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现象规避
2020-12-23何耀明
何耀明
摘 要:近年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最低价评标法屡遭国人诟病,甚至不少人提出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则。通过调研发现,最低价中标并不一定导致项目低质,只有恶意低价中标才会造成低质绩效。而恶意低价中标又是市场诚信缺失、违法处罚不力、当事人担当意识不强、招投标方式单一、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专家评标不严谨、项目管理职责不清晰、诚信档案不完善等因素所致,只有从以上这些因素出发,才有可能探寻到规避之策。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 恶意低价中标 低质绩效 规避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11(b)-141-03
近年来,随着货物服务采购业务数量的逐年递增,货物采购中最低价中标后所出现的低质绩效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困惑、关注、质疑与诟病。为此,笔者立足本职岗位,结合工作实际,广泛调研。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力求探寻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规避路径与对策。
1 什么是“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现象
“最低价中标”是根据现行招投标采购法的规定,以最低价优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当然这个“最低价”是经评标专家评审的投标价,或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投标报价[1]。而“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现象是指投标人在“最低价中标”后的项目实施中,项目建设质量与预期效果的评价差,出现了严重偏离项目绩效目标,或货物质量低劣、或产品名称规格不符、或数量型号不对、或工期延缓甚至无法完成等单一或多样共存现象。据调查,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有以下主要表现:一是投标人虚假应标后,常常以供货厂家原设备停产不能供货,或原产品价格上涨,合同签订讨价还价,要求加价,使得项目成本增加,不能按期完工,甚至项目被迫终止。二是投标人中标后,以施工有难度,无限拖延工期,坐等要价。三是建设中偷工减料,变相降低成本,影响项目建设质量。
2 如何看待最低价中标现象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最低价中标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最低价中标有诸多危害,应取消低价中标,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受访者42.5%。另一种观点认为,最低价中标方式若符合需求、且价格最低,既符合节约财政资金,又顺应竞争机制,理应得到广泛运用,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受访者54.5%。此外,还有3%的受访者对此没有明确主张。
2.1 关于取消说
主张取消低价中标方式的人认为,低价中标里有许多“坑” [2],如供货不及时,供货质量没有保证。具体表现为:一是虚假应标。一些投标人片面地认为“投标就是机会,中标就会赢利”,不顾自身经营条件和供货能力,往往采取先拿单子再谈判;在签署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反复讨价要价。二是拖延供货。一些中标人常常以资金不足、供货商缺货等为由,不去积极备货,甚至以供货商停止生产某种产品为由,提出变更申请,提高供货成本。三是以次充好。一些中标单位先是久久不供货,千呼万唤催促供货后,又是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伎俩来忽悠采购单位,等到使用验收时,常常出现规格型号不符,使用效果很差等问题[3]。
當前社会上关于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呼声不少,显然这是对“最低价中标法”的一种误解。2018年3月财政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回复,只是“拟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并没有提出取消最低评标价法。2019年11月财政部就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提案的答复,为避免低价中标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部分服务项目可引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取综合打分法;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原则。虽然该答复对“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建议“取消” [4],但也没有说要取消低价中标交易规则。此外,还有一些人主张“用综合评分法代替最低评标价法”,显然这是对综合评分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应用差别的忽视。前者主要适应于复杂多样、标准不统一的工程和设备的招标,而后者主要适应于通用技术和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的招标。可见,不同的采购情形需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
2.2 合理运用说
主张合理运用低价中标法的人认为,低价中标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少人为干扰。许多受访者认为,采用价格竞争符合市场竞争规则,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财政投资“物有所值”的基本要求[5]。采用最低价中标对于杜绝天价采购和豪华采购,打造节约型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比采用其他方式更有优势。
至于部分受访者提出“最低评标价法容易诱发恶意低价抢标,容易造成劣质工程”,需要进行辩证思维。因为最低价评标作为一种工具,其本身无所谓对错。采用低价中标后出现低质绩效,那显然是使用工具者所造成的错。当投标人缺乏诚信、招标人监督工程不到位、验收走过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处罚过轻时,就会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
3 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与成因
调查分析发现,低价中标并不就是恶意低价中标,只有当投标人先“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价”,在取得中标资格后,“再同招标采购人讨价还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又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约、违法方式获利时,才是恶意低价中标的行为。显然,恶意低价竞标是对我国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践踏,是对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
3.1 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
调查发现,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是全面的,除了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层面的隐形负面影响之外,对社会市场各主体巨大的刚性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低价中标的劣质产品对采购消费者的刚性危害。首先,劣质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寿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6],给使用者带来资金浪费。其次,劣质产品“多次出现”,其安全隐患,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低价中标对生产者造成的危害。首先,低价中标容易引导生产企业不在产品、技术、管理上下工夫,不去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降低管理成本,而是在效仿、偷工减料方面动歪脑筋。其次,长期低价中标存在,使得生产企业盈利不足,缺乏足够资金用于“产品研发、设备改造、工艺改进及新材料开发中”,更没有经济实力让本企业产品与国外产品开展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