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解读
2020-12-31周朝华
周朝华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四川 成都 610041)
1 判断原则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超范围生产、产品抽检严重不合格、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具体来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1)违反国家限制性规定生产,且情节严重的。
(2)使用国家规定目录之外的原料生产饲料,且情节严重的。
(3)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4)在生产环节,部、省抽检产品严重不合格或部、省连续两年抽检均有不合格产品的。
(5)在生产环节,一年之内同一产品2次以上(含2次)抽检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企业产品抽检1次不合格的,予以警示备案,一年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质量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6)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检产品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一年内跟踪抽检2 次以上(含2 次)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企业产品跟踪抽检1 次不合格的,予以警示备案,一年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跟踪抽检不合格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7)执法检查中,发现未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情节严重,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8)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名单的。
(9)无故拒绝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的。
(10)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违反禁用规定、假冒伪造买卖许可证明文件、无证生产、暴力抗法、多次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具体来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对列入饲料兽药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
(2)三年内,2 次以上(含2 次)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
(3)违反国家禁用规定生产,且情节严重的;
(4)假冒、伪造、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5)无证生产的,或者生产假、劣饲料兽药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或者因生产假、劣饲料兽药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7)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或暴力抵抗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转移查封扣押物品,情节严重的;
(8)被农业农村部通报列为非法生产企业的;
(9)因饲料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惩戒措施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企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将采取以下措施:
(1)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
(2)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
(3)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企业,农业农村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所有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严格检查和复查,以确保产品质量。
(4)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将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企业当年度申请免征增值税资格,商请四川省发改委列入四川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对因生产假饲料和假兽药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严惩。
(6)对列入饲料兽药黑名单且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受理该企业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该行业工作;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虽然制度很严格,但是,只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守法经营,严把产品质量关,也不会进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对于个别企业存在恶意扰乱市场、故意造假制假等不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