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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等人诉A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2020-12-2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奋斗 2020年21期
关键词:吴某市政府补偿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吴某等人所有的房屋因A市儿童公园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5月23日,为了解相关情况,吴某等人向A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请表》,请求公开同为被征收人的王某等3人的分户补偿情况。A市政府受理后,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第三方隐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王某等3人的意见。7月23日,吴某等人以A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由,向B市(A市在B市管辖范围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期间,A市政府作出答复,以分户补偿情况涉及个人隐私,其中两位被征收人不同意,另一位被征收人尚未取得联系为由,未予公开王某等3人的分户补偿信息。吴某等人认为不予公开的答复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市政府公开其申请的信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本案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规定对公开的要求并未附加例外情况,即使是涉及个人隐私,也应予公开。A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答复,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被诉答复,责令A市政府在15日之内重新作出答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房屋征收机关不履行公开房屋情况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房屋征收补偿既涉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信息的公开要兼顾尊重个人隐私权和保障一定范围内公众的知情权。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也为有效监督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各方利益进行了平衡,并规定,将房屋情况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是征收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对于吴某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A市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其在收到申请后,非但没有予以公开,反而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的体现,不利于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建设。法院判决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对于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依法公开有关信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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