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
2020-12-25
在日前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国家审计署就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出报告。报告显示,扶贫领域整改问题金额约54亿元。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吹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号角,各级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作为脱贫攻坚战的重要资金基础备受人们的关注。在贯彻落实中央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中,要紧扣涉农扶贫资金管理实际,严格规范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强化专项督查,做到监督管理跟着扶贫资金走,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脱贫攻坚“刀刃”上。
报告显示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不足
扶贫资金原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然而报告显示,扶贫领域存在擅自拔高或随意降低脱贫标准、腐败和作风问题、扶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不佳等问题。报告进一步指出,一些地方对涉农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上,存在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骗取套取等问题;多数县未开展扶贫绩效评价;有42个县将扶贫资金挪用至非扶贫领域。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涉农扶持资金违规分配使用问题屡见不鲜,仅在2019年,贵州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扶贫领域问题3795个,立案3101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836人,移送司法25人,涉案金额3.1亿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对于扶贫开发的投入明显增加,增幅很大。与之相比,扶贫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机制建设稍显落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当前基层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内部也存在不少违规行为,影响财政扶贫资金安全和精准使用,如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骗取、套取和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财政部门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强化违规管理使用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有效,是财政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严格扶贫资金监管有了“尚方宝剑”
前不久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以加强资金违规管理使用责任追究为着力点和突破口,针对当前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地问责开展情况,总结梳理了十种追责情形,向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违规行为“亮剑”。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相关责任追究:1.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2.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3.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5.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6.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7.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8.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9.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10.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如被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违规行为,《办法》也明确规定,不论是哪一级财政部门,不论是哪一名干部,一旦触及,都要严格追责问责,决不讲特殊、搞例外。
把审计监督贯彻始终,为扶贫资金护好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加强审计监管,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不仅要帮助基层提升管理使用水平,更需要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把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作为提升精准脱贫成效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有效确保扶贫资金在阳光下安全运行。
要确保各类资金用在“刀刃”上,就必须不断完善监督方式,打通审计监管“最后一公里”。首先要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运行管理公开透明程度,完善县以下扶贫对象、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管。加大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还要引导扶贫对象成为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加强惩处力度,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
要想使扶贫资金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防止项目一批了之、资金一拨了之。要将绩效理念贯穿扶贫审计始终,沿着资金流向,从政策要求、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一直追踪到项目和个人,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切实把资金真正用到扶贫、用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上来,切实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宁夏回族自治区被财政部列为全国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两个试点省份之一。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指挥棒”作用,宁夏制定出台《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建立扶贫项目资金“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强化绩效主体责任,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有运用”,将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范围。
此次国家审计署报告的扶贫领域整改问题找准了病根。只要各级监督部门能“上下联动”,以零容忍的态度把监督贯彻始终,认真处置好每一条线索、每一个案件,就一定能有效形成震慑,为扶贫资金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