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需求
2020-12-30陈晓燕
陈晓燕
随着新时代生育观念的影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正遭遇越来越大的挑战和威胁。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全面二孩政策”施行的第一年开始,出生率连年下降:2016年我国全年人口出生率为12.95‰,至2019年已降至10.48‰,达到了自1949年以来出生率的最低值。由于生育、养育孩子的经济压力较大,二孩政策仍不能很好促进出生率。与此同时,生育保险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无论从其立法、覆盖和保障范围,还是从生育保险金来看,都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方面。
一、加强生育保险相关立法
我国生育保险立法较晚。关于生育保险行政性立法最早是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规定的通知》(已废止),规定了机关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2012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但一直未出台,试行办法依旧是我国目前规定相对全面的行政法规。我国第一部涉及生育保险的专门法律是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然而该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仍存在较大局限性,比如,相关规范大多是基础性、政策性的,可操作性较差,对生育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综上,我国生育保险相关立法起步晚、数量少、级别低,应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
二、加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投保范围小、覆盖面少的问题依然存在。生育保险有利于国家与个人,费用却由用人单位承擔。由于与其利益不符,所以私营用人单位通常不会给非正式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此外生育保险参保率的高低也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直接关系。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企业有能力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较大;反之,经济发展较慢地区,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这一情况即便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后也很难解决。因此,建议我国加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关注经济发展较慢地区,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三、生育保险金相关问题及建议
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都需要从生育保险基金(现合并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决定于2019年年底前将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虽然两个险种合并经办管理,但原有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范围不变、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不变。然而我国生育保险金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生育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这种方式显然不合理。因为生育保险受益的首先是个人与国家,缴纳生育保险金与雇主(用人单位)利益是相悖的。在生育保险金来源方面,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由受保人、雇主、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如英国、法国、德国、印度、韩国等。建议我国也采用受保人、雇主、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的方式,合理设置生育保险金来源。
四、上海关于生育保险地方立法建议
2009年颁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从业妇女和失业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均考虑在内。决定规定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虽然决定对从业、失业妇女生育保障情况的规定属当时的创制之举,但在实际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时,要求生育行为应满足《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内生育的情形并提供证明,这一条件又限制了部分生育群体对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例如未婚生育群体。因此,上海亟需更新生育保险相关规章或立法,从而适应新型生育观念、保障生育行为、促进人口出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立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