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2000多万元退赃8000万元”期待更多司法公开
2021-01-01吴龙贵
吴龙贵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贪腐2000多万元退赃8000万元,这份司法文书在网络上公开之后,立刻引发了媒体和网友的关注。贪官都是财迷,似乎只有少退,哪有多退的道理?听上去违背常理甚至有些魔幻的事情,但事实上是可以成立的。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祝某某的贪腐行为从2004年到2015年,横跨其担任的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在此期间,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看来祝某某属于那种“理财型贪官”,而不是把钱藏在保险箱里的“藏富型贪官”。理论上,如果他很有投资天賦,且生财有道,比如投资理财获利颇丰,或者房价上涨,2000多万元的赃款暴涨到8000万元,并非没有可能。而升值的这部分,理所当然也属于赃款,理应收缴国库。
只是这种升值具有不确定性,祝某某本人不主动招供的话,司法机关也很难掌握。从这个意义上说,“贪腐2000多万元退赃8000万元”如果确实属于投资理财的原因,那么视其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从而在量刑上获得轻判,我认为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否认这是一种辩护策略,即以多退赃款换刑期,但事实上也确实挽回了不少损失。从判断结果看,公众也不必担心影响司法公正。因为总刑期16年,数罪并罚之后判13年,依然是在合理范围内。也就是说,祝某某因为多退赃款而获得的轻判是十分有限的。
问题是,这只是一种可能,此案还存在另一种可能,也就是,祝某某8000万元的退赃里,除了已经认定的2000多万元贪污所得,剩下的部分究竟属于直接贪污、受贿所得,还是投资收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判决书中也提到,“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如果两者有直接关联,多退的赃款源于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那么就不免让公众产生一种疑惑:难道贪得越多、越隐蔽,获得刑罚就越轻?甚至是用未被掌握的犯罪来抵消已经掌握的犯罪?
应该说,这样的担心并不多余。祝某某几乎从提拔到领导岗位就开始贪腐,长达十多年,肯定有一些尚未被办案机关查实的犯罪事实。如果因此就能获得轻判,无疑会影响司法公正,客观上也会导致腐败分子愈发不愿意主动交代罪行,甚至以此为谈判资本。
打消这样的公众质疑,需要更多的司法公开,让公众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以及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这一方面能提高司法的能见度,让公众清晰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更好地挽回腐败的损失。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开力度不断加大。笔者曾经跟一名法官聊过,他表示,“裁判文书上网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我跟他说:“这对你们其实是好事,一来可以帮助你们降低错判率,减少打招呼的情况,保证判案独立性;二来也是最好的普法宣传,可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回到这起案件,“贪腐2000多万元退赃8000万元”确实让公众产生了疑问,这个疑问多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大家不知道有什么隐情,才会有所质疑。如果司法信息公开,判决是有理有据的,那么疑问自然烟消云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