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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零食?恶搞的是道德和法律

2021-01-01

公民导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公序良零食食品

近日,深圳的张女士在14岁儿子的床头储物盒里发现了一堆疑似“计生用品”的盒子,张女士仔细一看,里面装的竟是一种“恶搞糖果”。

而在某电商平台上,有不少店铺将零食包装成恶搞礼物,这些零食的售价在几块钱到十几块钱不等,大部分是以“礼盒装”形式售卖,美其名曰“整蛊、恶搞”。

警惕“脏俗”

陈霈(资深媒体人)

十年前,中央提出“要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单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

这是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中出现的“三俗”最明确的态度。

十年过去,“三俗”整治已取得很大成效,可谁曾料到,“三俗”之风“借尸还魂”转移到了商业领域,谓之“文化营销”,而且针对的消费人群大部分是未成年人。

这个世界是多元的。

有勤勤恳恳积极向上的厂商,他们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赢得小消费者的喜爱;也有一小撮偷奸耍滑的厂商,自诩“营销”专家和“创意”大咖,剑走偏锋在包装上动歪脑筋,美其名曰“创新”!

未成年人爱好新奇事物,这些厂商就利用其这一特点,创新产品、推新包装,玩尽花样以激发市场潜力。

未成年人购买的理由无非就是“好玩”。这些特定用途的商品或称谓本就在未成年人知识疆域之外。

“恶搞”零食之类的产品,截取的只是片面的信息、传播的不是科学的认知,而是扭曲的、“肮脏”的灌输。这些厂商的行为不仅仅是庸俗、低俗和媚俗,更是“脏俗”。

以恶趣味营销,以“脏俗”为卖点,您觉得他们的歪脑筋只会用在外包装上?内在质量更大概率是堪忧的!这已不仅是涉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而是违法了。

政府、社会、学校、家庭,都应引起重视

滕修福(人大工作者)

笔者认为,一些整蛊、恶搞的所谓“网红”零食,其低俗、露骨的外观和包装,已经有悖相关法律规定。

这些所谓“保密发货”没有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的“贴心”“礼装盒”,又多为“三无产品”,既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也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认为,这些有悖公序良俗的“整蛊、恶搞”,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会造成更加不良的影响,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有关方面一定要引起重视。

政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查重罚。建议从“三无产品”角度,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从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查重罚;从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依据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强化市场管理,同时建立和畅通有奖举报等渠道,严管重罚。

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要注重预防。对那些有悖公序良俗的“整蛊、恶搞”的零食,社会要谴责、学校要禁止,家庭尤其是未成年人家长要率先予以抵制。

人大方面要行使立法监督权,推进监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市场调研等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对所属区域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可能出现的有悖公序良俗的“整蛊、恶搞”产品、商品,进行专项治理调研,注重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督促和推进政府及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强化市场管理,严查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通过专项治理调研,针对出现的问题和法律盲区,提出立法和修法建议,织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之网。

“恶搞零食”玩梗别过界

张涛(自由撰稿人)

近年来,“恶搞零食”由于名称幽默风趣,蕴含调侃生活、自嘲等取乐元素,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相比之下,一些“恶搞零食”拿无知当有趣,玩梗玩过了界。

诸如一些青少年购买的“套套糖”“套套巧克力”等“恶搞零食”,不仅在包装上模仿情趣用品,而且在包装上赫然印着“延时”“持久”等字样,令家长尴尬之余,更不免担忧。此外,一些校门口小商店售卖的“艳遇神丹” “逢赌必赢丸”等,也很容易给青少年身心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类似“恶搞零食”,实质是恶搞法律,涉嫌一系列违规行為。

首先,《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一些“恶搞零食”宣扬的是软色情,极具诱惑性与腐蚀性,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其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于食品名称有专门规定,“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一些“恶搞零食”的名称显然无法反映出食品真实属性,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而部分厂家为了吸引眼球、增加销量,故意在包装上模仿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直接侵犯了相关企业的权益。

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然而,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网红零食店开展专项突击检查时发现,有8种、181件“恶搞零食”的外包装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信息等标签标识和成分配料表。

正如律师所言,“网红”绝不能沦为三无产品的“遮羞布”,“玩梗”也不能成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免罚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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