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的标识管理问题初探
2020-12-28徐振伟赵勇冠
徐振伟 赵勇冠
摘要:转基因标识需要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不应扭曲消费者的购买倾向。当前,中国转基因产品市场的标识情况较为混乱,食品标识不规范、存在误导性等问题凸显。造成标识管理不规范的原因在于,中国关于转基因标识制度的立法存在不足,且在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查处难度大、媒体报道不恰当等问题。转基因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折射出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形成的非理性社会心理认知,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政策制定等途径进行正向引导及纠正。为此,要大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大制度规范和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媒体报道行为。
关键词:转基因;标识管理;食品安全;知情选择权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0)06-0069-11
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技术的应用,转基因产品已经逐步走进市场,走向人们的生活,面对方兴未艾的转基因产品市场,监管成为控制转基因产品安全的利器。其中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标识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但同时该做法也因其对于已经通过安全检测的转基因产品的“特殊对待”而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当前,我国转基因产品市场的标识问题丛生,如何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对此尝试做出探索剖析。
一、转基因市场标识现状及问题
(一)转基因产品种植与上市现状
据《人民日报》报道,允许在我国境内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有棉花、水稻、玉米、番木瓜[1],允许进口的主要有大豆、玉米等。而在这些作物中,棉花由于其不会作为食品而争议较小,应用也非常广泛。而引起争议较大的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事关食品安全,牵动着百姓的心,也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关注远远高于转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市场也是未来转基因重要的发展方向和关键性瓶颈问题,一旦转基因食品能够为大众所接受,转基因技术的普及也会指日可待。
转基因食品大体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转基因加工食品,另一类是完整的转基因果实,因为产品标识必须在外包装上,所以这两种食品都只能在基于包装存在的前提下进行调研。根据京津两地各大超市走访调查结果,产品的标识情况如下。
目前我国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转基因产品主要是转基因加工产品,比如转基因食用油,包括转基因玉米油、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调和油等。该类产品的主要竞争优势是价格便宜,一些调和油甚至有着更好的营养价值,更均衡的营养配比。还有一类是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比如大豆制品尤其是一些零食、糕点等会含有一些转基因成分。在这类食品包装上,我国转基因产品还是可以做到标识的。另外,如果生产某种食品的生产线同时生产其他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并且可能导致其转基因或者致敏成分混入的,也应该予以标识。
(二)转基因市场标识存在的典型问题
从总体原则来讲,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即产品中一旦含有转基因成分就要予以标识。但是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够具体,对于标识的位置、方法等规定较为模糊,这也导致了我国转基因产品市场的标识情况较为混乱。使用不规范且存在误导性的标识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通过走访调查京津两地超市,研究者发现,当前消费市场存在着“非转基因”大行其道的现象。玉米油、大豆油如果采用非转基因原料,一定会在瓶身上或者单独挂出标签来用明显的标识标注“非转基因”,甚至会有暗示性的语句比如“更健康”“更营养”“纯天然”等。一些产品的巨幅广告牌上也会打出“非转基因”字样并且以此为卖点。通过对比发现,标有“非转基因”字样的油脂产品,价格往往要比转基因产品高出10%—50%。对比之下转基因产品则要“低调”很多,用很小的字体在包装不明显处标出“本品含有转基因成分”这样模糊的语句,而对于转基因成分的具体情况则予以忽略。还有一个特别现象是,“非转基因”字样不仅仅出现在大豆油、玉米油等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中,葵花籽油、花生油等甚至也打出“百分百非转基因原料制造”的广告[2]。然而事实上,转基因葵花、转基因花生根本不存在[3],也就是说,现存的大规模种植的所有花生和葵花都是非转基因的,“非转基因”的标注其实没有起到任何区分作用。
在转基因食品市场上还存在一定的盲区,比如,在农贸市场等散装产品集散地,人们购买产品时往往不会深究产品的来源和种植方式,更不会注意到其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商家更不会刻意标出。这也导致了一些本该标识的转基因产品被忽略。
二、转基因标识对于消费者购买倾向的影响
据了解,转基因标识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标识是政府强制规定的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强制标识”;第二种标识实际上更为消费者熟悉,那就是有些非转基因产品会在外包装上用明显的字体打出“非转基因”字样。这两种标识尽管符合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需要,但也会潜在地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倾向。而不规范甚至存在误导性的标识,不仅会对消费市场造成影响,还会引起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相关影响。
对于第一种标识而言,这种对于转基因和非转基因食品的“区别标注”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暗示。消费者从标注的动机来考虑:为什么转基因要与非转基因区别标注?从这里可以推断出转基因一定与非转基因有所不同。消费者还会进一步深究,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的区别究竟在哪,这也是消费者进行选择的关键标准。事实上,大多数消费者是没有对于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产品的自主认知和判断能力的,因此对于转基因和非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判断只能来自于外部信息的输入,也就是说只能来自于其“环境”[4]。现如今网络及其他各种媒体对于转基因的宣传和评价存在着许多极端和不实言论,这些言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倾向。
对于第二种标识而言,在标签上注明“非转基因”,虽然没有明确地说明“非转基因”的优越性,但却在实际操作中为“转基因”和“非转基因”设定了一个话语前提,而话语前提就是“转基因是不安全的”。这一点可以从广告语言必须具有的四个关键特征——吸引注意、引起兴趣、刺激购买欲望、具有可信度,并且最终导致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来入手分析。广告语言必须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所以必须将该商品的优势最大程度地展现在消费者面前,也就是说商家试图最大程度突出的,也一定是该产品的最大优势所在,二者互为充分必要条件。消费者在看到“非转基因”广告时,就会默认其为一种“优势”,从而产生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歧视,加之转基因产品定价较低,该种心理极为容易蔓延。这种广告相比国家强制标识而言对于消费者的心理影响更为深远和微妙,并且从发展趋势上来看,这种广告如果得不到有效管控将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一开始的非转基因大豆油,再到后来的非转基因葵花籽油、非轉基因花生油,似乎“非转基因”已经成为一种“先天优势”。而事实上,如果真正探究非转基因究竟有哪些优势,恐怕这些非转基因的生产者也难以说清。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含有一些个人的情感倾向等非理性成分,所以即使转基因的优势或者劣势仍然在讨论之中,消费者也极有可能因为强制标识和这种变相的“广告”而对转基因产品产生抵触情绪[5]。
从消费心理学来讲,消费者的每一次消费不仅仅获得消费的服务体验或者产品实体,还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经验,这种经验会指导消费者下一次消费的倾向,影响消费者今后消费的选择[6]。在转基因标识上,这一倾向的存在使得转基因产品在市面上存在一定劣势。市面上标注的非转基因产品相对于标注了转基因产品的区别可能不仅仅是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这一点,尤其是花生油和葵花籽油等产品,转基因产品和非转基因产品并不存在转基因和非转基因的区别,因而事实上消费者在消费转基因产品和非转基因产品时所获得的不同体验并不完全来自于原材料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转基因成分的多少。但是在消费者积累经验时,却会因为广告的存在而将转基因与消费体验建立一种因果逻辑关系。鉴于现在市面上多数转基因产品价格较低,生产成本被压缩,消费体验也会随之下降。而消费者因为广告建立的这种逻辑关系会使得消费者将部分不好的体验归结于转基因,造成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偏见。
三、转基因的标识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我国政府对于转基因标识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只要是存在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就要进行标识。但是对于标识的方式、标识的地点、标识的大小、标识的豁免和例外却并未做出规定。我国现行最为详尽的转基因管理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对于转基因产品的销售做出了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7]。除此之外,还规定建立了转基因的生产可追溯制度,要求转基因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根据该条例,我国进一步补充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识为“转基因××”[8],原材料中含有转基因,但是产品中已经不含转基因成分的产品,也要做出单独标识。总的来说,我国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大概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于转基因产品,一部分是基于转基因的流转过程。基于转基因产品的是对于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其产品中的转基因成分做出标识。基于流程的标识制度,是要求转基因的生产销售者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流转和销售做出明确记录。但是这两部分在立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9]。
1.对产品的标识制度执法主体不明确。究竟由谁来判定某种产品是否为转基因产品,执法的主体又是哪个部门,鉴定的机构又应该具有何种资质?如果不对市面上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建立一个权威完备的鉴定体系,那么该法规又如何发现违法者,如何实现监督的目的并执行监管。
2.违法成本过低。我国对于违规的转基因销售者的惩处措施只有1000—50000元的罚款和责令整改,这样虽然可以给销售者带来一定的惩罚,但是相比于转基因产品建立一套完整的记录和追溯体系所花费的成本,这样的惩处力度显然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震慑。
我们可以建构一个转基因标识静态博弈模型佐证上述观点。假设执法部门面临两种选择:“查处”或“不查处”,而转基因产品厂商的选择为“不违法”和“违法”,由此建立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假设在执法部门不查处的情况下,厂商获得收益R1;如果执法部门选择查处,那么厂商将会有一个被处罚的损失成本G*P(G表示处罚标准,P代表查处发生的概率);厂商选择“不违法”,获得的收益为R0(R0小于R1)。对执法部门而言,如果厂商违法而没有查处,则执法部门的收益为T(T<0,因为此时执法部门将面临来自公众和上级部门等的惩罚);如果厂商在没有执法部门监督的情况下不违法,则执法部门的收益为V(V>0);在查处的情况下,执法部门的收益为V-C,假定查处成本为C。
显然,对于厂商而言,执法部门惩罚力度(成本G*P)对厂商行为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如果R1-G*P>R0,即厂商因违法受到查处以后,其收益仍然大于不违法时的收益,那么将出现纳什均衡(违法,查处);如果R1-G*P (二)执法难度大 不仅是立法层面,就执法层面而言,我国对于转基因销售过程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由前面提到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出,如果查处概率(P)较小,即使处罚标准(G)较高,作为期望值的违法成本(G*P)也很难提高。但现实中,我国转基因标识制度存在着检测权威性不足、惩罚措施不严格等漏洞,这些漏洞的存在,导致一些违法者有机可乘。转基因产品种类繁多,以转基因大豆为例,其可以生产豆油、豆腐、腐竹、豆皮、酱油、豆粉等一系列制品,这些制品都应该有明显的标识。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商家不按规定办事的情况。新华网的一项调查显示,一些转基因产品并未做出标识。转基因番木瓜“华农1号”占据广东番木瓜市场份额的40%,但却因其不在农业部的转基因产品名录中而不需要做出标识。由于转基因豆粕报价较低,酱油企业往往更倾向于采用转基因原材料,采用轉基因原料而不进行标识的情况也屡见不鲜[10]。迄今为止,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还未出现对哪一家企业的违法标识进行过惩处的案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单独标识难度大,或者拆开包装销售的转基因产品,需要在销售处设立明显清晰的牌子进行标识,但是超市中的生鲜食品几乎没有标识,而在餐馆等地,对于豆制品等菜品做出标识的难度更大。对于这些存在标识难度的转基因产品的监管,是十分困难的。 (三)媒体报道不恰当 转基因究竟是否安全,本身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现在已经上市的转基因食品,都是经过了十分严格的检测。而在一些媒体的宣传中,转基因却成了“亡国灭种”“生物武器”的代名词,一面造成了市民对转基因的恐慌情绪,但另一面也促使不良商家竞相炒作“非转基因”概念,加剧了市场上标识不规范问题。 媒体对于转基因的错误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些媒体或者媒体人缺乏科学常识,将价值判断强加于客观事实。客观来说,转基因的确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的产生是因为人类尚未准确全面认知遗传和表观遗传的机理,对于基因及其产物之间的关系尚不能完全明确,生物学体系如今正在探索之中,对于生物进行操作可能会产生一些人类所未知的状况,比如存在新的过敏原等等,向动物体内转入基因存在的不确定性更多。但是一些媒体却用简单粗暴的逻辑来判断转基因的安全性,比如:虫子吃了会死,人难道能吃吗[11]?自然界的动物食性不同,自然身体结构和机能也不同。植食性动物食用动物型饲料会导致问题,比如疯牛病,可肉食性动物食用含有动物蛋白的饲料却不会出问题,二者的区别就在于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不同身体机能。抗虫作物之所以能够杀死害虫,是因为害虫消化道内的碱性环境和受体共同起作用,而人体消化道属于酸性环境又无相关受体,抗虫蛋白自然也就无法发挥其作用。而关于美国人都不食用转基因等言论往往是道听途说。一些媒体带有倾向色彩的报道,不仅逻辑上难以成立,更违背科学原则和理性精神。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民众很难对关于转基因的各种言论进行准确甄别,使得不良商家炒作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四、对转基因标识问题的再思考:社会心理学角度 尽管转基因标识问题似乎仅仅表现为商品包装上的几个字,但折射出的是社会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普遍心理认知,更反映了市场对转基因产品的接受程度。转基因是科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议题,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性科学议题。这些议题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未来发展,所以也会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但是遗憾的是,社会心理认知不同于个人心理认知,人们在群体中对于该问题的认知往往并非那么理智。 抛开公众的智力水平和科学素养的影响,人们在群体判断时往往不能理智准确地做出选择。在面对转基因问题时也是如此,社会公众总倾向于依赖直觉做出判断,比如轻信“虫子不吃我们怎么能吃” “我们有权利知道我们吃了什么”。这些听上去十分响亮的口号实际上却有着一些内在的逻辑错误,有权利知道我们吃了什么其实是一个非常空泛的口号,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利知道自己食物的所有前因后果,那么要花费多大的精力与时间?此外,公众还倾向于认为,政府、大公司及专家早已形成了利益产业链,三方不顾事实和风险,共同欺骗民众使得其被迫食用转基因食品。人们对于这种消极信息事实上是存在一定偏好的,如今已经成为社会心理根深蒂固的一部分。 一切对于技术风险的认知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背景之下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在一个个体的认知过程中环境因素是消极的,那么这种消极的环境将会极大地影响到一个个体对于当前风险技术的认知,他的消极情绪可能会在认知过程中释放成为对于该种技术的愤怒、不解和反对,虽然这种反对未必是理性的,也未必是正确的,但是其作用却不可小觑。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下,人们对于政府办事效率、政府应急措施、政府工作人员态度、公司垄断竞争、企业压榨工人、生活丑闻等等的不满都可能成为这一认知当中充当具有副作用的“背景”,影响人们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准确认知,倾向于狂热地反对转基因技术。公众的意见进而又会影响到政府的决策,如果群众群起而攻之要求转基因必须增加标签,标签又必须明确,那么作为政府部门,就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意见,将转基因的标识制度落实得更加严格和规范。 在搜索引擎百度中键入“转基因”,随之产生的热词是“转基因的危害”,网络上各种“转基因食品的鉴别”也层出不穷。这不仅仅表现了公众对于转基因问题的关切,也体现了媒体、社会背景和公众心理认知对于转基因政策的影响。事实上,转基因的公众认知和民众态度,是转基因政策制定的关键,因为转基因标识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人民群众制定的,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新闻媒体对于转基因政策的影响,也是依靠对于公众认知程度的影响来实现的。 五、解决转基因标识问题的对策建议 转基因标识制度受到深刻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建立健全这一制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公众心理、生态安全等多方面因素,加快建立更加合理的生物安全防范机制,积极引导公众树立对于科技理性的认知。国家对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应该有一定的严格度和执行力,又应该有一定的侧重点,既给转基因产品及其产业留下一定的生存空间,又能保证国家对于市场有一定的掌控和监管能力。 (一)大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为了弥补现行转基因管理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必须及时跟进[12]。在这里,明确各项法律法规的目的及其在转基因产品监管制度框架中的位置尤为重要。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政策制定的目的决定了政策的严格程度和管理倾向。转基因政策制定的目的无外乎两种,一种是保障国家生物安全和人体健康,第二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总则中,明确了该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我们将这一目的分解一一来看,首先是保障我国的农业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在该条例中的定义是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13]。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加强对于转基因產品上市过程的控制,建立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在转基因产品上市以后也要多加监管。在这一目的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对于转基因科研、种植、上市流转的严格的记录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转基因相关实验和转基因作物种植尤其是开放种植以防止基因漂移造成转基因资源的污染,任何违规操作的个人和单位将会受到严惩。第二个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前文已经讨论过,转基因技术的确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对于人体健康的危害并不是必然的,并且经过严格的转基因市场准入制度已经变得微乎其微,科学没有绝对可言,不可能要求转基因完全“安全”,任何食品也都不可能做到完全安全。所以,要想让转基因更加安全,无外乎要加强有关部门监管,严格转基因市场准入门槛,使得出现在市面上的转基因产品处于一种更加安全和可监控的状态。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制定转基因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生物安全和人体健康,从科技角度严格准入,对于开放种植的转基因产品严格审批,建立完全的防止基因扩散漂移的实验措施,对于准备上市的转基因产品严格控制才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而在已经上市的产品上进行标识似乎显得并不那么重要。因为如果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的确出了问题,那么在瓶身上的标识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在产品召回时也完全可以以产品的条码和批号作为依据,不需要瓶身上的标注。也就是说,如果仅仅为了这一目标的达成,转基因的标识制度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必要的。 法条中没有提到的一点是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也是我国法律亟待完善的一部分,在食品外包装上,国家强制标识的内容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标签,等等。这样做一方面是方便追溯和检查,比如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比如食品的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等,有了这些信息,消费者可以在消费时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所需的食品。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实际上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也是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14]。只有市场存在公平、公正,才能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完全由商家和上游工厂控制,所以消费者相对处于劣势,但是消费者付出金钱作为代价有权利知晓消费品的价值所在。而作为食品其价值不外乎营养、含量、口感三个部分。关于营养价值消费者可以通过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获得,含量可以通过净含量获得,口感通过消费体验和口碑获得。但是值得讨论的是,转基因是否在这三者范围之内,也就是讨论转基因是否应该强制标识的必要条件和决定因素。 首先,转基因产品是否会影响其营养含量。转基因产品本身带有一定的外来基因,可能会对营养含量产生影响,一些转基因产品比如黄金大米等甚至是专门为了增加某种营养元素的含量而研发的。其次,对于食品净含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于性价比的影响上,转基因产品往往具有高产、抗逆等优良品质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产品价格。最后,转基因对于食品成分和营养价值的影响除了各种营养元素的含量以外,还有一种新的可能就是过敏原,一些新的蛋白质可能会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虽然这种可能极其微小,但是其的确存在。综上所述,转基因产品对于食品的价值是存在一定影响的,因而如果想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转基因产品做出标识是必要的。 (二)加大制度规范和行政执法力度 完善的法律法规必须与严肃的执法相匹配。未来可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转基因标识问题的行政规制力度。 1.探索更合理的标识制度。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十分必要,但是究竟应该以何种形式、何种程度来标注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长期的实践显示,我国缺乏的不是强制标识制度,而是一个具体的标识方式[15]。究竟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在哪些位置进行标识,应不应当允许反向标识,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既然转基因食品对于食品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食品营养价值的影响,那么转基因食品对其进行重新标识也是理所应当,但是没有必要单独列出“转基因食品”字样。我国针对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根据食品的根本属性来确定的,如果将转基因判定为食品的根本属性之一,似乎有些欠妥,因为转基因只是很少地改变了作物的基因表达,它产生的影响虽然未必完全可控但是也经过了层层筛选,在大多数情况下与传统食品并没有非常大的区别。转基因食品经过层层过关最终到达市场后,就等于国家已经承认其具有可食用性,如果此时再强制其标识“转基因食品”,就等于否定其之前决定的权威性。所以转基因食品必须完全重新评估营养价值并且重新标识,但是不必强制标示为“转基因食品”。针对转基因作物可能存在的过敏问题,才是转基因真正应该面临的问题。过敏虽然只涉及少数人,但是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因此针对转基因可能引起过敏的问题,应该在产品上强制标识。 现今普遍存在的“反向标识”即一些产品自我标榜为“非转基因”产品的现象,其实是对公众的一种误导[16]。这些产品的自我标榜其实是在暗示转基因产品是不安全的,这显然与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做出的科学结论相悖。并且花生油、葵花籽油自我标注“非转基因”虽然没有事实错误,但是却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反向标识也是当今转基因标识市场乱象丛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能禁止反向标识行为,对于公众更好地接受转基因,更理智地认识转基因都会有一定的好处[17]。 转基因与非转基因,并不在产品的本质层面去讨论,或者说其不与产品的营养成分、净含量处于同等重要的层面,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强制标识体系中单独加入一个“是否转基因”的项目,而且强制标识制度也与国家前期行为相违背。仅仅针对过敏问题标注,是未来转基因强制标识制度的另一种选择。而公众认知和社会意识的改变,需要漫长且艰难的努力,在改变的过程中,不能允许一些出于商业利益来践踏歪曲科学知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禁止转基因反向标识制度,既是给科学以尊严,也是引导全社会理性对待转基因风险的第一步。 2.建立健全完善的转基因流转记录制度。我國对于转基因的标识制度不仅仅限于要对上市产品外包装上加以标识,还要对于转基因的生产实验加工物流建立严格的记录,这也就是所谓的转基因流转记录制度。我国制定转基因流转记录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生物安全,这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与转基因作物配套的草甘膦等农药的使用,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等,都会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和生物基因库。 但是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果取消在产品包装上强制标识的制度,那么就要在后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记录和身份确认制度。这种标识是强制的,但是却不会影响到转基因产品的利益空间,更不会在市场上形成所谓的“基因歧视”。 针对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完善转基因流转记录制度,主要可以有以下措施:第一,将转基因的权威鉴定结论交予具有一定鉴定资格的权威部门负责。正确区分转基因与非转基因,是转基因产品监管的基础,也只有给出权威的鉴定结论,才能让执法有公信力。第二,建立定期的检查与备案制度。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实验、生产、物流、销售状况做出备案并且定期检查其记录情况是否严格,防止出现无法控制的转基因产品扩散。 转基因的强制标识制度的存在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即政府不仅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还要负起保护国家生态安全这个责无旁贷的责任。转基因的出现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建立这样的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其功在千秋,也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战略的关键契机。 转基因的标识与否关乎未来农业的发展,其标识制度既是为了保护我国生态安全,又是为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二者的前提都是一个合理健康的农业体系,一个健康的农业体系需要建立多角度平衡性的粮食生产体系[18],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使得整个国家的农业系统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只有拥有均衡发展的农业,才能让生态安全有所保障,让人民有所选择。 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是转基因无论是否标识都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因此在发展转基因农业技术的同时,也要注意保证传统农业的比例,作为防控风险的后备力量。 3.促进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公平竞争。不可否认的是,转基因对于科技的贡献是十分巨大的,转基因小鼠已经成为医学和生命科学实验中重要的工具,推进着探索人类健康和生命過程的进程。同时,克隆、基因治疗、转基因作为人们熟知的三大生物技术之一,也极大改变着人们对于医学和生命的认识。 转基因技术是促进现代农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其产业化、商品化也是未来市场和贸易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平衡发展的农业体系和严格执行的标识制度的同时,也要努力创建一个有活力、无偏见的市场。转基因因其自身的科技含量而具有的高产、抗逆、营养丰富等优势,应该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作用。而传统食品育种周期长、精耕细作所带来的精致体验也应当有一定的市场空间。给转基因带上过多的枷锁,实际上是在限制转基因的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公平的、良好的市场秩序。各种育种方式生产的食品各具优势,只要通过国家的安全检测都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安全系数的产品。既然在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检测上没有放松,甚至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标准,那么在市场竞争中也应该保证其正当权利。 转基因在产品包装上过于明显强调的标识制度,其实已经变相造成转基因产品成本的提高,不利于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但是考虑到转基因产品可能造成的生态风险,完善的、严格的审批监察制度还是十分必要的。所以要尽快建立后台记录制度,保障转基因所使用的基因资源不会影响生态安全,同时保证其市场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转基因产品的优势,才能建立合理的农业发展体系,从而推进我国技术和经济的双重进步。 (三)进一步规范媒体报道行为 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影响是一个严肃的、有待时间检验的科学性问题。相关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也要本着尊重事实、相信科学的态度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各种关于转基因产品的报道正在快速增长,许多报道不可避免地存在立场偏颇乃至偏激、逻辑不通、缺乏事实依据、故意煽动等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减少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偏见和误解,优化转基因食品的消费环境。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权威媒体的模范作用,通过客观报道转基因食品科研和商品化进展,引导公众建立对转基因食品的合理认知,减轻恐慌情绪;另一方面,对于各种形式的自媒体,要通过行业规范等形式,要求自媒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新闻观,拒绝无意义的“博眼球”“带节奏”,抵制歪曲事实的报道,促进转基因标识乃至整个转基因产品市场回归理性,实现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我国有哪些转基因作物(求证·探寻喧哗背后的真相)[N].人民日报,201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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