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转变: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评估及展望
2020-12-28罗妍潘信林仇森
罗妍 潘信林 仇森
摘要实行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民族教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双语教育大致经历了建章立制、法治规范、改革深化三个阶段,并逐步向以国家通用语为主的教学模式转变。新时期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为目标,将国家通用语放在優先发展地位,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创新完善双语教育模式,同时加强课程教材管理。
关键词 民族教育;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国家通用语;民族政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384(2020)11-0031-0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魅力、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主要通过语言表达和传递。”[1]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同时宪法和法律明确要求全国各族人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是少数民族群众提升科学文化素质、加快自身发展、更好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因此逐渐得以确立和完善。新形势下,正确理解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走向,处理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和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是保证双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核心内涵
1. 服务大局:围绕国家民族政策总体布局
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和制度是我们开展民族教育、制定各项具体政策的基本遵循。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确立了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工作的纲领。基于我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民族的最高利益,因此,我们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框架下,把支持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项基本方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将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本阶段的战略任务,达到“五个认同”的目标。为此,新时期的民族团结教育、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和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推广工作,都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总体布局进行,让民族教育跟上整个教育体系的发展步伐。
2. 与时俱进:与社会政治发展同频共振
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它在国家建设发展实践中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立了民族平等团结的基本理念;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创造性地指出民族平等的实质是消除各民族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党的“十五大”报告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写进党章;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深化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共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提到空前高度,提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制度优势,提出“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伴随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程,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也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完善。
3. 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各民族齐心携手共同团结进步,实现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制度优势的最终体现。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定要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让少数民族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确保“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投入要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强调要“搞好双语教育”。为此,我们国家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视提高教育水平,保障教育公平,维护少数民族群众使用国家通用语和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培育大量民汉兼通的双语人才,以此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繁荣发展。
二、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实行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政策由来已久,其发展可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 建章立制时期:双语教育初具雏形
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的延安民族学院,双语教育政策的正式形成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自由使用、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1955年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决定将汉语定为普通话。民族语言平等被确立为国家语言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2]并赋予自治地方选择教学用语的权利;关于双语教学规定“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3]这一时期,我国的民族语文政策及双语教育政策主要体现为保障鼓励民族教育,注重民族语言的规范化、标准化、多样性发展,开始推广普通话和开设汉语文课,双语教学初具雏形。
2. 依法规范时期:逐步向以国家通用语为主的教学模式转变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出台的几部重要法律确立了国家通用语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4]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将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并要求民族学校开设汉语文课程。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汉语言文字确立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为少数民族学校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进入新世纪后,国家加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推广使用,民族地区大力推广双语教育,并逐步向侧重于国家通用语为主的教学模式转变。200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法律地位。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增加了在民族地區推广使用规范汉字的要求。200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多项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举措,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双语教学的重心。
3. 改革深化时期:大力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双语教育大大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国家通用语的程度。国家更加重视提升民族教育质量和水平,在政策上更为强调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5]明确将国家通用语放在首要地位,把双语教学提前到学前阶段,开启了双语教学由以民族语言文字为主向以国家通用语为主的模式转换。
2011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6]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国家通用语的重要性和优先地位。2016年的《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同时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保护工作。2017年的《国家民委“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也强调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少数民族学生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7]
三、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未来走向
双语教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民族教育政策,关系到民族平等、团结和繁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教育政策的具体行动,承担着教化育人和民族文化传承的使命,是增强“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措施。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应围绕以下方面重点推进。
1. 目标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华民族是由具有共同历史记忆、共同发展基础和共同前途命运的内部各民族构成的民族实体。党的“十八大”以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写入党章。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在语言文字上具体体现为:“一体”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多元”是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就“一体”而言,一方面,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是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国家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表现,双语教育不应仅以培养双语人才为目标,更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跨文化视野和开放心态,引导学生增强中华民族身份认同;另一方面,各族人民只有掌握和使用好通用语,才能提升知识文化素养,促进个人和民族发展,更好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这是消除民族间发展不平衡、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题中之义。
2. 依法推进:落实国家通用语的优先发展地位
“推广全国通用语言文字”和“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是开展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国家通用语的法律地位高于民族语言或地方方言,为此要牢固树立国家通用语意识,同时避免产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只是汉族语言”的误解,认识到汉语不仅是汉族的语言,而且是国家通用语言,即56个民族的“族际通用语”,具有优先发展地位。
3. 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双语教育多元模式
目前我国的民族教育体系已较为成熟,呈现出多种双语教学模式并存的格局。随着民族教育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通用语水平的提高,双语教育趋势也从以民族语言文字授课为主过渡到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为主。实践中,对双语教学模式的调整和改进,要始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为目标,坚持分类指导原则,要针对各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具体情况,按照不同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和规律,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创新双语教育多元模式。此外,要加强课程教材管理,指导民族地区学校充分利用本地民族文化传统资源科学开发以民族语言授课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体现民族特色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语言文化。
参考文献:
[1] 沈沫.发展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探讨[J].上海教育科研,2019(4):15-20.
[2][3]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EB/OL].(1984-05-31)[2020-10-19].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1-03/03/ content_5004447.htm.
[4]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EB/OL].(1986-04-12)[2020-10-19].http://www.edu.cn/edu/zheng_ce_gs_gui/jiao_yu_fa_ lv/200603/t20060303_165119.shtml.
[5] 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2010-07-29)[2020-10-19].http://www.moe.gov.cn/jyb_ xwfb/s6052/moe_838/201008/t20100802_93704.html.
[6] 科技部.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1-10-15)[2020-10-19]. http://www.most.gov.cn/jgdj/djyw/201111/t20111102_90589.htm.
[7] 国家民委.国家民委“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EB/OL].(2017-04-01)[2020-10-19].https://www.neac.gov.cn/seac/ xxgk/201704/10740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