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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限定男性、为女工发声遭解雇……这些做法都违法

2020-12-28复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20年12期
关键词:招聘广告学徒

复林

女性在求职过程中经常会遭受不平等待遇,主要体现在性别歧视、无故提高录用条件、限制结婚和生育、升职权利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女性就业歧视,但现实中一些企业仍无视法律规定,公开或变相限制女性就业,为此,这些企业付出了相应代价。

案例一:试工后被拒签劳动合同

家住扬州市邗江区的周妍,2019年从某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看到北京市某物流公司发布的招聘快递员职位的信息,遂于10月23日在线投出简历,当天就接到了物流公司面试通知的电话和短信。10月25日下午,周妍赶往北京,在物流公司的顺义区营投部面试。人事专员朱娜说:“我们这里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在周妍的极力争取下,营投部赵主任同意让她试用几天。在试用过程中,周妍表现良好,双方达成于11月5日签约的意向。周妍按照要求做了入职体检,并从临时住宿的小旅馆搬了出来,找了合租房且预缴了3个月的租金。

11月3日,周妍接到朱娜的电话,通知她不用去上班了,总公司不批准签合同,不同意录用女性快递员。

因为物流公司拒绝录用,周妍不仅经济上遭受损失,就业信心也受到严重打击。她的情绪低落、沮丧导致了失眠,并去医院做了心理咨询。于是,周妍请求法院维护她的平等就业权。

2020年1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周妍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精神鉴定费6450元,同时责令物流公司向周妍口头道歉。

【以案说法】非法定不得拒绝录用女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我国《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指出:“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从周妍试做的工作量看,并未超过这个标准。因此,法院支持了周妍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招聘厨房学徒拒绝女性

李晓华是某职业学院烹饪专业毕业生,有中式烹调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7月28日,李晓华看到广州市某酒店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上面并无明确性别要求。两天后,李晓华前往酒店应聘,填写了入职申请表。等了半个月,该酒店未安排她面试。李晓华前往询问,被告知厨房学徒名额已经招满,故没有安排李晓华面试。

8月17日,李晓华再次看到该酒店发布了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其中载明招聘厨房学徒8人,任职资格及其他条件要求:“男性,18-25岁;踏实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等。”李晓华再次前往该酒店应聘,表明她有职业资格证书,也有实力做好厨师工作。前台人员说:“厨房学徒不要女的,即便有厨师证也不行,你填了表也没用。”这个过程被李晓华用手机录音并录像。

12月,李晓华将该酒店告到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她提出,酒店在其招聘广告中直接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应聘,已经构成了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及排斥,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要求酒店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19年3月2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广州市某酒店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李晓华精神抚慰金2000元。

【以案说法】招聘广告不得限制性别

现实生活中,女性完全能够胜任厨房烹调、料理等工作。因此,广州市某酒店不能在招聘厨房学徒时,对于应聘人员的性别加以区分、限制或排斥。该酒店招聘的岗位并非不适合妇女的工种以及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因此,该酒店发布的招聘广告限定男性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三:为女工发声被解雇

郑钰是上海某外资公司的资深员工。2014年8月起,郑钰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2月,郑钰在工会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女工委员。为了履行职责,她多次为女工发声,反映超时加班、男女同工不同酬等问题,还提出修改公司内部的《就业规则》,指出《就业规则》存在多处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问题。公司管理层对她很不满。2016年,公司导入外方人事系统之后,故意将郑钰的评价降为最差级别C级。郑钰提出异议,有关领导却说如果不签字确认,就拿不到奖金。

2017年,郑钰患病,医生出具证明建议休息。同年10月20日,公司通过快递向郑钰发送了《违纪处理通知书》,写明:“根据公司的奖惩规定,给予你警告处分。”郑钰追问缘由,公司人事部门答复称,郑钰向公司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病假单。

相隔半年后,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向郑钰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根据公司《奖惩规程》规定,由于你近两年内谴责次数累计达到两次、警告次数累计达到一次,作为惩戒解雇对象,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将于5月20日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该解除决定通知了工会。

郑钰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认为该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郑钰的劳动合同,并向郑钰支付经济补偿金22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18年12月,上海市靜安区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订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组织生产、经营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表现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钰作为工会的女工委员,为单位女工争取同等待遇,竟屡屡被惩戒直至解雇,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系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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