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族传统社会的宗族形态:组织结构与社会功能
2020-12-26宋仕平梅雨青
宋仕平, 梅雨青
(1. 三峡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2. 三峡大学 外国语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在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宗族是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组织样式,也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无论在中国的北方区域或是南方区域,都有相当数量的乡村曾是中国宗族形态的典型范例。历史上的土家族聚居地,遍布着影响程度各异的强宗大族。宗族势力与国家力量结合在一起,共同影响着土家族传统社会的发展,在乡村居民的政治参与、文化参与等活动方面,宗族组织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土家族传统社会宗族形态的组织结构
在土家族传统社会,宗族组织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以血缘为基础的血亲形态,另一种是以制度等规则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态。宋元以后,国家力量直接干预宗族组织的发展,原有的血亲形态逐步发生了改变,即由血缘群体转向社会组织。宗祠、族谱、族田、族长和族规构成了这种制度化的宗族形态[1]。
传统社会的宗族形态不是一成不变。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结构特征。同时,由于各地具体的经济因素与地理环境的影响,宗族组织又表现出类型的多样性。宋元以后,在土家族乡村社会,宗族组织是以同姓家族在聚族而居的地缘关系中建立的。同一祖先的同姓家族聚族而居,这种地缘关系形成的宗族组织,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2]。
1.宗祠:宗族组织的象征和中心
每个聚族而居的宗族,都会建立一个至几个宗祠。族必有祠,宗祠又分为总祠与支祠,全族合祀者为总祠,分支与分房各祀者为支祠。宗祠象征着有同源祖先的血缘关系,象征着宗族的团结。宗祠是一个宗族死去的祖先的“家”,宗族祠堂供奉着一部分或全部宗族的祖先灵位。所以,春秋时节祖先祭祀,全族男女老少齐集宗族祠堂,参加由族长负责主持的整个祭祀活动。
宗祠也是讨论宗族日常事务的场所。族中的所有公共事务,由族长主持会议,共同讨论商议,共同公商解决。宗祠也是宣讲乡约、执行族规的场所。如有族人违犯族规与乡约,族长酌其轻重,在宗祠当众处罚,当场裁决。
历史上的土家族地区,自宋元以后,宗祠建筑十分普遍。在恩施,田、向、覃、谭,号称当地土家族的四大旺族,传承了本族的宗族族谱,其历史源远流长。恩施地区的向姓宗祠向王庙,建于恩施城北门外,内供向王雕像,向氏宗祠之分支轮流值年主持祭典,祭祖者络绎不绝[3]。在长阳县,共建有大小宗祠51座,其中,土家族的向、田、覃、谭、刘、李、张、秦等八大姓的宗祠就占30座[4]。
资料来源:《长阳县志》,中国城市出版社1992年版,第659页。
2.族谱:宗族组织内部血缘关系维系的纽带
族谱,又称宗谱、家乘、家谱,它传承着同姓宗族的历史与文化,其记载内容是本族分支族源与世代血脉、以及族祖名讳[5]。同姓宗族的人口繁衍、迁徙与它姓宗族的相互关系,族谱都有详实可查的记载。族谱主要功能是防止同姓宗族内部血缘关系混乱,以便族人熟知本族由来与历史,掌握本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族谱也可以为族人祭祀祖先提供方便。一本族谱,就是一部同姓宗族的兴衰发展的历史,所以,族谱成为同姓宗族维系亲密关系的纽带。宗谱连结着每一个族人与始祖,它是一条牵连着族人血脉的情感纽带,也是一部同姓宗族延绵不断的宗族文化史。可以说,族谱既是宗族的族史,又是宗族的百科全书。在土家族地区,自宋元起,同姓宗族修族谱的风气日益盛行,封建宗族制度逐步成型。在土家族乡村社会,明清时期,同姓宗族修族谱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可以说,没有无谱之宗族,亦没有无谱之族人。
土家族地区,宋元以来的同姓宗族均修有族谱。据长阳县县志办公室所收存的族谱资料,长阳县宗族姓氏的派序情况如表2。
表2 长阳县宗族姓氏派序表
资料来源:《长阳县志》,中国城市出版社1992年版,第660页。
3.族田:宗族组织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宗族组织的维系与发展,需要宗祠和族谱维持宗族内部的关系,也需要族田提供宗族组织共同支出与互助所需的物质基础。修祠、修谱、义学、赡族等等涉及宗族公共利益的一切费用的筹措,都必须依赖族田收入。因此,族田成为维持同姓宗族组织传承的主要经济手段。至明清两代,同姓宗族组织均设置族田以供族内共用,“百人之族,……即谋置祠宇祭田”[6],“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7],“祠内大族,多置义田以备荒歉”[8],都说明了设置族田的风气在南方地区相当盛行。族田成了宗族制度的重要特征,完全没有族田族产的宗族组织是不存在的。
历史上的土家地区,同姓宗族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族产。例如,在湘西土家族地区永顺县的青龙村向氏、王氏、瞿氏三大宗族,都拥有数量不等的族产。向氏宗族的族产主要有公田、公山、茶子林等,每年的族产收入折价后出卖,所获收入主要用于清明会,即清明为祖先扫墓时用;王氏宗族的族产为二分地的堰塘和几分地的公田,其收入主要用于兴修水利及改善交通;瞿氏宗族的族产主要有两类:祭田(又称清明田)和庙田(又称入地亩费)。祭田约5分,年产粮食约500斤,用于每年瞿氏宗族的清明祭祖活动。庙田约2分,为瞿氏、向氏、王氏及附近村寨共同捐助,以瞿氏为主。另外,瞿氏宗族的族产还有祖坟墓地、毛土坪茶山、池塘等。其中毛土坪茶山约70亩,每年收获茶籽约8万余斤,榨得茶油1600多斤;瞿氏宗族还有一块面积约2亩的池塘作为族产,由瞿氏宗族成员管理,每年提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宗族的共有资产;瞿氏宗族的墓地约3亩,是本寨始祖瞿长林安葬之处,这块祖坟地至今仍保存得十分完好[9]。
4.族规:宗族组织的成文和不成文法典
在少数民族地区,族规是宗族权力的表现形式,它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劝谕性,全体族人都必须共同遵守,正所谓宗之有规,犹国之有法也[10]。族规分为不成文(习惯、习俗)形态和成文形态。载于家谱、族谱之中,以家训、族训、族规、族约、族范、戒条等形式存在,这些是成文形态的族规;以习惯、习俗的形式存在,属于不成文的族规形态。一般来说,族规的主要内容包涵着国家法律与社会伦理。比如,宣扬朝廷律令,以使族人知法守法;宣扬宗族观念,以维护血缘亲情;宣扬封建礼教的贞顺孝悌等观念,使其言行符合家长制的伦理要求,以约束族人。同时,族规也规定了族长的管理权限,以及宗祠、族田等管理条例。族规也常常被宗族组织称之为“家法”。
宋元以来,同姓宗族组织都制定了族规与族训,这些族规与族训都刊印在同姓宗族的族谱之中,也有一些族训与族规刻于祠堂的石柱上。例如,长阳渔峡口的《张氏族谱》所载族训共16条:“笃宗族以昭雍睦;敦孝毅以重人伦;和乡党以息争讼;尚勤俭以阜财用;重农桑以足衣食;黜异端以崇正学;隆学校以端士行;讲法律以儆愚顽;急钱粮以省催科;务本业以安民志;诫匿逃以免株连;用礼让以厚风俗;息诬告以全善良;联保甲以弭盗贼;训子弟以禁非为;解仇恨以重身命。”[11]
5.族长:同姓宗族组织事务的最高决策者
族长是同姓宗族组织的首领。家长、房长和族长构成了同姓宗族组织的权力系统。房长管理同姓宗族组织各房,族长统驭同姓宗族组织的分支。族长是宗族组织权力系统中最大集权人物,是族权的掌控者与决策者。族长的名称,各地称呼有一些差别,有称宗盟、宗长、族正的,也有称首事、理事、会首的。族长人数的设置也有一些差别,有的地方一族设一个族长,有的地方则设一正一副,也有地方设一正三副的。族长的职权主要有:负责宣讲族规、乡约以及监督族训、族规的执行;充当族人的分家、立嗣、财产继承的公证人以及族人纠纷的裁决人;主持宗族祭祀活动;负责对外交涉,作为宗族的最高代表,出面解决本族与外姓发生争执及涉及本族利益的一切事宜。
土家族地区的同姓宗族组织均设有族长一职。族长是同姓宗族组织事务的最高决策者,如定族规、正族风、续宗谱、立族产、祭先祖等涉及族中重大事项,全部由族长召集各房房长及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结果由族长予以确认,族长享有受尊敬及便利之特权。同时,族长也是重要事项的负责人,如负责旧谱的保存、新谱的续修以及有关族谱的其他事项;负责处理族内民事、刑事诉讼;负责办理全族的祭祀筹备、布置、通知等事宜;负责族中子弟的上学事宜;负责本族涉外事件的处理、宾朋的酬应、礼节之往来等事宜[12]。
同姓宗族除设族长一人外,设副族长2至5人不等。同姓宗族明确规定了族长的选举条件。例如,长阳向氏宗族规定族长的人选必须同时具备如下6个条件:(1)于国家有极大贡献,并受有荣典;(2)信用良好,热心公益,其业绩为远近族众所周知;(3)学识高深,品行端正;(4)家境殷实,经济条件优越,为本族族众所倚重;(5)德望素服,堪为全族表率;(6)服务本族公务3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家境殷实”和“德望素服”[12]。向氏宗族组织有关族长条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宗族组织而言,族长的个人品行与宗族威望至关重要,是宗族首领获得权力所需的硬性条件。
二、土家族传统社会宗族形态的社会功能
在土家族漫长的古代社会,宗族既承担了基层政权的赋役、治安与司法等管理职能,又担负基层政权的教育、互助与公共服务等自治职能。在社会结构系统中,作为联结国家与民众的组织形态,宗族组织重构了地方社会系统与国家统治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它在延续宗法关系同时,也稳定乡村社会秩序,消解了国家政权对地方社会的渗透力。
1.祖先祭祀
祖先祭祀是宗族内部定期进行的一项礼仪活动。祖先祭祀,不仅仅是通过这种集体活动强化共祖同宗、血亲血缘的观念,而且可以通过这种文化形式营造族内的和谐氛围,以强化家族与宗族内部的组织关系,维护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上下尊卑秩序,维护家庭和谐与家族团结[13]。在一些地方,如果族人违反宗族族规,他会被剥夺参与祖先祭祀的权利,这被看作是对族众的一种严重处罚方式,实际上等同于将其逐出宗族。所以,对于所有宗族成员来说,参加宗族组织的祭祀活动,是族人获得宗族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种方式。因此,祖先祭祀活动,本质上是强化宗族内部成员的认同感和凝聚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具有信仰教育与文化教育的意义[14]。
在土家族地区,各宗族组织对祖先祭祀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吴氏建始族系支谱》中的《吴氏家族规约》对祭祀活动有专门的规定,祭祀,每年分为春秋二祭,秋祭定于八月十八日,春祭定于二月十八日。如果有特别事件发生,祖先祭祀无法如期举行,族内男女老少必须齐聚宗祠,由族长会议公决延展。祭祀仪式定为拜跪礼。祭祀活动,以三房中之年长尊者主祭中龛,次长次尊者分别主昭穆龛,其余陪祭均按三房总人数分配[15]。
土家族地区的祖先祭祀可分为祠祭、墓祭和家祭三种形式。祠祭是在清明、冬至两个节气时,宗族族众聚集于祠堂内举行的一种春、秋祀典活动。有的宗族只在重阳节时祭祀,谓之秋祭,也称岁祭。墓祭,在每年的大寒日或清明举行。祭日,在族长的带领下,族人去祖先坟墓拜祖致祭。与祠祭相比,墓祭的仪式比较简单,所准备的供奉之物也少得多。墓祭时,也必须宣读正式的祭文。例如,长阳《覃氏宗谱》所载的墓祭祭文如下:“於惟某亲,某岁辞尘,魄归斯上,历有岁年。节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扫封茔,不胜追慕。谨以洁馐,粢盛祗荐岁事。伏惟尊灵,歆兹一滴,永奠无虞,福垂后裔。”[16]家祭,也称“祭家先”,在农历每月的初一、十五,以及过年时,各户于家中举行的对本族列祖列宗的祭拜活动。家祭,就其祭祀方式而言,是一种私祭活动。在有的土家族地区,家祭供奉的“家先”除本族的父系血亲祖先外,还包括土王在内。将并无血缘关系的土王与本宗族血亲祖先一并供奉的家祭习俗,反映了土家族宗族祭祀的地域性特征[17]。
2.族人互助
一般来说,在土家族地区,关于教育、互助与公共服务等要求,几乎所有宗族的族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生产和生活中,族人互相帮助是约定俗成的规范,其中主要包括扶助弱者、互相提供劳务、充实义仓、共同建设公共设施等。
聚族而居是传统社会我国农村居民居住的基本格局。一般来说,一个家族聚居在同一个村落里。这样,就必然会有一些公共设施,需要族人共同承担建设和维修的任务,例如修筑道路、打井挖渠及其村落围墙的修筑等,这自然需要族人出工出力。由于每个家庭劳动力多少不一,也有的家庭缺少劳动力,因此,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劳动能力的出力,无劳动能力的出钱。
宗族内还提倡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内人手不足的问题。农忙季节,在劳力、畜力上互相融通交换,这是宗族对族人最起码的要求。关于救助族内弱者,不仅是各宗族族规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都加以鼓励的。因为宗族对弱者的救助,无疑是对国家执行社会救助职能的替代,起着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作用。
土家族的族人互助在生产及生活领域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开展生产、生活互助,是土家族宗族组织的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其互助形式有族内“帮工”“换工”以及房族之间的经济救助。例如,遇族人家中生产出现困难,族长会主动出面邀约同族人等帮其耕种,谓之“帮工”。另外,族内某家娶亲、办丧事时,同族亲友也必须前去“帮工”。土家人称娶亲为“红会”,从请媒到迎亲,主家会主动上门请同族亲友前来帮助打理婚事。土家人称办丧事为“白会”,同一宗族内不论谁家死了人,大家都会主动来到丧主家,一来劝慰死者家属,唱孝歌闹夜守灵;二来协助筹划办理丧事,直到把丧事办完。“换工”,一般是以工换工,以工还工。“换工”的对象和时间长短,要根据生产需要决定,当挖土薅草、栽秧、打谷等农忙季节时,族内之间的换工比较频繁。个别生产面积大、劳力少的农户,无法以工换工时,也可以拿钱、粮抵还。
3.族内自治
宗族组织,是以血亲血缘为基础自然形成的较为松散的自治团体。在封建王权的权力体系中,宗族势力可以直接影响基层社会的自治效果。明清时期,宗族组织与保甲制度、里甲制度相结合,逐渐演化为乡村社会的政权组织。在封建社会,宗族作为国家组织系统向家庭延伸的一个环节,在聚族而居的乡村,宗族组织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保持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宗族组织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维持同姓宗族的内部秩序;另一方面,防止外来宗族势力的侵扰[18]。
同姓宗族内部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制定族规,严格执行族规,防止出现族内的偷窃行为以及其它侵犯族人利益的行为,营造一个较为稳定的宗族内部生活环境。如果族内发生了偷窃、破坏、赌博等行为,宗族族长一定会给予严惩,国家法律并不排斥宗族族规的严苛。
防止外来宗族势力的侵扰,实际就是宗族组织的自卫职能。通常情况下,相邻的宗族之间,可以友好相处。少数情况下,引发宗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源于地界、水利、田产、牲畜、放牧等事项。化解纠纷的主要途径是宗族之间的调解,由当事双方的族长坐在一起协商解决。
在传统的宗法社会里,一族之长是同姓宗族组织的领导者和维护者,负责和掌管宗族内部一切事务。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各宗族族长对本宗族成员的管教是相当严格的。对亵渎尊长、扰乱家礼、蔑视族权的族人可以在族内私设刑堂对其进行杖责、罚跪、罚款等;对渎乱伦常、犯法乱纪、祸及宗族的“狂妄之徒”可以直接将其捆送官府,由官府处置;对于“罪大恶极”的族人,如发生偷盗行为、寡妇通奸、少女失贞等有辱宗族名声之事时,族长可以将其打死、吊死或淹死。
宗族是通过血缘纽带关系紧紧缠绕联系起来的。宗族成员之间必须相互帮助和救济,“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的宗法观念渗透并深植于宗族成员的头脑之中,宗族血亲观念逐步成为支配宗族行为的无形力量[19]。
三、结语
在土家族古代社会,以同姓若干家庭为主体构成的宗族是其社会结构的微观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势力,直接影响甚至干预乡村居民的政治与经济、社会与文化等生活的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族组织一方面承担了基层政权的征收赋役、治安与司法等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担负基层政权的义学、互助与公共服务等自治职能。在社会结构系统中,作为联结国家与民众的组织形态,宗族组织重构了地方社会系统与国家统治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它在延续宗法关系、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消解了国家政权对地方社会的渗透力,引发了不同形式的族际冲突,成为乡村社会平稳发展的破坏性力量。
宗族组织是土家族古代社会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权力运用问题,就是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取得治理权,并以什么方式行使治理权。我们深入研究土家族传统宗族制度文化时,就会发现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宗族组织担负着重要角色,充分享有对同姓族人的全面管理权,并与乡村治理的精英人士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在土家族乡村社会结构中,宗族形态以自己特殊的政治诉求和利益表达方式,为民间营造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与保甲组织结合在一起,填补了国家行政和广大乡民之间的“权力空隙”。宗族首领与保甲组织孕育的乡村精英,成为乡村自治社会中的重要力量,这种特殊社会结构的产生既体现出国家行政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的努力,又体现出国家、地方、民众在乡村治理框架中的互动关系[20]。
同时,宗族组织又成为对抗国家控制力量的隔离墙。在传统乡村社会中,由于官民充分沟通机制的缺乏,宗族组织是村民共同分享政治生活、集体消解国家权力渗透的公共领域。自元、明土司统治以来,土家族地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颇有势力的强宗大族,他们利用宗族组织加强对族人的宗法统治,把宗族改造成封闭性的自治团体,在宗族与国家发生利益对立时,族长们又借助宗族势力来抵制国家权力,与地方政府抗衡。从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视角来看,宗族势力支配着乡村的内生权力结构,它有着与专制国家共生、同构的一面,但是它也的确存在着与国家疏离、差异乃至紧张冲突的一面。
宗族是生产力低下的小农经济同封建宗法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宗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土家族传统社会,在整合基层社会资源、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宗族组织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当社会步入商品化时代时,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迫切要求打破地区界限,在一个开放的区域,社会资源可以自由交换,封闭的宗族组织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