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计时制度
2020-12-24王晓斌
王晓斌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文化与科技教研部 陕西西安 710061)
中国古代有着独特的计时方法,考证清楚古人的计时方法、计时制度,对于我们今天研究历史事件、天文现象乃至理解古人的日常生活,都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对于一日以下的时间,中国古代有十二时辰制、百刻制、更点制等几种不同的计时制度,也由此产生了时、刻、点等今天仍然在使用的时间概念。
十二时辰制
中国古代早期,曾采用过将一日划分为十个时间段的记时方法。《左传》鲁昭公五年(公元前537)记有“日之数十,故有十时”的说法;《隋书·天文志》中追述周代的计时制度也说“昼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将白天、黑夜各分为朝、禺、中、晡、夕和甲、乙、丙、丁、戊五个时间段。这种把一天分为十个时间段的计时方法大概与十进制的采用有关。
汉代,开始采用将一日分为十二个时辰的计时制度,这也是中国古代最普遍采用的计时制度。这种计时制度的产生源于古人对太阳运动的认识,人们将太阳在空中运行轨道均匀地分为十二份,每一份对应一个方位,分别用十二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来表示。太阳位于不同的方位,就表示不同的时间,这样就产生了十二时辰制。最早出现这种记时方法的是《汉书》卷七十五《翼奉传》,翼奉上汉元帝的奏章里有“正月癸未日加申”的说法,“日加申”即日在申的方位的时刻,即申时。自此以后,类似这种记时的方法就不断出现,并且这种日加某方位的记时方法,也逐渐演变为时加某方位,或更简化为某时。例如,早期称“日加午”,后来变为“时加午”,又更进一步简化为“午时”。
唐代,开始出现将每个时辰分为初、正两个部分的计时方法,至宋代,正式成为定制,如午时,分为午时初(简称午初)、午时正(简称午正),这样,一天分为十二时辰,每个时辰又分为两个部分,实际上与现在世界上通用的二十四小时制相一致。
十二时辰制与二十四小时制的对应关系如下表1。
漏刻记时法
十二时辰制在需要对时间进行精细计量的情况下,仍然显得太粗糙。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古代中国还存在另一种计时方法——漏刻记时法。漏刻记时法源于“滴水计时”的原理,其计时方法是:使用一具盛水的容器,下部壁侧开有一个小孔,注满水后水能从小孔缓慢流出,计量滴出的水量多少来计量时间,该容器称漏壶。用一根刻有分划的竹或木杆竖直在壶中或插在容纳滴水的下面一个受水容器中,读取水面淹在哪一划,就可知道相应的时间或时刻。刻划有分划的直杆称刻箭。漏壶和刻箭合称漏刻,也可通称为漏壶。后来漏壶多用铜制造,称为铜壶滴漏。最早的漏刻记时法是在一昼夜中,把滴下的水量分为100个刻度的距离,以水流满一个刻划的时间为1刻,也就是把一昼夜的时间均匀分为100等份,每份为一刻,称为百刻制。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记载:“漏以铜盛水,刻节,昼夜百刻”。东汉马融注解《尧典》:“古制刻漏,昼夜百刻。”《隋书·天文志》中追述周代的百刻制度说:“《周礼》挈壶氏则其职也。其法,总以百刻,分于昼夜。冬至昼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昼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春秋二分,昼夜各五十刻”。唐代徐坚《初学记》卷二十五引《梁漏刻经》也指出:“至冬至,昼漏四十五刻,冬至之后日长,九日加一刻,以至夏至,昼漏六十五刻,夏至之后日短,九日减一刻。或秦之遗法,汉代施用。”这说明秦汉时期百刻计时制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
汉代使用百刻计时制的记载更不在少数。《汉书·武五子昌邑王传》记载:“夜漏未尽一刻,以火发书,其日中贺发,哺时至定陶”。《汉书·东方朔传》记载:“微行以夜漏下十刻乃出。旦明入山下,驰射鹿孚狐兔”。汉代卫宏《汉旧仪》卷下记载:“掖庭会昼漏未尽八刻……”。
表1 十二时辰制与二十四小时制的对应关系
近年来,国内出土了好几具汉代漏壶,连同有记载的承相府漏壶,可证此时漏壶的使用已较普遍。汉代刘向《洪范传》记汉武帝时所用之法云:“冬、夏二至之间,一百八十余日,昼夜差二十刻。”
漏刻计时的百刻制完全不考虑太阳的运动,是一种纯粹的人为时间计量单位,它划分较细,体现了中国古代计时制度向精密化方向的发展。
十二时制与漏刻制的配合
百刻制与天象无关,不便于在天文学上使用。而十二时制比较符合天文学上的习惯,但划分较粗。由于一百刻不是十二的整数倍,使得两种计时制度相互配合时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果将刻数化为时辰来表示,计算起来较繁杂,反之亦然。为此,历代天文历算学家们作了许多努力,提出各种设想与办法。《汉书·哀帝纪》中记载,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六月,汉哀帝接受夏贺良建议,下诏改元,“以建平二年为太初元将元年,……漏刻以百二十为度”。唐代颜师古注释曰:“旧漏昼夜共百刻,今增其二十……今贺良等重言,遂施行之。”然而,仅仅两个月后,汉哀帝即下诏废除一百二十刻制,恢复百刻制。到汉孺子刘婴居摄三年(公元8年),王莽又重提前议,“以居摄元年为初始元年,漏刻以为百二十为度,用应天命”(《汉书·王莽传上》)。次年,王莽篡位建立了新朝,时制的改革亦被遵行。到刘秀建立东汉(32年),则又复用百刻制。至南北朝,梁武帝天监六年(507)改百刻制为九十六刻制,大同十年(544)又改为一百零八刻制,用至陈文帝天嘉年间(560-566)仍恢复百刻制,一直沿用到明末。
明代末年,欧洲天文学知识传入中国后,人们再次提出九十六刻制的改革。清初以后,九十六刻制才成为正式的时制。依据九十六刻制,一个时辰合八刻,每刻15分钟。我们今天所用的时制就源于此。
五代后晋时王溥的《五代会要》记载了当时司天监的《漏刻经》说:“昼夜一百刻,分为十二时,每时得八刻三分之一。六十分为一刻。一时有八刻二十分。”这是历代常常使用的方法,将百刻十二等分,得八刻三分之一。这三分之一刻称为小刻。唐代中期将每个时辰划分为初、正两个小时以后,每小时得四刻六分之一。这六分之一也称为小刻。
《五代会要》记载着小刻放在时中的安排方法。它说:“一时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为正前,十分四刻为正后。二十分中,必为时正。”
小刻的出现,首先起于隋代,《大业历》二十四气日出时刻有卯八刻十九分和辰初刻五十分的记载(每刻60分),唐代的《戊寅历》所载的二十四气日出时刻也有辰初刻二十分和八刻七分的记载(每刻24分),证明八刻为小刻。这些是小刻在大刻之后的证据。其它唐历也与此雷同。
宋代的《应天历》,“求二十四气加时辰刻:各置小余,以辰数除为时数,不满百收为刻分。”可见小刻仍放在最后。宋朝其它历法也大都与此雷同。这说明宋历小刻也是放在最后的。宋“皇祐漏刻”说:“每时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为时正,终八刻六分之二则交次时”。这里已明记将一辰分为初、正二部分,并各以的小刻放在初、正二部的最后。《宋史·历志九》中记载的二十四节气日出时刻表数据,就更能证明小刻放在大刻之后。金、元、明历法的漏刻划分也与前历相同。
查历代历法,未见有将小刻放在大刻之前的。所以,应以小刻放在大刻之后的规定为准。至于小刻放在大刻之前或之中的说法,也许只是记载了错误的传闻,或者是民间有过短期改革的尝试,但天文学家未予承认,因此,是不会用这种分法去观测日食的。
小刻安排的位置确定以后,时刻配合的方法就基本清楚了。
古代的一刻,相当于现在的14.4分。对于初、正分开的记时法,0—14.4分称为初刻,14.4—28.8分称为一刻,28.8—43.2分称为二刻,43.2—57.6分称为三刻,57.6分—1小时称为四刻或小刻。对于初、正不分的计时法,0—14.4分为初刻,其他类推,八刻为小刻,即1小时55.2分—2小时。
更点制度
十二时制开始创立时,仅凭肉眼观察太阳的方位来决定时刻,所以当夜间看不到太阳时,就不使用这种时段分法,而是采用更点制度。
春秋时,我国就有将一日分为十时的记载,当时就有可能是将昼夜各平分为五个时段的。《初学记》引“《汉旧仪》曰五夜:甲夜、乙夜、丙夜、丁夜、戊夜。”西汉中期以后也出现有用五夜记时的资料。《晋书·赵王伦传》有“丙夜一筹”。《旧唐书·历志三》中的《大衍历》说:“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得甲夜初刻”。这些资料都表明五夜和五更是同一时段的不同名称,即甲夜为一更,乙夜为二更,丙夜为三更,丁夜为四更,戊夜为五更。
古代一般历法都载有二十四节气日出、日入时刻表,或昏、旦时刻表。昏、旦时刻与日出、日入时刻之差是有固定关系的。据《文选·新漏刻铭》注引《五经要义》曰:“日入后漏三刻为昏,日出前漏三刻为明”。据此说昏、旦时刻与日出、日入时刻有三刻之差。但据《后汉四分历》所载昼夜漏刻表的数值,可以推得旦、昏时刻与日出、日入时刻之差为二刻半,以后几乎所有历法都采用这个数值,并且有明文记载。由此可以推断《五经要义》的三刻之差可能是东汉改历之前的规定。
按照我国古代更点制度的规定,昏为入夜,也即从此开始起更,旦为白天的开始,也即五更的终点。昏、旦之间所包括的总刻数也就是一夜五更的总刻数。同一夜的各更点刻数是相等的,则夜漏刻数除以五为每更刻数,再除以五为每点刻数。这种五更制一直使用到20世纪中期。随着钟表的不断普及,五更制逐渐从大中城市消失,一直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或更后一些,五更制还在一些小城镇以及农村继续使用。我们把巡夜守卫者称为打更人即在千此。
五更制是以昼夜的分界即夜的时间长度为标准的。地球自转而致使太阳的周日视运动,造成太阳的东升西落形成昼夜变化。昼间,上午与下午的时间长度近似对称;同样从日落到子夜(子正开始时)即上半夜的时间长度与从子夜到日出的时间长度即下半夜是对称的。换言之,正午是昼间时间的中点,子夜是夜间时间的中点。五更制的中点三更三点总是在子夜,五更制的起点一更初点在昏后,五更制的终点五更五点在旦时。由此可知,五更制中全部五个更次的长度(即夜长)随着不同季节不同日期昼夜长度的变化而不同,不是恒定不变的,同样每个更次所经历的时间长度也随季节及日期的变化而不同。但三更三点总在子夜时刻。南北不同地方,同一日期夜间时间长度(五个更次时间)也是不同的。从北京地区来说,冬至夜最长,夜间时间约为14小时40分钟,每个更次的时间约为2小时56分钟;夏至夜最短,夜间时间约为9小时,每个更次的时间约为1小时48分钟;春秋分时,每个更次约为2小时22分钟。冬季、夏季夜间长度相差5小时40分钟,每个更次时间相差1小时48分钟。根据上述更长数据,均分为五等分后,每个点(筹)的时间在28.8分钟到21.6分钟之间。在古代,夜间据此安排活动与作息,一般足够应用。夜间需要更精确的时间需应用小的民用漏刻或以燃烛、燃香来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