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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王位继承法再探析

2020-12-24李玲玲杜勇

中州学刊 2020年11期

李玲玲 杜勇

摘 要:西周实行嫡长子继统法,是学界的普遍共识。但也有学者认为,西周初年周公并未创立嫡长子继承制,而是把先周时期的“兄终弟及”改变为“一继一及”制,直至春秋战国之交嫡长子继承制才正式确立。然细考史实,太王迁岐后,周邦继统法是立子以贤,直到武王卒后成王继位,周公摄政七年致政成王,终使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全国施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立嫡制并不绝对排斥择立庶子,太子死或王后无嫡,即可择立庶子中的贵者或长者继位。同时,先王死后无子,制度上亦可兄终弟及,但逆制性的兄终弟及则是对法定继承制度的违忤与破坏。经过周公改制创立的更为完备的嫡长子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国家安定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西周;东周;嫡长子;兄终弟及

中图分类号:K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11-0112-06

西周初年,经过周公改制创立的嫡长子继统法,不仅成为周代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这是王国维发表名文《殷周制度论》以来,人们不断深入研究形成的一种共识。但也有学者认为,周公对继统法的创新不过是把先周“兄终弟及”制改变为“一继一及”制,嫡长子继统法在春秋战国之交才正式形成。①这可能是对相关史实的误解。本文拟就西周创立嫡长子继统法的有关问题再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周邦从立贤到立嫡的演变

周朝立嫡制度的设立,经历了从立贤到立嫡的演变过程。太王迁岐前的情况不明,迁岐后则一度实行立贤制。据《史记·周本纪》记载,古公亶父欲以少子季历继位,以便再传季历之子昌,故曰:“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②长子太伯以及虞仲心知其意,于是远徙江南,亡如荆蛮,文身断发,以让季历。这一做法,使古公亶父摆脱了传统和习惯的束缚,对君位继承人的选立如愿以偿。这是周人居岐时代第一次立子以贤。

第二次立子以贤是文王以武王发为储君。《史记·管蔡世家》记载,武王同母兄弟十人。长子曰伯邑考,次曰武王发,“文王舍伯邑考而以发为太子。及文王崩而发立,是为武王。伯邑考既已前卒矣”③。表明武王发的长兄伯邑考健在时,文王即已立发为太子。也有学者据《礼记·檀弓上》“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④,认为此“以立子不立孙而言,伯邑考早死,而文王以发为嗣也,非生时废长之谓”⑤。细绎《礼记》文意,“舍其孙腯”而腯犹在,“舍伯邑考”则伯邑考亦应在世,只是未至武王继位即先死去。这是周人又一次打破惯例,选贤以立太子。

古公亶父和文王立子以贤,其实与其兴周大业有关。《诗·鲁颂·閟宫》云:“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⑥古公亶父迁居岐下,怀抱“翦商”之志,故重立贤。文王在位五十年,不懈推进东进克商事业,立储不选贤无以竟其功。所以这一时期周人立贤不立长的继统法,是与殷人判然有别的。

武王克商以后,王位继承法由立贤开始向立嫡转变,标志性事件是成王的继位与即政。武王病重期间,面对当时严重的政治形势,曾设想“乃今我兄弟相后”⑦,即让明达有智的周公弟及王位,但周公不肯接受。或许周公对于巩固政权有更为长远的考虑,武王放弃了立贤的提案,“命诏周公旦立后嗣,属小子诵”⑧,最终以诏令形式宣告西周国家实行嫡长子继统法。经过周公东征平叛、封藩建卫、营洛迁殷、制礼作乐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后,国家初步安定下来。周公便在摄政第七年,致政成王。这一做法无异于宣示天下,嫡长子继统法必须成为西周坚守不渝的政治制度。王国维对此评论说:“当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胜纣,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摄之,后又反政焉。摄政者,所以济变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居摄,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家、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所阻矣。”⑨

嫡长子在周初文献中又称“元子”。《尚书·召诰》载召公说:“有王虽小,元子哉!”⑩“王”指成王,“元子”言其嫡長子身份。《尚书·顾命》载成王临终前,命召公、毕公率诸侯辅佐太子钊,“用敬保元子钊,弘济于艰难”[B11]。此称康王钊为“元子”,同样是立嫡长为太子。此外,诸侯的嫡长子亦称元子。如《诗·鲁颂·閟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B12]此“王”指成王,“元子”指周公嫡长子伯禽,这是提议分封伯禽为鲁侯,被载入《閟宫》诗中。值得注意的是,周人思想观念中的元子,不仅是王的嫡系血亲,而且代表上天的长子。《尚书·召诰》记召公说:“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B13]是说皇天上帝改换了元子,终结了殷的国运。召公称成王为元子,要求“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B14]。周公称成王为“天子王”[B15],强调王是天之元子,只有元子才堪称天子。这种对嫡长子神圣地位的理论包装,表明周人从实践到观念的不同层面,都在大力强化嫡长子继统法,力图使之成为周朝安邦定国的一大法宝。

二、周朝嫡长子继统法的制度内涵

对于嫡长子继统法的制度内涵,过去人们的理解主要依据《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的说法:“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B16]实际上,下面几条材料亦须注意: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穆叔说:“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均)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B17]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说:“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適(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B18]

《礼记·檀弓上》:“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B19]

固然《春秋公羊传》的说法最具概括性,也真实揭示了周代嫡长子继统法的精髓。但只有结合其他相关材料,才能对西周嫡长子继统法的制度内涵作全面深入的了解。这里就从“立嫡”与“立子”(立庶)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以说明西周嫡长子继承法的基本规则。

1.立嫡

立嫡是周代王位继承制的基本规则,是决定其他继承路线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殷人传子制的根本所在。

立嫡首先是立嫡长子。商朝的王位繼承不限于嫡长子,凡嫡子不分长幼,都有同等的权利和资格继承王位,因而在武乙、文丁之前,兄终弟及是其主要的继承方式。周代的嫡长子王位继承法极大地缩小了候选人的范围,“立嫡以长不以贤”,就是不分贤愚,也不考虑治国能力的大小,只有符合嫡长子这一条件,才有继承王位的法定资格。西周一代,除孝王因特殊情况是弟及王位外,其他均为嫡长子继位。并非像有的学者说的那样,是“一继一及”制。[B20]彘之乱中,召公即使牺牲自己的儿子也要把太子靖保护下来,即是出于对嫡长子继统法的苦心维护,而不是厉王革典把一继一及制改变为嫡长子继统法带来的严重后果。[B21]东周时期礼崩乐坏,虽然各种政治制度无不受到冲击,但正常情况下的弟及王位也只有周定王、显王二人,王位继承始终以嫡长子为主。至于周王室以外的诸侯或其他贵族,也都奉行立嫡制度。如《史记·鲁周公世家》载:“宣王爱戏,欲立戏为鲁太子。周之樊仲山父谏宣王曰:‘废长立少,不顺;不顺,必犯王命;犯王命,必诛之。故出令不可不顺也。令之不行,政之不立,行而不顺,民将弃上。夫下事上,少事长,所以为顺。今天子建诸侯,立其少,是教民逆也。若鲁从之,诸侯效之,王命将有所壅;若弗从而诛之,是自诛王命也。诛之亦失,不诛亦失,王其图之。”[B22]周宣王干预鲁国君位的继承,废长立少,受到樊仲山父的谏阻,说明嫡长子继统法是周朝“王命”,诸侯国亦须遵行。

其次是立嫡孙。嫡长子死,立嫡孙,是立嫡制的向下延伸,也是嫡长子继统法的基本规则之一。西周王位继承未见其例,东周王室仅有一例。《史记·周本纪》说:“平王崩,太子洩父蚤死,立其子林,是为桓王。桓王,平王孙也。”[B23]据《左传》哀公二年载,卫灵公死,以太子奔晋,立嫡孙辄,是为出公。《礼记·檀弓上》载,鲁国贵族公仪仲子死后,不以嫡孙作为继承人,而是传其庶子。因此檀弓大惑不解,说是“未之前闻”。子游就此事问孔子,孔子也认为是不对的,应该“立孙”。郑玄注云:“公仪盖鲁同姓。周礼適(嫡)子死,立適孙为后。”[B24]都反映了周代王位继承制有太子死立嫡孙的条例。

2.立庶

《公羊传》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此“子”是指与嫡长相对应的广义上的庶子,包括嫡长同母弟和其他庶妻之子。择立庶子的原则:一是“立贵”,即只认身份贵贱,不拘年龄长幼。二是“立长”,即在庶妻身份贵贱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庶子年龄长幼作为择立的标准。

首先是立贵。嫡长子以外的庶子,最贵者当首推嫡夫人之子,次则为庶妻贵者之子。当然在具体操作上,也可能考虑年龄问题,但不构成择立的前提。具体说来,“立贵”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立嫡长子同母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穆叔说:“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均)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B25]穆叔为鲁大夫,又名叔孙豹。时鲁襄公死,无嫡夫人,季氏立襄公妾敬归之子子野为太子,三月后子野未继位死去。又立敬归之娣齐归之子公子裯,是为昭公。穆叔依据古制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子野既然无同母之弟,就应选择年长的庶子来继位,而不是年仅十九岁的公子裯。穆叔所言“古之道”,当然不是其他王朝的治道,而是武王克商以后诸侯国应该遵守的朝廷“王法”。按照穆叔所言,太子死后立太子母弟是第一选择,“无则立长”。择立太子同母弟为储,周王室未见,诸侯国中偶有其事。如卫釐侯时,太子共伯余早卒,则以其弟和为太子,后为卫武公。《史记·卫世家》载,太子共伯余在釐侯死后被其弟和所杀。司马贞《索隐》辨其误云:“季札美康叔、武公之德。又《国语》称武公年九十五矣,犹箴诫于国,恭恪于朝,倚几有诵,至于没身,谓之睿圣。又《诗》著卫世子恭伯早卒,不云被杀。若武公杀兄而立,岂可以为训而形之于国史乎?盖太史公采杂说而为此记耳。”[B26]故《诗·鄘风·伯舟》序称“卫世子共伯早死”应无可疑,卫武公即是在共伯余早死的情况下被立为太子的。

第二种情况,是立庶妻贵者之子。“太子死”别无母弟,或“王后无嫡”,则须择立庶妻之子,择立的原则是“以贵不以长”,即庶子生母地位高的优先,年龄长幼不在考虑之列。汉代公羊家说:“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姪娣;嫡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无子,立左媵姪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皆所以防爱争。”[B27]此言“立子以贵”不包括嫡长子的同母弟,其实是不全面的。而庶子的贵贱等级不仅有生母左右媵的区别,还有嫡姪娣、左右媵姪娣的区别,具体实施又有质家(尚实)与文家(尚礼)的区别,看似周密,实则以想象成分居多,未可尽信。择立贵庶子为太子,亦极罕见。东周景王在世时,太子寿早卒,又立王子猛为太子。但王子猛并非穆后所生,与王子朝同为景王庶子。尽管王子朝是“长庶子”,但继为太子的却是王子猛。从《史记·周本纪》称“国人立长子猛为王”来看,猛为长子,自非太子寿之母弟。至于是否为穆后随媵的姪娣之子亦无从判断。但可以肯定,“猛之母贵于子朝母,故景王立猛为太子也”[B28]。

其次是立长。长即长庶子,指庶妻众子中的年长者。按照《公羊传》“立子以贵不以长”的说法,长庶子应非王位继承的候备人选。但穆叔和王子朝均有言及,还涉及具体的操作过程,即长庶子年龄相当就选择贤能者,贤能相当就用占卜来决定,显然是有事实依据的。不过细加分析,庶子以年龄长幼或生母贵贱来择立太子,这两种标准是相互矛盾的,不可能同时并用。大概只有在庶妻众多,其贵贱等级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此项原则。王子朝特别强调“立长”,不言“立贵”,与他身为长庶子有关。周景王死后,王子朝借其私爱,发动叛乱,与王子猛、王子丐争夺王位,一度自立为王,数年后归于失败。他在外逃奔楚的路途中,对全国诸侯发布文告,寻求支持,申明“立长”的合法性。但从史实看,“立长”在两周王室从未发生过,诸侯国亦不多见。鲁庄公死,夫人哀姜无子,立其长子斑,不及三月,即被庆父杀害,是为一例。又《史记·鲁周公世家》载:“惠公卒,长庶子息摄当国,行君事,是为隐公。初,惠公適夫人无子,公贱妾声子生子息。息长,为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夺而自妻之。生子允。登宋女为夫人,以允为太子。及惠公卒,为允少故,鲁人共令息摄政,不言即位。”[B29]太子允年少,由长庶子息摄政,是为鲁隐公。其事与“立长”略相近似。《左传》襄公二十三载,鲁国“季武子无適子,公弥长,而爱悼子,欲立之”[B30]。季武子与家臣申丰商议,欲以立贤为借口,立年少的悼子,不立年长的公弥。申丰不予认可,后在臧纥的支持和运作下,悼子得以继立。这是说大夫之家若无嫡子,也是需要优先考虑“立长”的。

上面通过相关资料和史实的分析,可以看出周代王位继统法的制度内涵:一是由嫡长子继承王位是基本规则。二是太子死,须择立贵子。贵子以太子同母弟具有优先继承王位的权利,次则为庶妻中地位最高者之子。三是在不具备立贵的条件下,则须立长庶子,并辅之贤德和占卜来决定。四是太子早死若有嫡孙,则以嫡孙继承王位。以此看来,《公羊传》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虽在修辞上过于注重对仗,未能包括周代继统法的全部內容,但还是深刻阐释了周代继承制度的基本内涵。

三、两种性质的兄终弟及

前文分析周人嫡长子继统法的制度内涵,主要涉及父死子继问题,子继以嫡长为主,庶子继位只是一种补救措施,不包括兄终弟及条例。但事实上,“大人世及以为礼”,[B31]“世”即父子相传,“及”即兄终弟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周王室或诸侯国内,兄终弟及并不鲜见,大体可以分为体制性和逆制性两种情形。

1.体制性的兄终弟及

人的生育能力或寿命长短,都是自己无法控制的。即使尊如王者,也不可能避免无子胤,或未得子即先谢世。尽管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比较小,但一旦发生,君位传承必于昆弟。

《史记·吴太伯世家》说:“太伯卒,无子,弟仲雍立,是为吴仲雍。”[B32]又如《史记·春申君列传》记李園女弟对春申君说:“今君相楚二十余年,而王无子,即百岁后将更立兄弟。”[B33]也是说君死无子,当立兄弟。这种情况实际与“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的条例相近,不同之处只在于所立是王储之弟还是先王之弟,但本质上并无多大差别。

西周王室弟及王位者仅孝王一人,此与先王无后的情况不同,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史记·周本纪》云:“共王崩,子懿王囏立。”“懿王崩,共王弟辟方立,是为孝王。孝王崩,诸侯复立懿王太子燮,是为夷王。”[B34]所言孝王为共王之弟,夷王叔祖,其王位传承世所罕见,却为不少著作所采信。然《世本》[B35]、《史记·三代世表》称,孝王为懿王弟,夷王为懿王子。此说不仅更合事理,而且为清华简《摄命》显示孝、夷为叔侄关系所证实。懿王统治之时,外有犬戎之患,内则权臣是忧。可能出于应对这种复杂政治局面的需要,懿王决定不让年幼的太子继位,而是暂由孝王执掌王政,以济时艰。[B36]周孝王以懿王太子年幼,继立为王,死后归政于太子。此与周公摄政、共和行政相类似,是以嫡长子继统法为前提的一种过渡性变通办法,尚不构成体制上的根本冲突。

东周有两例兄终弟及,或与先王无子有关。《史记·周本纪》:“襄王崩,子顷王壬臣立。顷王六年,崩,子匡王班立。匡王六年,崩,弟瑜立,是为定王。”[B37]又记“烈王崩,弟扁立,是为显王”[B38]。显王弟及王位的原因不明,但定王弟及王位可能与其兄匡王无子有关。从襄王死后,顷王、匡王相继在位的时间都很短暂来看,匡王继位时年龄不会很大,或未婚,或无子,都是可能的。

诸侯国中也有类似情况,如蔡桓侯卒,以其无子,“蔡人召蔡季于陈”[B39],“蔡季”即桓侯之弟哀侯献舞。又《史记·楚世家》说:“肃王卒,无子,立其弟熊良夫,是为宣王。”[B40]

大夫之家亦有类似情况,如“甘简公无子,立其弟过”[B41]。这种受自然法则制约的情况,属于制度性的兄终弟及。

2.逆制性的兄终弟及

东周时期弟及王位的情况较西周为多,发动叛乱以武力夺取王位的事例时有所见,这些都不是制度性的兄终弟及现象。如王子猛继位数月即死,其弟王子丐(敬王)与王子朝激烈争夺王位,获得成功。周思王、考王相继弟及王位,也是杀兄自立的结果。

同周王室一样,诸侯国亦有兄终弟及的事例发生,其中尤以鲁国和宋国较为突出。有人据以认为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在春秋战国之交,[B42]则未必符合事实。

先说鲁国。春秋时期,有“鲁不弃周礼”[B43]、“周礼尽在鲁矣”[B44]等说法,而礼制最重要的是国家政制典章,必须从根本上与中央王朝保持一致。《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庄公之弟叔牙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B45]这是不能证明鲁国此时尚未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在此之前,周宣王要立武公少子戏为太子,大臣樊仲山父就明确指出:“废长立少,不顺;不顺,必犯王命。”[B46]与立少相对的是立嫡长子,这是先王之命,即国家由来已久的政治制度,是不能背逆的。周宣王不听劝谏,一意孤行,结果导致其后鲁国公子对君位的激烈争夺。少子戏(懿公)继立后九年,其兄括之子伯御杀懿公自立。周宣王举兵伐鲁,杀伯御,立戏弟称,是为孝公。这是周宣王自乱政制带来灾难性后果。尽管如此,其后鲁国君位传承仍以立嫡为主,像襄仲杀嫡立庶等恶性事件只是个别现象。

不过,在懿公之前,鲁国君位继承确实呈现出似有规律性的一继一及现象,然事出有因。《史记·鲁周公世家》说:“鲁公伯禽卒,子考公酋立。考公四年卒,立弟熙,是谓炀公。炀公筑茅阙门。六年卒,子幽公宰立。幽公十四年,幽公弟杀幽公而自立,是为魏公。魏公五十年卒,子厉公擢立。厉公三十七年卒,鲁人立其弟具,是为献公。献公三十二年卒,子真公濞立。”“三十年,真公卒,弟敖立,是为武公。”[B47]从中可以看出,魏公是杀兄自立,献公不知何故由鲁人所立,均非制度使然。至于炀公与武公何以弟及,情况不明。有学者推断炀公之立或为外在力量干预的结果,而武公之立有可能是真公无子所致,[B48]是有道理的。尽管这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继一及”的传位局面,但这并非真正的鲁之常,尤其不是制度之常。因此,叔牙所谓“一继一及,鲁之常也”,不过是以表面现象作为悖逆制度的借口,欲让同母长兄庆父继位。结果被季友以庄公之命酖杀,却找不到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由此可见,叔牙的话不能作为鲁国前期实行一继一及制的有效证据,也不能由此推定周邦上下都实行“一继一及”制。

宋国君位的弟及现象,立国之初即有发生。微子启是首任封君,死后由其弟微仲衍继位。郑玄以为这是遵行“殷礼”,实为太子早死,嫡孙年幼不足以治理这个新建的殷遗民国家,故微子传位于弟。微仲之后,一直是传子制。三传至湣公后,“弟炀公熙立,炀公即位,湣公子鲋祀弑炀公而自立,曰‘我当立,是为厉公”[B49]。厉公之所以自认为当继君位,是因为炀公为先君之弟,他为先君之子,传位嫡长子符合继统法的规定,这是他弑叔夺位的法理依据。春秋初年,宋宣公临死前,决定由其弟和继位,他认为:“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B50]这话原则上没有错,因为嫡长子继承制不可能绝对排斥兄终弟及,从这个角度看当然是“天下通义”。但是,作为制度性的兄终弟及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太子早死或先君无后,否则即是违制行为。宋宣公本有太子与夷,却要立弟为君,所谓“天下通义”就成了掩饰他违制的说辞。由于权力被凌驾于制度之上,宋宣公传位弟和(穆公)的计划得以实现,但影响极坏,致使宋国君位争夺长期持续,政治上一片乱象。司马迁评论此事说:“春秋讥宋之乱自宣公废太子而立弟,国以不宁者十世。”[B51]

除鲁、宋二国外,其他诸侯国亦有兄终弟及现象。周孝王时,秦人先祖大骆有二子:“非子”与“成”。成为嫡子,非子为周朝养马有功,孝王欲以为大骆嫡嗣。由于申侯反对,便封非子为秦附庸,“邑之秦,使复续嬴氏祀,号曰秦嬴。亦不废申侯之女子为骆適(嫡)者,以和西戎”[B52]。孝王欲对秦部族以庶代嫡,因遭反对作罢。古本《竹书纪年》载:“(周夷王)三年,致诸侯,烹齐哀公于鼎。”[B53]齐哀公“荒淫田游”[B54],严重违背礼制。夷王召集诸侯,对齐哀公公开审判,施以酷刑,得到诸侯拥戴。但是,周夷王烹杀齐哀公,立其弟静(胡公),亦属违制行为,致使哀公同母少弟山率其党人袭杀胡公而后自立。周宣王时,因其私爱,干预鲁国的君位继承,“废长立少”,也给鲁国君位传承带来曲折与动荡。

由此可见,周代王室或诸侯国的兄终弟及现象,有的是严守制度的,有的是违制的,不能不加分析来看待。尤其违制的兄终弟及,有的与周天子自乱家法、违逆礼制有关,有的则与少数野心家破坏礼制、篡权谋位有关,不能认为这是嫡长子继统法在孕育过程之中,与旧制度反复交锋的表现。

四、结语

从长时段的历史发展趋势看,商朝王位继承路线由兄终弟及最后向嫡长子继统法转变,周人从最初的立子以贤也向克商以后的立嫡以长的转变,致使周初成为这一制度的历史拐点,嫡长子继统法由此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延续长达三千年之久。虽然此后仍有兄终弟及的情况发生,但并非完全制度意义上的兄终弟及。可以说,西周初年即已实行立嫡以长的继统法,之后的兄终弟及制度只是辅助性的制度。至于东周时期出现的兄终弟及现象大多是违制行为,并不说明嫡长子继承制在春秋战国之交才正式确立。

注释

①[B20][B21]王恩田:《重论西周一继一及继承制——王国维〈殷周制度论〉商榷》,《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②③[B22][B23][B26][B29][B32][B33][B34][B37][B38][B40][B45][B46][B47][B49][B50][B51][B52][B53][B54]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第115页、1563、1527、150、1591、1528—1529、1446、2396、140—141、155、160、1720、1532、1527、1525—1526、1621、1622、1633、177、141、1481页。

④[B31]王文锦:《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第54、4768、4768、258页。

⑤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六),新世界出版社,2009年,第2251页。

⑥[B12]周振甫:《诗经译注》,中华书局,2010年,第501、502页。

⑦⑧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75—478、485—486页。

⑨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外二种),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90、300页。

⑩[B11][B13][B14][B15]屈万里:《尚书集释》,中西书局,2014年,第178、237、177、181、226页。

[B16][B27]《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一,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第4768页。

[B17][B18][B25][B30][B39][B41][B43][B4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1185、1478、1185、1078、149、1334、257、1227页。

[B19][B24]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163页。

[B28]竹添光鸿:《左氏會笺》(四),巴蜀书社,2008年,第1980页。

[B35]《礼记·郊特牲》正义引《世本》云:“懿王崩,弟孝王立。孝王崩,懿王大子燮立,是为夷王。”另《毛诗正义·民劳》引《世本》云:“恭王生懿王及孝王,孝王生夷王。”后说有误。

[B36]杜勇:《清华简〈摄命〉人物关系辨析》,《中原文化研究》2020年第3期。

[B42]王恩田:《从鲁国继承制看嫡长制的形成》,《济南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又:《重论西周一继一及制度》,《济南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黄灼耀:《周代继承制度志疑》,《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B48]李衡梅、梁方健:《“一继一及”非鲁之常说》,《齐鲁学刊》1999年第6期。

责任编辑:何 参

The Analysis of the Succession System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Li Lingling   Du Yong

Abstract:It is widely known that the succession of the eldest son by wife was practiced 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However,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Zhou Gong did not establish the lineal primogeniture system and the succession to the throne was the alternation of son′s succession and brother′s succession. The succession of the eldest son was officially carried out at the turn of the Chun Qiu and Zhan Guo era. However, the historical facts show that after the Tai Wang migrated to Qi Shan, the state followed the rule of selecting the capable prince as the successor. When Cheng Wang succeed to the throne, Zhou Gong held the supreme power of the state. Seven years later, Zhou Gong returned the supreme power of the state to Cheng Wang, which marked the formal establishment of the lineal primogenitur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ineal system did not absolutely exclude the selection of concubine′s children. If the crown prince died or the queen had no legitimate son, the noblest or the oldest of the concubine′s children could inherit the throne. If there were no son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late king, the late king′s brother could inherit the throne institutionally. That the throne was passed from the older brother to the younger brother outside the system was destructive to the legal succession system. After the perfection of Zhou Go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eldest son by wife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ou Dynasty to a certain extent.

Key words:the Westen Zhou Dynasty; the Eastern Zhou Dynasty; the lineal primogeniture system; the younger brother succeeded his elder br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