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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与消解路径

2020-12-27孙丽君

关键词:话语危机建构

孙丽君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思路

基层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社会公众个体私权利的交会处,也是社会治理最前沿阵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基层社会日益分化成不同的利益团体,基层社会的分化使得基层成为社会矛盾聚集地和社会冲突多发地,这些社会矛盾若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危及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安定,而且会危及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权威的政治认同。基层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社会冲突的预防对于国家政权在基层社会的权威性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学者指出,“治国安邦,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乡村、支点在社会”[1],而合法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则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预防社会冲突的关键。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的中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

群体性事件是基层社会治理效果的晴雨表,它发生的数量、规模以及造成社会损害的程度等都表征着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各地群体性事件不断增长的事实(1)谭扬芳(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室)指出: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2008—2009年更是群体性事件频发时期,有学者把这个时期称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及引人关注的第一个浪尖”。谭扬芳:《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影响与思考》,http://www.cssn.cn/sf/bwsf_cb/201310/t20131022_447648.shtml.表明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效果令人堪忧,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令人质疑。事实上各地基层政府也感知到了基层社会治理困境问题,但是为了完成上级交付的治理任务,提升社会治理效果,实践中他们发展出一套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社会治理模式。基层政府大力发展人情机制,通过人情、面子使得上级的治理意志在基层社会中得到贯彻落实。而通过人情面子机制的治理模式因其情景性、随机性并非总是有效,因而在人情面子机制失效的情形下,为确保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基层政府又发展出基层代理人制度,这种基层代理人制度为“混混”介入基层社会治理预留了空间。“混混”通过滋扰、压制和暴力的形式帮助政府实现社会治理目的。暴力拆迁、拦访、截访等是混混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常用的手段。但是“混混”的行为是以基层政府代理人的名义做出的,其自然被社会公众归因于官方。在基层社会公众心目中,作为治理者的政府和政府的代理人都属于官方的,对官方的怀疑和不信任加剧了官民对抗,恶化了基层社会治理生态,进而影响到民众对国家政权的政治认同。从官方话语来看,国家十分重视基层社会治理,而从基层社会治理效果看,基层社会治理并未达到国家和社会公众期望的程度。

为什么基层社会治理的效果与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视程度不成正比,在基层社会面临转型的关键期,我们究竟应当建构怎样的机制才能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又消解基层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呢?这一问题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且是一个理论问题。作为实践理性的问题,它不仅关涉着我们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本身的认知(即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而且关涉着我们对于危机产生根源的认知。因为人类的一切行动源于人类对于行动意义的认知和理解。基于上述认识,首先需要弄清当下中国所面临的、危及基层社会稳定和政权合法性的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究竟是什么;其次,分析产生影响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因素以及危机的发生机制;再次,以此为前提继续追问,对于当下处于全球结构中的中国而言,究竟应当如何建构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机制?

二、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概念界定

本文所涉的核心概念是基层社会治理危机。作为核心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限定着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因此论者有必要将作为本文关键词的基层社会治理危机进行一般意义上的限定。在这一核心概念中,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是否存在危机,以及存在何种危机问题既是客观现象,又是一种建构。作为客观现象的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有它的普遍性,而作为主观建构的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又具有其个殊性。本文所使用的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正是本着这样的原则界定的。论者以为要厘清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概念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厘清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核心语义;其次,要廓清学者们的通说;第三,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界定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概念。

(一)语言学意义上的基层社会治理危机

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概念,涉及两个重要概念的理解:什么是“基层社会治理”,什么是“危机”。

“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由基层社会与治理组成的合成词。关于基层社会究竟意指什么学者之间尚有争议,而国家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文件中使用的基层社会概念主要指城乡社区。①(2)2017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会治理的意见》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关于治理英文中有government和rule两个词与之对应,传统意义上的治理更接近于前者,而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更接近于后者。从语义学的角度而言,基层社会治理指主体运用某种方式规范管理城乡社区,从而使城乡社区达到安定、太平、无患乱的秩序状态的过程。

汉语中的危机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恐慌, 危险期 ,转折点,关键时刻;危急存亡之际, 决定性时刻。第二层含义是指转变期,骤退;临界;危象;历史上的决定性事件。伯尔曼先生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曾经使用过危机这一概念,他用危机这一概念来描述西方法律传统在历经六次革命后在20世纪所处的有可能变好也有可能变坏的转折点。(3)伯尔曼先生关于西方法律传统危机的论述可以参见其所著的《法律与革命》一书,该书由高鸿钧先生等人翻译,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他指出:“西方法律传统像整个西方文明一样,在20世纪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但这一点并不是科学能够证明的,而最终是由直觉感知的,可以这么说,我只能证明我感到我们正处在法律价值和法律思想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在这种危机中,我们整个法律传统都受到挑战——不仅包括过去数百年的所谓自由的概念,而且也包括源于11世纪和12世纪的西方法制结构。”在伯尔曼看来危机意味着一种转折点,在这一转折点上西方法律传统有可能变好也有可能变坏。套用伯尔曼先生关于危机的概念,认为危机意味着一种转折点,社会治理危机是社会治理模式的转折点。

通过前述对社会治理和危机的语义分析,语义学上的社会治理危机概念,应当包含两重意蕴,一是指城乡社区所呈现出的矛盾频发、社会失序的混乱状态;另一种含义则是指既有的行政化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难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因而处在生死存亡转折的关键点上。

(二)学术界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概念

学者们在进行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研究时,主要也是在前述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即指基层社会呈现出的混乱无序状态和社会治理手段所处的生死存亡的转折点。前者如张永红:《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危机的治理对策及启示》,2012;后者如王国龙:《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司法治理》,2018。张永红认为,“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一般是指从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这期间,由于美国社会转型(从工业社会到发达工业社会的转型)各种矛盾的聚集,黑人民权运动、校园民主运动、反越战和平运动、反主流文化运动、环境运动等汇聚成汹涌澎湃的激进洪流给美国社会留下了社会变革和文化变革的深深印记。在如何正确应对和处理新的社会冲突和危机的问题上,美国基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逐步达成一定的共识,克服和消解了社会动乱因素,从而使社会回归秩序,保持了稳定”[2]。王国龙认为,“伴随着中国社会结构性的转型和变迁,‘个体化的社会、后乡土社会、离土社会、陌生人社会和纠纷社会’等社会形态开始普遍呈现。在纠纷解决的层面,无论是以礼治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社会治理,还是以行政治理为主要手段的既有社会治理,其治理体系的建构和治理方式的具体展开,往往是建立在‘静态性社会’和‘稳定性社会’等基本社会形态的理论预设和治理实践预设之上,但这种治理模式已经遭遇到了普遍性的式微甚至是失效的内在治理困境”[3]。

(三)本文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概念界定

从前述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概念的解析来看,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认知大体上包含两种:基层社会失序的状态和既有的基层社会治理手段乏力的表现。由于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构一种既能够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又能够得到社会公众认同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本文所使用的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既非前述第一种意义上的含义,也非第二种意义上的含义。本文所使用的基层社会治理危机主要指因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基层社会治理生态恶化的危机。

在澄清了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概念之后,接下来我们需要追问的是,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因为只有厘定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性因素,才能探讨化解这种危机的最为有效方式。由于研究视角的问题,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差异,但是就其本质而言,这些概念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交叉和重叠。这些交叉和重叠使得我们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共享着一些共识性的观念,共识性观念使得我们能够把握引发危机产生的一些共同因素。

三、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发生机制

学者们基于共同的理论旨趣——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探讨导致当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研究视角的差异使得他们对于危机本身和危机根源的认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不同视域下基层社会治理危机产生的根源

关于引发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不同学科的研究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了不同的回答。经济学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分析了引发当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他们认为经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是引发基层社会矛盾,进而导致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性因素。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朱诚梳理出转型国家引起群体性冲突的两个不平等因素,即“1.缺乏产权保护的霍布斯丛林状态;2.垄断、歧视、社会资本差异等造成的行业、地区、团体差异及其导致的收入差距”[4]。社会学家则从社会结构固化的角度分析引发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他们认为,社会各阶层之间固化、社会流动阻滞是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进而导致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深刻根源。社会学家马传松、朱挢认为,“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同阶层之间的隔阂和交往鸿沟也在不断加深,不同的社会阶层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上逐渐具备了自己的特征,以至于在这些层面也出现了阶层化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社会的张力。‘阶层固化’不但固化这种隔阂和鸿沟,而且积聚了不同阶层尤其是社会底层与中高层之间的利益矛盾”[5]。政治学者则从现存政治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无法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角度分析了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政治学者张超认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基层治理的生态发生了深刻改变,过去那种由基层党组织为主体、以行政权力和资源垄断为依托、依靠自上而下的动员和命令来开展活动的传统基层治理方式必须进行变革”。[6]文化学研究者则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给出了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发生的缘由。同燕、肖士英认为,“现代社会在利益、价值观、生存格局、思想观念等层面存在的分裂化、碎片化状态,决定了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利益、价值观、生存格局、思想观念也难免处于分裂甚至对抗状态,这就难免不对社会治理构成的目标形成挑战。而社会治理一旦形不成多元协调的目标,统一的公共秩序就不能生成,社会治理就陷于失败。[7]”法学家则从政府及官员公权力行使不规范的角度阐释引发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行使不规范,表现为社会政策和法律滞后,政府违法决策处置突发事件不当,行政执法不规范,法律实施不良、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不公开等。”[8]这些理论分别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法律等层面回答了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发生的根源。不可否认,这些因素的确是引发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学者们对这些因素的揭示对于当下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确实具有一定的启示性,但是这些因素是引发当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本性因素吗?

(二)历史社会学视域下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发生机制

前述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根源的理论都是从单一的视角分析当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这些理论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根源的认知虽然具有启发性,但这些理论仍然存在一些尚未解答的困惑。如同张静教授所言,这些理论不能够回答“为什么在中国,不满不一定来自收入和地位最低的群体?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政治制度并没有重大改变,但为什么近年以来上访陡增,社会治理失效严重?主流媒体的意识形态宣传并未减弱,但为何对群众‘思想争夺’的效力有限?在‘坏干部’较多的地方,群众不满程度高或符合逻辑,但为何即使换了‘好干部’——他们的行为改变了——也难以扭转基层治理整体上效力下降的态势?”[9]这些无法回答的困惑使得张静转换考察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视角,在历史社会学视角下,她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考察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寻找引发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更为基础性的根源。她通过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脉络发现,90年代中期以前,社会治理得以维系的原因在于50年代以来中国通过政治变革推动成立的“政府—单位—个人”的双重社会治理结构的效用。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人员流动的频繁,以单位为媒介连接政府与个人关系的双重社会治理机构的瓦解是基层社会治理失效的主要原因。她认为,基层社会出现“社会差别向政治不满转化”[9]这种转换引发基层社会的政治认同危机。

(三)关系性视角下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发生机制

在张静教授看来,当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是“社会差别向政治不满转化”,而导致这种转化的根源是,社会变迁引发的“政府—单位—个人”的双重治理结构失效。在吕德文先生看来,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则是“基层治理失序”[10],而危机的根源则是基层官员为了追求治理效果异化基层执行权力。孙立平教授也认为,当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并非是旧有行政治理体制失效,而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治理效果在传统的行政治理体制下对国家正式制度的变通适用。(4)孙立平先生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发生根源的论述可以参见郭伟和先生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双重背离现象及其探源”一文。孙立平先生认为:“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正是基层政府采取了非正式执行策略,通过动员其他乡村社会的传统资源,结合国家的正式权威,实行软硬兼施的行动策略,从而实现了国家意志的贯彻落实。”因此,在吕德文和孙立平教授看来,基层社会治理实践面临合法性危机,危机的根源是权力执行的异化。由此看来,张静是从实践层面分析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吕德文和孙立平则是从规范层面探讨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

无论是从规范层面上分析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还是从实践层面分析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都有失偏颇,无法找到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深层次根源。要从更深层次弄清楚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根源,还得进一步转换观察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的视角,从规范与实践的关系性视角考察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发生机制。若从规范与实践的关系的角度考察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问题,我们会发现一个重要事实,即存在着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象征体系与客观现实的双重背离。(5)郭伟和先生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双重背离现象及其探源》(该文原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了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双重背离现象。他认为“一方面中央不断强调居民自治和协商民主,另一方面各级城市和街区政府却在不断强化社区居委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专业服务体系,再加上居委会任务的群众性和多元性,使得居委会干部不得不偏离街区政府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发展人情机制、建构积极分子网络,通过特殊连带关系进行治理”。之所以出现这种背离是因为:一方面,基于西方话语建构的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正式制度因缺乏本土资源的支持难以得到基层社会公众的认同,依据正式制度进行的治理难以有效;另一方面,处于行政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基层政府为了满足上级政府对治理效果的要求,不得不通过变通正式制度的形式进行治理。

四、多元一体法治: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可能路径

弄清楚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发生机制以后,接下来需要我们从危机发生机制着手探讨消解危机的可能路径。如前所述,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发生的根源是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背离,那么要消除危机我们自然会想到两种路径:要么用规范逻辑取代实践逻辑;要么用实践逻辑取代规范逻辑。采用前一种路径,有可能使我们付出更高的社会治理成本;而选择后一种路径,则有可能使正式制度被虚置或虚化,进而丧失其权威性。无论采取何种治理路径都有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政治认同危机,因此任何非此即彼的选择都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路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新时代”这一特定的时空背景下,以中国基层社会的现实为基点,以新时代中国人对未来社会秩序的想象为指引,从话语到制度再到实践重构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而要建构一个这样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不仅需要给出构建这样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可能方案,而且需要给出建构这样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可能方案的理据。因为只有经得起公共领域的理性论辩并被不同主体认同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案才能够被践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社会治理危机问题。

(一)话语体系—组织建设—制度保障:消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可能路径

关于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路径问题,不同的学者基于对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发生机制的不同认知给出了不同的建构思路。从现有的研究文献看,关于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思路主要有两种,即组织论和功能论。组织论者从重构基层社会组织的角度,提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组织论者试图通过将分散的个体纳入组织的形式加强对人的管理,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组织论者中有人主张重建“乡绅制”(6)关于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新乡绅制”思路,可以参见张秀梅的《社会保育:一个乡村秩序建设的新思路》一文,原文刊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11],有人建议重建“合作社制”(7)关于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合作社制”思路可以参见席莹、 吴春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元能力建设及其治理效应》一文,原文刊载于《农业经济问题》2017年第8期。,有人建议“网格化社区管理”(8)关于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网格化社区管理”思路,可以参见张承安、邹亚楠的《网格化社区治理中培育公共精神的可能路径》一文,原文刊载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功能论者则从社会治理功能的视角出发,主张建构动态的社会利益平衡机制,以消除基层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进而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功能论者认为,通过强化组织建设消除社会治理危机的思路固然重要,但是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因为在功能论者看来真正影响治理效果的不是组织本身,而是组织发挥作用的机能,因此,功能论者主张国家应当建构起能够“平衡社会利益、协调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正”的非人格化动态机制。(9)关于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功能论思路,可以参见张静的《基层社会治理为何失效》和王国龙的《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司法治理》以及郭伟和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双重背离现象及其探源》,这三篇文章分别刊载于《文化纵横》2016年第5期;《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7期;《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从现有文献提出的关于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思路来看,组织论者关注到了基层社会组织的结构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之间的关联关系;功能论者关注到的是组织的功能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组织论者和功能论者分别从重建组织结构和赋予组织新功能的角度提出了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路径。这两种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思路对于解决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不足问题的确有所助益,但是二者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合法性问题仍然难以解决。要从根本上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还得从规范与实践的关系视角出发,基于当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从话语到实践、从组织网络的建构到确保组织结构发挥作用的制度体系的建构两个层面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这一被重构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是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它不仅应当包含基层社会治理的话语体系和组织网络,而且包应当包含确保基层社会治理得以公正高效运作的制度体系。话语体系为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提供了目标指引;组织建设为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运作提供组织基础;制度建设为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制度保障。按照“话语体系—组织网络—制度保障”的思路,建构多元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需要依循以下路径。

首先,“多元一体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话语体系建构。“多元一体”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话语建构应当包含两个层面:学者话语建构和政治话语建构。这两种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话语在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话语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学者关于“基层是治理机制”的话语在话语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它主要为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正当性提供证成;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政治话语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话语体系中处于决定性地位,它主要为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运作提供行动指南。经由公共领域的充分论辩,达成共识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学者话语,通过一定的制度管道输入执政党的文件和国家法律文件,形成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政治话语,这种政治话语构成了建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运作的行动指南。当下学者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话语主要有以下几种:关于基层社会法治化方案的话语(10)陈柏峰先生关于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方案的话语主要出现在《中国法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一文中,该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他在文中指出,“基层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建构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方案时应当考虑基层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法治社会建设需要面对的基层社会事务:社区治理秩序,街头管理秩序,土地房产权益事务;基层民生保障事务;基层纠纷解决与法律服务”。;关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融合的话语(11)关于“三治融合的话语出现在郁建兴、任杰的《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一文中,该文原载于《学术月刊》2018年第12期。他们指出“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是可以结合而且必须结合的。自治是法治与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边界和保障,德治是较高的追求,德治以自治和法治为基石,并对自治与法治形成有力补充”。;关于司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话语。(12)关于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话语出现在汪世荣先生的《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枫桥经验”实证研究》一文中,该文原载于《法律适用》2018年第17期。在该文中汪世荣先生指出“基层司法融入、参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挥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作用,成为了必须面对的课题,值得认真研究和回答”。这些话语从不同的层面为“多元一体法治机制”的建构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关于“多元一体法治机制”的政治话语主要体现在十八大以来党的报告、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中(13)例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并明确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部分,并进一步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作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基础;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学者和执政党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话语来看,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机制是“多元一体的法治机制”。

其次,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为基层社会治理权力的运作提供组织基础。为了确保多元基层治理主体合法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要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又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修订和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通过法律规范基层自治组织与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赋权的形式加强传统基层自治组织在连接政府与个人、对成员的庇护、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代表成员表达利益、应责等方面的机能,通过加强基层自治组织文化建设的形式增强基层自治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不仅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为社会组织设置恰当的行为空间,而且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社会组织的异化行为。

再次,完善基层自治、社会自治制度确保基层自治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运行通畅。基层社会治理不是通过赤裸裸的暴力完成的,它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支撑。这一套制度不仅包含国家以文字形式规定的正式制度(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政策),而且包含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习惯、乡规民约甚至基层社会公众的信念)。因此,在建构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治理机制实践中不仅需要修改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社会自治制度等正式制度,而且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法律政策框架下,引导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制定自治规则,更要在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改变基层群众的行为习惯,引导不合理的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从而为正式制度进入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文化支撑。

(二)理想与现实:“多元一体法治”机制建构的理由和根据

“多元一体法治机制”是我们建构的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理想社会治理模式,如果不想使这一模式仅仅停留在理想层面,那么还应当从理性的角度给出这一设想合乎逻辑的依据,从而使他人确信这一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能够有效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进而在实践中践行这一社会治理模式。在我看来,以“多元一体法治”机制来消解当下基层社会治理危机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对未来中国社会秩序的想象;一是中国当下复杂的社会现实,

首先,“大国的法治理想”决定着我们应当建构“多元一体法治机制”以消解基层社会治理危机。强世功先生在《中国的法治道路与法治模式——全球视野与中国经验》以及魏志勋先生在《“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的文章中,分别勾画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秩序图景。从两位学者的观点来看,“善治”是未来中国的理想秩序。善治作为未来中国的理想秩序图景,其构成中国当下治理手段的判准。那么当下中国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治理方式才能实现善治的目标呢?“国家法一元主义的法治”还是“多元主义的法治”强世功先生认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理想图景应当是“多元一体的政党法治国”[12]。魏志勋先生认为应当是“多元主义的法治”。魏志勋先生认为“在‘善治’视野下理解治理的概念,就是将治理看做一种达成和服务于某种好的目标模式的国家构建过程和方式。正是在二者关系基础上,学者对治理 ( governance) 作出了与统治government)相比较意义上的界定: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当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 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3]从强世功先生和魏志勋先生的论述来看,未来中国的理想图景是善治,善治的理想社会秩序图景决定了中国的治理方式只能是多元主义的法治。基层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基层社会法治化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部分,而法治社会建设又是法治中国建设中重要的一翼(14)陈柏峰先生在《中国法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中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体两翼”曾经做过经典的论述。(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他认为,“‘法治社会’是具有高度中国实践特色的概念,它指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它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各有独立范畴,构成了中国法治的‘一体两翼’”。,因此基层社会的治理应当以法治中国建设的理想图景作为指引,即坚持用“多元一体的政党法治国”的理想图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建构的价值指引。

其次,中国当下复杂的社会现实决定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只能采用法治多元主义的思路。中国当下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体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复杂的社会形态;一是复杂的社会结构。

多元的社会形态决定我们应当采用多元的社会治理机制。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一方面某些地区、某些领域现代化尚未完成;另一方面在某些地区过度的现代化使得社会风险大量积聚。正因为如此,当下中国社会形态极为繁复,不仅包含现代化尚未完成的传统农业社会、现代化进行中的工业社会,而且包含过度现代化所导致的“风险社会”,这三种社会形态在当下中国呈现相互交叠、犬牙交错状态。

繁复的社会结构决定我们应当采用多元的社会治理机制。相较于西方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中国的社会结构更为复杂。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工业国家建设过程中,经过几十年实践形成的独特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形成的网络空间与社会物理空间新二元结构;随着 市场经济的推进,社会利益分化社会出现阶层分化形成不同的阶层结构。复杂的社会结构使得社会矛盾更加多样化,社会冲突的发生机制更为复杂。

复杂的社会形态与复杂的社会结构叠加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现实,而复杂的社会现实是我们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起点,我们必须立足于这样的现实以解决复杂的社会现实之下的复杂社会矛盾为旨归,建构多元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这种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以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为旨归;以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为关键,以法律之下的治理为保障。这样的社会治理体系既是多元的又是一体的,多元体现在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的多元性,一体体现在治理理念的统一性。

结语

从规范与实践关系性视角来看,“多元一体法治”机制是新时代消解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危机的可能路径。多元一体的法治机制不仅应当包含多元一体法治机制话语体系的建构,而且应当包含多元一体的法治运作机制的建构。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多元一体政党法治”的理想图景下重构多元一体法治话语体系,并以该话语体系为指引重构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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