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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血亲复仇案件司法裁判的法外影响因素研究

2021-01-02庄怀晋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血亲裁判司法

庄怀晋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血亲复仇起源的社会文化基础

“法律起源于复仇。”在人类社会之初,尚未存在统一且强有力的公权力来维持社会稳定,当人们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能采取私立救济来保护自己。氏族内生产力十分低下,组织成员只有联合起来互帮互助才能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族入侵。个人利益与氏族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对血亲成员的侵犯被视为对自己更是对氏族整体的侵犯,故而氏族内的每个成员都有责任为氏族报仇。在文明国家诞生之后,儒家思想的出现对复仇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儒家思想强调“孝”,孝与悌的结合,将原本限于家庭内部的伦理规范推广到了社会交往上,成为人人需要遵守的社会交往准则[1]。尊长亲友被侵犯,自己有替被侵犯者复仇的义务,否则即是不孝,血亲复仇具有了必要性。

二、法律在血亲复仇司法裁判中的困境

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史,法律本身对于血亲复仇的规定多有反复。《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但其中并没有对复仇制度的正面规定,只是禁止私下和解和采取“移乡避仇”的制度[2]。可见,统治者一方面反对血亲复仇,希望减少此类案件;另一方面,默认了社会上此种现象的存在[3]。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古代在血亲复仇案件的裁判中,法律的实质影响都是很有限的。

血亲复仇案件实际上是一种非典型性案件,是法律适用与实际现状相矛盾情况下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艰难抉择,其核心问题是情与法冲突问题的解决。因此,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决注定要考虑更多的法外因素。

三、血亲复仇司法裁判中的非法律影响因素

具体到个案上,笔者认为血亲复仇案件裁判审理的法外影响因素可以分为三个大方面。

(一)政治考量影响司法裁判

政治制度是影响血亲复仇案件司法裁判的重要因素。法律就是在不断的政治利益调和中形成的。

以唐为例,武则天时,御使大夫赵师韫曾任下邽县县尉,其在任期间处死了徐元庆之父,徐元庆认为是枉法裁判,在杀死赵师韫后投官自首。陈子昂赞赏其孝行,但也认为国法不可枉,便建议先处死徐元庆,以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4]。武则天采纳了他的建议。然而,此案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论却难以平息。柳宗元认为陈子昂的说法有自相矛盾之处,割裂了礼法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表彰与处死是不能施加在同一人身上的,表彰被处死的人是滥刑,处死被表彰的人是失礼。以这种方式作为裁判的准则,会模糊人们的是非观念,混乱人们的行为,制定礼法的目的是要根据事实,奖罚分明。柳宗元提出礼与法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进一步论证了礼法合一的理念[4]。

这种转变的背后也潜藏着政治上的博弈,自晋以后,人才选拔采取门阀制度,下层的百姓没有上升的渠道,阶级固化,社会矛盾尖锐。武则天称帝后,狠狠打击了自北周以来就长期把持权政的关陇集团,大力发展科举,孝悌也是重要的考察内容。政治上的转变也影响到了司法实践,徐元庆替父报仇符合伦理要求和当时社会的价值取向,武则天自然持同情、赞赏的态度,最终采纳了陈子昂的建议。而到了柳宗元时,唐朝经过安史之乱由盛转衰,社会动荡,皇权衰弱,此种情况下,统治阶层自然希望重整纲纪,严肃国法。此时,陈子昂那种自相矛盾的处理方法势必遭到反对。柳宗元通过进一步深刻阐述礼法的关系,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刚性,对后世处理血亲复仇案件极具参考意义[5]。

(二)社会治理影响司法裁判

在血亲复仇案件的审理中,社会舆论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案件判决结果的得出要充满情理的判断和论证,要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符才更容易被接受。

唐开元时期,雟州都督张审素因部下陈纂仁诬奏其“冒战级、私佣兵”而最终被主审官员万顷处死。其子张瑝、张绣也被流放岭南,数年后两兄弟逃回洛阳杀了万顷,并诉其冤情于表状,挂在斧头上,还要杀了其他诬陷其父者,然后再到官府自首。事未成即被官府所捉,上报朝廷。唐玄宗思忖再三认为法不容情,决定处死张氏兄弟,谁料民情激荡,世人多同情二人的遭遇,替其打抱不平。为了平息舆论,玄宗特发一道敕令解释道:“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 还说:“杀人而赦之,此途不可启也。”以此来论证说理,安抚民情。社会舆论给司法官员审判案件时施加了一层无形的压力,只有判决结果符合价值体系,判决才具有可接受性。

(三)个人倾向影响司法裁判

在复仇案件的裁判中,司法官员本身的立场、皇帝的态度、复仇者的经历和个案的具体情节也会影响最终结果。

东汉建初年间,有人杀了侮辱其父的人,汉章帝下诏免除了死罪,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轻侮法》。自己的父亲仅是受到了侮辱,而儿子杀死了对方竟然未受到法律的惩处,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但了解汉章帝的生平和统治政策后或许能够找到答案。汉章帝自幼便宽厚仁义,上任之后为政宽和,建初元年,中原大旱,章帝就大赦天下,让犯人都与亲人团聚,免除黎民百姓的痛苦[6]。除此之外,汉章帝还对臣子奖罚分明,禁用酷刑,打击豪强,体恤百姓。从汉章帝自身仁爱的性格和宽缓的统治政策上不难理解复仇者得到宽宥的原因。可见,在血亲复仇案件中,皇帝个人的态度具有重要作用。《宋刑统》中就规定:“如有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7]

总的来说,研究者把影响血亲复仇裁判的法外因素大体上分为政治考量、社会治理和个人倾向三个方面,各要素间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而是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最后的裁判结果,只有从整体上加以把握,才能得到一个较为清晰正确的认识。

结语

血亲复仇案件最终如何裁判,判断的根本标准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及国家利益是否统一。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在儒家学说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小到个人的行为举止,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伦理法制都要符合“礼”的规范。儒家还强调重义轻利,义即整体利益,利即个人私利。在血亲复仇案件中,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不统一时,最终的结果一定是选择维护国家利益。

人类文明从原始社会一直发展到今天,除了严格条件限制下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制度外,私力救济已被公力救济所完全取代。但在今天,伦理规范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数千年来形成的文化惯性对人们的行为模式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公权力的保护所不及的情况下,不排除行为人选择私力救济,导致血亲复仇案件的发生[8]。

通过分析中国古代此类案件裁判的影响因素可以得知,机械的法律主义指导下做出的裁判,往往可接受性并不高。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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