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索善自由
2020-12-29韩东屏
韩东屏
笔者注意到一个奇怪的情况,全球学界关于自由的论述,一直以来都多是有关自由是什么、某种自由(如言论自由、心灵自由、政治自由等等)是怎么回事,自由与某个相关事物(如意志、法律、平等、公正之类)是什么关系以及自由如何可贵、如何值得追求等方面的内容,唯独鲜有告诉人们该如何追求自由的论述。这不能不说是自由理论的一个重大缺憾。因为在人们知道自由是如何和有多好之后,若不知道该如何求得自由,一切皆是枉然。因此,如何追求自由实在是自由论域所最不可或缺的目的性论题。
虽说追求自由是言说自由的目的性论题,但还是可以确定,我们追求自由并不是为了自由本身,而是为了使自己成为自由的人。因而“要成为自由的人”,乃是追求自由的要旨,所有追求自由的活动或事业,都需要围绕着“如何使人成为自由的人”这一问题展开。
由于笔者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6 期中的《善恶自由论》一文中已经证明了自由存在善恶之分,其中只有善自由才是值得我们追求的真正的自由。所以,所谓如何追求自由以成为自由的人的问题,就是如何求索善自由以成为享有善自由的人的问题。又由于该文已证明自由的主体只能是人,自由就是人自主自愿做或不做某事而免受阻限的状况,善自由就是人自主自愿做益事而免受阻限的状况,而这里的阻限不是来自自然就是来自社会,这就说明,追求善自由需要从两个方面三个维度展开。两个方面就是自由主体方面和自由客体方面;三个维度就是客体方面的自然维度和社会维度,再加上主体方面的自身维度。
以下,就将按照三个维度的顺序来展开对求索善自由的论述。
一、自然维度的求索
在客体方面,从自然的维度说,要想扩大人在自然面前的自由,克服自然因素对人的自由的阻限,必须先弄清楚这些阻限都有哪些?
自然因素对人的自由的阻限有不计其数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过它们最终都可以被归为三类。
第一类是对人的在世维生的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表现为人作为自然生命有机体,必须依赖大自然中的空气、阳光、水、土地、植物、动物等自然物质或自然资源才能得以存活;另一方面体现为能直接用于人的生产生活、并且也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依赖的各种自然资源,从来都不是无限多的,而是有限多的甚至是短缺的。因此,人的在世生存,或曰生存自由,就受到上述自然因素的阻限。因此,这些自然资源的缺乏,将导致人无法存活;这些资源的不足,既会影响人的存活质量,也会限制人的发展。
第二类是对人的在世空间的限制。这种限制首先体现为尽管宇宙浩瀚,但由于地球引力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限制,人类目前还只能在地球上生存;其次体现为即便是在地球上,仍有一些地方因其极端的地理位置或恶劣的气候条件,如极地、沙漠、冰峰、深海、地心之类,也不是每个人只要想去就都能去的地方;最后还体现为地球上风景美丽、气候宜人的宜居之地也是有限的,不能满足每个人对理想居住地的愿望。因此,人的生存空间,或曰人的空间自由,也受到了自然因素的阻限。目前还有很多地方不能去,还有很多能去的地方也不宜居。
第三类是对人的在世时间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为:凡是生物有机体都受有生有死的自然规律制约,因而每个人的在世时间都不是无限长的;同时还体现为,人的先天的生理性需求决定了人在一生有限的时间内,除了每天都必须用一定时间睡觉之外,还必须再用许多时间来进行自己其实并不喜欢的重复性的却也是必须要做的生产劳动,于是使自己时间有限的一生也不都是在自由的时间度过。因此,人的在世时间,或曰人的时间自由,同样是受到了自然因素的阻限。目前来看,人均就是70 年左右的寿命,减去睡眠时间和工作时间之后,还剩下的自由时间,不会超过整个寿命的一半。
既然大自然对人的自然自由的阻限是这三类,那么只要我们设法克服掉它们,就一定能求得自然自由。只是大自然对人的维生自由、空间自由和时间自由的阻限,是不可能被人类一次性消除的,也不可能被在某一时刻绝对消除。但是在相对的意义上,它们还是可以被不断消除的,从而让人的维生自由越来越多,空间自由越来越大,时间自由越来越长。而人类由始至今的所有历史,也正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在维生自由方面,人类最初只能靠采集、狩猎以获得自然界中的直接食物来维生,在生产生活中只能利用木头、石头、骨头这几种自然物,后来不仅有了种植食物、养殖食物及其对它们的各种加工品,而且其产量也在不断增长,而生产生活中可资利用的自然之物,如各种非食用的野生植物和各种矿藏,也在不断的开发和制作中变得越来越多,乃至无以计数。在空间自由方面,人类最初只能居于一隅,每个人一生的活动范围不过方圆几十里而已,如今不仅周游世界已成可能,而且还“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不仅被发现的宜居之地越来越多,而且经人工改造出的宜居之地也越来越多。在时间自由方面,人类最初的平均寿命与黑猩猩相似只有30 来岁,并且需要“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地进行必要劳动,如今人类平均寿命已经至少翻了一倍多,必要劳动时间也大幅缩减,每天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5 天,每年额外还有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模式,已成世界各国普遍的作息时间安排。
人类不断消除自然阻限而求取生存自由、空间自由和时间自由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人类不断改造自然的过程。反思这一过程不难得知,这一切成就的取得,就是人的自然自由的不断扩张,从根本上说,靠的都是科学技术。确切说,前期是靠单纯的经验性技术,后期是靠有科学理论支持的科学性技术。在人类早期,不仅种植业和养殖业是经验性技术的产物,而且用于扩大食物产量的石斧、长矛、弓箭、种植、养殖,用于方便交通运输的牲口、马车、牛车,用于治疗疾病、救人性命的草药,也统统都是经验性技术的果实。到了近代,在陆续有了库恩说的有“范式理论”奠基的各种“常规科学”之后[1](P160),人类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转基因、塑料薄膜、人工暖棚,用于工业生产的稀土、石油、电力、机器、设备,用于运输和旅行的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用于接受、处理、传输信息的收音机、电视、电脑、电话、网络、手机,用于治疗疾病、延年益寿的医疗设备、药物和保健品,也基本上都属于科学技术的产物。这就启示我们,今天为追求自然自由而克服自然的阻限,仍然需要以科学技术为基本方法,并且要为之而不断地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科学技术之所以能不断克服自由的自然阻限,不在于它改变了自然的必然性或自然规律,而在于它利用了自然的必然性或自然规律。比如抽水机看起来似乎是违背了地心引力规律,其实是让抽水机进入了负压规律起作用的领域;又如克隆羊虽说不合哺乳动物的有性繁殖规律,却符合生物的无性繁殖规律。由此可知,恩格斯那句“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的名言[2](P492),其实并不属于对全称自由的定义,而只是对自然自由这种专门自由的一种界说。
人们通过发展科学技术而不断突破自然对人的阻限以获取越来越多的自然自由,即维生自由的增多,空间自由的扩大,时间自由的延长,无疑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发展都是有益的,因而自然自由基本上都属于善自由。任何个人求取自然自由,消除自然阻限的活动,也一般都不会受到他人乃至社会的阻限,而是会乐见其成的。
但是,如果一种求取自然自由的活动在客观上会对他人的某种利益或社会的某种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上游居民建水坝会影响下游居民的用水、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加处理地排放“三废”会破坏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大规模砍伐森林会恶化整个地球的自然生态环境、当代人滥采滥用自然资源会使后代人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越来越少,等等,就都有这样的性质。这时,它就不再是善的自然自由,而是成了恶的自然自由,于是,对它就会有也应该有来自社会方面的阻限加以制止。
虽然,这种阻限应该不是反对求取自然自由,也不是反对消除对自然自由的自然阻限,而只是反对一个自由主体在求取自然自由的同时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但由于这种活动首先属于改造自然以求取自然自由的活动,因而它在性质上还是属于恶的自然自由。
既然自然自由也存在损人的可能,也有善恶之分,那么,我们在求索自然自由的过程中,就需要以“不损人”为改造自然的活动原则,做到只追求善的自然自由。
二、社会维度的求索
在客体方面,再从社会的维度说,社会因素对人的自由的阻限,应该说都是由社会规则造成的。因为社会中人们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最终都取决于社会规则的规定。社会规则允许人们做的,就是人的自由所在;社会规则不允许人们做的,就是人的不自由所在。凡是不允许人们做什么的规则,都可谓禁令性规则。
对人的行为具有这种规定作用的社会规则共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制度或制度规范,包括法律、法规、法纪、政策、政令、政纪、规章、体制、建制等多种具体形态,它们都是正式规则,由组织(社会公共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专门制定[3];另一类是社会道德或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属于非正式规则,不是由组织专门制定出来的,最初都是来自一定社会群体内的人们的约定俗成,后来也有一些出自社会管理者向被管理者的要约[4]。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是每个现实社会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工具。而任何社会秩序的形成,都不会允许人们为所欲为地做一切事情,因而社会规则必然会对人的自由形成一定的阻限作用。
当然,除了社会规则之外,个人自由在社会中也有可能被他者(他人、某些人、某个集体)干涉,但以下的分析将表明,这其实只是表面现象。其一,如果这种干涉是有社会规则支持或授权的,那它就还是属于来自社会规则的阻限,并且是具有长期稳定性的阻限,因社会规则一般都是长期有效的固定指令。其二,如果这种干涉是社会规则明确反对的,那它就是违反社会规则的阻限,只可能偶然出现和短暂出现,算不上是真正的阻限。其三,如果这种干涉是既没有得到社会规则的支持,也没有得到社会规则的明确反对,那就等于是得到了社会规则的默许,适如“法无禁止即可为”,于是它就还是属于由社会规则形成的阻限。其四,如果社会规则对这种干涉是明确反对的,只是由于反对举措的实际效果不佳,才使得这种干涉有恃无恐地持续存在,那它就等于还是得到了社会规则的实际默许,就还是属于由社会规则导致的阻限。由此可知,他者的干涉,亦即人对人的自由的阻限,实质上也全都是由社会规则造成的。因此,凡是社会性的不自由,皆因社会规则而生。
既然说影响人的社会自由的只是社会规则,那么为了人的自由而消除来自社会的阻限,岂不意味着要消除社会规则?而消除了社会规则之后,岂不是要让人们陷入谁也不自由的战争状态?不是这样的。在自由有了善恶之分后,说“追求人的自由”,就是追求人的善自由,因而并非一切社会规则都是自由的敌人,只有不合理地限制人的善自由的社会规则才需要被消除,而那些对人的善自由具有肯定和保护作用的社会规则,不仅全都不需要被消除,还需要继续保留。
不合理的社会规则有两类,一类是允许恶自由的社会规则,一类是压制善自由的社会规则。允许恶自由的社会规则又有两种情形,一为让诸如权力剥削、资本剥削、等级支配、人种歧视、阶级压迫之类的恶自由合法化;一为虽然也禁止某些损人利己之事,如禁止制假售假、坑蒙拐骗、贪污腐败、跑官买官等行为,但由于规则本身设计或安排得不好,实际上不仅起不到制止这些恶行的效果不说,反而有默认和鼓励的效应。与之相应,压制善自由的社会规则也有两种情形:一为一些并无损人效果的活动,如个人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自行生产和交易之类,也被社会规则禁止;一为强制人们做某些益事,如通过立法对见死不救者进行惩罚、用行政命令要求人们必须学习某种知识等。由于这种强制破坏了人的自主性,剥夺了人们自主自愿选择做善事的权利,因而也属于对善自由的压制。
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善自由和恶自由之间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一个社会的善自由越多,恶自由就越少;恶自由越多,善自由就越少。比如,倘若有资本剥削劳动的恶自由,就不会有劳动者按劳取酬的善自由;倘若有阶级统治的恶自由,就不会有人民主权的善自由;倘若有自主学习的善自由,就不会有强制学习的恶自由;倘若有享受生活的善自由,就不会有禁欲主义的恶自由。从总体上说,倘若只有做益事的善自由,就不会有做害事的恶自由;倘若只有做害事的恶自由,就不会有做益事的善自由。因此,消除不合理的社会规则,也可说就是要禁绝恶自由,解放善自由。
所谓“禁绝恶自由”,一方面是取缔所有让各种恶自由也就是损人之事合法化的社会规则,代之以新的禁止这些恶自由的社会规则。另一方面是重构社会中所有本是用于禁止做损人之事的恶自由,实际上却未能对恶自由进行有效禁止的无效社会规则,以使这些恶自由不仅在名义上或道理上行不通,同时也在实际中行不通。总之,无论是在哪种意义上禁绝做损人之事的恶自由,都需要也只能在社会规则上下功夫,而其他的社会因素或其他的办法,则在此都是无能为力的。
这里所说的“损人之事”,首先并主要是指各种各样的损人利己之事,同时也指单纯的损己之事,如浪费个人钱财、自毁私产、自残身体、自杀绝命等。为什么也要将这些损己之事归为恶自由?这是因为,既然别人损你属于恶自由,那你自损也就只能是恶自由,否则无由指认别人损你是恶自由。
在社会规则中,由于属于非正式规则的道德规范仅靠个人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口头赏罚维系,实际上只适合劝善,止恶的作用则极其有限,所以,唯有掌握大量赏罚之物和多种社会赏罚形式,且以合法暴力为后盾的社会制度,才可能有效地阻限各种恶自由。因此,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之中,当它具有止恶作用的社会制度足够多,并全都被设计安排为能对各种恶自由给予及时而严厉的有效惩罚之时,所有的恶自由便会销声匿迹。
由此可知,作为社会制度之一的法律,并不是如霍布斯和边沁认为的那样,一概是自由的敌人①前者说,“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只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5](P208);后者说,“每一种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种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6](P262)。,而是要分开来说。如果我们把包含法律在内的具有止恶作用的制度称为“善制”,把包含法律在内的具有止善作用的制度称为“恶制”,那么制度与自由的关系就是:善制是善自由的朋友,是恶自由的敌人,善制越多,恶自由越少,善自由越多;恶制是恶自由的朋友,是善自由的敌人,恶制越多,善自由越少,恶自由越多。因而在现实的社会之中,善制再多,也不会减少人们一丁点儿的善自由,而恶制只要有一点儿,都会减少人们的善自由。于是,在追求社会善自由的国度,人们所拥有的社会善自由的总量,就与善制的总量成正比关系,总会随着善制的增加而不断地增加。若是撇开善恶,只在一般意义上说,制度对自由则是既可能有利,也可能为害。以上这些,才是自由与制度的真实关系。
所谓“解放善自由”,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要彻底解除社会中存在的那些阻限人们做益事的各种社会规则,其二是指要解除社会中已经存在的那些强制人们必须做某些益事的社会规则。不让人做益事不对,强制人做益事也不对,因为它消除了当事人在做益事方面的自主自愿,使这种做益事不再是自由的体现,同时也没有了高尚可言。总之,凡是阻限或者强制人们做益事的社会规则,都属于应被解除的社会规则。
这里的益事,若用否定句表述,就是“无损人之事”。因为人作为有需求的人,凡其自主自愿做出的行为,若是既无损他者也无损自己,就或者会利己利人,或者至少会有利自己,否则他也不会“自愿”地做此行为。
与禁绝恶自由只有在制度上下工夫不同,解放善自由,除了要有制度的功夫之外,也需要在道德方面下工夫。这是在于,虽说道德在禁止有意作恶之人的恶自由方面难有成效,却有时可以有效地压制有心向善之人的善自由。因为向善之人所具有的道德信念,会使之具有自觉遵守一切社会道德的自律精神,于是,如果有些社会道德规范本身不合理,那在当事人还没觉悟到这一点时也会被他们遵守。不合理的道德对人的善自由的压制,也存在禁止做益事和强制做益事这两种形式,前者如把发明创造指斥为“奇技淫巧”,把专心专业学习和研究批为“白专道路”,把享受生活认定为“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后者或是把让座、捐助、见义勇为之类的相对道德义务变成了绝对道德义务,或是把大公无私、无私奉献之类本来只适用于某种特殊情境的道德要求,变成了日常性的普遍道德要求。因此,为解放善自由而解除不合理的社会规则,就既包括解除恶制,也包括解除劣德,即低劣的社会道德规范。劣德主要来自专制统治者的炮制,而不是人们的约定俗成,如传统中国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之类,就是为维护皇权社会和男权社会而被统治者刻意弄出的。劣德有时也来自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比如在和平年代将艰苦奋斗这种本只适用于事业的道德规范,解释成也要在生活中一概遵守的道德规范。
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感觉到做所有的益事都既没受到社会规则的阻限,也没受到社会规则的强制时,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拥有了该社会中全部的善的社会自由。
既然禁绝恶自由和解放善自由都要通过改变相应的社会规则来实现,那么,能否改变社会规则就成了能否让人们在社会中成为自由的人的关键。应该说,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之中,无论是取缔某些社会规则还是重构某些社会规则,一旦做起来都不会有什么问题。有问题的是:是否可以这样做?
如果是在制度共定国家即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国家,一定可以这样做,因为人人都愿意成为自由的人,而人人又都是社会规则的确定者。所以,民主国家的社会规则一定都会是禁绝恶自由和解放善自由的社会规则,即便它的某些止恶规则实际效果不佳或解放善自由的社会规则还不够全面,也均能一旦察觉就会得到及时改进。因此,只要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就基本上都会是全面实现了善的社会自由的国度;只要是生活在民主国家中的人们,就基本上都是拥有全面性的善的社会自由的人。
相反,在不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专制国家,则无法通过改变社会规则的方式来求取社会自由。因为虽然人人还是愿意成为拥有社会自由的人,但社会规则的定立者却不是人人,而是其中的少数人或个人,即某个特殊利益集团或其首领。少数人垄断社会规则是为了使自己成为统治者,可以盘剥多数人,这就一方面需要让权力剥削、资本剥削、等级支配、种族歧视等恶自由合法化,以实现统治者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必然会在社会制度上禁止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罢工自由、参政自由等等实质善的政治自由,以防止人们质疑和挑战自己的统治。因此,只要是专制国家,对大多数人来说,就一定是严重匮乏社会自由的国度;只要是生活在专制集权国家的人民,就注定不是拥有社会自由的人。
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析结果表明,要想使每个人都成为拥有全面社会自由的人,首先是要将他们所在的国家变成制度共定的民主国家。
在民主国家,人们对于通过建构或改变社会规则来禁绝恶自由和解放善自由的方略不会有任何的疑问,但在具体实施这一方略的过程中,还是会遇到一些令人疑惑的问题,从而也影响到对社会善自由的求索。它们基本上有三类。
第一类疑问是有一些具体自由的善恶属性不好认定,这就不知该对其进行禁止还是解放。比如批评他者的自由、集会游行的自由、罢工的自由之类,它们究竟是属于善自由还是恶自由?这些自由活动的对象,如被批评者、被示威者和被罢工的企业,可能会认为这些自由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而属于恶自由,应予以禁止;可这些自由的活动者会说,这些自由活动是在帮助活动对象改正错误,同时也是在维护或伸张自己受到侵犯的正当权利,属于善自由,应得到社会规则的承认和保护。
第二类疑问是我们是否可以为了避免或减轻可能出现的某种危害而用社会规则限制人们的某种善自由。比如是否可以为了减少可能会出现的交通事故的危害性而制定驾乘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的规定,从而取消他们不系安全带的自由。有人会认为不可以,理由为这只是一种可能会出现的危害,而不是必然会出现的危害,如果以“可能的危害”为标准,那么绝大多数善自由就都得被禁止,因为我们实在找不出来多少本身没有蕴含任何“可能的危害”的善自由。也有人会认为可以,其理由是从长时段的视角权衡利弊,有这种预防“可能的危害”的限制的好处,远远大于在无限制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类疑问是我们是否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而限制人们的某些善自由。比如出于某种公共管理模式的考虑,通过户籍制限制人们的迁徙自由、通过计划经济体制限制生产和交易的自由。有人会同意,其基本理由会是:有这些限制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为之付出的代价;也有人会不同意,其基本理由恰好相反,就是有这些限制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其收获的好处。
以上三类疑问所产生的冲突,本质上都属于善与善的冲突,而不再是善与恶的冲突。因为第二三类疑问的实质是:对某种善自由予以规则限制与不予以规则限制的政策选择相比,究竟哪一种选择更好,具有更佳的利弊比率?而第一类疑问反映的则是两种正当利益的冲突,即自由活动者的利益与自由活动对象的利益的冲突。
既然这三类自由问题均属于“善善冲突”,要么是属于一种善自由与另一种善自由的冲突,要么是属于一种善自由与另一种善的冲突,那么,我们还用禁绝恶自由和解放善自由的方略去解决它就不再好使,而只有采取新的解决方法。这个新方法应该能够使在此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得到统一,从而形成共识。
只要人们有向善的意志,在善自由与恶自由之间进行取舍好办,在善自由与善自由或其他善之间如何取舍则难办。并且,这种难办的事情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比如,是否应该允许人们在网上拥有匿名活动的自由权利的问题,就是随着互联网技术而出现的新的自由问题。正因如此,即便在基本上可以让人们拥有全部善的社会自由的民主国家,也仍然总会有求索善的社会自由的问题在等着我们去解决。
三、自身维度的求索
求取善自由,除了要在客体方面通过分别克服来自自然和来自社会的自由阻限,以不断扩大人的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之外,还需要在主体方面有所作为,这就是从自身出发,不断提升自己自主自愿做益事的能力,亦可曰自由能力。
提升自由能力的必要性在于,不论自由主体在外部世界已经取得何种范围的善自由权利,他自身中的以下每一种素质的不同状况,都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他对这些善自由权利的享用。
第一种自身素质是自由权利知识。一个人只有全部知道自己可享用的所有自由权利,他才有可能运用其中的每一种自由权利。可是,如果一个人所掌握的可享自由权利信息少于社会已经赋予他的自由权利,就意味着他还不知道一些自己本可以享用的自由权利,于是也就不可能运用这些自由权利,这就等于是缩小了自己自由活动或自由选择的范围。比如一个不知道有股市的人,就不知道自己还可以通过买股票的方式来理财。
第二种自身素质是后天技能。尽管有很多自由权利仅凭人的先天本能或天生技能如吃、喝、行、看、听、闻等就能加以享用,但肯定还是有不少自由权利的运用是需要以一定的后天技能为先决条件的,如果自由主体不具备这样的技能,也就无法运用这种自由。比如,对于一个不会游泳的人来说,纵然他拥有游泳的自由,却还是不能享用这种自由。由此可知,后天技能越少的人,可以实际享用的自由也越少。
第三种自身素质是思想观念。一个人的思想观念如果是保守或陈旧的,就会使他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从而拒斥某些已被社会开放的新的自由选项,错失一些实际上可能会更有利于其发展的机会。例如已经习惯了计划经济的人,就容易忽略市场经济改革给人们提供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各种新机会;又如1977 年我国经过拨乱反正开始恢复高考,当时有许多适龄青年放弃报名参加,就并不是他们没有深造的潜质,而是因为他们已经在“文革”中形成了“读书无用论”的观念。
第四种自身素质是意志。有不少自由活动是可以一下子就轻松完成的,如品美食、听音乐、看电影、玩游戏等等,有些则不然,不仅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而且完成起来也并不轻松,比如锻炼强身、爬山观景、学习文化、攻读学位、研究问题、做好本职、自主创业、当好志愿者之类,都是如此。因而在这样的自由选项面前,一些意志不坚强的人,不是畏首畏脚、裹足不前,就是浅尝辄止、马上退缩。于是,他们的自由活动范围,实际上就被他们自己减少了。比如那些怕累的人,就会放弃爬山的自由;那些怕困难的人,就不会从事有难度的创造。相反,意志坚强的人的自由活动范围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减少。
第五种自身素质是是非善恶心。是非善恶心强的人是指,一方面他们强烈地爱善憎恶,另一方面他们又掌握了分辨是非善恶的明确标准。因此,他们一般都能使自己的活动总是保持在做益事的范围之内,总是善自由的体现。而是非善恶心孱弱的人则不然,他们或者是由于缺乏爱善憎恶的情感而容易为了一己之利不惜损人即有意作恶,或者是由于分辨不清善恶而容易无意作恶。不论是其中的哪一种情况,自然都属于是对善自由的反动。并且,这样的反动时刻越多,就意味着此人运用善自由的时间越少。因为人的一生是有限的,一生中的活动时间也是有限的。所以在有限的活动时间之内,只要有一个活动不属于善自由的选择,就注定是对自己的善自由活动时间的减少。
正因以上五种素质的不同状况都关乎人的自由能力的高低,进而关乎人能否充分地享用自己的自由权利,所以每个求索自由的人,都需要设法提升或改善自己的这些素质。
就提升自由权利知识素质而言,基本上就是注意全面和跟踪了解社会规则。这是因为,在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人的自由权利都是被制度和道德这两种社会规则赋予和限定的,而且,不论是制度还是道德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一个人不论是不了解某些社会规则,还是不了解某些社会规则的变化,都意味他没有全面掌握自由权利的信息。
就提升后天技能素质而言,就是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掌握尽可能多的后天技能。由于人类的后天技能经过从古至今的长期发展和积累,已经多到难以统计,所以一个人再怎么努力也不可能全部掌握,这就必须有轻重缓急的策略。一般来说,该策略应包括三个要点:就是先学习基本技术,再学习特殊技术;先学习实用性强的技术,再学习实用性弱的技术;先学习急需使用的技术,再学习其他不急需使用的技术。
就提升思想观念素质而言,就是在思想观念上保持开放的态度,紧跟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步伐,与时俱进,乐意接受新的思想观念和新生事物,及时更新完善自己的思想观念,并将自己那些已显陈旧、落后或过时的思想观念予以抛弃。
就提升意志素质而言,主要为三种方法:首先是要树立不怕吃苦,勇于奋斗的精神;其次是要有意识地砥砺磨练,比如过艰苦生活和进行一些挑战自己的体能极限或耐力极限之类的活动;其三是在平时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只要遇到困难就不退缩,迎难而上,积极克服,这样也能逐渐使自己的意志力越来越强。
就提升是非善恶心的素质而言,就是进行道德修养。显然,无论是爱善憎恶的情感还是明辨是非善恶的标准,都不是人生而有之的,而是需要通过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才能获得。鉴于一个社会的真正的是非善恶标准,从根本上说,只能是由该社会的人们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体现的,而爱善憎恶之心,就是将这些外在的道德规范移入内心使之变成自己的道德信念的结果。所以,任何人都是只有通过道德修养而不是什么别的方式或别的修养,才能形成是非善恶心。而道德修养的基本内容和环节,也就是先掌握尽可能多的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再设法理解成立和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道理所在,最后将这些已经理解了的东西逐渐巩固成自己的道德信念并坚定不移地运用于自己的一切实践活动,既包括在实践中遵守这些规范,以使自己只做益事而不做害事,也包括根据这些规范在社会中扬善抑恶,以维护社会公正。
以上所述,就是如何提升自身的自由能力的方法。从中可知,由于事关自由能力的这些素质的每一种都不是可以在某个时刻达到顶点的,所以在主体方面从自身维度提升自由能力的过程,也是一个没有止境和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
四、结语
人类对善自由亦即真正的自由的求索,需从主体、客体这两个方面的三个维度展开。一是在客体方面的自然维度,通过提高改造自然的能力,突破自然既定状况对人的活动的阻限,扩大人的自然自由;二是在客体方面的社会维度,通过革除不合理的社会规则,破除其对人的活动的阻限,扩大人的社会自由;三是在主体方面的自身维度,通过提升五种素质来提升人的自由能力,以使自己可以在人生实践中,充分享用其已经在权利上拥有的所有的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
这三个维度的每一个求索过程都不是可以在某个时刻被彻底完成的,这说明人类对善自由的求索,也注定是一个需要不断向前推进的无限过程。也就是说,每个时代的人们,都需要求索善自由;追求善自由的人们,永远都在途中。
根据人类以往的历史经验看,在求索善自由的三个维度中,社会维度的求索往往最为艰难。因为人们对自己享用善自由的能力的提升,类似孔子所谓“我欲仁,斯仁至矣”的状况(《论语·述而》)。只要自己愿意并为之努力,就能不断有所斩获。而人们对善的自然自由的求索,也就是改造自然的活动,虽说会受限于大自然的既有客观状况,包括大自然对人的所处环境及条件的预设和对人本身的物理规定性和生理规定性的预设,却绝不会被大自然用明令禁止,更不会被大自然以违背禁令为由,用暴力加以惩罚。与之不同,人们对善的社会自由的求索,则往往会受当时的社会规则中的社会制度的禁止以及保障这些社会制度的合法暴力的惩罚,尽管这些社会制度其实是不合理的。这就说明,只有对善的社会自由的求索,才会具有危险性。
由于有社会合法暴力支持的社会制度,是由组织中的社会制度安排者定立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发现,自由的最危险的敌人竟然就是人类自己。不过,这些人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社会制度安排者。他们之所以会用社会制度禁止和用合法暴力惩罚求索善的社会自由的人,乃是因为这种求索活动最终会革除由制度安排者定立的社会制度。而这些社会制度只对制度安排者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有利而不利于其他所有人。由此可知,只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当所有的人都是社会制度安排者时,人们对善的社会自由的求索,才不会遇到来自人本身的反对,也从此不再会有任何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