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降工资而辞职可以得到补偿吗
2020-12-28
当代工人 2020年22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吉某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期满。2020年6月,其所在单位因经济效益下降向其提出每月基本工资由4000元降为3000元,吉某不同意,单位表示可以暂时搁置工资调整计划,过段时间再议。次日,吉某一气之下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呈。在办理完辞职手续后,吉某又向单位提出要求经济补偿,被单位拒绝。随后,吉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申诉人
单位完全不尊重我的劳动付出,用降薪的手段逼我辞职,属于变相裁员,理应向我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被诉人
调整职工工资是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之一,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职工情绪,并非变相裁员。辞职申请是吉某自愿提出的,我们尊重他的职业选择,但没有义务为他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庭
吉某的要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本案情况看,吉某因单位提出降薪而辞职,前提是单位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实施调整,只处在征求他个人意见的阶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吉某辞职也不是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只是赌气于自己的劳动付出未得到足够尊重,这样的辞职原因无法得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