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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支付视角的地下钱庄洗钱综合治理研究

2020-12-28冯怡

金融发展研究 2020年11期
关键词:钱庄外汇交易

冯怡

摘   要: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跨境资金交易的地下钱庄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洗钱的替代通道。地下钱庄的本质是借助现代支付体系从事非法国内外支付结算业务,运作方式可分为跨境汇兑型、非法买卖外汇型和支付结算型。我国有关刑事立法为打击地下钱庄提供了法律依据,应加强跨部门间协同配合,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同时为企业和居民用汇提供更快捷方便的渠道,挤压地下钱庄生存空间,提高地下钱庄洗钱整治效果。

关键词:支付结算;地下钱庄;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0)11-0067-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0.11.009

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反洗钱有效性明显提升,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的资金监测力度越来越大,对洗钱犯罪分子已形成强大震慑。但从国内外形势看,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洗钱上游犯罪仍呈增长态势,洗钱和恐怖融资国际化趋势明显,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跨境资金交易的地下钱庄则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替代通道(张成虎,2018)[1]。地下钱庄是社会上对非法地下金融组织的俗称,违法犯罪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买卖外汇、跨境汇款等业务活动。地下钱庄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网络非法从事资金清算、买卖外汇等金融活动,为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通道。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初步遏制了地下钱庄猖獗的态势,但总体形势仍不乐观,地下钱庄庄主跨地域勾结加剧,庄庄相套,交易和业务办理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手法翻新,隐蔽性增强,与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网络赌博、电信诈骗、涉税涉黑犯罪、贪污腐败、恐怖融资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交织和关联,致使大量性质不明的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巨大非法资金流动黑洞,严重扰乱国家经济金融管理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整治和严惩。

一、地下钱庄的本质是借助现代支付体系从事非法国内外支付结算业务

(一)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看,地下钱庄的概念是由古时的钱庄形态因金融管制从地上转入地下形成的

我国作为信用机构的钱庄源于宋代,具有现代银行功能的钱庄则出现于乾隆、嘉庆年间。道光年间,因鸦片战争赔款,需要大量白银支付对外赔款,促进了钱庄向现代银行的转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采取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对钱庄等私有制金融机构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公有制是金融机构唯一合法的存在形式,钱庄这种古老的金融业态不复存在。改革开放初期,钱庄开始在民营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恢复,出现了乐成钱庄、钱库钱庄、肥槽信用钱庄、金乡钱庄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公开挂牌经营金融业务的钱庄,成为当地民营经济资金融通的补充渠道。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不允许个人设立银行或其他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开始对浙江、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萌发的私人钱庄进行取缔。为了生存,有些私人钱庄开始由地上转入地下经营,“地下钱庄”的俗称开始出现。因此,从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看,地下钱庄是古时的钱庄因为金融管制由地上转入地下形成的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组织(初本德,2008)[2]。

(二)两高的司法解释和整治地下钱庄的实践表明,我国目前存在的地下钱庄本质是借助现代支付体系從事非法国内外支付结算和汇兑业务

针对目前打击地下钱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由于地下钱庄是民间的俗称,在刑法中没有对应概念,但《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适用第四项的“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地下钱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释义。从我国打击地下钱庄的实践看,吸收公众存款、拆借借贷、高利转贷以及从事典当、私募基金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存贷型地下钱庄已经不是当前打击的重点,从《解释》看,目前地下钱庄主要是借助现代支付体系从事非法国内外支付结算和汇兑业务。另外,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击的“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地下钱庄,其业务实质也是从事涉及外汇交易的支付结算活动。虽然我国地下钱庄有多种类型,但还没有哪一家地下钱庄能够建立自己的地下汇兑和支付体系,经营地下钱庄的犯罪分子的所有交易必须全部或大部分依赖正规的现代化支付体系或第三方支付体系完成。因此,不管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结算型地下钱庄,还是“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汇兑型地下钱庄,其业务本质都是借助现代支付体系和第三方支付体系从事非法国内外支付结算和汇兑业务,地下钱庄的治理属于支付结算的范畴。

二、我国地下钱庄的主要运行模式和特点

(一)地下钱庄的运行模式

地下钱庄运行模式的划分有多种方法,由于我国目前打击地下钱庄的主要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所以普遍采用按照资金是否发生跨境交易来划分地下钱庄的方法。按照资金是否发生跨境交易,地下钱庄的运作模式大致可以分为跨境汇兑型、非法买卖外汇型和支付结算型三类。从2015—2019年我国已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统计数据看,三种类型的地下钱庄的案件数分别占53%、39%和8%,涉及金额分别占83%、9%和8%。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是我国地下钱庄的主要模式,是当前我国打击地下钱庄的重点。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普遍采用跨境对敲的方式,境外交易外币资金,境内交易人民币,形成单笔资金交易并不跨境的“两头对敲”方式,通过境内和境外的资金闭环交割和资金差额的定期轧差清算实质上实现了资金跨境汇兑和转移。非法买卖外汇型主要是通过境内银行卡在境外ATM提现、境内POS机具非法移机境外刷卡形成自给自足的资金闭环交易。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是以虚假欺骗性的手段构造合法交易形式,掩饰非法交易目的,实现非法资金转移,主要目的是公转私,服务对象多是转移资金、逃税和洗钱。

(二)良好的信誉是地下钱庄维系运营的基础

信誉是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良好信誉是长时间积累的结果。地下钱庄作为非法的职业化金融组织,能够长期生存主要是依靠其良好的信誉。地下钱庄的内部分工和组织结构比较严密,其客户群和资金来源相对稳定,长期守信的地下经营使其市场信誉不断提升,形成了较好的口碑和信誉度。以信誉和互相信任为基础,地下钱庄的交易很少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多通过电话或微信等通讯方式敲定交易数量后,先将资金汇到地下钱庄的账户;对于一些长期稳定的客户,地下钱庄可以先为客户垫付汇款,然后再收取资金。

(三)家族经营是地下钱庄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

地下钱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时刻面临执法部门的打击,对保密要求非常高。为防止违法犯罪活动暴露,除采取越来越隐秘的交易方式外,靠血缘维系的家族亲属共同经营就成为犯罪分子的最佳选择。这种现象在洗钱犯罪中表现得特别突出,例如中国台湾的陈水扁洗钱案是典型的家族洗钱案,国内宣判的多起洗钱案都有明显的家族亲属特征。从2015—2019年地下钱庄案统计数据来看,地下钱庄的经营组织形式大体分为家族式、公司式和卫星式三种,家族式地下钱庄案件数占69%,金额占76%;公司式地下钱庄案件数占23%、金额占22%;卫星式地下钱庄案件数占8%、金额占1%。

(四)涉外经济发达、跨境交易活跃、资金流动需求旺盛的地区是地下钱庄案件的高发区域

从2015—2019年地下钱庄案统计数据看,已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集中在广东(占比43%)、浙江(占比17%)、福建(占比8%)、深圳(占比7%)、江苏(占比2%)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疆(占比5%)、广西(占比3%)等口岸边贸地区。从地下钱庄的境内外分布和资金流向情况看,境内交易对手占93%,涉案金额占79%,其中广东占比14%、金额占比10%,浙江占比13%、金额占比32%,湖北占比6%、金额占比2%;境外交易对手占比7%,金额占比21%,其中中国港澳台占比51%、金额占比16.7%,中东国家占比11%、金额占比19.2%,阿富汗占比2.7%、金额占比18%。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资金流向近30个国家和地区,资金流向最多的是中国香港(75%),主要用于购房、贸易、投资、移民或者借道中国香港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转移。

(五)空壳公司和新型账户成为犯罪分子从事非法交易的主要工具

随着放管服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工商企业登记和管理进一步放松,地下钱庄犯罪分子设立大量的空壳公司隐蔽其不法交易。我国已破获的地下钱庄都成立了大量空壳公司,并勾结其他地区的钱庄,控制近千上万的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复杂多变的资金划转,掩盖其违法交易行为。另外,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为地下钱庄洗钱活动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便利途径,使地下钱庄的活动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第三方支付为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具有高效便捷、非面对面、不易监测等特点,正好迎合了非法资金交易的需求,已经成为地下钱庄最为热衷的交易形式。例如,在洛阳“9·29”非法经营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中,犯罪分子利用支付宝构造虚假交易,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完成涉案资金的收付、归集和汇兑,该案成为我国破获的首例主要利用支付宝非法经营汇兑型地下钱庄的案件。

三、地下钱庄的需求分析

地下钱庄是洗钱的重要渠道,从交易对手看,不同客户群选择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交易的动机各异。但是,大多数地下钱庄非法交易都伴随着上下游犯罪活动。通过对2015—2019年破获的5043起地下钱庄案件的交易对手分析发现,有40%的客户是贪图地下錢庄便利快捷,有20%的客户是因为文化水平不高,受人诱导或不了解外汇政策而参与了地下钱庄交易,这两类客户数量较大,但单笔交易额相对不大;还有20%的客户是为规避外汇管理去境外购房投资和套利;有20%的客户则完全是为避税、境外赌博、恐怖融资、走私、转移赃款、骗取出口退税及政府奖励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洗钱交易,虽然该部分客户群只占交易笔数的五分之一,但单笔交易额普遍较大,占地下钱庄资金交易总额的一半以上。

(一)交易对手选择地下钱庄的主要原因是其交易方便、速度快、灵活度高

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目前我国基本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大部分可兑换,但是客户通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商业银行按照反洗钱和展业三原则的规定,需要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并留存相关的业务资料,办理时限必然延长。当个人客户超过年度限额在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商业银行要求客户提供证明其用途的各种相关材料,手续更为烦琐。完全靠个人信誉维系的地下钱庄则交易方便、速度快、灵活度高,无须审核材料,资金实时到账,为此很多人选择地下钱庄完成资金交易。而且,通过地下钱庄办理外汇交易的手续费率低于商业银行,这是地下钱庄吸引客户的主要原因。另外,一些客户选择地下钱庄交易也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例如德州“7·12”地下钱庄案中,很多客户选择地下钱庄向国内汇款是为了规避俄罗斯的治安风险。还有很多客户对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不了解,认为自己收入合法,通过专门的服务机构汇回国内并不是违法行为。

(二)规避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境外投资套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有些居民就有了境外投资保值增值和套利的需要。而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上看,境内个人海外买房、境外投资办厂、购买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受到资本项目管理的制约,无法通过商业银行等正常渠道汇出资金。为达到目的,很多客户选择非法、快捷、没有监督的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转移。

(三)从事境外赌博、恐怖融资、走私、转移赃款等洗钱犯罪活动

我国现行的外汇政策允许境内居民将合法收入通过移民财产转移的方式汇至国外,而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跨境汇款的多数是转移境内非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随着经济的向好和居民收入提高以及赴港澳地区通行便捷化,国内个别居民、国有企业领导和政府官员热衷于境外赌博,受境外汇款和个人携带外币现钞金额限制,参与赌博人员往往选择地下钱庄将大额赌资汇往境外或汇回境内。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跨境洗钱的监测力度越来越大,恐怖融资、走私和转移赃款等洗钱犯罪自觉地避开正规金融体系的监控,即使支付较高数额的手续费,犯罪分子也会选择地下钱庄向境外汇款。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各种经济犯罪的规模不减,金融系统的反洗钱工作开展得越严,一些犯罪分子对地下钱庄的需求就越旺盛,地下钱庄就更为猖獗。

(四)偷逃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及政府奖励也是当事人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非法交易的重要原因

偷逃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及政府奖励常与地下钱庄关联在一起,通过变造海运提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税单证,为外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地下钱庄虚假结汇,实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近期山东破获的几起较大的地下钱庄案都与偷逃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及政府奖励有关。犯罪嫌疑人先后从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票据流”,从货运代理公司等购买货物出口数据获取“货物流”,从地下钱庄非法购买外汇获取“资金流”,然后通过这些伪造的外贸交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以及地方政府的出口创汇奖励,获得非法收益。

四、地下钱庄的危害

作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的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一是助长贪污贿赂、走私、贩毒、黑社会组织、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地下钱庄运作方式隐蔽,资金交易快速便捷,已经成为各类犯罪分子跨境转移贪污贿赂赃款、隐瞒犯罪所得、逃避金融监管和法律制裁的首选洗钱通道,甚至成为暴力恐怖组织融资的主要手段。因此,地下钱庄一直是反洗钱打击的重点。

二是危害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大量地下钱庄的存在,事实上在正规金融体系以外建立了非法资金支付清算和跨境交易的暗道,致使我国打击洗钱、反欺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贯彻形成黑洞,大量资金绕开了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和反洗钱监测,通过地下钱庄的渠道外逃,危害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荣蓉和韩英彤,2019)[3]。

三是致使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失真,影响我国的宏观决策。地下钱庄资金交易和流动大都游离于监管统计之外,大部分交易数据并未纳入经济金融统计,一些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政府奖励的虚假交易数据即使纳入统计范围,也是错误数据,反而误导宏观决策部门对经济金融运行形势的分析判断和管理决策,损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五、地下钱庄整治现状

(一)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令禁止私人开办银行,也不允许其他机构经营金融业务。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依照非法经营定罪处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买卖外汇提供了法律依据。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打击地下钱庄司法实践中反映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不明、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的争议做出了明确解释,为依法整治地下钱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多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连续打击地下钱庄

作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5年4月始,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五部门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行动的重点是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最大限度切断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地下转移通道,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专项行动开始以来,五部门加强跨部门间协同配合,充分借助和发挥各方监管资源优势,共同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破获了大量地下钱庄案件,严惩地下钱庄庄主和交易对手;强化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封堵地下钱庄资金结算通道,地下钱庄猖獗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六、地下钱庄整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职能部门手段有限,制约了打击力度

打击地下钱庄的责任主要由五部门承担,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是获取地下钱庄情报线索的核心部门,《反洗钱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的权力,但反洗钱调查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以上机构实施,资金冻结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完成,程序复杂,影响了调查效率。受执法手段的制约,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足够的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账户及资金交易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扣,并且中国人民银行只能在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无权对工商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影响了调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部门间协调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我国虽然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24个行政和司法部门参加的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工作中,协调合作机制仍不顺畅:未建立打击地下钱庄的一体化数据共享系统,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地下钱庄预警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对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放松管理,大量的空壳公司为地下钱庄资金运作提供了便利。另外,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严重,招商考核奖励机制存在漏洞,为地下钱庄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空间;有些特定非金融机构没有实质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监管不到位;有些执业律师、会计师协助企业和地下钱庄从事洗钱活动,助长了地下钱庄的生存发展。

(三)具体案件查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地下钱庄案情复杂,涉及交易对手多,涉案金额参差不齐,如果采取统一的行政处罚幅度,对一些案情比较简单、数额较小的地下钱庄案件,则存在处罚过当的问题;地下钱庄交易对手到案接受调查的时间不同,如何把握好從轻处理和从严处理的幅度也需认真研究。二是在取证方面,非法买卖外汇涉及境外公司和境外银行账户交易,因我国执法部门在境外无执法权,且国际合作存在较大壁垒,很难取得境外证据。三是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频繁变更空壳公司及控制的银行账户,公司或账户注销后,很难固定证据对其进行处罚。四是地下钱庄交易量巨大,动辄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犯罪分子利用多种手段故意拆分资金、切断资金流,若想查清每笔资金的性质,工作量大,面临较大困难。

(四)地下钱庄及时结案仍有困难

地下钱庄涉案账户较多,少则数千多则上万,实际工作中,存在违规金额大、冻结账户资金少、当事人不配合不接受调查等情况,难以对所有涉案人员完成调查和处罚。如果只对配合调查的当事人进行处理,无法对那些不配合、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不仅影响执法的公平公正,也会形成较大的执法风险。因为冻结当事人银行账户有期限和次数限制,公安机关希望将未处理的当事人以线索移交的方式移送行政职能部门结案,但行政职能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手段,行政执法还需依赖公安机关司法震慑和冻结账户的强制措施,只能采取成熟一案接收一案的工作方式,这也是公安机关和行政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的难点和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反映了惩治地下钱庄交易对手普遍面临的一个结案难题:当事人若配合调查,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相关违规还要纳入征信管理系统;若不配合调查,由于人数众多,不仅不会影响信用记录,还有可能完全逃避处罚。

七、打击和整治地下钱庄洗钱的政策建议

地下钱庄在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中扮演着重要的中介服务角色,在犯罪所得合法化处理中处于关键环节,打击洗钱犯罪,必须要整治地下钱庄。由于地下钱庄经营方式不断更新,网络化趋势加剧,隐蔽性越来越强,我国地下钱庄治理仍面临巨大挑战。应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及时解决地下钱庄反映出来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全面推进改革,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反洗钱义务主体监管,广泛开展宣传警示活动,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才能铲除地下钱庄滋生的土壤,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的工作才会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跨部门间协同配合,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

目前打击地下钱庄任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承担,在涉税地下钱庄的处理上,需要海关、税务等部门配合。各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整合现有打击地下钱庄的资源,探索研究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的数据信息共享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的数据提供责任和数据使用权限,稳步推进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相关单位间的电子化网络,以实现安全、高效的数据信息共享。

(二)坚持打击地下钱庄洗钱和惩处交易对手并重的方针,警示市场主体,全力挤压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

经营地下钱庄构成非法经营罪,客户与地下钱庄交易同样也属于违法行为。在对交易对手的处罚上,工作实践中,有关部门在严打地下钱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对地下钱庄客户的查处力度,通过严厉的惩治震慑地下钱庄的客户群体,降低社会对地下钱庄的需求,挤压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从阻断非法汇兑和非法跨境转移资金渠道的角度,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用汇客户的监管和检查力度,以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个人分拆、银行卡境外违规提钞和消费,遏制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将参与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人员的违规信息全部纳入个人征信记录,进一步提高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违法成本。

(三)深化外汇管理和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和居民用汇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渠道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深化外汇体制改革,简化外汇审批流程,推进贸易和投资活动便利化,丰富外汇市场的工具和产品,让企业和老百姓有更多可供选择的便捷用汇渠道,将地下钱庄交易的资金引入正规的交易渠道。同时,进一步加大外汇政策宣传,特别是涉及个人结售汇、外币现钞、经常项目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政策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办理外汇的途径和渠道;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教育,揭示地下钱庄巨大危害和洗钱风险,营造对地下钱庄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四)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监测地下钱庄洗钱的优势作用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地下钱庄的交易离不开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体系,除了部分现金交易外,地下钱庄交易都需要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完成。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业务,能够在第一时间接触地下钱庄犯罪分子及其非法交易,具有发现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便利条件。如果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就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严密监控其大额和异常资金流动,可有效发现地下钱庄的交易线索。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一直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将地下钱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作为反洗钱的重点工作,多次通过有关的制度、风险提示等发布地下钱庄资金交易的特点和监测模型,指导其做好地下钱庄洗钱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充分发挥身在一线的优势,加大对地下钱庄的监测力度,为有关部门打擊地下钱庄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参考文献:

[1]张成虎.反洗钱理论与实践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

[2]初本德.地下钱庄问题深度探析[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

[3]荣蓉,韩英彤.坚定不移铲除地下钱庄“毒瘤”[J].中国外汇,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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