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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参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构建研究

2020-12-23张婷钰

艺术科技 2020年22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艺术

摘要: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短板主要包括观念性法律文化的短板和制度性法律文化的短板。在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建构中要补齐这两个短板,艺术将发挥其参与当代法律文化构建的重要作用。艺术参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构建路径应具体落实于艺术的具体部门,如此才不至于言而无文。

关键词:艺术;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建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02

1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短板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内涵丰富,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其包容性从其积淀上千年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因素、借鉴西方法治文化、承继新中国法制传统、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心的特性可见一斑。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处于完善阶段,而我国当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特征也意味着我国当代法律文化存在一些短板急需补齐。如立法方面的不严谨、缺乏整合性的问题,行政法上“法无规定不可为”并未得到行政主体的有效遵守、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屡见不鲜,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在民众中得到普遍认同,法律价值混乱、整合乏力。

1.1 观念性法律文化的短板

观念性法律文化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其主要体现为社会大众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活动以及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观念性法律文化是针对全体社会群众而言的,不仅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行使立法司法执法职能的主体。观念性法律文化在立法活动中的价值在于其是立法活动的直接依据和价值基础;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在于,司法者的专业水平和法律信仰决定着审判活动的质量,而诉讼活动参与人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等决定着反司法腐败的程度和诉讼活动进行的流畅程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效在于,执法人员的观念性法律文化程度高低影响着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在守法活动中的功能表现为公民观念性法律文化的水平影响着其作出行为的合法程度同时也影响着其行为作出后的自我教化自我激励的程度。总之,观念性法律文化对于我国当代法律文化的构建与运行,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观念性法律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链条。然而如前所述,我国观念性法律文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短板需要补齐。

一方面,我国在吸收和借鉴西方的法律权威至上的“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公民亦意识到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法律价值的重要性,并逐步树立了法律权威至上,权力分立与制衡等法律核心观念。另一方面,沿袭千年的“忍”“适应”“克己”和“中庸”的心理影响着公民的社会行为方式,“刑法不分”“尊卑观念”在偏远落后地区仍占据主导地位,使人们在遇到事件时不自觉地远离法律、轻视法律甚至不相信法律。具有较强传统社会法律伦理化特征的“人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自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以来,党中央一直强调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法治思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治思想相比于对我国影响更为久远的人治思想,其根基并不牢固,法治思想在我们这个社会还有所缺欠。人们在实践中仍然更愿意“拉关系,走后门”而不愿意相信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合理性司法的公正性,公民的法律意识总体上仍滞后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所倡导的法律精神追求。原苏联的法律文化中重视集体主义精神而忽略个人价值、自由的观念对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仍具有較强的影响力。

1.2 制度性法律文化的短板

首先,某些领域法律规定与政策导向不一致,二者难以弥合。例如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划分企业是以所有制形式区分的,而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形式则以人和资和的标准进行划分,这就造成了两种分类法之间存在一些企业形式不伦不类、鱼龙混杂的局面。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运作形式的企业,法律规定了差别化的政策优惠待遇和法律保障甚至包括法律责任和风险的承担。这不仅导致了不同企业法律地位不平等、竞争机会不均等的局面的出现,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其次,某些领域上位法缺乏,下位法纷乱复杂甚至彼此之间存在矛盾性规定。例如,现今已有股份合作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然而有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体系中尚未有单独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因而急需一部股份合作企业法对相关法律行为加以规范。当然一部法律规范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相关经济基础的支撑,然而从现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来看,股份合伙企业法的拟定宜纳入立法议程。最后,有些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好的发展方向是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进行指导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但现实中也存在着一般行为人不知晓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情况,如此一来,法律的公示性和可预见性就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此外还存在我国某些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等短板。

2 艺术参与当代法律文化构建的可能性

“艺术”一词是个常用词,但它的内涵并没有那么简单。艺术它超乎功利,不计较善恶,不执着于推理分析事物的本质规律,是一种纯粹的态度,是一份不计得失的欢愉。与艺术相反,法律具有保守、理性、现实的特征。二者看似一种“势不两立”的关系,实则不然,法律与艺术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修漠认为:人性和科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所有的科学研究的落脚点最终都是人性[1]。通过对艺术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探知,艺术对于当代法律文化构建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艺术能更准确地揭示法与人的关系。法律以自由、公正、秩序为价值目标,而探究根源人类的所有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自由。可以说法从本质上来讲是以人性为基础的,表达的是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而人性是艺术的主要表现对象,因此,法律与艺术因人性这一纽带而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而法律强调理性,这便造成了一种割裂,这种割裂并不利于对人性的研究,法律不能强求每个个人时刻都保持理性的状态,理性之外的非理性因素亦应成为法律适用中考虑的因素,而在这一方面艺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用艺术视角探析法律有利于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有学者指出司法是一门艺术。富勒认为,法律制度是一项“实践艺术”;波斯纳也有类似主张,认为法律是一种由受过法律训练、有法律经验的人来实践以法律进行社会管理的艺术[2]。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以艺术视角加持更加顺应人性的价值追求,在普通民众参与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有利于培育公民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增强民众的参与感,进而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树立法律信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以艺术视角探析法律有助于补齐法律文化构建过程中观念性和制度性法律文化的短板。

艺术参与法律的研究有助于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从程序角度来讲,法律注重还原案件事实的真相,但这种真相称之为法律或证据下的真相更为适宜,因为法律追求的正义不仅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某些真相可能因为证据收集的不完满而成为一种假象。从实体角度来看,亦有“恶法亦法”这种错误出现的情况,典型的案例便是希特勒时期士兵的杀戮行为并没有违反德国相关法律,但历史证明其相关法律违背了法之善法之美的追求,过于关注法律的权威而忽略了法背后的善和美。艺术参与法律的研究有助于将法之真与法之善、法之美更好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良法之治。同时如前文所述,法律强调理性而艺术关注非理性,以艺术的视角参与法律的研究亦有利于法学思维在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商谈对话和相互协调。

3 艺术参与当代法律文化构建的具体路径

艺术的部门多种多样,要探讨艺术参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具体构建路径,直接探讨艺术的重要分支和部门参与当代法律文化的路径更为适宜,毕竟脚踏实地才能仰望星空。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探讨的是文学、音乐与影视作品参与当代法律文化构建的途径。

3.1 文学参与当代法律文化的构建

法律人也应注重对文学的学习。波斯纳坚持认为:判决意见与修辞息息相关,他以霍姆斯大法官为例,指出霍姆斯大法官在劳什纳案件中的判决意见说理部分并没有那么充分,但其强有力的修辞增强了判决意见的信服力[3]。怀特也同样强调了文学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判决意见同时是美学的、伦理学的和政治学的[4]。亚里士多德认为分析和比喻二者在写作中同样重要,对于法律文书的写作亦是如此,文书写作不仅应有理性分析,比喻同样举足轻重。因此文学对于法律人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将起重要作用,言辞优美的法律文书能够使人共情,从而增强文书的信服力。同样在法学研究论文的撰写工作中,文学的地位可见一斑,表意不清、词不达意都会影响文章质量,从而使自己的观点得不到应有的主张,使理论对于实践的督促、指导功能大打折扣。对于立法工作而言,文学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茨威格特与克茨称,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法条内容的表达生动且易懂,语言优美,这对民法典在法国国民中的普及发挥了重要作用[5]。相反《德国民法典》以抽象的语言论述,从而失去了通俗易懂和民众教育的作用。因而在立法过程中,为了达到教化民众普及法律的作用,可以发挥文学的作用,使法律条文不再晦涩难懂。当然“晦涩”也不见得不是一种文学作用的发挥,其可以凸显法律从业的专业性。

3.2 音乐参与当代法律文化的构建

音乐是一种有节奏的声音的流动,具有高度抽象性。孟德斯鸠认为:音乐具有防止法制凶猛的作用。音乐可以激发人们内心深处的所思所念,影响人们的价值观,是人的情感的表达也是人性的流露。音乐激发的多种人性样态正是法成为一种规定的基础。音乐的抽象性流动性使笔者难以论述音乐的作用如何发挥,然而历史哲人已经讲述了借助音乐治国的意义。《礼记·乐记》中有提及“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声音之道,与政通矣”“礼节民心,乐和民心,政以平之,刑以齐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足见音乐对于当代法律文化构建的重要作用,但具体该如何操作就得留给音乐家、法学家去交流对话了。

3.3 影视作品参与当代法律文化构建

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对于普法、全民守法目标的完成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例如,《秋菊打官司》《人民的名义》《决胜法庭》等影视作品通过艺术手段呈现法律案例,使人们了解法律的适用过程,增加了人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其反映的社会现实也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增强了人们社会管理的参与感。同时,法律题材影视作品也能触及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引人深思,可以引起法学家们对于某一领域问题的关注,从而使问题得到更快更有效的解决。例如,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了学者们对于刑法中销售假药罪中“假药”这一概念的进一步解释和研究,引发了人们对于销售假药罪出罪问题的思考。当然一些影视作品中也存在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对于某些法律职业过分夸耀、误导观众的问题,因此要发挥影视作品对于当代法律文化构建的作用,应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规范术语表达,可以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咨询相关法律专家,从而提升影视作品的法律专业化水平,从而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完善人们的法律思想,为人们塑造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意识,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

4 结语

艺术的视角能够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构建提供新的法学思维和研究范式。正如马克思认为的那样,人对于对象世界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法律不能过分强调人的理性和秩序而忽略了人对于自由的追求,也不能完全遵循人的生命本能,成为形而上的意志本能的奴役。这就要求倡导理性的法律能够在精神和价值层面寻找到能够实现自由与正义的标准或根据来协调解决由于人性的内在矛盾而表现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这便是艺术参与当代法律文化构建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金辛迪.人性论研究的新视域与新路径[J].伦理学研究,2019(1):122-127.

[2]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46.

[3] 波斯纳.法律和文学:一种被误解的关系[M].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88:1-8.

[4] 艾恩华德.法律与文学:可能性观点[M].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78:18.

[5]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米健,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167.

作者简介:张婷钰(1994—),女,黑龙江黑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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