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振兴路径研究
2020-12-28岳园园
岳园园
摘要:悠久的历史和广袤的疆域,使得我国各类地理标志农产品资源储备相当丰富。十九大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战略,这也是当前我国很重要的一个战略性产业。加快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战略,是关系我国农业农村振兴的一项全局性的任务,进一步大力发展实施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振兴产业,更是我国在实施地理标志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战略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本文通过对河南省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方法进行研究,河南省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着管理体制还不顺畅,未能发挥引领农业发展作用,运营管理水平不高,以及地理标志品牌的附加值未充分有效显现等诸多问题。因此,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产业经营者以及与政府相关的部门等经营主体,应当进一步构建顺畅的管理体制,优先发展发挥引领作用,加强产业自身运营和监管,做好宣传和推广形成品牌优势,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产业的整体均衡健康发展。
关键词: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F32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0-0116-05
1 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各类地理标志和文化资源的储备相当丰富。近年来,大量的地理标志和文化资源在我国得以充分发掘,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类、产业发展规模都已经有明显程度提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社会主义乡村文化产业振兴发展战略,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
加快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化产业,不仅可以满足我国乡村农业振兴的客观需求,也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乡村农产品供给质量的提升。从农业战略布局和供给结构方面的角度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加强乡村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
河南省是我国的绿色农业经济发展大省,绿色农业经济在全省的经济中占据了主要的地位。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经济,在提升我省经济实力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将地理标志保护与绿色农业发展相结合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是加快发展我省绿色农业经济的重要经济举措。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不仅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竞争优势,还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技术和商业价值,拥有一定的绿色农业品牌和影响力。目前,河南省已经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的绿色农产品已经有数十种,如新郑大枣、信阳毛尖、西峡猕猴桃等,对于我省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地理标志来促进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和振兴,有利于促进河南省绿色农业经济高质量的发展,有利于巩固河南在全国的绿色农业经济地位。
2 河南省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振兴的意义
地理标志农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区的农产品,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农产品,其形成受到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地理名称来命名[1]。农产品的质量与价格,以及其产地的影响力,都会直接影响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水平,并为特定国家或地区创造更加丰富的经济收益。被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一般具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优势特点,其生产环境条件比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更加优越,且具有精湛独特的制作工艺。也可以说,地理标志农产品是自然和人文两大因素孕育的成果。在市场中这一类产品一般处于垄断地位,比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益。由于国家以及区域分布面积的限制,这一类产品通常产量有限,竞争力和附加值极大提升。
2.1 对于区域发展的意义
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市场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角度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所涉及的特色经济价值、文化艺术宣传价值等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第一,经济价值。对农产品生产者来说,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纳入法律保护体系,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调动农业生产者参与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尊重生产者的农业智慧和劳动成果。第二,文化价值。优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成,是在某一地理區域内,自然和人文两大因素结合的成果,这类优质的农产品同时也成为中华民族历史传统文化的承载与保护的重要表现形式。经过岁月的沉淀,再加上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优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声誉就会逐步显现出来,同时与同类产品之间的文化价值之间的差距也会越来越大,在市场上占据更高的地位。
2.2 对于河南省农业强省建设的意义
河南是农业大省,要牢牢把握农业这个根基,以农业发展来促进河南整体经济发展,推动河南省农业强省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地理标志农产品资源的大力整合开发和有效运用,也为河南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的集聚与河南区域特色农业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融合带来巨大的推动力,直接带动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市场应用价值的提升。如“马宣寨大米”自获得河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的登记保护以后,大米的价格年均同比增长30%,带动了特色企业品牌族群的发展,壮大了河南区域特色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的实力;再如“新乡小麦”,作为地理标志农产品,以证明商标为企业核心的特色企业品牌族群的形成,极大程度推动了河南区域小麦加工产业的族群优势融合发展。通过河南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推动区域特色经济振兴,当前河南各地围绕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逐步发展形成了“一村一品”的区域特色经济一体化发展格局。此外,如“花园口红薯”的特色产业品牌化开发,当地的农户通过投资建设小红薯生产加工基地,发展了小红薯农产品加工业,直接促成“小红薯大产值”的河南特色农业经济发展格局。[2]
随着当今农产品的市场化竞争程度的日益提高和加深,市场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在我国和全球形成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在我国农产品上使用的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农产品的商标,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其经营者顺利走向市场,顺利进行国际商品交易的“通行证”,成为我国农产品企业争夺国际市场的“利器”。根据2013年对河南省农产品符合地理标志农产品资源保护情况的普查,河南省内符合我国农产品地理资源农标志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特征的地理资源农产品数量达到500多个,目前这些符合地理资源的农产品已被农业部纳入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的范围,并将登记保护成为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和品牌经营者培育能力提升的重要技术支撑。2014年,农业部组织启动了全国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特征的典型示范样板组织创建的工作,以进一步发挥典型示范样板在农业品牌体系建设、产业一体化发展、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等各个方面的重要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3 河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现状
目前,河南省在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应用和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且形成一定的发展规模,但在全国总数中河南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少,排名也比较偏后。显然,这与河南作为我国的中部农业经济大省的地位极不对称。尽管已经出台对农产品地理信息化标志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注册商标保护措施,但总体而言,对于河南省特色农产品的地理信息化标志保护和注册商标的保护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3.1 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数量有限
虽然河南省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以及诸多的民族和地方文化特色,但是由于对文化认识的不足,地理标志和农产品注册商标的意识不够,实际被使用和开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还比较少。一些已经开发的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被相关部门注册为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标志,但尚未被相关部门注册为农产品商标,未能真正受国家相关法律的认可和保护[3]。
官方的数据分析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河南已有注册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仅65件。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开始注册投入使用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时间较早,自2002年就已经开始了注册并投入使用,相对于其他农业省份来说,是在市场上具有很大竞争优势的。但是,在随后的发展中,注册工作开展不是很顺利,期间有许多年份中断了注册。因此,作为一个拥有了数量众多的地方特色优质农产品的综合型农业资源大省,河南在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上落后于其他几个农业省份。
3.2 证明商标数量较少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分别是我国两类比较特殊的注册商标。集体商标一般是指由集体或者工商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控制或者注册,集体或者组织的成员或者个人使用的商品证明商标或者其他服务商标。其主要功能是表明商品经营者或者其他服务的商标与其提供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属于同一集体组织。证明商标是指具有一定检测和监督能力的集体组织对某一集体商品或者其他服务的使用进行注册或者控制,并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直接用于该集体商品或者其他服务的,证明其来源、原材料的商标,生产方法、质量、准确度或其他特定服务质量的集体商品和经营者或服务。[4]
从目前已经被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来看,被申请注册的商标基本上都是由集体协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申请的可以证明集体地理特色的商标,证明商标过少。鉴于目前被注册的商标仅仅具有可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的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服务品质的特殊功能,证明商标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其推广地理标志、宣传地理标志等具有特色的产品。而集体商标并不当然具有可以证明被申请注册的集体地理特色商标或者产品质量的特殊功能,因此,应当进一步增加被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数量。
3.3 地理标志名称繁杂
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部门有三个,包括国家商标局、国家质检局和农业部,不同的部门分别通过不同的立法来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随之而来,同一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就会出现因为不同部门的标准不同而出现不获得不同的名称。
如河南省新郑市生产的红枣名称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新郑红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农产品名称为“新郑大枣”“新郑小枣”“新郑鸡心枣”“新郑灰枣”。另如,在中国河南省新密市尖山镇生产的金银花,以农业部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名义被认定为“尖山金银花”,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名称为“米儿花”。此外,许昌禹州的钧瓷、焦作怀尧四件、信阳毛尖等,不同部门对其赋予的名称均不相同。地理标志名名称不一致,再加上商家使用时的不规范性,造成了市场上同一个地理标志产品,却有五花八门的名称,名称的不统一不规范造成消费者混淆,甚至一定程度上认为存在假货泛滥的误解,极大的影响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声誉。
3.4 地理标志维权不力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产品质量的标志,具有帮助企业宣传产品质量,促进生产或者销售的重要功能。但是,假冒注册商标、山寨产品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由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维权的意识不够以及注册商标维权的成本过高、维权能力薄弱等一些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維权的力度不大,制止侵权的效果不佳。
例如,河南省焦作市的温县铁棍山药,由于其优良的品质和显著的药效,在市场上具有很好的口碑,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许多不良商贩借着温县铁棍山药的招牌和名气,来售卖其他地区的山药,尤其是在外地市场上,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这也直接导致正宗的温县铁棍山药销量不佳。由于市场监管的力度较弱和品牌保护的力度不够,企业品牌的信誉严重受损,并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河南省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发展中的问题
目前来看,虽然河南省的绿色经济发展水平持续增高,为全省经济增长作出巨大的贡献,但是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发展过程中尚存诸多问题。
4.1 管理体制还不顺畅
管理体制主要是指一个管理组织系统的基本结构和组成的方式,即管理应采用怎样的管理组织结构和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结构和组织的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合适管理手段、方法措施来实现管理的基本任务和管理目的。一个核心功能就是管理机构的组织设置、各层级管理机构主要职权的设置和分配以及各管理机构间的相互协调。它的大小和强弱直接地影响到整个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在整个的管理体系中起着一个决定性的主导作用[5]。
在对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方面,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登记(注册)由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两个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一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在两个主管部门进行保护,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给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营的主体和消费者带来困惑,而目前市场上可能同时存在三种地理标志公共农产品的标识,不利于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识别和质量的提升。
4.2 未能发挥引领农业发展作用
5.4 做好宣传和推广形成品牌优势
在品牌建设的过程中,河南省要围绕讲好河南地标和品牌故事,创新地理标志宣传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河南地理标志绿色优质农产品和品牌的公益文化宣传,以及农产品市场体系服务平台建设,激活河南地理标志农产品内部动力并提升品牌价值。首先,是要建立和培育市场生产贸易服务体系,积极组织开展河南地理标志绿色优质农产品的展销和地理标志宣传活动,支持开展地理标志电商营销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境外农产品交流与合作,突出地理标志品牌宣传和展示,促进产销对接,让全国更多的农产品和河南地理标志绿色优质农产品和品牌走出河南,走向全国。其次是要建设和打造地理标志品牌宣传平台和载体,以河南电视台新闻频道等省级新闻媒体的报道为主宣传平台,以全省地理标志绿色优质的农产品标志包装工艺设计展示大赛等活动报道为主宣传渠道,扩大河南地理标志绿色优质农产品宣传的渠道和展示载体。最后还需要继续积极创新地理标志品牌宣传活动形式,多形式广泛开展河南地理标志绿色优质农产品的进社区、进超市、进生产基地等宣传活动,将河南地理标志的人文历史、品质文化特色与地理标志农业旅游观光产品采摘、民俗传统节庆、文化科普、农村生态景观等活动相结合,增强宣传推介的互动性和体验性,引导公众增强地理标志农产品消费观念[7]。
6 结语
综上所述,河南省的地理标志相关产品的建设与发展在近些年来有一定的成效,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需要充分认识到河南省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产业化建设发展还处于较长的探索期。
我们必须正视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扶持与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地理标志相关农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力度,联合地理标志使用者與地理标志消费者,提高地理标志侵权的维护意识,为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产业化的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另外,还应当响应中央和国家标志产业科技创新的号召,发动河南省地理标志产业进行河南省地理标志相关产品的创新技术研发,以进一步扩大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徐向龙,王亮.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化研究综述及启示[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8(05):47-49.
[2] 黄继勇.浅谈河南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J].农村·农业·农民(B版),2017(08):34-36.
[3] 白慧颖.河南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发展研究——以焦作温县铁棍山药为例[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6(01):33-36.
[4] 高嘉誉.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J].河南农业,2020(02):53-54.
[5] 王彦炯,宗四弟,郑永利.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振兴路径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9(06):7-10.
[6] 罗静.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18):98-99.
[7] 谢敏.地理标志农产品对品牌营销竞争力的影响——以四川省为例[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7,38(04):20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