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向员工要赔偿吗?
2020-12-28魏凡
魏凡
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在管理者的决策、劳动者的执行中共同完成的,二者紧密相连,彼此不可或缺。管理者的失策无疑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这些损失归根结底是股东的损失。如果劳动者在执行决策时产生失误,就会引出责任由谁承担的疑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虽然该规定一般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如何赔偿,该规定蕴含的法理仍然可以类推适用。因此,很多法官认为应当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追偿权,劳动者只有在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有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鉴于劳资关系的特殊性,如果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权不加限制,可能导致员工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法律只允许用人单位每月扣除劳动者工资的20%作為赔偿费。
允许用人单位通过扣除部分工资的方式来索赔,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必然要对自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有时候,用人单位的过错非常明显,例如在管理上出现严重疏漏时,尽管员工的操作是损失的直接原因,但用人单位仍然应承担主要责任。有时候,劳动者过错更突出一些,例如劳动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很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仍然故意为之,此时劳动者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在本期案例中,老板通过法律途径向小高索赔最终败诉,其主要原因是刑事案件仍在侦查中,此时要求小高对于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即便通过司法机关的追缉,仍然无法挽回损失,法院也认为劳动者履行职务,获取的利益归于用人单位,同时也可能存在相应的风险和损失,这是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经营和人事风险。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需要倾向性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正是由于对这个因素有所考量,法院认定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的判决是很少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