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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信息化建设的路径选择与优化

2020-12-28汪友海李世鹤汪勇

丝路视野 2020年30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信息化对策

汪友海 李世鹤 汪勇

摘 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监外执行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果的有效途径,大大提高了监外执行的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缺乏统一协同的信息化监管大平台、信息化人才队伍匮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等问题。因此,需要从构建高效协同的信息化平台、加强队伍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利用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进而提高监外执行信息化水平和执行效果。

关键词:监外执行 智慧矫正 信息化 对策

202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社区矫正作为监外执行的主要方式,国家从立法角度对监外执行信息化做出了相关规定。信息技术要在监外执行中发挥积极重要作用,还需要从平台构建、队伍建设和信息处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现代信息技术对监外执行的影响与挑战

自我国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以来,信息技术的运用有效破解了在社区服刑的监外执行人员分布散、监管难、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对防范脱管、漏管、失控等现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监外执行信息化仍出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监外执行中存在一定的“信息孤岛”现象

监外执行采用信息化方式以来,全国各省根据自身需要成立了单独建制信息处理机构,分别建立了不同等级的信息化监管平台。但尚未形成统一的联网机制,各省之间信息不通畅,甚至出现同一个省份之间各市县信息不通畅的现象。除此之外,不同主体之间也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监外执行机构之间缺少统一的、有效的、联动的平台。不同主体和地区采用不同的信息化处理方式,数据不兼容,信息无法共享,信息沟通不舒畅,导致信息利用不充分,“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缺乏统一的监外执行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化水平提高受阻,也无法更好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二)监外执行信息化管理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监外执行主要是由司法工作人员、社区管理人员以及志愿者组成,缺少专业的信息化管理人才。信息化管理离不开技术人员的支持,在监外执行信息化建设中,大多数的司法机关没有配备信息化方面的专门人才,尤其是信息法学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懂信息技术,或者对信息技术不够专业,导致在监外执行中,一旦信息监管平台出现问题后,无法及时有效地对网站平台进行维护、升级等。

(三)监外执行日常教育信息化利用程度有待提高

监外执行的目的之一就是把符合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通过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感化等方式,让社区服刑人员早日正常回归社会。因此,要达到教育感化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就要依靠社區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和帮扶。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监外执行信息化注重对防范脱管、漏管、失控等现象的管理,但缺少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较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教育仍是采用传统的教育模式,不能与现在信息化系统相结合,未能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最大功效。监外执行信息化不仅是监管的信息化,还是监管教育的信息化。

(四)信息采集与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在我国现行实施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中均明确了公示公开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监外执行信息化避免不了对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由于监外服刑人员信息的特殊性,监外执行人员信息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

第一,信息采集。对于监外服刑人员的信息采集是监外执行信息化的基础环节。对于监外服刑人员需要采集哪些信息进入监外执行信息化系统尚未明确,信息化系统中服刑人员的信息采集的边界尚未明确。

第二,信息分析。分析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能够为今后的监外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借鉴。但是在分析方面,将相关数据精确化的分析会出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对于监外服刑人员的信息分析是否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也尚未明确。

第三,信息处理与信息管理。对于服刑期满的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对外公开的信息需要明确边界,既要满足公众信息的知情权,也要保护服刑人员的隐私。

二、监外执行信息化路径之优化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全国监外执行信息化平台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发展,当前社会处于信息时代向人工智能时代转变的时期,依托大数据构建全国性的,有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多单位联合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掌握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相关信息。建立科学合理的全国监外执行信息化平台不仅仅是建立平台的事情,还要注重其全国性、科学性、合理性。全国性重点强调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享资源,提高信息化水平,更好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对此,应该由国家司法部门牵头,各地积极配合,结合试点经验建立全国性平台。科学性、合理性强调信息平台的人性化设计,既保障服刑人员信息安全,又符合现实需要,方便司法工作者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档案资料等进行动态掌握,形成基础数据库,建立病情诊断及鉴定程序、申请程序、审批程序、交接程序、执行程序、收监程序或释放程序的全方位监督。对平台上的海量数据,利用云计算提取出刑罚执行中关键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监督分析,及时发现监外执行的申请、决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发送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机关纠正。

(二)建立监外执行管理人才机制

对于监外执行管理人才缺乏问题的解决可以采取两种路径。一是内部培养路径,加强对司法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者技能培养。培养内部人才,使其不仅仅是法律专家更是技术专家,这可以优化内部结构,提高内部工作者的素质和技能。二是外部引进。引进信息专业大学毕业生尤其是具有信息法学背景的毕业生加入监外执行信息化建设中,利用相关专业技能进行专业化建设。

(三)监管与教育相结合

在监外执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平衡好监管和教育的问题。监管与教育并重,更加突出教育,有利于监外服刑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发挥监外执行信息化的优势,利用信息化教育逐渐取代传统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信息的积极作用。采用线上教育,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思想引导与技能培训,這不仅可以使服刑人员较早地回归社会,也能解决基层司法人员紧缺的问题。

(四)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罪犯隐私保护

在监外执行的信息公开中国,首先要明确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涉及权力行使的效率及透明程度、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满足程度、罪犯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对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范围合理界定,既要让权力行使透明化,又要保护罪犯隐私并保证效率。因此,要对公开的范围进行限定。

在信息公开的内容上,首先,公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其次,公开综合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材料;再次,公开证明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保证资格的材料;最后,公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接受监管改造的信息。监外执行信息公开不能危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的信息也不应公开。

三、现代信息化技术在监外执行中的发展方向与趋势

在监外执行中,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或需要不断完善的阶段,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但现代信息技术在监外执行中的运用将会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将呈现出以下趋势。

(一)平台化

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介绍,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了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近几年每年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0余万,全年正在列管的有126万。全国各地已经为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66.2万个矫正小组。面对如此庞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工作量大且任务重。传统依赖人工管理的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监外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需要建立全国统一协同的信息化大平台,避免各个地方建立独立运行的信息化平台而又达不到信息全面共享,提高执行效率的目的。

(二)系统化

监外执行信息化平台的构建需要树立系统化的建设思维,信息平台的建设要把监外执行涉及的全环节、全要素都要纳入其中。监外执行信息系统要根据监外执行的人数规模、监管流程等作为系统架构的数据来源,形成不同的数据模块,然后将这些模块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建外信息

系统。

(三)智慧化

监外执行信息化的建设应该以“好用”为原则、以“好管”为目标。监外执行信息化建设应该向“智慧化”方向发展。构建一个智能化和智慧化的信息大平台,不仅可以大大地提高监外执行的监管效率,而且,在对罪犯进行人性化矫正和个性化帮扶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体来讲,现代信息技术将在监外执行中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也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倒逼司法领域的改革完善,这既是挑战与机会,也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高一飞,汪友海.“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践图景与改革方向”[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2).

[2]汪友海.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3]张金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时代困境及其行动路向”[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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