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科技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研究
2020-12-23吴承忠贾利坤卢花
吴承忠 贾利坤 卢花
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对于城市科技文化遗产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管理学角度出发,立足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对目前我国城市科技文化遗产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的经验后,进一步探索了我国城市科技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及流程,以期丰富我国文化遗产领域的研究,推动城市科技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一、城市科技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意义
文化遗产反映了人类发展的过程,具有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科技价值和审美价值。科技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特殊群体,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目前,随着学界对文化遗产的研究日渐深入,有关文化遗产的分类更加细化,在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别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还细分出了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下遗产等,但“科技文化遗产”的概念尚未明确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重新规划,许多重要的科技文化遗产正在消失,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消失就是永远失去,寻找一条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科技文化遗产的道路刻不容缓。
二、城市科技文化遗产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对城市科技文化遗产重视不足
在国外,“科技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美国硅谷“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追求卓越”的文化理念,使“硅谷模式”和“硅谷精神”发展成为一种“精神文化遗产”,不断被发掘、传承和传播。奥巴马就任总统期间,其在科技领域的诸多举措被美国媒体誉为奥巴马时代的“科技遗产”;苹果创始人乔布斯的故居于2013年被确定为城市历史遗产。在我国,城市科技文化遗产也受到了一些关注:河南省在2011年成立了科技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协会,中关村的DNA双螺旋结构“生命”雕塑被评为北京的科技地标。尽管如此,我国对于科技文化遗产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遗产保护部门与科技部门还没有明确提出科技文化遗产这一遗产种类,科技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还面临着众多问题。
(二)城市文化遗产中的科技价值被忽略
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文化遗产的价值可以分为文物价值和社会价值两部分,其中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科技价值与艺术价值等。但是在已有遗产的研究与价值评估当中,科技价值最容易被忽略。城市中的许多工业遗产中包含着天才的科技发明与创造,其中,对自然规律的洞悉、科学的生产与组织方式等,都会对后人产生启迪。但是目前工业遗产的评估是以建筑为主体制定评价标准的,工业遗产保护对象的确定主要还是根据历史价值,这就造成了许多“标志性”建筑得以保留而工业制成品和工艺流程中蕴含的科技价值却未得到保护的现象。典型代表如北京的798创意园区,包豪斯建筑空间的宽敞以及整潔吸引了大量艺术家入驻,极具现代感的建筑风格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艺术家的创意灵感,然而包豪斯建筑本身所蕴含的科技价值及其所承载的历史与文化内涵却被忽视了。
(三)科技园区对于科技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拥有众多高科技产业园区,园区集聚的高水平人才、创新文化氛围、创意环境以及产出的高科技产品均蕴含着丰富的科技创新价值。目前,国内对于科技创新园区的研究偏重于园区构建以及探索园区发展模式,对于科技创新文化的挖掘与保护意识还很薄弱。为追求园区中良好的硬件环境,承载着园区初创阶段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精神的老旧建筑被大量拆除;能带给后人科技启迪的生产技术与生产线由于技术更新被替代,其中蕴含的历史价值和科技价值没有被保留下来;虽然园区重视科技价值与创新文化,但是深层次的科技精神没有被系统地总结,创新文化的历史沿革常被忽视。
(四)尚未建立合理的科技文化遗产评估体系
在研究科技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需要构建合理的科技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体系,以可度量的标准为基础,对众多科技遗产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进行综合评判,这是对科技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就目前来看,科技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新的遗产类型,并未出现在当前文化遗产的评估体系当中,这对科技文化遗产的认定和分类,全面认识遗产的价值,以及挖掘潜在遗产资源等造成极大困难。
三、城市科技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构建
制定城市科技文化遗产认定标准,指导未来科技文化遗产进一步深入研究,是当前中国科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亟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科技文化遗产的认定与保护是急迫的,行动的实践往往先于“理性的思考”,这使得如何认定和评价典型的科技文化遗产,如何把握科技文化遗产的突出特点,成为当前科技文化遗产申报、认定和保护体系中的突出难题。本文认为,城市科技文化遗产的认定应该采用定性普查和定量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认定标准构建的原则
为了建立一个明确、统一且适用中国的科技文化遗产的评价认定体系,以指导下一阶段的科技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在建立该体系的过程中应贯彻如下原则。
1.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影响科技文化遗产认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必须采用系统的、完整的认定原则对其进行评价,以保证认定指标具有普遍性。但是,每个遗产都有其特殊性,有限的评价指标难以包括一切,指标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以便突出特定遗产资源的特定科技价值,这样对遗产的认定评价才准确可靠。
2.系统性和独立性相结合
认定指标体系的各层次、各部分都应充分准确地反映总体目标,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各层次指标之间应保持一种充分必要的构成关系,同一层次指标要内涵清晰、相对独立。
3.科学性和指导性相结合
认定指标体系的设计要严格按照我国文化遗产认定与保护的科学内涵,能够对各种状况做出合理的描述。同时,认定标准体系的设计要具有可比性,要能使各个地区对自身科技文化遗产的状况有所了解,从而对制定相应政策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
(二)城市科技文化遗产的认定流程
1.遗产识别
虽然我们大体知道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但对于其范围、演变与当前状况不甚了解,并且不清楚这些历史性遗产的各构成要素可能处于消失的危险境地。因此,科技文化遗产的识别与记录清单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这个过程由三个步骤组成。首先,梳理历史背景,找出重点与方向。科技发展的历史梳理是寻找科技遗产的重要引导,以明确哪些行业、地域可能出现重要的科技创新并包含数量众多的科技遗产资源,为研究资料搜集方向、现场调查与专业人员配备等提供参考。其次,进行完善的历史研究,以明确各科技特征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体构架与演变过程,将分散的线索汇聚成完整的信息。最后,进行实地考察,以书面和影像的方式对现场所有的特征进行判别与记录(无论是否具有历史意义)。
2.遗产认定
遗产认定过程主要由普适性遗产标准、重要性界定和完整性界定三个方面组成。首先,科技特征要素要想成为科技文化遗产,要满足稀有性、代表性、群体价值、多样性和具有潜力等普适性遗产标准。其次,重要性界定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只有特征要素满足一些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具有重要意义的科技文化遗产,如对社会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与重要科技人物相关、有特别的特征价值、已经或可能对未来科技发展产生启迪、能反映出时代的重要信息等。最后,进行完整性评估,以保证特征要素满足《威尼斯宪章》提出的“原真性”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遗存及现状。在科技文化遗产认定过程中,虽然一些改造和重建有时会导致该遗产不被认定,但绝大部分的改造可能与科技进步有关,因而是积极的改变。但是,当要素改造已经影响到本身价值时,就需要再作考量。
第二,文献记录情况。如果一个要素具有良好的文献记录,包括要素同时代的历史文献或近期的调查记录,就有利于提升其完整性,保证其“原真性”。
第三,脆弱性。特征要素的脆弱性程度极大地影响着对其完整性的评估,脆弱性较高的特征要素具有更高的不完整风险,其包含的潜在历史信息遗失的可能性也更高,这能够增加該特征要素被认定保护的可能性。
第四,判断影响完整性的改变。特征要素所处的时间、背景环境与感知等的变化对于特征要素的完整性具有重大影响,需要判断特征要素是否在各种条件变化之后仍然完整反映了重要性形成那个历史时期的科技状况、物质生产要素以及历史人物与事件关联性。具有重要性的特征要素的时段限定是历史完整性的判断标尺,基于此,对随后发生的改变是促进了其历史演变还是破坏了其历史的完整性做出判断。
3.分类登记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与遗产登录部门的规章制度,将科技文化遗产按照物质与非物质形式进行分类,所有通过判别与评价的科技文化遗产都登记在册。第一,明确科技文化遗产登记是以科技文化遗产项目为中心的数据库式登记,数据库可分为法律信息数据库和内容信息数据库,内容信息数据库的内容与记述要点如表1所示。第二,进行田野调查,以官方调查所得材料为准,保证登记所用资料来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第三,登记方式以依职权登记为主,个人或团体申请登记为辅。申请登记的主体不限于科技文化遗产的权利人,还应该包括记录者、技艺传承人、演绎者等。第四,当登记出现信息失真、遗漏、模糊等错误时,应及时进行更正,设置相应的错误纠正程序。
(三)城市科技文化遗产认定的定量标准
对城市科技文化遗产进行定量评价可以使认定标准更直观,目前对于文化遗产的定量评估方法有层次分析法、灰色聚类法、综合评价法等。本文采用在实践中较为常用的“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作为工具,对城市科技文化遗产进行认定。首先,依据价值标准确定影响因子并构成结构模型,之后运用“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确定各层次权重并对各影响因子进行赋分,最后使用整体价值评估模型计算最终评分。如表2所示,以城市科技文化遗产为对象,建立三个层级的价值等级。然后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基层指标重要性排序及各层各自的权重值,最后制定具体的各指标项的评分细则,计算获得综合评分。公式如下:
CEV=i=1nXi Wi
公式中CEV为价值影响因子综合值,Xi 为第i项指标因子基准分值,Wi为第i项指标因子对总目标的权重。
评价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为科技价值,突出了城市科技文化遗产中科技价值的重要性及其特殊性。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该方法时,有关专家应尽量客观公正,避免过多的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判断的准确性。
[责任编辑:张 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