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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理论研究的精彩荟萃

2020-12-30

江淮法治 2020年19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刑法

作者:李强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6月

定价:128.00元

《法学研究》杂志责任编辑李强主编的《犯罪成立条件的一般理论》于2020年6月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书共计3编,收录了储槐植、陈兴良、周光权等法学名家在犯罪构成方面的多篇力作。本书详细梳理了1978年以来刑法学界在《法学研究》杂志上发表的犯罪成立条件研究方面的理论文章,可以称之为犯罪成立理论研究的精彩荟萃。

正如该书作者在内容简介中提及犯罪成立条件的一般理论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基石性地位,其科学性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他刑法问题研究的科学性。通读全书,笔者认为该书有以下两大亮点:

一是内容涵盖全面。该书收录的文章既有何秉松教授的《坚持、完善、构建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又有储槐植、阮齐林等教授撰写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犯罪构成模型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等文章。以上被收录的文章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每一种犯罪成立都需具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同时对法益理论也有所涉及。另外,本书收录的文章也注意到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比。首先,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次二者的内容不同;最后,功能不同。犯罪成立要件的功能是确定犯罪成立的条件,主要的功能是将犯罪与非罪区分开来,次要的功能是将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区分开来。而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功能是将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区分开来,准确确定构成何种犯罪。可以说既有对以前研究理论的回顾和总结,也对犯罪成立条件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内容涵盖系统全面。

二是理论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法律不禁止思想,思想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只有行为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法律是行为规范而不是思想规范。这些观念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首先,行为是客观的,对行为进行规范才是可能和有效的。正如作者所言,只有行为才能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其次,发出或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人(主要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其他,否则刑法的发动和指向将失去意义。再次,该行为必须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之下实施,对行为人主观上无法抗拒或者单纯的意外事件不予处罚。这是因为就犯罪人利益的剥夺而言,刑罚并不是目的,而只是迫不得已的手段;须知,刑事责任的实现,其目的无非是要让犯罪人弃恶从善、复归社会(生命刑除外)。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益(法益)造成实害,或者有造成实害的现实可能性,否则刑法的干预就是暴虐的(如现代各国刑法几乎都不处罚不可能造成实害的迷信犯)。易言之,该书的理论成果突出问题导向,不再单纯停留在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研究上,更多关注实务中疑难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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