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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富贵”的致富骗局

2020-12-28

新传奇 2020年46期
关键词:汉明商铺香港

三年间,叶汉明以合作投资商铺为名,先后骗取9名受害人共计3100万元人民币。这些投资款被其用于支付经营款项、归还个人债务等。案发时,其公司账户余额仅有126.18元。那么,他是如何导演了这场“假富贵”致富骗局?

以投资商铺为名敛财

2011年,叶汉明准备在广州注册成立广州市风火翼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火翼公司)。由于叶汉明是香港人,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在大陆设立公司。于是叶汉明便让其专职司机孙达担任风火翼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叶汉明则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后來由于风火翼公司无法通过年审,叶汉明又以孙达的名义注册成立广州市威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公司),延续风火翼公司的业务。两家公司成立后,叶汉明便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商铺为名骗取他人巨额投资款。

2011年10月,乔芳到建设银行芳村支行办理业务时认识该行业务员朱贤,两人熟识后,朱贤带乔芳到风火翼公司洽谈业务。自称香港富商的叶汉明接待了乔芳,并向其推荐荔湾广场商铺项目,称可以通过关系低价购买到商铺,进行整体包装后再出售,有很大利润空间。

巧合的是,在相同时间段里,与乔芳有着同样经历的还有袁胜。乔芳、袁胜听到叶汉明的介绍后,立即表示对投资商铺的项目非常感兴趣。几次商谈后,两人很快与叶汉明达成共同投资意向,乔芳、袁胜分别出资1000万元。

2011年下半年,乔芳、袁胜按照叶汉明的指定,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将投资款分别汇入孙达等人的银行账户上。乔芳、袁胜事后了解到,他们投资的物业是荔湾区德星路9号荔湾广场五楼A区,该物业的业主是凯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昇公司)。签署协议后不久,叶汉明就向乔芳、袁胜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荔湾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等书面材料,并称风火翼公司已与凯昇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向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交了1500万元物业的交易托管费用,签署了托管协议。在乔芳、袁胜向叶汉明打听项目进展情况时,叶汉明总是说项目在进行中,但一直没有完成。

事实上,叶汉明所说的合作项目压根儿没有运作。逾期后,风火翼公司没有按协议支付滞纳金,投资款本金也分文未还。乔芳、袁胜察觉不妙时不断向叶汉明追讨欠款,叶汉明仍然称很快可以完成交易,到时就可以把钱还给他们。事实上,他一再食言。

2012年底,叶汉明故伎重施,再次上演投资商铺的骗局,有7名受害人上当。

为骗钱迷惑情人,威胁法人代表

叶汉明有一个情人叫杨玉娇。两人相处期间,叶汉明这个缺钱用的港商没少向杨玉娇借钱。“叶汉明经常向我借钱,借多少不记得了,反正这么多年不断借,也不断按约定利率付息。大部分约定是月息5%,也有6%、7%的。”

由于两人的特殊关系,叶汉明向杨玉娇借钱从不写借条,却非常守信用。也许是看到叶汉明从不赖账,且支付利息也特别诱人,杨玉娇便介绍姐姐杨玉娟借钱给叶汉明。杨玉娟通过杨玉娇陆续借给叶汉明200万元,约定月息5%。刚开始时叶汉明还按期支付利息,但后来就不再支付了。不仅如此,杨玉娟的200万元本金也不翼而飞。

由于孙达是风火翼公司和威立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警方调查的时候自然找上了孙达。在警方调查期间,叶汉明为了逃脱罪责频频向孙达施压。

警察找孙达调查之前,叶汉明曾主动打电话约孙达见面,并对其约法三章,称“肥仔,我已经几十岁的人啦,已经不怕啦,但是你还年轻。如果你乱说话我们就一起死,因为你是法人代表”。

叶汉明授意,让孙达承认他就是风火翼公司、威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警察找孙达调查后,叶汉明又约孙达见面,询问孙达有没有乱说话,并将写有投资款情况说明的几张纸交给孙达,让其转交给警察。

在临近案发前,叶汉明又找到孙达,并对他说:“你是有老婆的人啦,孩子还小。我已是几十岁的人啦,就不怕啦,希望你不要乱说话。”然而,叶汉明被查处的事实最终证明,他这些对抗调查的伎俩都是徒劳的。

“假富贵”再犯事获刑13年

卷宗显示,叶汉明两次以投资商铺为名收到3100万元投资款并没有用于投资,而是被他用于支付经营款项、借给他人经营使用、归还个人债务、支付欠款利息等。

案发时,叶汉明这个香港“大老板”及其实际控制的风火翼公司和威立公司名下账户余额仅有126.18元。

叶汉明归案后供述,他在20年前以香港人身份从深圳市罗湖口岸进入大陆境内,之后再没有回过香港。

叶汉明之所以没有回香港,是因为他在香港还有陈案在身。30年前,他曾涉嫌信用卡诈骗被香港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15个月。后来又因为涉嫌制造假信用卡,被香港警方起诉。

2018年9月14日,叶汉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警方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19年7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汉明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至2013年间,被告人叶汉明以合作投资商铺为名,先后骗取乔芳、袁胜等9名受害人共计31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汉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2020年3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叶汉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叶汉明违法所得共计3100万元,按比例发还受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叶汉明退赔,退赔数额以3100万元为限。(本文除叶汉明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朱权利荐自《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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