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共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路径
2020-12-24龙静云吴涛
龙静云 吴涛
摘 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多元主体共建是指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道德水平为目标,由政府主导、社会与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建设新时代公民道德的活动与过程。其内在逻辑理据在于,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已经由治理走向善治;传统社会向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转型;社会发展的共享性与责任分担、责任共担密切相关。新时代公民道德多元主体共建的要义是由多元主体的责任分担向各主体的责任共担跃迁,并使多元主体在二元协同合作的基础上向三元协同合作迈进。而三元协同合作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的发力,还需要法治和制度条件、伦理和精神条件、现代技术性条件来提供保障。
关键词: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多元主体共建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11-0092-08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0月印发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目的是促进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平整体达到新高度。“纲要”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任务,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①笔者以为,要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与要求,卓有成效地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就必须建构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多元主体共建”模式,以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独到作用和主体间的协同共建作用。
一、新时代公民道德多元主体共建的逻辑理据
所谓“多元主体共建”,顾名思义,就是指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设。据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多元主体共建”,就是指新时代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必须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建设,是不同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和协同合作的一种模式。其内容包括政府主导和谋划;社会组织协同、支持和落实;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和实践这三种力量的有机协调与合作共建。“多元主体共建”的内在逻辑理据在于以下几个维度。
1.理论的维度
从理论的维度看,新时代我国的社会治理已经由治理走向善治,这其中就包括公民道德问题治理和善治。
治理一词,英文为: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本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一直以来与统治(government)交叉使用。按照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的定义,治理就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社会事务的各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②此后,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于现代政治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治理理论。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随着现代社会结构与运行方式的深刻变化,原有的政府管理与市场法则的弊端,如“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不断发生,任何单方面的管理行为难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正如库伊曼所言:“不管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③这说明,尽管现代社会依然允许个体行动者、单个部门运用有效工具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但他们并不具备独立解决复杂性社会的复杂性问题的知识与能力,这就需要各个主体协同合作才有可能对复杂性社会问题予以破解。由此不难看出,治理就是多元主体为现代社会复杂问题提供解决之道与科学方案。从价值维度看,治理的目的无疑是追求“治理之善”。
那么,何为“善治”呢?毋庸讳言,善治与治理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善治又不等同于治理。诚如俞可平教授所指出的:“作为现代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善治指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過程和治理活动。它是一种官民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④可见,善治就是“良好的治理”或“最优的治理”,其现实体现是治理过程与活动实现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⑤据于此,笔者以为,治理与善治之间的关系应视作唯物辩证法中“工具”与“价值”的关系。具体而言,治理是工具,善治是目的;治理是善治的实现方式与路径,善治是治理追求的价值目标。
善治作为治理追求的价值目标,一方面,它要求政府、社会、个体通过彼此间的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将各自手中所拥有的资源、知识、能力等进行有机的汇合与整合,以形成和谐的治理关系网络;另一方面,它所指向的是政府、社会、个体在整合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治理方案,以齐心聚力共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建构起良性运行的国家和社会秩序。《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道德建设既要靠教育倡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社会管理、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有力惩治失德败德、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要组织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断净化社会文化环境。”⑥这就充分说明,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以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而道德问题治理的含义之一是指“执政党和政府如何协同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综合运用市场力量、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力量、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引导力量以及伦理道德的教化力量,来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道德问题,为国家的有序与健康发展创造和谐环境与良好‘生态的能力”⑦。因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必然包含着道德问题的治理并遵循治理理论逻辑,借由新时代公民道德问题的治理走向新时代公民道德的善治。
2.历史的维度
从历史的维度看,我国社会已经发生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深度转型,这一点决定着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主导模式只能是“多元主体共建”。
一般认为,传统社会中君与民、国与民的关系是君为主、民为客,国为大、民为小。正因如此,民众参与公共事务在政治上不具有合法性。在现代文明的发展中,传统社会已经被深度解构,人的现代公民身份已然确立,民主和法治社会正在形成,个人在国家与社会中的权利、地位和价值日益凸显,“公民”的发展逻辑必然是“因公而大”,公民因具有公共意识必然会超越个人维度而走向社会与国家,进而追求创造公共价值与社会公共善。也因此,民与国之间的实践性关系演绎,在根本上决定了民是“公民”还是“私民”,又决定了社会是“传统”还是“现代”。而现代公民身份的确立,标志着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论已经过时,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彰显。
公民身份地位确立所带来的积极效应是,以公民为基本单位组成的社会组织获得蓬勃发展,公民的主体性、主动性、创造性显著增强,公民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极大提升以及社会资本快速积累,这些无疑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对此,美国学者普特南在对意大利不同地区政府绩效考评的研究中发现,社会组织发展所带来的公民社会责任感增强、社会资本扩大与政府绩效的提高之间存在着“强社会、强经济;强社会、强国家”的正相关关系。⑧这充分说明,社会组织发展所带来的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觉醒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是强经济、强国家的基石,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运行中一支无可替代的力量。因此,社会组织和公民是民主法治社会多元共治的主体之一。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也必须走多元主体共治之路,要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前提下,促使公民与社会各主体积极有序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和公民道德建设之中,使他们有所作为和大有可为。唯其如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才能稳步向前推进,最终达成其远大目标。
3.实践的维度
从实践的维度看,“共享”是当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共享”的前提是“共建”,“共建”的目的是“共享”。故新时代的公民道德建设唯有首先实现“共建”,才能实现道德建设成果的“共享”。
“共建”所指代的是凝聚不同主体的力量进行建设与创建,其伦理实质是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贡献力量、共同创造价值。共建的价值目标是“共享”,即由共同建设走向道德价值的共同享有。其伦理合理性在于,“共建”所凝聚的是人们共同的贡献与创造,因而由此所创造的成果和价值也必然由共建者共同享有,而非某一部分人独享或专享。这是“共建”走向“共享”的实践逻辑。就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而言,公民必然是这一实践的参与者和行动者,但这绝不意味着新时代公民道德的建设者只是公民自身。这是因为,事物之间相互联系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原理之一,任何事物总是在与其他事物之间客观联系中存在和发展的,在现实性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主体之一,他们与政府、社会组织等其他作为社会结构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是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乃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它必然、也必须依靠社会的其他主体一道来共同建设、协同推进。这就是“纲要”所指出的:“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握规律、积极创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个新高度。”⑨
毋庸置疑,任何社会的道德总是凝聚着各类人群的道德思维、道德认知、道德理想、道德实践与文化基因。而由于人们在不同的地理与人文环境中从事着生产与生活实践活动,人们的道德思维、道德认知是存在着各种差异,其道德价值观无疑具有多样性与多元性。这就意味着,不同道德价值观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异质性”。而何为“异质性”呢?当代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彼特·布劳认为:“异质性就是指人们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分布。群体数越多,以及属于一个或几个群体的人口的比例越小,那么由某个特定的类别参数表示的异质性,诸如社区的种族异质性或社会的宗教异质性,就越大。”⑩这就告诉我们,群体数量与异质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也为我们解释道德的异质性提供了理论依据。故此,我们不难理解,生活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习俗中的人们,他们的道德价值观也必然存在某些异质性,而道德价值观的异质性现实地构建了社会道德的多样性。社会道德因多样而多彩,因多樣而满足不同群体的道德需要,并滋养着不同道德境遇中的道德灵魂。这就是道德价值观异质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也即道德价值观的异质性之善——形成富有生命力的道德价值生态。故此,单一主体在能力、知识、资源等方面,都无法担当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大任与重任,而且共享的价值目标也决定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必须是“多元主体共建”性实践。这就是说,纵使某一或某些主体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创建出丰硕的道德文明成果,但道德的异质性决定了这些成果只能满足特定群体的道德需要与诉求,其他人难以共享这份“红利”。这也决定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坚持“多元主体共建”,努力实现不同民族地区道德文化的融合以及不同群体道德价值观的“百花盛开,百花齐放”,唯有这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果才能为全民所共享,并彰显出其价值魅力。
二、责任分担与责任共担: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关系
从宏观的视角看,新时代公民道德“多元主体共建”中的主体主要有三大类: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这三大主体因为性质、职能与资源条件等存在差异,对他们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承担的责任必须进行合理划分,这便是“责任分担”原则。
1.责任分担:三大主体各自不同的建设责任
就执政党和人民政府而言,他们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承担主导和谋划责任。这具体表现为:一是主导方向。政府主体必须主导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方向,即政府主体必须保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沿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总方向发展与前进。因为道德的实质是价值观或者说价值观体系,它所体现的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总体道德价值观。而道德建设的方向决定着道德发展的方向,其所关涉的是道德建设是什么性质的道德建设以及道德建设到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道德建设在根本方向上必须与意识形态具有一致性。因此,这就需要政府主体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方向进行科学主导。二是主导方面。政府主体必须准确把握哪些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方面、主要问题、紧迫问题且必须进行科学规划、着力推进建设。三是主导方法。政府必须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一些一般性方法、主体性方法与原则性方法以供全社会道德建设行动者采用与遵循。由主导方向、主导方面与主导方法所构建起来的就是政府主体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顶层设计”责任,即政府主体的主导性责任。此外,政府的主导责任还要求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应有道德合法性,政府应该是守法的、具有高尚道德操守的、诚信的人民政府,是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表率,为全社会提供道德榜样。
就社会组织而言,他们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承担协同和支持责任。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一般由学校、家庭、企业、社区、民间组织、大众传媒等构成。这些组织必须根据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优势,根据政府所制定与出台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等,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制订与本组织具有自身特点的落实细则,有效开展和创新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方式与内容,服务于本组织、本行业的公民道德建设,并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为推进公平正义和良好道德风尚形成做出无愧于时代与历史的贡献。
就公民个人而言,他们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承担参与和实践责任。公民个人既是公域生活的主要参与者,又是私域生活的现实行动者。因此,公民同公域道德与私域道德均存在密切联系。这就决定了公民道德素养的优劣、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重要影响。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公民主体通过学习道德文化知识、激发内心道德情感、锤炼道德品质,使自己的道德素养日渐精进,道德境界不断提升,努力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添砖加瓦,共建新时代公民道德大厦。
2.责任共担:二元协同合作向三元协同合作跃迁
诚然,“责任分担”还只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多元主体共建”的第一步,由“责任分担”走向“责任共担”,这才是“多元主体共建”的应然追求。因为“分”与“合”是辩证法中的一对重要关系,“分”是前提与基础,“合”是价值与目标;“分”与“合”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辩证统一的。如果只讲“责任分担”,责任主体的视野仅局限或满足于完成自己承担的责任或任务,而“责任共担”能够使不同主体从自身视野扩展到其他主体以及整体的责任和价值,从而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履行自身责任,另一方面又能够促使各责任主体建构起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紧密团结和协同性合作关系,使整体的责任和价值得到更好实现。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也必须在多元主体合理的“责任分担”基础上,实现“责任共担”。唯有“责任共担”,各个主体才能在一起开展民主协商和共谋公民道德建设大计,齐心协力克服各类违德败德现象和行为,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结出丰硕果实,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步上新高度。可以这样说,“责任共担”的实质,就是要求三大主体由“二元协同合作”跃迁到“三元协同合作”的新境界。
就“二元协同合作”来看,其一是政府与公民个人的二元协同合作。具体而言,政府必须根据现实的社会道德建设需要,对公民主体提出建设要求,做出建设规划,提供指导意见,制订具体方案,实施行为约束,从而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道德建设活动之中。反之,公民又应该将自身的道德需要、道德诉求、道德心声与道德建设的智慧与建议反馈给政府。这样,政府与公民之间才能够现实地建构起交互性的二元协同合作关系,政府的顶层设计与公民的道德诉求紧密结合起来,有效防范政府规划“悬空”现象的出现。其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二元协同。这主要是在一些必须由政府与社会组织进行协同建设的社会道德问题上,政府同某一或某些具体性社会组织之间进行深度交流与合作。例如,在诚信建设机制方面,政府应该以设置专门项目的方式,将自身难以解决的诚信建设网络平台问题交由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研究与开发,政府则负责推广与应用,共同破解社会诚信建设难题。其三是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的二元协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必然有一些道德建设问题必须由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共同协作才能得以解决。而这就要求具体性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也建立紧密的协同关系。比如,学校以设立公益道德讲堂,社区以创设本社区道德建设环境与平台,大众传媒以理论宣传、道德讲座、传统文化及其历史典故传播等专栏、平台或移动终端等方式,积极打通与公民主体之间的联系通道,与公民主体携手开展多方面的公民道德训练、道德教化和道德建设活动。
诚然,“二元主体协同合作”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但也是单线的、有局限性的,唯有“三元主体协同合作”才能使多方参与到治理和共建网络中来,最大程度发挥各方的作用并最终形成合力。“三元协同合作”(见图1)的优势在于:排除了以往政府为中心的模式,按照各个主体的特点、功能、资源、绩效来决定主体在共建中的地位,因而可以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某一主体出现怠惰的情况。从现实的道德国情看,当前我国社会所面临的一些重大道德问题,如诚信缺失、奢侈消费、公德失范、家德不彰、医德不佳、权力腐败、企业道德流失、生态环境污染、网络道德沦陷、传媒和科技领域道德问题突出等,对这些道德问题进行治理,需要不同的主体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并与其他主体形成良性互动、协调和合作。例如,治理前面所述的诚信问题,不仅需要政府进行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制订与出台诚信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指导方针、制度设计和经费投入,而且需要学校、家庭、企业、社区、民间组织承担责任,彰显优势,努力作为。具体地看,学校发挥自身的道德教育优势,对学生从小就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家庭也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意识到诚信教育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加强诚信家风建设,培育良好的家庭美德;企业则必须着力以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来锻造企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品格,大力培育企业诚信文化,打造诚信企业,以诚信形象安身立命;社区也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动员社区力量开展诚信文化建设,积极营造浓厚的诚信文化氛围;民间组织则应该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面向公民的诚信教育、道德训练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等道德建设行动。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舆论监督和扬善抑恶功能,运用“第四权力”对政府官员、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失信行为予以监督和批评,为遏制权力腐败、抵制不诚信歪风、弘扬社会正气做出贡献。而公民个人则必须积极参与、协助与配合政府、社会组织等开展的诚信治理行动,通過自身修养和磨炼,努力提升道德素质,以自身的诚信美德助力新时代的诚信建设结出丰硕果实。
三、新时代公民道德多元主体共建的条件保障
新时代公民道德“多元主体共建”的健康运行和发挥作用,离不开一些重要的条件支撑和保障。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以下三方面。
1.法治和制度保障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B11]这说明法律的价值与意义首先是实现自身的善,但又超越于自身之善而指向社会正义与社会良善。法律制度是社会制度体系中的主体性制度,其本真价值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引导与激励。但制度也有优劣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别,其对人的道德影响也是不同的。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B12]制度能够现实地发挥其对人行为的约束作用,是因为它对人的行为约束具有强制性。因此,法治和制度之治就是符合正义的法律和制度权威之治,而非个人意志威望之治。它所指向的目标之一是限制多元主体中的政府(包括个人)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而一方独大或权力膨胀,从而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法治不仅是以法律来约束人民,更是以法律来限制公共权力,由此保障多方力量的平衡,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多方主体的合法权利,谋求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善。
法律与制度在建构新时代公民道德“多元主体共建”模式中的不可或缺性在于,它能够对多元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与确定。这其中,首先必须明确的就是彼此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具体而言,作为共建主体,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必然既享有权利,又必须承担责任。不仅如此,在协同共建关系中,某一主体的权利所对应的往往就是其他主体的责任。因此,以法律与制度方式对各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合理分割,方能保证各主体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守其道、各尽其责。并且,对于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某一具体的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如社会诚信、生态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则必须由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共同参与,共同制订不同层级的方案进行破解,这尤为需要以健全的法律与制度对各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进行规定与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各个建设主体切实地参与到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之中,有效地保障多元主体之间的有机协同,由此建构起良性的、交叉互动的整体秩序。与此同时,建立公平的利益分享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与通畅的诉求表达机制等等,对于“多元主体共建”模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伦理和精神保障
如前所述,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而是多元主体,因而这是一种“复数式”或“集合式”的主体建设或共建。因为社会中的主体不是原子式的个体,而是与其他主体的同在和共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呈现为“主体间性”。这就要求各个主体通过民主和合法的程序来平等对话,以达到主体之间的共识和互相认同。而从伦理和精神的层面看,尽管“多元主体共建”是复数式的,但这又不是简单的多元主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而是多元主体在共同价值目标指引下的深度互信、民主协商、共同发力和共担责任。因此,“多元主体共建”所诉求的不是多元主体的组合与叠加,而是由“多元复数”而走向“多元协同”,是超越复数式组合的合力的凝聚。这就是樊浩教授在《“我们”,如何在一起》一文中所指出的:“我们需要一场终极启蒙,这种启蒙的主题以一言蔽之,那就是:‘学会在一起。‘学会在一起的文明真谛,就是从‘你‘我‘他,‘你们‘他们,回归到‘我们!”[B13]法国哲学家埃德加·莫兰也认为,一个人成为主体,是将自己置于世界中心的一种自我肯定。这一自我肯定包含了排斥原则和包容原则。排斥原则意味着除自我之外没有任何人可以占据自我的中心位置。包容原则使主体将他的“我”包容在“我们”(配偶、家庭、祖国、党派)当中,也使他相应地将“我们”包含在他自身中,这就是把“我们”置于他的世界之中。“包容原则使自我为了亲人、为了共同体、为了他所爱的人而不顾一切。排斥原则确认个体的独特身份,而包容原则把“我”融入到与他们的关系之中。”[B14]两位学者的见解可谓不谋而合。由此看来,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首先所需要的,就是每一个作为主体的人与其他人“学会在一起”,且通过“学会在一起”而建构起普遍性的伦理共识。也正因如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多元主体就不能只是你、我、他,也绝不是你们、我们、他们之间简单的相加与复数组合,而是由你、我、他,你们、我们、他们在伦理共识的融合下向“我们全体”的汇合与凝聚,是“我们全体”的深度交流、协商一致、协同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形成万众一心、互相支持、共同发力的磅礴之势,由此对社会不公、诚信缺失、贫富分化、医患矛盾、公德不彰、科技失范等各种现实道德问题形成强大压力,迫使那些不道德之人深刻反思,弃恶从善,有德之士也会见不贤而内省也,由此破解社会道德难题,促进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不断向上提升。
3.现代技术性保障
自青铜器产生以来,“藏礼于器”乃是我国重要的道德教化方式之一。“藏礼于器”的要求是,无论“器”的设计或使用,都要符合“礼”的要求。例如,“器”的设计应彰显主人身份地位、体现使用者的权力、显示尊卑关系、表达虔诚和敬畏;“器”的使用则有不同的等级和规格,“天子九鼎,诸侯七,大夫五,元士三也”。倘若有人超越等级和规格而使用与自身地位不符的礼器,就是大逆不道,被人共诛之。自此以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器物“从日常用品,到建筑楼台,再到都城布局,里面都浸润着‘礼的规范与要求”[B15]。尽管“藏礼于器”的技术性方式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在本义上大不相同,但它无疑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寻求技术性支持有重要启迪。查尔斯·蒂利也认为,道德解释的依据有四种:惯例(convention)、故事(story)、准则(code)与技术性解释(technical account)。[B16]这就告訴我们,技术性解释也是进行道德解释的重要方式之一。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与技术文明的快速进步,科技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在社会各领域中的适用性与价值大大提升,现代科技无疑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多元主体的沟通、互动与合作提供了便捷性、通畅性与高效性,也为一些道德规则的落实提供了技术手段。
互联网技术是公民道德建设多元主体共建模式发挥作用的技术基石。所谓互联网(internet),指的是网络与网络之间串联而成的庞大网络。在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得的信息更加丰富多样,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更加方便快捷,日常生活资料的获取变得更加简单,互联网+更是创造出各种新业态并极大地助力产业发展,政府的决策也更加公开透明,这些恰恰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创造了极佳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各个主体之间随时随地开展沟通、协商,由此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和方案,从而合作开展和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不仅如此,互联网也大大拓展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方式,如道德知识、道德理念、道德价值传播的形象化、视频化、直观化,有利于人们进行道德学习,从而使道德知识、道德理念、道德价值深入人心,大大提升社会认同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视频、道德大讲堂直播等可视化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由此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同和内化;历史上爱国主义英雄人物的壮举和现实中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也可以制作成可视化的动漫、视频以增加其说服力和感染力,促使人们见贤思齐,从善如流;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失德败德行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形成强大舆论攻势,由此唤醒部分人的羞耻心并激励人们扬善抑恶,尊德守礼。此外,对于诚信缺失这类严重的道德问题,互联网的技术支持更是不可或缺。2018年8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建立各领域信用记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要构建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鼓励失信主体加快整改修复信用,引导全社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B17]。这其中,各领域的信用记录,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都离不开互联网,都必须有效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由此可见,互联网在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绝不可小觑。
诚然,互联网也会带来一些不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负面影响。正因如此,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B18]可以这样说,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多元主体共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营造网络空间良好生态,其本身也就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与互联网相伴而生的大数据技术同样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供非常重要的技术条件。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用大数据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诚信数据平台势在必行。由此可见大数据技术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具有何等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大数据时代,人们活动的一切轨迹,都在互联网上留下痕迹,通过大数据搜索以及相应授权等多种途径,我们就能获悉人们的诚信状况,据此直观而迅速判断对方是否值得交往。在多元主体的共建与协同关系建构之中,大数据既是一种技术方式,更是一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就是通过对多种、多类与多元数据的收集、分析与运用,把握事物的普遍性与共性。因此,大数据思维的实质是“多”与“一”的辩证统一,它以多为基础,以“一”为价值目标。通过大数据技术就可以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与公民参与等多方的多样性要求进行深度整合,凝聚共识,协同推进,深化“多元主体共建”。故此,要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落实的分工原则,在中央层面设立诚信数据平台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社会信用主体制订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在地方层面由相应部门负责数据库管理和运营工作。与此相联系,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技术标准,如诚信数据采集、编码、交换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信用产品、信用服务、信用管理的技术标准。总之,大数据技术在诚信治理和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方面,正在发挥着传统方法无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群体道德诉求、道德心理与道德情绪变化复杂,技术性捕获与把握这些变化往往比其他方式更为准确与可靠。而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社会群体的道德诉求、道德心理与道德情绪等进行及时收集、分析与评估,就可以准确认识与把握社会道德發展态势,进而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技术性解释。与此同时,技术手段还是道德规则发挥约束作用的重要途径。例如,通过在汽车上设计安全启动机制,让佩戴安全带成为启动发动机的必要条件;在高速公路下坡处、急弯处或城市马路人流汇集处设计减速带,可以避免驾驶员违规超速,事前预防交通事故和危及生命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音像制品中嵌入防复制保护机制,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被轻易盗取;学术论文剽窃抄袭可以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加以防范;还有权力腐败行为的“留痕化管理”。[B19]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因此,莱斯格提出“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的观点。总之,类似上述这些技术措施,无疑可以为多元主体共同破解公民道德建设问题或困境提供必不可少的技术条件。
注释
①⑥⑨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民日报》2019年11月18日。
②Our Global Neighborhood.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2-3.
③张宝锋:《治理理论与社会基层的治道变革》,《理论探索》2006年第5期。
④⑤俞可平:《法治與善治》,《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⑦龙静云:《道德治理: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⑧刘立华、李智:《治理与善治:一种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新型关系》,《兰州学刊》2005年第4期。
⑩龙静云等:《异质性与不平等:道德冲突产生的根源及治理之道》,《伦理学研究》2019年第2期。
[B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41—142页。
[B1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B13]樊浩:《“我们”,如何在一起》,《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B14]郑基、李建华:《伦理断裂与伦理连接——埃德加·莫兰复杂性伦理思想述评》,《云梦学刊》2020年第1期。
[B15]张卫:《藏礼于器:内在主义技术伦理的中国路径》,《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B16]李钧鹏:《何谓社会机制?》,《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2年第1期。
[B17]《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新华网,2018年8月6日,http://www.xinhuanet.com/2018-08/06/。
[B18]习近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B19]参见张卫:《物律:技术时代的“他律”新机制》,第四届中国社会科学伦理学专家高端论坛文集《技术时代的伦理:困境与出路》。
责任编辑:思 齐
Multi-subjects Co-construction: an Important Path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itizens′ Morality in the New Era
Long Jingyun Wu Tao
Abstract:In the construction of citizens′ morality in the New Era, "multi-subjects co-construction" refers to the activities and process of building citizens′ morality in the New Era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government and with the co-construction of the multi-subjects such as the society and the citizens, so as to strengthen citizens′ morality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the moral level of the whole society. The internal logic is that the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has moved from governance to good governance;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has undergone a deep transformation for a modern and democratic society with rule of law ; and the sharing of social development is closely related to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shared responsibilities". The essence of constructing citizens′ morality in the New Era "multi-subjects co-construction" is the leap from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multi-subjects to the "shared responsibilities" of all subjects, and make the multi-subjects move towards the "three-dimensional coordinated cooper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dual coordinated cooperation".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three-dimensional coordinated cooperation" to play in the process of citizens′ morality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 is guaranteed by the rule of law and institutional conditions, ethics and spiritual conditions, and modern technological conditions.
Key words:the New Era; construction of citizens′ morality; multi-subjects co-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