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可以撤销公证遗嘱吗?
2020-12-30
■ 导读之声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现在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用笔书写的习惯已经越来越淡化,打字成了主要的书写方式,对于遗嘱的书写也是一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明确规定打印遗嘱作为新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顺应了时代的发展,真实反映了人们的日常需求,也得以有效应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裁判不一致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插图/小宜
■ 故事聚焦
徐大康有一双儿女,为了防止自己去世后儿女们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引起不和,两年前,他立有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现在,徐大康想对儿女们的继承份额进行调整,于是准备重新打印一份遗嘱,并签名按指印,以撤销之前的那份公证遗嘱。有人对他说:打印遗嘱在法律上不被承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徐大康想知道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 律师有话说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而现实中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十分常见,但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以致常常引发纠纷。为此,民法典作出了回应,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据此,遗嘱人可以选择采用打印遗嘱的形式,但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形式。
基于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的立法精神,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或最高”的出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因此,徐大康可以立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儿女们继承他的遗产,以他最后所立的打印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