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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有的几项惩戒权

2020-12-30汪金友

河北教育(德育版) 2020年9期
关键词:课堂秩序犯错误体罚

○汪金友

近日看到一条消息:《山东省11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在第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制定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早在2019年7月9日,国家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如今,很多省市都开始制订实施细则,应时而生的教育惩戒权,也即将落实到教师的手中。

惩戒权是教师所应有的一种职业权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无论是小学生还是中学生,都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可塑性非常强。教师通过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的效果。

笔者以为,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应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批评权。当学生犯了错误以后,教师可以点名批评,责令其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

二是“没收”权。教师应该具有“没收”学生扰乱课堂纪律或容易危害他人的个人物品的权力。比如学生上课使用的手机、玩具等,带入校园的容易导致人身伤害的物品等。当然,教师只是有暂时没收的权利,不具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应在事后返还家长或学生本人。

三是停课权。教师应该拥有将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或严重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停课的权力。将严重扰乱课堂秩序和严重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并停止其上课,能够有效保护其他学生,提高教师的课堂效率。

四是处罚权。教师应该具有对犯错误的学生基本的处罚权,当然,这种处罚并不是体罚,而是要求犯错误学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一定的后果。比如,抄写中小学生守则或日常行为规范,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查、检讨书等,主要目的是保证那些学生不再犯错误。

五是停学权。对于所犯错误特别严重,以及可能会危及到其他学生、教师生命健康的学生,学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错误的学生停止进入校园学习,在家里反省自身错误。

前不久听说这样一件事,有个学生,偷了家里的50元钱。他的父亲,追到学校打他。在追问之下,这学生终于说出,他是受到其他几个同学的敲诈,如不给钱,他们就会殴打他。所以他只好偷家里的钱,来交“保护费”。而当老师要处罚那几位敲诈者时,其家长又坚决反对。他们认为孩子还小,要钱和打架,都是在“闹着玩”。

班级就像一个小社会,需要一定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惩戒手段,来维护班级正常的秩序,保护大部分学生的利益。如果不赋予教师惩戒权,那么就会纵容一小部分人肆意妄为,不受管束。不仅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而且会使自己的人生误入歧途。

当然,教育惩戒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在所有的教育惩戒措施中,都没有体罚。因为体罚不仅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而且有损人格尊严。无论赞赏还是惩戒,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茁壮成长,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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