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一份判决执行23年未果
2020-12-24侯兆晓
本社记者 侯兆晓
一份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却被鄂尔多斯东胜区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拖延23年不予执行。
23年过去了,当事人仍在为自己的权益奔走呼告。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鄂尔多斯中级法院提级执行不能、东胜区检察院恢复执行的检察建议不被接受、多种执行方案受阻呢?
对簿公堂
1991年,鄂尔多斯房地产管理局(原伊克昭盟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为自己提供建设用地的首个小区建设商业网点向社会招商。张玉贵交纳了定金,经公证与房管局签订了100平米的商铺购房合同。
1993年5月竣工,张玉贵跟其他购房者一样交纳了剩余房款5万元。房管局却不给他办手续,要求其补交22100元。张玉贵照做以后,仍不给办理手续,要求再交5万元。无奈张玉贵将房管局告上法庭。
该案在东胜区法院一审、鄂尔多斯中院二审,均败诉。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玉贵与被上诉人房管局签订的共同投资建房合同,房管局违反了国家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规定,将国有土地无偿给个人出让使用,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所签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政策,合同无效。判决房管局退还张玉贵购房款及利息。
张玉贵申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自治区高院根据情况决定提审。高院认为,张玉贵与房管局所签共同投资建设服务网点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合法,并经东胜区公证处公证,应受法律保护。
1997年6月改判张玉贵胜诉,判决交清房款后,房管局交付100平米商铺给张玉贵。
善意取得?
据张玉贵回忆,拿到生效判决以后,他到东胜区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一审法官说案卷没有退回来不能执行。直到1999年10月,张玉贵多次找该法官,均答复案卷未退回。
无奈张玉贵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开始查找,最终发现案卷早已在1997年8月退回东胜区法院。该法官无奈只好办理了执行手续。
张玉贵介绍说,自己的执行手续被时任东胜区法院院长扣下并撕毁,并告知其已过执行时效,不予执行。
于是张玉贵向鄂尔多斯中院反映情况,中院调查后认为,时效超过是法院的责任,并于2001年6月13日向东胜区法院下达了执行指令。东胜区法院执行一年未果。于2002年5月下达了不予执行裁定,理由还是执行时效过期。
2004年,时任院长调离东胜区法院。在鄂尔多斯中院的协调下,东胜区法院执行局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撤销了2002年5月的不予执行裁定,恢复执行。
执行中,房管局称,该100平米的商铺于2003年卖给了该局一位苏姓干部,价格为28万元(张玉贵认为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于是,东胜区法院以执行标的被别人善意取得为由不再执行。
张玉贵认为,房管局作为诉讼的被告,明知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处置了该商铺,是无效法律行为。苏姓干部低于市场价买入该商铺,不存在善意取得。
一波三折
随后,张玉贵踏上漫漫上访之路。2009年在中政委清理积案的推动下,鄂尔多斯两级法院准备继续执行,但是鄂尔多斯有关领导根据房管局的异议,指示法院暂缓执行。
2012年中央多部门联合发文要求清理历年涉政府未执行案件,但是鄂尔多斯市相关部门对张玉贵反映的问题不予答复。
>>上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下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上照片均由侯兆晓摄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侯兆晓摄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院为了落实2012年的中央文件,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于2015年年底前将此类案件执行完毕,财政支付由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提级执行。
张玉贵似乎看到了希望。然而,在执行中法院并没有按照生效判决交付商铺,而是只谈补偿。法院先后提出40万、140万、不超过200万三个执行方案。但是,张玉贵坚持要求交付商铺、赔偿损失,或者补偿该商铺20年的租赁费及利息,最终没有同意法院提出的一揽子补偿方案。
2015年12月29日,东胜区法院执行局又给张玉贵送来一份文号为〔2004〕433号的裁定,该裁定驳回了张玉贵2002年的执行申请,理由还是“已过执行时效”。
2016年6月,张玉贵向东胜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请执行监督。2017年7月,东胜区检察院向东胜区法院提出了恢复执行的检察建议,但是东胜区法院并不接受。
各方观点
东胜区法院办公室王主任以采访需要得到区委宣传部的批准才能接受,记者获得批准后,东胜区法院又以该院执行局局长外出为由拒绝了采访。
东胜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官以及主管副检察长接受了采访,他们表示,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并要查清案件的真正阻力在哪里。
房管局办公室主任要求记者留下问题,答应在一周之内予以答复。记者的问题如下:一、张玉贵所反映的商铺卖给了谁?卖了多少钱?买主与房管局是什么关系?二、房管局在处置该房产的时候,是否知道有生效判决?三、2009年中央政法委推动积案清理时,房管局是否向市委提出过执行异议?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并未接到任何答复。
有法律专家认为,该案在自治区高院生效判决未被撤销或者改判的前提下,却被基层法院以“已过执行时效”为由屡屡拒绝执行,法律的尊严何在?在审判司法实践中,“案结”容易“事了”难,往往是案件审结但争议未解决,使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案件长期难以真正了结。在最高法院近些年来不断提出的追求“案结事了,案结心了”司法理念的大环境下,法官应把实现“案结事了”作为执法办案的最高境界来考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心完成好审判活动过程中的每一项工作。
执行生效判决,张玉贵等了23年,不知道他还要等多久才能“案结心了”?
本刊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