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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

2020-12-29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4期
关键词:誓词权威右手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该决定进行了修订。《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至此,宪法宣誓被正式写进宪法。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及实行,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有利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和遵守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主体

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决定》规定,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宪法宣誓誓词的内容

根据《决定》规定,我国的宪法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宪法宣誓仪式

宪法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一、单选题

1.我国之所以立法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是因为( )。

A.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B.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C.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D.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2.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在哪一年被写进《宪法》?( )

A.1982年

B.2004年

C.2015年

D.2018年

二、填空题

1.请将下列宪法宣誓誓词补充完整。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 ),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2.请将下列宪法宣誓仪式的内容补充完整。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 )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 )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 )举拳,跟诵誓词。

三、连线题

请将左右两侧对应的内容连接起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外资企业董事长 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就职时不必进行宪法宣誓

蛋糕店店长

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1.答案:D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明文规定,我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主要是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故本题答案为D。

2.答案:D

解析: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至此,宪法宣誓被正式写进宪法。故本题答案为D。

3.答案: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

解析: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4.答案:左手、右手、左手、右手、右手。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明文规定,宪法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5.答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外资企业董事长——就职时不必进行宪法宣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蛋糕店店长——就职时不必进行宪法宣誓。

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题目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外资企业董事长和蛋糕店店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不必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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