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之辨
2021-01-02穆艳杰
穆艳杰,韩 哲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环境问题的探讨就如雨后春笋般纷至沓来。那些关注环境问题的学者从伦理、制度、生态、社会等各个方面探索生态危机的根源以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实践路径。经过了多种方案的探究后,学界逐渐将研究方向转入了 “正义”视角,即只有实现了环境正义抑或是生态正义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然而,在此学术背景下,对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概念定义的界定方式和理解方式上,学界中仍然存在着巨大分歧。与此分歧相伴随的是:由于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的内涵是与生态文明建设 “价值旨归”的抉择密切相关的,因此学界的 “争论”并不是无谓的,我们还须在此问题上 “慎思”。
一、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的历史溯源
一般来看,环境正义的理论研究起源于美国环境正义运动,而生态正义的理论研究起源于环境保护运动。环境正义运动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部分社区与社会群体 (尤其是少数族裔和低收入群体)因政府不公平的环境政策而受到环境恶物迫害,从而使得环境种族主义、环境歧视等概念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学者们大多把 “拉夫运河”和 “沃伦抗议”事件作为环境正义运动的导火索,这两个事件也开启了以环境风险的不公平分配为主题的实证研究。1987年,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发表了题为 “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报告通过对当时美国415个仍在使用的有毒废物设施和18 164个已经关闭的废物处理设施进行调查,发现美国国内的少数民族族裔生活社区所承担的环境风险远远高于白人中产阶级社区[1](P9-10)。此后,美国国家审计署、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D·布拉德、马萨诸塞大学社会与人口研究所、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维姬·比恩、美国社会学家彼得·温茨等展开了环境正义实证研究的大讨论,虽然众多研究机构与学者之间的论点还是有很大分歧,但所有研究人员都能够达成一点共识,即环境负担对于包括少数民族族裔、穷人在内的弱势人群确实存在不平等分配,环境正义要求 “人们距离有毒废弃物的远近不应该与他们的收入和财富处于正相关的状态”。基于实证研究的结论,美国环保局给出了环境正义的定义: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规则和政策的制定、贯彻和执行中,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来源或者收入,需得到平等对待并进行有效参与[2]。随着实证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研究者逐渐超越了实证层面,开始从理论层面切入。理论层面的研究大致沿着三种思路进行,第一种是环境分配正义,分配正义在三种思路中占据支配地位,环境正义的研究大多围绕分配正义展开,以至于彼得·温茨曾对此指出:“与环境正义相关的首要议题涉及分配正义”[3](P4)。所谓环境分配正义指的是环境善物和环境恶物的不公平分配问题,分配正义的范围应当包括代内正义以及代际正义 (还有一些学者声称也包括种际正义),分配正义原则具有多元化特点,包括德性论、财产权、功利主义、成本效益分析、人权与动物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沃尔泽的 “物品理论”、彼得·温茨的 “同心圆”理论、戴维·米勒的 “社会关系”理论等诸多环境分配正义原则并没有获得了一致认可,环境分配正义理论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而后,由环境分配正义又衍生出了环境矫正正义,矫正正义主要是要求每一个环境受害者都能够得到同样的补偿,且这种补偿与受害者的地位与道德无关。第二种思路是环境承认正义。施朗斯伯格认为,环境正义的概念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分配领域,当人们因环境种族主义、环境穷人歧视等遭受到不公平对待时,除了会要求环境善物与恶物的平等分配,还会要求自身价值、尊严得到社会应有的承认和认可,这同样是一种环境正义的诉求。“在这方面,正义必须关注既能解决社会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也能解决使社会承认条件遭到破坏的那些政治过程方式”[4]。第三种思路是由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詹姆斯·奥康纳提出的,他认为 “分配性正义”只属于资产阶级,“生产性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生态社会主义”,分配性正义是以当前视域中的市场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估价为前提的,处理方式包括罚金、红利、税收、补偿金等,而生产性正义则同时关注生产领域与积累领域,强调将消极外部性降为最低,并对积极外部性持赞成态度。奥康纳所描述的环境正义要求彻底地废除分配性正义,以生产性正义实现 “需求的最小化”,从而使环境正义成为全社会都能够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只有小部分资产阶级才能享有的个体权利。
与环境正义的溯源不同,生态正义的研究起源于资源与荒野保护运动,这也是美国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初级阶段。倡导荒野与资源保护运动的代表人物主要来自于白人精英群体,如西奥多·罗斯福、约翰·缪尔等。他们对荒野有着浪漫主义似的关怀。美国哲学家艾默生如此谈道:“自然是充满灵性的,是个体获得力量的源泉。通过在自然中独处,个体依靠自己的力量不断升华”[5](P147)。这些倡导回归荒野的白人精英群体往往会依赖于专业技术和法律,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政治手段、法律诉讼等达到回归荒野的诉求。在资源与荒野保护运动期间,美国的确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创立了大量的野生动物保护区,建立了第一批国家公园,积极推行自然资源保护政策。在此之后,1962年,由蕾切尔·卡逊所撰写的生态著作 《寂静的春天》横空出世,对当时美国广泛使用的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药剂所产生的危害进行详尽的介绍,证明了在杀死害虫的同时人类健康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此时,美国环境保护运动进入第二阶段,“生态保护”概念深入人心,各色环保组织蓬勃发展。生态正义的研究正是在美国环保运动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理论基础就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与美国环保运动所主张的一样,非人类中心主义要求适度开发自然 (甚至是停止开发自然),植物、动物甚至是山川河流都与人类有着同样的地位,自然环境的多样性和各物种之间的联系都具有内在特征,任何破坏多样性的人类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多样性和物种联系的破坏也同样会伤害人类物种。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体系下,非人存在物被赋予权利和道德地位,人类对非人存在物 (这其中包括高等动物、低等动物、植物有机体、物种和生态系统)都负有义务,生态正义要求人类应该承担保护非人存在物的直接义务和人类在与非人存在物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够平等分配环境善物和恶物。
二、当今学界 “混用论”与 “差异论”的观点辨析
什么是环境正义?什么是生态正义?这是我们探讨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的根本问题,也是辨析两种概念的 “源问题”。以笔者的观点看,正是因为概念辨析的 “源问题”属性,致使有相当多的学者选择放弃区分两种概念,把这两种本质上不同伦理观属性的概念 “混用”。
(一)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 “混用论”观点
在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 “混用”的观点中,一些学者直言:“我们可以将生态正义看作是与环境正义大体相当的范畴”[6]。这种观点直接把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认定为一个概念,两种 “概念”在学术观点中可以通用,并且把受到学界主流观点认可的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统归为生态正义。但是,“混用”论者们的观点也有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生态正义的构成应当包括人与人关系的正义以及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的正义,应当承认非人存在物以及自然界具有不依赖于人的需要的内在价值,非人存在物同人类一样,既是道德主体又是道德客体,能够成为道德关怀和考虑的对象,因此,人类应该建立起一种保护自然的道德规范,不得随意干扰自然事物的正常生长。这部分学者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以罗尔斯顿、汤姆·雷根、阿伦·奈斯为主要代表人物的 “深绿”思潮。虽然他们的观点中还是有很多分歧,如动物权利论者、动物解放论者、生物中心论者更强调的是个体权利,而生态中心论者则强调生态整体的权利,但他们从根本上都是以 “自然权利论”和 “自然价值论”为理论之基的,都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实现生态正义的最终归宿,并且都把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的正义作为生态正义的核心内容。另外一部分 “混用”论学者则支持只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生态正义,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并不存在正义关系,“深绿”思潮所支持的 “种际正义”“自然正义”则根本不属于生态正义的范畴。这一部分学者们不支持人与非人存在物正义关系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是生态正义是生态权利与生态义务的有机统一,人类虽然可以作为非人存在物的 “道德代理人”,为其争取相应的权利,但非人存在物却无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任何道德主体来说,如果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是没有正义可言的,其权利也不可能得到辩护和确认”[7];其二是反对非人存在物具有 “内在价值”,“价值从来都是对人而言的,无论何种价值形式都是以人的生存方式和实践条件为基础、以人为主体依据和尺度的”[8],内在价值论者无法通过科学论证非人存在物的内在价值,这种说法实际上属于一种神秘主义的后现代理论;其三是作为道德、权利主体的非人存在物难以表达自我意愿,也就无法对人与非人存在物进行生态资源的正义分配,因此 “道德主体说”和 “自然权利说”皆无法实现,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不存在生态正义。除上述两派 “混用论”支持者外,还存在着一些 “普世主义”的混用论支持者,大卫·施朗斯伯格应是持有这种论点的学者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位。在其 《对环境正义的界定:理论、运动和自然》一书中,施朗斯伯格以全球环境运动中通常会跨越 “环境正义”与 “生态正义”的概念为由,判断出可以建立一种多元主义的“生态正义”概念,如同 “环境正义”理论所做到的那样,把参与、承认、分配、能力等也加入到“生态正义”中。更深层次地说,施朗斯伯格所期望建立的是一种综合性的 “环境或是生态正义”概念 (寻求 “普世”的正义概念),以便于可以赢得不同维度、不同文化正义观的一致认可,以多元的形式统一 “环境正义运动”的目标。
(二)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 “差异论”的观点
学界中对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论争的第二种论点是环境正义不同于生态正义,与 “混用论”学者们一样,持有 “不同论”观点的学者们的分歧仍然巨大,这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支论点分别是 “生态正义对环境正义的超越”和 “环境正义才是实现生态文明以人类为本位的价值目标”。
在所谓 “生态正义超越论”的观点叙述中,一些学者会从 “环境正义的局限”和 “生态正义对环境正义的超越性”两个方面去论证。关于 “环境正义的局限”,“超越论”的学者们认为,环境正义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其一是其理论视野存在局限性,持 “超越论”的学者认为环境正义仅仅将理论视域局限在人与人之间,缺乏自然的维度,并因此会导致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其二是实践视域有限,环境正义被认为只追求分配的正义,而没有从矫正正义的角度论证。所谓 “矫正正义”,指的是 “由于人类的盲目扩张导致了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因此人类必须停止伤害自然并对自然进行补偿的一种正义形式”。在 “超越论”那里,“矫正正义”弥补了 “分配正义”所缺失的人与自然的正义关系。关于 “生态正义对环境正义的超越性”,首先,“超越论”学者们认为生态正义超越了环境正义的正义范围,把正义范围从人际间延展到了人与自然的领域,人类不再是环境正义的圆心,而与其他非人存在物具有相同地位;其次,生态正义超越了环境正义的思维范式,他们坚持 “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不能还原为 “人与人”的正义,“自然”并不能作为人际分配正义的 “中介”,必须把 “自然”的权利还给 “自然”;第三,生态正义超越了环境正义的价值范式,环境正义受制于个体中心主义的价值范式中,生态正义则主张所有生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并坚持整体主义的价值范式。从总体来看,“超越论”认为环境正义的视域只局限在人类的整体利益,是 “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正义观的代名词,忽略了自然维度的保护和发展,无法为非人类存在物的 “内在价值”提供价值内核;而生态正义则是环境正义的进化理论,它要求人类反思自己在工业化进程中对自然所造成的伤害。除此之外,“超越论”还认为非人存在物应该与人类共同参与到生态资源分配中来,人类作为道德代理人应该遵从着道德关怀原则以保障非人存在物可以实现 “环境资源分配正义”,也就是说,生态正义超越了环境正义的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包括 “所有生命存在物之间的环境资源分配正义”[9](P1)。颜景高如此总结道:“从本质上而讲,‘生态正义’是对 ‘环境正义’的辩证扬弃,或者说,生态正义开启了人类文明转型的一种新价值范式。”[10]英国学者布赖恩·巴克斯特也争论说:“生态正义的需要划定了环境正义的需要的边界。”[11](P116)
“差异论”的另一种观点是 “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归宿只能是 ‘环境正义’”[12]。持有这一结论的王雨辰教授认为,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是具有不同内涵与价值指向的两种概念,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强调了 “人类与自然关系的性质取决于人与人关系的性质”[12],生态危机是以 “自然”为中介关系的人际关系危机,只有解决了人际关系中资源分配、使用、占有等分配正义问题,生态危机才有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环境正义论”的学者们有一个普遍共识,即以西方 “深绿”思潮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并没有洞悉到生态危机根源的核心,以此为指导思想的生态文明实践会面临诸多问题,因此 “生态正义”的价值指向 (限制人口过快增长和经济发展)并不能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生态危机问题,只有 “环境正义”所指向的消除资本主义现代化、全球化和资本的全球分工,对全球生态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变革资本主义制度、生产方式和资本所支配的权力关系才能为生态危机的解决找到出路。
(三)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的概念辨析
从笔者对 “环境正义”与 “生态正义”历史溯源和对当今学界各种论点的分析看,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所关注的都主要是对生态资源善物和恶物的分配问题,但二种的关注视角却并不相同,环境正义所强调的是对有色人种、穷人、少数族裔、底层工作者等弱势群体的分配正义问题,而生态正义则是在批判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基础上,批判人类破坏了自然的正常循环,强调非人存在物的 “内在价值”,建构人与自然的生态正义关系,因此笔者支持 “差异论”的观点。
两种概念在以下三个方面形成巨大差异。其一,两种概念的发源不同,生态正义发源于美国资源与荒野保护运动和美国现代环境保护运动,其主要参与人群是白人精英人群,主要诉求是回归荒野,保护自然,让非人存在物 (包括动物、植物、山川河流等)能够享有与人类相同的权利和道德地位;而环境正义则发源于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其主要参与人群是有色人种、穷人和少数民族族裔,主要诉求是平等分配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其二,两种概念的哲学基础不同,生态正义概念的哲学基础来自于环境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潮,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潮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分别为动物解放/动物权利论阶段、生物中心论阶段和生态中心论阶段。生态正义的哲学基础秉承着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主张,即反对人类中心论的 “人只对人自身 (包括其后代)负有道德义务”,支持 “人不仅对自己负有义务,对所有生命和整个生态系统都负有义务”,使人际伦理关系拓展到人与非人存在物的伦理关系之中,以保障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因此,生态正义的哲学基础是一种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关系,把人类看作为整个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所有生命都拥有作为道德主体的自然权利;而环境正义的哲学基础来自于人类中心主义思潮,主要以传统正义论、多元正义论和生态马克思主义为主,但无论是哪种流派的人类中心主义,都反对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潮将 “以人类为中心框架”视为 “人类工具性的”,他们认为非人存在物并不存在 “内在价值”,环境正义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形式,实现环境正义就是实现 “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其三,两种概念的研究形式不同,生态正义只进行理论研究,试图证明 “生命与花拥有平等权利”①参见玛丽·米德格雷:《动物和它们为什么重要》,哈蒙特沃斯彭圭出版社,转引自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郇庆治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对于如何将平等权利进行合理分配是漠不关心的 (并没有提出明确地行动指南);而环境正义的研究则是理论研究结合实践研究,研究的课题也多偏向如何实现环境正义,支持环境正义的学者们对可行性政策进行了详尽地分析。
综上所述,环境正义是以 “实现人与人的正义”为立论中心的,环境一词指的是人类生存的空间及其能够直接或是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影响因素,环境显然具有鲜明的属人性质。与环境不同的是,生态则是影响着人与自然因素的综合性概念,更为重视自然的整体概念,在生态概念中,人类并不是自然的中心。尼古拉斯·洛和布伦丹·格利森早在1998年就对 “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作出了区分。他们认为,“为正义而斗争是以我们如何理解我们自身和他者之间的适当关系为基础的。在界定这一关系时,我们界定了 ‘我们是谁’以及他者是谁。而 ‘我们是谁’中的‘我们’具有两重含义:‘我们人民’和 ‘我们人类’。‘我们人民’总是由人类具有社会和地理共同性的某一地方所决定,所以存在着分配问题,即为 ‘环境正义’;‘我们人类’则是指我们作为一个物种所分有的特性,而且我们人类现在必须思考我们与非人类自然之间的关系,即为 ‘生态正义’,它们事实上是同一关系的两个方面”[13](P2)。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的词意理解看似相同,实则其理论发源、哲学基础以及研究形式皆为不同。
至于大卫·施朗斯伯格所持有的 “普世主义”混用论观点,笔者承认他所主张的 “不同论点的理论和不同目标的环境或是生态正义运动之间进行合作”是有必要的,这有助于解决现实存在的环境资源分配、承认、参与等 “非正义”情况,但问题在于:即便是试图在概念上对 “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进行混淆化处理,但施朗斯伯格忽视了在资本主义框架下无法彻底根除生态危机这一事实,无论 “环境正义”派与 “生态正义”派的学者们如何在概念表达上达成妥协式的统一,其最终在是否应当走 “生态社会主义”之路上也只能是分道扬镳。也正因如此,施朗斯伯格本人也只能如此期望道:“在环境正义的概念上仍然存在着统一的可能性,即使这一术语在文化定义上没有一致性”[4]。
通过以上辨析,笔者坚定地认为:有必要厘清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的核心概念,以在 “源问题”上扬弃 “混用论”的观点。
三、生态文明的价值旨归只能是环境正义
从上文对学界论争的分析来看,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 “混用论”的说法从根本上是不具说服力的,“混用”的原因在于一部分学者并未严谨地分别讨论二者的不同内涵,而是作了简单化的通用处理。笔者认为,虽然 “混用”的说法不成立,但 “差异论”观点中也存在着不少分歧,即所谓“生态正义对环境正义的超越”和 “生态文明的价值归宿是环境正义”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两个问题其实可以统归为一个问题,即 “生态文明价值旨归是环境正义还是生态正义”的问题。“任何一种生态文明理论必然包括生态危机论、生态价值观和生态治理论三方面的内容,这必然会牵涉到如何理解自然、如何理解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并由此显示出其理论的价值立场”[14](P125)。因此,笔者从生态危机的动因、非人存在物是否具有 “内在价值”以及生态治理这三个方面分析,以判断出生态文明的价值旨归只能是环境正义。
(一)“生态正义”危机论的局限性和 “环境正义”危机论的先进性
罗尔斯顿解释说:“在自发的自然中,自然灭种的最普通的原因就是物种陷入了日益严重的过分特化的泥潭。”[15](P214)代表着 “生态正义”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学者们把矛头指向了人类中心主义,认为是人类的特殊化导致了生态危机的诞生,并由此提出要限制人类开发自然,生态危机的根源是一个生态权利/价值观的问题。然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危机论却存在三个使其无法通过严密论证的特点。其一,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生态危机的本质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这种说法割裂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把人类置于自然的对立面,“实际上这是一种自我指责和自我道德化的、等同于无法理解的废话的抽象”[16](P133);其二,非人类中心主义把生态危机归因于人类的技术发展,但实际上技术本身并无价值属性,技术的不合理运用的根本原因是与资本主义结合而导致的异化;其三,非人类中心主义强调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等级制关系导致了生态危机,要求以 “自然价值论”为哲学基础改变个人生活方式,反对激进的阶级运动来解决生态危机,这种结论显然是浪漫主义乌托邦的,没有认识到生态问题与资本密切相关,地方自治无法解决问题,没有阶级环境运动就更加无法限制资本对生态的破坏。
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不同,笔者所支持的 “环境正义”危机论坚定地站在人类中心主义一边,把爆发生态危机归因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生产条件之间的矛盾,这也被奥康纳称为资本主义的第二重矛盾。具体来说,第一重矛盾是从需求的角度对资本构成冲击的,当资本为了维持利润,降低生产成本而造成需求下降,利润也就因此而再次下降,从而造成恶性循环爆发经济危机;第二重矛盾则是从成本角度对资本构成冲击,当资本为了降低成本而将成本外化至生产条件,从而对外部自然界进行破坏性的利用造成生态危机。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资本扩张在经济维度上没有严格的限制,在生态维度上同样失去控制,经济危机以资本流通中断的形式表现出来,经济危机使资本家不得不将工人的成本和环境成本压榨到最低,致使经济危机升级为生态危机,而生态问题又使得资本受到再一次的打击,最终演变成两种危机相互作用,如癌细胞一般迅速扩张至全球。双重危机的爆发过程被奥康纳形象地比喻为放干水龙头和塞满污水池:“自然界对经济来说既是一个水龙头,又是一个污水池……自然界作为一个水龙头已经或多或少地被资本化了;而作为污水池的自然界则或多或少地被非资本化了。水龙头成了私人财产;污水池则成了公共之物”[17](P296)。
(二)神秘性的 “生态正义”价值观和人本性的 “环境正义”价值观
生态正义的生态价值观是生态中心价值观,其特点是坚持 “地球优先论”,反对人类的价值凌驾于自然之上。生态中心价值观强调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完整系统,任何一环都至关重要,生态系统的所有存在物都具有 “内在价值”,并且要求在必要时个体要为整体的利益作出牺牲。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生态中心价值观核心在于——承认非人存在物的 “内在价值”和原则上的生物圈平等主义。但是,非人存在物的内在价值到底是什么,作为生态中心价值观伦理学基础的 “深生态学”却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他们只是给出了存在物拥有 “价值”的一些理由,但当我们追问这些理由时,“深生态学”给出的答案通常无法自圆其说且具 “神秘主义”色彩。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们通常运用布克金的 “第一自然”和 “第二自然”学说回击内在价值论①布克金将非人自然认定为 “第一自然”,将人类创造的社会的自然称为 “第二自然”。,其一, “生态中心价值观”无法解释人类的进化过程,它凭借其 “人与非人存在物平等”的概念藐视人类创造的第二自然,并把 “第一自然”尊崇为荒野,这其中的潜台词是——人类物种的进化是一种异常现象,人类的发展是生态系统的一次 “癌变”;其二,“生态中心价值观”无法解释第二自然的进化过程,它无法通过科学论证非人存在物具体具有何种价值,只是在试图将第一自然进化为第二自然诉诸神秘力量,而实际上那只是抽象存在的 ‘超级自然’作用的成果;其三,“生态中心价值观”无法解释动物、植物如何建立等级制的问题,虽然 “深生态学”坚称动物与人类一样也是在 “动物社会”中生存,但毫无疑问的是,“动物社会”绝不具有人类意义上的社会性,一些动物只是出自于一种本能来进行分工。
环境正义的生态价值观是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强调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环境正义”的内在动力。“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存在着两种派别的观点,其中一种是西方 “浅绿”思潮的观点,“浅绿”思潮的生态价值观是通过修正 “近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得来的,他们反对 “近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把人类看作为宇宙的中心,人类的任何欲望都应该得到自然的馈赠,并在反对的基础上反思人类的实践行为,强调人类必须克制自己日益膨胀的物质欲望。具体来说,“浅绿”思潮的生态价值观是一种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只是单纯地想通过改变分配方式、依赖高科技生态治理、控制人口增长来解决生态危机,改善人与自然的矛盾,但其在实践中却是屡次失败的,因为这种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并没有触及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其真正的价值指向在于维护资本的利益,妄图运用资本运作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另外一种是笔者所支持的生态马克思主义观点,其特点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分析法和阶级理论,以批判的形式对深绿思潮的 “生态中心价值观”和浅绿思潮 “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进行分析,构建出一种人本主义的、以生产为中心的生态价值观。在对 “生态中心价值观”的批判分析上,生态马克思主义反对生态中心论的抽象价值观,认为其没有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如多布森所说:“如果没有人类,将不会存在像内在价值这样概念化的东西,而且是否会存在像内在价值这样的东西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此而言,任何人类活动包括绿色运动本身都是(弱)人类中心主义的”[18](P70)。事实上,“生态中心价值观”对非人自然中神秘化的崇拜和对荒野的迷恋已经严重干扰了平衡理性和技术的努力,西方生态中心主义强烈鼓吹 “内在价值”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掩盖资本主义的生态扩张和迫不及待地将自然纳入到新的利润源泉中去。在对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分析上,生态马克思主义认为其没有站在制度批判的前提下谈论生态问题,因为只有离开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才能构建出不以 “利润”为追求的生产方式,只有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唯一标准进行生产,人类才能长期的脱离生态危机。在生态马克思主义的生态价值观影响下,环境正义也将不仅仅局限于分配领域,而是将正义引至生产方式领域,改变生产方式意味着改变人的需求,从而改变资源稀缺和污染泛滥的现状。
(三)生态文明价值旨归的实现——环境正义的生态治理模式
“深生态学家认为他们的任务不是提供一个行动手册,而是推进一种与非人世界认同的生态意识,这将大大改变其中任何行动手册得以撰写的条件”[18](P63)。很显然,“深生态学”并没有提出任何可适用的生态治理模式,生态正义所追寻的治理目标也是非常激进的 (也可以说是倒退的)“回到荒野”。而布赖恩·巴克斯特所代表的 “生态正义超越论”一派,要求将环境资源分配正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生命存在物之间,形成一种以 “道德关怀”为治理手段的生态治理模式,从而解决生态非正义问题,实现生态文明的价值旨归。这种模式的主要缺陷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人类是无法成为非人存在物的 “道德代理”的,因为人类并不知晓非人存在物的具体诉求,巴克斯特所谓的 “基因决定”难以实现生命存在物之间 “基本需要”和 “非基本需要”的分配,以人类的角度为非人存在物灌注 “道德属性”显然又陷入了 “逻辑混乱”(人类既是判断道德的主体又是实施 “道德关怀”的主体);其二,巴克斯特所要求的 “道德关怀”没有看到实现生态正义的关键在于 “人类的生态关系”,他的乌托邦式的政治哲学理论并不能打动资产阶级既得利益者。
相比较生态正义所追寻的浪漫主义生态治理目标,环境正义所追寻的则是具体的治理手段,生态文明价值旨归的实现也有赖于 “环境正义”的实现。“浅绿”阵营提出了许多较为注重实效的绿色政治理论,具体来说,应包括生态现代化、绿色国家、环境公民权的提法,期望在资本主义框架内克服或是缓和 “环境不正义”问题,而这些治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收到了实效。“生态现代化”最早由联邦德国的马丁·耶内克、约瑟夫·修伯等人提出,他们的思路是通过市场手段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强调运用市场经济竞争推动一批绿色革新技术以保护环境。生态现代化的构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要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不能为了环境复原而让人类回到 “荒野”;二是以技术引领促进绿色经济;三是运行机制上以市场手段优先。自上世纪80年代 “生态现代化”理论面世以来,欧洲诸多资本主义强国十分推崇这种方法,尤其是以大工业为主的国家,他们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迅速抢占了低碳技术和市场的先机,是当今世界应对气候治理最为成功的案例之一。“绿色国家”理论是澳大利亚人埃克斯利在其 《绿色国家:重思民主与主权》中所提出的,她的思路是建立一个生态共同体,让每一个在共同体内的国家或是主权都可以成为生态托管员或是跨国界民主促进者,可以先在民族国家内部范围内实践,其后再逐渐在跨国、跨区域、全球层面上施行。“绿色国家”理论有其一定的实践意义,欧洲的绿党组成了一个大大小小的联盟组织,如“红绿联盟”“蓝绿联盟”等,但是由于为了兑现其竞选许诺的政策或是为其执政地位的需要,绿党联盟正在逐渐瓦解并舍弃了其最初的绿色政治主张。“环境公民权”理论则是强调保护与改善环境需要同公民政治权利结合起来,让公民参与到治理环境的实践中来,这也就意味着要关注社会承认和包容等问题,通过资本主义社会生态秩序的政治化促进民主参与,以此方式实现环境正义。
可以看出,“浅绿”的生态治理模式为改善全球环境现状所作出的努力是有积极意义的,而且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实践效果,包括我国在内的后发国家也在研究 “浅绿”的治理模式,如2007年1月中科院就组织并发表了 《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生态现代化研究》,这也从侧面说明了 “浅绿”生态治理模式所带来的绿色增长、技术革新、公民参与等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世界各国的信任。但是,由于 “浅绿”的生态治理模式并没有触及生态危机的本质问题,这也就使得这种治理模式与生态治理实践还存在着大量无法解决的突出矛盾,如马丁·耶内克所分析的那样:“很多环境难题如城市扩张、土壤侵蚀、生物多样性流失……似乎并不存在可以市场化的技术性手段……我们必须同时考虑从渐进的技术革新转向激进的技术革新,并承认结构性改革的必要性和艰巨性”①参见Martin,J.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Global Perspective:New Approaches to Ecological and Political Modernisation.Berlin:FFU,2007,转引自郇庆治:《当代西方生态资本主义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从以上 “深绿”阵营所提出的 “回归荒野”到 “浅绿”阵营提出的 “生态现代化”“绿色国家”“环境公民权”,都是在含蓄地赞许着西方资本的 “正义”,并没有站在 “人民的正义”一边提出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生态治理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人类生态文明的价值旨归是找寻出一条从生产方式入手的生态治理之路,也就是生态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 “生产性正义”之路,也只有 “生产性正义”之路,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恶物与环境善物的合理分配,让所有人 (不分民族、种姓、肤色等)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承认和获得合理的资源分配,最终实现生态文明的价值旨归——环境正义。从目前 “生产性正义”的发展形势看,人类还没有找到理论上 “无懈可击的”和实践上“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社会变革方式,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生产性正义”之路为以 “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关系打开了第二扇门,门内的世界将不存在生产方式与生产条件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四、余 论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让人类重新回到了 “生态问题”的大讨论中,在这样一场生态浩劫中,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转移国内矛盾,不顾及本国人民的疫情防控,极力把疫情爆发的源头指向中国,企图以此掩盖资本为追逐 “利润”而过早恢复生产的事实。这实际上验证了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环境不正义的事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按照它的矛盾的、对立的性质,还把浪费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压低工人的生产条件本身,看作不变资本使用上的节约,从而看作提高利润率的手段”[19](P454)。相比一些疫情严重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疫情防控在事实上是得了高分的,这一方面有赖于我国是举全国之力战胜疫情;另一方面更是有赖于我国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环境正义,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放在所有工作的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