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评定管理办法
2020-1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规范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与管理工作,经修订《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考核认定与动态管理办法(2014 年版)》,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以下简称监管示范县)创建的申请、评定及认定后动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管示范县,是指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为目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达到监管示范县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认定授牌的县(市、区)。
第四条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农业农村厅负责监管示范县的创建指导、组织评审、动态管理等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监管示范县的创建督导、初审推荐、跟踪监管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监管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监管示范县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二)近三年省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98%(含)以上。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监管示范县认定,按照县自主创建申请、市(州)初审推荐、省级评审和省政府认定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自查自评达到监管示范县评价标准的,可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初审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初审评价合格的,在《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推荐意见。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农业农村厅报送申请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评审的请示;
(二)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认定申请表;
(三)县(市、区)达到申请基本条件的情况;
(四)创建资料汇编;
(五)创建有关视频、影像等辅助资料。
第十条农业农村厅接到评审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省级评审工作。
(一)现场核查。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对照《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开展现场核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意见及结论。所有关键项符合要求,且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即现场核查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整改期限6个月,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评审申请。资料审查:重点审查监管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的落实情况;
实地核查:重点抽查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抽查区域覆盖50%以上的乡镇。
(二)社会公示。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收到投诉质疑的,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或进行整改,必要时由农业农村厅进行现场核查。公示期间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问题,将按照评价细则对应指标扣分,所有关键项符合要求,且得分仍高于90 分(含90 分)的,即公示合格。
(三)综合评审。公示合格的,由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组成综合评审组,依据现场核查、社会公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所有关键项符合要求,且最终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即为达标监管示范县。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专家组和综合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对现场核查意见及综合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综合评审达标的,由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对认定的监管示范县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省级资格复审和日常监督检查。资格复审周期为三年,参照第十条程序实施。
资格复审合格的,保留监管示范县称号;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限6 个月。整改完成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农业农村厅转报整改报告和复审申请,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组意见组织开展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
资格复审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由农业农村厅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
第十四条监管示范县应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质量,弥补工作短板,每年度开展自查自评,并向农业农村厅提交年度工作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
(二)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情况;
(三)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四)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管示范县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期限4个月,整改情况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报农业农村厅。
第十六条监管示范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监管示范县称号:
(一)监督检查或资格复审中发现突出问题,整改后仍未达到监管示范县标准要求的;
(二)监管示范县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严重阻扰认定工作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故意隐瞒、谎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监管示范县称号情形的。
第十七条对撤销监管示范县称号的县(市、区),三年内不再推荐国家级和安排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及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监管示范县,将优先予以有关项目资金和惠农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评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州)所辖涉农县(市、区)全部通过监管示范县综合评审,即为达标监管示范市。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