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禁足”的法治思考
2020-12-29武汉市委党校
武汉市委党校 周 昕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少城市实施了住宅小区进行封闭管理的举措,举措要求:除就医以及为“防疫情、保运行”必要上岗的岗位人员外,其他居民一律不得外出,全市小区(村)实行24小时封闭。这一举措,被乐观坚强的市民笑称为“禁足令”。
“禁足”本是佛教用语,原意是指僧人为避免灾祸或因过失受罚而不得外出。但在这场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伟大战斗中,在最“吃劲”的关键期,“禁足”成了十分重要且必要的法治手段,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重要论述指引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阻断疫情传播的有力举措。那么,该如何正确认识疫情防控中的“禁足”呢?
对全市小区(村)实行24小时封闭的这一措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发出的“禁足”通知、通告都具有法定强制力,一旦触犯就会产生法律后果。《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件危害的场所,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小区(村)实行24小时封闭的决定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很多网友在朋友圈晒出了“宅家攻略”,鼓励大家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严格遵守防疫管控措施。但是,也有极少数人,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置生命和公共安全于不顾,对防疫管控措施置若罔闻,明明不是生产生活急需,却以各种理由溜出住所,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巨大隐患。甚至还有人对劝阻的社区工作人员和下沉干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性质十分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通知要求,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定罪处罚。
对小区(村)实行24小时封闭后的人员流动,从法律适用来看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因疫情防控或维持城市运转需要,部分人员必须出门。比如医护人员、人民警察、环卫工人、应急物资运输人员、重点保障企业的生产人员、社区工作者和下沉到社区进行防疫工作的党员干部等。这类人员,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应急管理处置人员,他们开展正常的工作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
二是理应“禁足”的人员未经批准,不让出门却偏要出门的。法治是以人为本的,针对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比如吃穿用等,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社区会根据规定想方设法筹措物资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与困难,其中通过社区志愿者送菜上门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除此之外,对于居民看病等需求,只要按程序进行审批都能够得到批准,可以出门办理。可是,极个别人员无正当理由、无审批手续却要强行外出,在社区门口喧哗吵闹、无理纠缠,甚至损毁公共设施,侮辱、撕扯、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以“泄私愤”,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已经确诊的病患或疑似病患,必须集中收治却故意隐瞒病情,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集中收治、拒绝离家的。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局,还给家人、邻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巨大隐患,因此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中,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不但要以“妨害公务罪”定罪,还要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对小区(村)实行24小时封闭的“禁足”措施是于法有据的,是非常时期依法防控的非常之策,理应得到人民的充分理解、高度配合和绝对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禁足”做起,众志成城,平稳度过疫情防控的窗口期、关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