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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大数据产业发展回顾及“十四五”展望

2020-12-24王磊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31期
关键词:十三五数据中心发展

王磊

一、“十三五”以来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成效

“十三五”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产业发展,纷纷将其作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再造产业新优势、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大战略举措,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

(一)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完善

近年来,为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分别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由国家战略、行动纲要、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构成的、比较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正式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同年12月,工信部发布《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从国家层面对大数据产业发展进行了系统谋划。2017 年 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进一步明确了大数据产业发展路径。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大数据产业发展夯实市场微观基础。地方层面上,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从落实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出发,基本上都陆续制定了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

(二)网络和数据基础设施持续完善

“十二五”末以来,我国网络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速,为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支撑。网络基础设施方面,云网端一体化部署步伐加快,4G覆盖率不断提升,5G加速商用化,推动网络基础设施核心支撑能力显著提升。截至2019年底,全国光缆线路总长度达4750万公里,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光进铜退”趋势明显。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数量达到9.16亿个,比2014年末净增5.1亿个,同期,光纤接入(FTTH/0)端口净增6.73亿个,占互联网接入端口的比重由40.4%提升至91.3%;4G基站总数则由85万个增长至544万个,占全部移动基站的比例由24.21%增至64.68%。數据中心方面,截至2019年底,我国数据中心数量大约有7.4万个,大约能占全球数据中心总量的23%;数据中心机架规模达到227万架,在用IDC数据中心数量2213个;规划在建数据中心320个,其中超大型、大型数据中心数量占比达到36.1%。

(三)数据资源规模和增量高速扩张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以及智能终端大规模普及,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网络应用和在线经济的发展,即时通信、电子商务、网络视频、在线直播、远程教育等应用大范围降低了用户使用门槛,使得移动互联网数量流量增长迅猛,数据资源规模也快速扩张。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9.04亿人,较2014年底新增互联网网民2.5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4.5%,较2014年底提升16.6个百分点。同期,移动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8.97亿人,较2014年底新增互联网网民3.4亿人。与此同时,截至2019年底,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App在架数量达到367万款,第三方应用商店在架应用分发数量达到9502亿次;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消费达1220亿GB,相比2014年净增1199.4亿GB,是2014年的59.23倍。IDG预测,截至2020年,我国数据资源总量将达到8.6ZB,相比2016年的1.6ZB的5.38倍。

(四)大数据产业规模持续壮大

得益于庞大的用户群体、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持续累计的数据资源以及政策强有力支持,我国大数据产业加速成长。工信部数据表明,2019年我国互联网数据服务(含数据中心业务、云计算业务等)实现收入116.2亿元,同比增长25.6%,增速高于互联网业务收入4.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随着大量“上云用数赋智”和工业互联网建设提速,大数据与制造业、金融、商务、交通、健康等实体经济融合程度持续增强,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持续加快,推动数字经济规模持续增长,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数字经济体系。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分别达到35.8万亿元,其中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部分各占比20%和80%。

二、我国大数据产业在全球竞争格局中位势

(一)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基础条件良好

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在数据和网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流量和存量规模等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首先,数据和网络基础设施在硬件设施不断完善的同时,在技术和设备方面也逐渐从追随者向领军者转变。一方面,固网宽带加速普及,网络提速成效显著,助推网络用户规模和速度指标双提升。截至2019年底,我国固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4.49亿户。其中,1000Mbps及以上接入速率的用户数87万户,100Mbps及以上接入速率的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总数达3.84亿户,占固定宽带用户总数的85.4%;移动网络覆盖向纵深延伸,4G用户总数达到12.8亿户,全年净增1.17亿户,占移动电话用户总数的80.1%。另一方面,在5G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技术和设备方面,我国也在不断取得新的突破。IPlytics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在声明的5G关键专利族方面,排名前15位的声明者中1/3来自中国,其中华为和中兴分别以3147件和2561件,居全球首位和第三位;并且,从全球5G关键专利族拥有数占比来看,中国以32.97%居全球首位,韩国、欧盟、美国和日本分别以27.07%、16.98%、14.13%和8.84%紧随其后。此外,Synergy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中国超大规模数据中心数量占全球的10%,仅次于美国的38%,高于日本、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

(二)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潜力独步全球

全球范围内,发达国家网络普及率远超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则在普及率显著提升的同时,用户规模雄踞世界首位,大数据产业发展潜力优势得天独厚。从互联网普及情况来看,截至2018年,韩国、日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均接近甚至超过90%,全部进入网络社会;同期,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尽管仍落后于主要发达经济体,但在网民规模上稳居全球首位。2018年和2019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分别为59.6%和64.5%,网民总数分别为8.29亿和9.04亿,超过美国和欧洲的总和。从移动互联网普及情况来看,我国及主要经济体移动电话普及率都超过了100%,但2019年我国用户规模分别达到8.87亿,超过美国和欧洲的总和,居全球首位。同时,伴随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不断普及,我国固定和移动数据及互联网业务收入保持持续增长。2019年,我国固定和移动数据及互联网业务收入分别达到2175亿元和6082亿元。

(三)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稳居全球前列

从全球数据资源总量和流量来看,作为人口大国和制造大国,伴随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增长,再加上网络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推动我国数据资源总量和数据流量出现持续增长。IDG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据资源总量约占全球的21%,互联网数据流量约占全球数据流量的22%,成为全球第一大数据资源国家和全球数据中心。从产业规模来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数据显示,“十三五”以来,美国大数据产业市场规模始终居全球首位,但在规模增长的同时,所占份额却有所下降;我国大数据产业则实现规模和份额的双提升。到2020年,达到2192亿美元,全球占比提升至21.3%,居全球第二位;英国、法国等西欧经济体2020年达到1358亿美元,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将由12.5%提升至13.3%。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均在8%以下,地位将相对稳定。

(四)我国大数据产业政策体系更为完备

“十二五”末起,发达国家纷纷推出大数据发展战略。例如,美洲范围内,美国先后发布《联邦云计算战略》《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联邦大数据研发战略计划》等。又如,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数据经济战略”和“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英、法、、日、韩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大数据发展战略。然而,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出台方面,相对较少。相比之下,我国自2014年大数据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发挥举国优势,自上而下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框架,制定了从数据安全到数据利用、从人才培养到技术创新、从市场构建到产业发展等更加全面更加完备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为大数据产业实现长足发展创造了良好政策环境。

三、“十四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展望

作为数据资源大国,随着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和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张,无论是短期来看,还是从中长期来看,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潜力和动力都十分强劲,势必将进一步巩固在全球大数据产业竞争格局中的优势地位。

第一,抗疫对大数据产业发展产生实质性促进作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对我国乃至全球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冲击。然而,对大数据产业等数字经济发展而言,疫情无论是从短期来看,还是从长期来看,都产生了加速器和催化剂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

从短期来看,疫情对大数据产业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抗疫过程中,大数据、云计算等无处不在,在物流调度、信息传递、远程指挥、疫情预警、远程诊断、健康监测、形势分析、在线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在农业、制造业、能源产业、生活服务、交通物流、科教文体、金融服务、医疗健康等行业生产恢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进一步夯实了大数据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二是疫情期间,保持社交距离和人流管控等疫情防控要求,使得众多人们居家生活办公,延长了网民的在网时间和网络应用使用规模和频率,催生或壮大了在线会议、在线教育、在线购物等众多无接触经济,推动了数据消费、信息消费等众多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发展,进而拉动数据资源存量和流量的飞速增长。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网民每周上网时长明显增加,达到30.8个小时;同期,互联网及手机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网络视频、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等众多应用的用户规模都保持着高速增长,使用率普遍提升,为电信和平台企业积累用户数据资源,进行数据业务创新,带动数据中心等新基建产业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创造了条件。

从长期来看,由于疫情的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政府、企业和用户对大数据的认知和作用产生更深刻的印象,对经济社会发展思维产生革命性影响。一方面,疫情期间在线生产和生活方式可能永久改变,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等在线经济的偏好,形成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服务的持久需求,为其发展提供需求侧拉动力。另一方面,疫情还使得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数据中心、云计算、宽带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更加注重加快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改进社会治理,从而为大数据产业长远发展注入内生动力。

第二,“十四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整体规模和竞争力仍将持续跃升。得益于我国良好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基础、要素资源禀赋、产业政策环境等因素,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催化加速,“十四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迎来一系列新的战略机遇和重要支撑,例如,中央和各地加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更加重视“上云用数赋智”,推进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步伐“双加速”。可以预见,在进一步补齐与发达经济体在技术、数据利用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和短板,这些良好的条件都将助力我国大数据产业在产业规模、技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实现新的跨越。

四、进一步推进我国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举措

(一)加快打破数据孤岛和壁垒,促进数据高效配置

一是继续深化落实数字中国、国家大数据等重大发展战略,倡导开放共享理念和实践。建立推进开放政府数据战略的领导、组织、决策、协调和推进机制,提高政府数据开放的战略优先性。二是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制度建设。自上而下,明确开放共享的数据目录、技术标准以及平台建设思路,加强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打造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三是着力破除妨碍数据开放共享的体制机制障碍,统筹规划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大数据标准体系,形成一套完善的数据开放共享機制。四是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统一数据格式和标准,多渠道多方式开放共享数据资源,让数据好找、好看、好用,实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最优化。五是实施政府大数据工程,推进大数据综合实验区建设,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制度,营造快速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数据资源大规模高效利用。

(二)加强大数据核心技术研发,完善大数据产业链

一是激发创新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数据创新支持政策。二是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整合政产学研用资源优势联合攻关,研发大数据采集、存储、管理、计算、分析、应用和可视化等关键技术和底层技术,形成一批专业化工业大数据产品和工具,推动大数据技术和产品在工业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应用。三是结合工业、农业、金融、旅游、运输、教育、医疗、航空航天等行业应用特点,研发大数据分析、预测及决策支持等智能数据应用技术,推动各行业实现数据驱动型发展。四是突破面向大数据的新型计算、存储、传感、通信等芯片及融合架构、内存计算、高速互连、亿级并发、EB级存储、绿色计算等技术,加强软硬件协同发展,形成以核心技术为中心、硬软件相结合与应用和服务相融合的大数据全产业链及生态系统。

(三)加大数据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全社会数字素养

一是创新大数据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校加强合作,重点培养金融大数据、农业大数据、工业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等融合型专业化人才以及具备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商业模式创新、资本运作、创新创业等多学科知识的跨界复合型人才。二是鼓励高校设立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专业化数据工程师等大数据专业人才,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三是打造“人才超市”和人才供需对接平台和政策配套体系,有针对性引进国内外大数据行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大数据人才自由流动,促进大数据知识向社会扩散外溢。

(四)完善大数据治理规则,提升大数据治理能力

首先,加快完善大數据治理的相关规则和制度建设。研究部署数据开放、保护、利用、交易、流通、产权、使用等方面的治理规则,研究建立大数据产业统计和标准体系,建立数据共享和对外交流的安全审查机制,实现对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府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最大程度开放。其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数据市场体系。着力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数据价格形成机制,打破大数据市场分割,完善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探索大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方式,开展大数据衍生品交易。第三,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和平台多方参与的大数据治理机制,加强对各种数据滥用行为、数据隐私泄露、数据安全等问题的协同治理。此外,加快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大数据政策国际协调,构建完善的大数据跨境流通安全保障体系,在实现对核心数据的控制,切实维护好大数据主权的同时,促进大数据高效自由流动。最后,支持国内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企业和产品。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AJY013)〕

(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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