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间借贷与家庭经济
——基于清水江文书的研究
2020-12-26宋家永
宋家永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民间文献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550025)
目前,历史研究者对清代民间借贷产生的研究,多从自然资源、经济生产、社会环境等方面来探讨。主要有刘秋根认为农村借贷中的生活性借贷形成是由于青黄不接、天灾人祸、赋役征发、婚丧嫁娶及各种临时急用;生产性、经营性借贷的产生主要是农民为了农业的生产与再生产[1]。俞如先在其专著里列举了之前学界的一些主要观点,如农民贫困和负债的背后是经济负担、战争灾害、家庭变故等因素的影响[2]。在清水江流域民间借贷原因的探讨上,安尊华概括地提到了生产、家庭收支不平衡、天灾人祸等因素[3]。谢开键认为是自然环境、捐税、生产关系、人口等方面影响了农民的经济收入,民间借贷由此产生[4]。徐钰的硕士论文里提到清至民国时期天柱县的民间借贷与生活消费、赋税缴纳、天灾人祸、家庭变故、生意周转等有关[5]。总之,以上学者的论述中,借贷原因与农民家庭经济状况或多或少都有关联,本文将对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借贷原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中蕴含的家庭经济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
一、家庭生产是借贷活动发生的重要因素
在清代,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具有生产的经济职能。清水江流域的家庭生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商业贸易中突出的木植业经营,二是农业土地耕种生产。从二十二册《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中搜集的清代时期的借贷文书来统计,480份借贷文书中,明确表明与生产生活相关的借贷就达到了63%。清代的清水江流域,个体家庭出于对生产生活的需要产生的借贷活动对家庭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一)家庭对林业贸易的生产和投资
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木贸易繁荣,在清水江文书中,林木买卖活动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如与土地租佃关系相似的林木佃栽、林木山场出卖、木商行的运行及影响、林木与私人物产共同出卖、伙买伙卖等。可见当地林木买卖的盛况。林木贸易为内容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经营不善和资金缺少的问题,这就促使了一些借贷行为的产生,如例契1:
立借字约人忙脸石芝杰、石声祥二人,为因木植生意缺少用费,无处所出,自己借到杨品极公名下实借过本元银三百两,亲手收回应用,其艮(银)自借之后,言定每两照月加三行息,限到脱货本利为还,不得短少,如有误者,杰愿将便素田四坵,载禾九十把;祥愿将归朝田一坵,载禾三十把作抵。恐后无凭,立此借字存照。
凭中 石成管
祥亲笔
道光二年四月初四日 立借[6]
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木贸易已经形成一种完整成熟的商业运营模式。木商为发展木植生意去借贷,林木经营的运作得以支撑,便可扩大生产,出于商业需要的借贷,可以增殖利润,这种借贷活动对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林木商业的发展促使了一批与之相关的借贷文书的产生,这反映了当时从事林木生产的家庭经济状况的不稳定性,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家庭的经济收益在良好的林木贸易环境中得到积极发展,但当不利因素出现影响林木经营时,借贷就作为从事林木生意的家庭的一条可选择或者更愿意选择的道路,借款可以投资继续生产,这有利于家庭经济的维持和增益。
(二)农业生产条件的限制
农业生产是清代清水江流域农民家庭的重要活动,基本决定着一个农业家庭的存亡。即便是从事林木生产的家庭,为了保障在长时段的林木成材期间的家庭生活,农民会预先栽种一些农作物来松络土性,从而使土质更益养活杉木。他们多选择麦子和玉米等农作物来松土质,这样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家庭的基本粮食需求,又能使种植杉木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种家庭生产模式被一些学者称作农林间作[7]或杉农间作[8]。家庭生计和应对各种地租赋税都离不开农业生产,当维系生存的农业耕种无法继续时,借贷成了解决家庭经济生产困难的一条途径,如例契2:
立收典田价字人石体全,为因买耕牛缺少银用无出,自己登门问到,今将土名便岁田一边典□足银二两四钱正(整)。此时揭典字不出,日后子孙揭典字出来,系是废约,二比不得意(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收田典价字是实为据。
凭中 石朝辅亲笔
宣统三年二月十四日 立[9]
清代时期,农业生产技术并没有实质性突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占据生产的主导地位。土地的耕种基本上还是离不开畜力,诸如此类直接表明为买耕牛而去借贷的文书并不罕见,这种借贷完全是出于农业耕作的需要,是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和提高家庭生产力的情急之选。对耕牛等农业工具的需求,也是个体家庭对农业生产上的一种重要投资。
二、家庭消费是借贷活动产生的主要原因
除了生产的需要,家庭的生活消费也是私人借贷活动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家庭生活消费选择借贷的情况在清水江流域较为普遍,清水江借贷文书中常常将借贷缘由简述为“缺少银用”这种消费性需求,从文书中透露的信息来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家庭消费支出的具体投向有几个方面,首先是衣食等生活必需物资的消费需求,如例契3:
立典田字人石氏乃灵乔,为因家内缺少粮食无出,自愿将土名困遂大田坎上,过路上下大小二坵,在(栽)禾五把,今自出典与本寨议学众等名下得典为业,当日面言典价元银五两一钱五分整。其田自典之后,凭性众等逐年上田分禾,不均远近,典主得银,价到赎回。恐后无凭,立此典字为据。
代笔 中 石钟英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10]
丧葬嫁娶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所用开支必然不是一个小数目,一旦家庭逢遇此类事件,一旦缺乏支持此类事项的银用,选择借贷也可以缓解家庭的开支矛盾,如例契4:
立借字人石石光福,为表弟如全葬父阴地缺少银用,自愿将土名迫已榔并高罗扒□田二坵,共在(栽)禾二十六把作抵当与本寨石芳佳名下实借本足银二十三两四钱整,利行言定每两照月加三限到本年三月内本利一并归清。如其过限不归,凭从银主照当管业,绝无异言,所借是实。
凭中 姜起□
龙礼元
代笔 石声杨
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11]
以上所例借贷与家庭的生活都紧密相关,是为了缓解个体家庭的经济困顿,所借之银并不是一种家庭用于促进生产的投资,仅仅是用于生活的消费,是一种消耗性的借贷。借贷者以土地作抵押,并不能真正缓解家庭的生存危机,一旦不能如期还清,就有可能沦为佃农或雇农,忍受地主的盘剥,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家庭的生产。
三、天灾人祸对家庭经济的破坏
清代还处于农业社会,自然环境和气候极大地影响着农业生产,一旦遇上恶劣的自然灾害和战争等原因造成的动乱,都会给一个地区的生产造成很大的损失,对一般个体家庭的更是造成无可挽回的破坏。《黎平县志》中记录了清代从顺治元年至宣统二年(1644—1910年)贵州黔东南清水江流域的黎平地区发生的战争,如清初清政府对吴三桂势力的剿抚以及清中后期血腥镇压农民的抗暴起义斗争,而山洪、疫病、蝗灾等自然灾害也发生了十余起[12]。这些灾祸严重破坏了了农业生产和社会人口增长,最终造成劳动力锐减和粮食危机的爆发,甚至演变成饿殍遍野的饥荒。经历诸如此类灾难的打击,勉强留存下来的小农家庭的生产生活必然陷入严峻的情况,这是造成借贷活动产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清水江借贷文书里就有一些明确的记录,如例契5:
立典田字约人,丙皮村徐杨素,为作木植被洪水漂流,以致已借□本无归,情愿又将土名扒干大路边田二坵,共栽禾十六把;又将土名景版田二坵,共栽禾十六把;又将土名巴版对门江边田一坵,载禾十六把,合三处四十八把。请中出典与岑湖寨石朝远名下承典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作典价文银二两零八分整,亲自面结以偿。前借其田,自典之后,本年银主上垦分禾花,此田又面限至开年四月之内卖木,照价赎回。如到限不□银价来赎,任从银主或亲□耕种、或招人耕管业,典主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典字为据。
凭中 陈宏顺
石文周
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请代笔石登扬 立[13]
例契5中,灾害造成阻断生产,直接影响到了清水江流域繁荣的林木贸易。清水江的林木主要依靠水道输运,所以一旦遇到如例契所述的洪水灾害,必定对一些木商造成很大的损失。除了商业,农业生产受灾害的打击更是致命,首先就是家庭人口劳动力重大损失,如“咸同苗民起义后被镇压后,清平县的户数与道光十七年相比,减少的并不多,但人口总数仅有道光时期的36.9%,户均人数也不到战前的一半。”[14]家庭人口减少,个体家庭劳动力遭受损失,进一步影响到家庭的劳动分工,损害了家庭的经济生产。再者因灾祸产生的借贷,造成个体家庭的债务负担增大,还要经受各种赋税的剥削,这无疑会造成家庭经济上巨大损失,那么,原本自给自足的家庭,就有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四、其他原因产生的借贷反映的家庭经济状况
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借贷原因还包括一种情况,即“账务不清”,所谓账务不清,一方面是放贷者借出银钱本利无归,迫于生计用度,反而又去向别人典当不动产换取银钱,如例契6:
立典荒屋地基字约人石奶寅,为因先年所借之帐本利无归,自愿将土名格茂地基乙(一)副,今凭中出典本寨族内石芝松、石祥云二人名下承典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典价色银十五两整,亲手收足,分文无欠,其屋地基自典之后,凭从银主耕种兰葡管业,日后典主人财两发,不均远近,价到赎取归回,二比不得异言,一典了永,无异言。今恐口说无凭,立此典字约为据。
外批:将老屋地基三间天井以边,不其内,又塘边不在其内。
凭中 石芝玉
同治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芝桂笔 立
民国八年岁次乙未年廿六日当凭石朝礼、石晚吉二人面揭契赎转[15]
另一方面,是借贷者原先就背负债务,却无力按限本利归还,而又去借贷堵偿缺口,如例契10:
立典塘字约人石氏奶继宗,为因缺少账务无甚偿还,自愿将土名已放塘一口,均禾九把,系作四股均分,本名所占三股,凭中出典与石起太公名下承典为业,当日三面议定典价元银三十一两整。亲手收回应用,其塘自典之后,恁从买主池鱼管业,倘后卖主发达,照价赎,买主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典字为据。
凭中 大科
石国瑞笔
道光廿三年四月十五日 立[16]
例契9直接说明了借贷者因放贷“本利无归”,只好典当屋地基换银用。清水江文书里,借贷者与放贷者在借贷立约时,都要明确利息,请中作证,最重要的是要写清抵押物最终若借贷者必须按期限还清本利,否则抵当物(土地、房屋、水塘等)就归放贷者“管业”。然而就搜集到的借贷文书来看,因账务借贷的行为并不是个例。造成“本利无归”而又求贷于他人的原因,客观上是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形势变化的因素,还要考虑到农村地区的多是私人放贷的现实条件,正是“由于农村缺少钱庄或其他信贷机构,乡村中的富裕者常成为村民借贷的对象。”[17]刘秋根老师在其著作《中国传统金融借贷研究》中指出,农民向私人借贷的对象包括地主、富农、商人[18]。这种私人放贷缺乏正规金融机构雄厚的资本支持,一旦遭遇变故,希望通过放贷增加家庭收入的放贷者处理不及,则要承担“本利无归”的风险,同样,借贷者为缓解家庭的收支矛盾去借贷,无力按限归还而造成账务累积,后又希望通过借贷偿还借贷,这不利于家庭的收支平衡和稳定,并不能保障家庭经济生活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清代清水江流域借贷活动的产生出自各方面的原因,家庭的生产活动和消费需求是很重要的一面。因家庭生产投资所需进行的借贷活动,能够促进家庭经济的发展,提高家庭的劳动生产力,增益收入。普遍存在于每个家庭生活中对粮食的需求以及婚娶、丧葬等社会习俗所需的耗费引起的借贷,直接体现了当地家庭消费的具体投向,整体上不利于家庭消费结构的合理化。而战乱和自然灾害引发的借贷,可以看出家庭的人口劳动力和家庭分工遭受的损害,借贷虽然能缓解家庭生存困难,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体家庭的经济危机。另外,账务问题也是清水江流域民间借贷的一种原因,突出地表明借贷这种金融活动对放贷者的家庭经济也有一定的风险,而借贷者更容易陷入一种以贷还贷的不良循环,更不利于借贷人家庭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