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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模式的构建

2021-01-02江苏大学法学院刘潇龙

区域治理 2021年15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江苏大学法学院 刘潇龙

在供给侧结构的调整与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全国范围内多个行业领域的众多企业受到波及,“市场化的企业再生(退出)通道”和“资源重置(流动)机制|成为新时代发展的实际需求,也要进一步加速我国破产实现“市场化”运行的发展进程。如何通过有效地手段和方法,使破产的房地产企业能够更加迅速地盘活,更快速地恢复企业生产力共和持续的发展能力,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为此,由我国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共同架构的一种新型工作机制“府院联动”应运而生。2018年的3月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全国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首次提出“府院联动”这一全新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具体的实施要求,以期能够通过人民法院与政府联合建立的这一全新的沟通、协调机制,能够帮助更多管理人、债务人有效解决实际困难与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模式的重要价值

在“府院联动”模式的工作机制中,房地产破产企业的相关工作能够更顺利地推进,虽然两个部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工作目标不相同,但需要在同一个程序下推进相关工作,这就会增强双方的沟通机制,并且更有助于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分析,“府院联动”的模式能够有效推动破产重整工作进程顺利前行,并且运用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更有主力维系社会稳定。与此同时,还能通过这一方式更快速地拯救处于危困状态的企业,使其能重新在市场上立足,为当地的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助力。再从法院的角度来分析,在“府院联动”的模式下,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实际工作效率,可以通过对债权债务的整合有效解决各项工作中“难以执行”的各种问题,进而从司法层面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能够从正面鼓励破产的房地产企业,尤其是对于破产具有强烈抗拒心理但又经营困难的这类房地产企业。因此,这是一项能惠及“三方”的新型工作机制。在同一个破产重整程序中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能够更有效地推动区域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统一性的价值目标。而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分析,也更有助于形成司法体系与政府系统的工作衔接,促进程序化、模式化工作机制的形成,更有利于快速、高效地处置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件。在这一模式中,法院将主导整个破产重整工作的发展方向、政府方面则需要予以行政方面辅助、企业破产管理人具体执行的联动性工作模式,把三方工作进行整体融合,有效提高破产重整工作在市场上的接受度,让更多的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还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重生,能够更快速地走出困境,重新在市场上立足,并获得更好地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模式的主要问题

(一)“府院联动”模式实施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出现“无人管理”的尴尬

在“府院联动”这一新型工作机制的具体应用中,需要政府部门与法院共同推进,针对相关工作的开展实际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完善的配套性工作机制,才能构建更顺畅的沟通模式,提高工作成效。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我国还有一些省份的法院与府院联动的工作的具体建设还处于初级构建阶段,以实际推行中遇到众多问题。例如,对于破产房地产企业的重整中,会涉及企业的信用恢复、税收等问题,如果两个部门未通过沟通与协调,对法院方面来说,重整程序就已经实施完毕,不能对重整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后续运营的干预。再看对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来说,破产房地产企业的重整计划是经过债权人表决通过并且经过法院批准的,在后续的市场运营中如果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则应当按照国家在信用制度、税收法律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由此,就会导致在破产企业的重整实践中出现“无人管理”的尴尬。在某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中,对该省三年未结的上百起破产案件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发现,其中有一半的案件无结案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与行政相关事务的办理有关。与此同时,在法院审理过的所有破产案件中,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占大多数,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该类企业的破产与诸多因素有关。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欠缴欠税、烂尾楼处置、信用修复、工程续建等各类问题相关。如不加强配套制度的完善,则很难在房地产破产企业的重整工作中做到无缝对接,难以保障相关工作开展取得时效。

(二)房地产企业缺乏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深入了解,对于破产存在心理抵触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积极推行“府院联动”,并且开始从最初步的“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开始转向“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通过双向配合的机制,全面提高了破产重整工作的实施质量和实施效率。但由于许多房地产企业对《破产法》缺乏了解,尤其是对于破产重整制度缺乏理解,进而导致对于破产的说法和做法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在市场经营中,虽然出现了交易不安全、活力不足等问题,原本通过破产重整的工作程序就可以进行有效的挽救和解决,但由于企业缺乏正确的认知,从其主观意愿上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有回避和抗拒心理,而是采用其他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对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进行掩盖。此观念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难以发挥其实效。

三、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两个部门针对破产重整问题深入讨论,构建更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

“府院联动”机制的提出是从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在具体的破产审判实践活动中依照实施的具体情况和时间经验所创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司法机构应当居于破产重整的程序引导。而行政部门应当属于社会配套,机制的实施必须在充分尊重市场决策、司法裁判的基础上开展,并且需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更家通常的沟通机制,将联动机制发展成常态化的工作模式,才能有效保证“联动”工作的有效推进。其中,应正对将可能出现“无人管理”的关键性环节进行重点探究,积极解决房地产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缴纳税收和企业注销等难点问题。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可常设专门开展破产协调工作的小组,长期与法院对接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因此各个协作部门之间能构建更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以“政府领头、部门联合、法院主导、属地负责”为基本工作准则,在实务办理过程中,司法程序由法院主导、风险调控与事务协调由政府主导的一体化处理模式。

(二)政府部门加强目标企业的检测与分类,帮助破产企业顺利走入破产重整程序

“府院联动”机制中,政府部门除了应该在破产重整各项工作进程中全力配合法院相关工作以外,还可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区域内房地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加以分类,初步确定可能进入破产重整工作的目标性房地产企业。在适当的时候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方法帮助这些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破产重整制度,能够更加顺利地走入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中。在“府院联动”机制中,要实现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更高效的破产重整工作,必须确保重整效果和质量,政府相关部门可发挥更多的协调职能,从行政部门的这一角度为破产重整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在进入破产准备工作后,能更加协调相关部门为法院或破产工作管理人及时提交需要准备的各项材料、数据等,促进工作高效开展。而对于该区域内已经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进行挽救的房地产企业,能够提供多方面指导和帮助,让其能够更顺利地走进重整程序中,更快恢复企业生机。

(三)法院积极引入信息技术助力联动工作,搭建破产企业重整工作大数据共享平台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大数据跨区域实时共享的全新时代,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中也应当快速搭上网络时代的数据“顺风车”。基于此,法院可以在“府院联动”机制中,与政府相关部门一起针对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构建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可实现实时共享的数据共享机制,增强沟通的顺畅性。当区域内某家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的工作程序时,就可以从,该系统中快速提取与该企业相关的税务、职工、诉讼等各方面工作所需的大量数据信息,有效减少破产重整工作管理人要到各个相关部门细致调查、整理海量材料,快速地完成资料收集与评估,进而加速整个破产重整工作程序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应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对各个职能部门与法院掌握的各类大数据进行及时的整理和研究,对可能引起房地产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各类信息数据加以总结。而对于已经处于危困状态的企业可以建立动态的管理名单,在经济风险没有正式来临之前,能够提示这些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从而真正做到事前防控与抵御。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的调整与改革。在此全新的时代背景下,全国范围内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出现的数量大幅激增。面对此社会状况,如何通过有效的策略和手段,使这些的房地产破产企业能够迅速实现盘活,重新燃起企业发展的生机就变得非常重要。“府院联动”模式是一种能够有效实现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新模式,能够更有效地推进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债务沉重以及资金链断裂等重要问题的解决,进而确保在“府院联动”模式的推进下,能共同构建出一个稳定、和谐且呈现出高度法制化的新型营商环境,从而更加积极地推进我国房地产行业获得持续的繁荣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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