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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基于美国发展模式的启示

2020-12-23郑夕玉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0年12期
关键词:消费监管金融

郑夕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10)

一、引言

消费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中的重要一环,不仅决定了经济发展规模与增速,同时也决定着经济发展质量与方向。而消费金融作为推动我国消费发展的重要动力,可以为社会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然而,在“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的发展过程中,面对经济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去产能仍是目前经济发展治理的重点。所以,有学者提出要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传统的提升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转变为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同时,结合我国十九大报告有关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内涵,即坚持质量第一、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及构建绿色金融市场创新等要求,创新传统消费模式,大力推动消费金融发展,拓展其服务边界及质量可谓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依托互联网技术为底层技术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应运而生,其主要特征为传统消费金融模式各环节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及信息化发展及运营,并且在传统消费金融转型的过程中,其商业模式和核心业务流程均有颠覆性的改变与创新。目前,在国内宏观经济增长率持续降低的环境下,国务院出台了若干利好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并呈现出高规格、高密度及高要求的“三高”特征,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根据艾瑞咨询统计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于2015年,此时互联网消费金融年交易额为60 亿元,市场规模十分窄小。随着2015年,在众多政策推动及央行放开征信牌照的大环境下,许多互联网巨头开始布局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使得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大幅度上涨,市场规模突破2000亿元。此后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不断成熟并逐渐得到消费者认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一直保持超高的增长态势(见图1)。虽然,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无法与商业银行的传统消费金融市场规模相提并论,但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服务群体更加广泛,可以服务到传统消费金融无法覆盖的金融消费人群,满足“长尾理论”末端人群的金融消费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消费金融的服务边界与商业模式,具有较大的发展与创新潜力。

图1 2013-2018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发展战略下的重要商业模式创新,不仅将对我国金融产业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效率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对我国经济发展转型,探索经济发展新动力具有启示意义。与传统消费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特征及优势更加明显。鄂春林(2018)提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呈现以下特征:第一,市场参与主体多,不仅包括商业银行,同时还有消费金融公司及部分互联网新兴产业,如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及电商平台等;第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丰富,除了传统的借贷模式以外,还有赊销模式、分期模式及网络借贷模式;第三,互联网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渠道广,相比传统消费金融模式更具有资金成本优势;第四,互联网消费金融场景更加深入,消费者对其更加依赖,客户粘性更高等。但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同样具有金融风险。

同时,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营与互联网技术息息相关,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还存在“二相性”问题,即包括传统消费金融存在的风险,也包含因互联网技术所引发的技术性风险。林慰曾、施心德(2018)认为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业务运营全部在互联网网络中进行,因此极易存在金融信用错配问题,具体表现为信用高配和信用低配者高额授信、无信用记录者的授信、高信用者低额授信及低信用者拒绝授信等问题。彭静、张宇(2018)从风险角度入手,认为必须要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严格监管,其原意包括:第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发展初期,相关征信及评级仍不完善;第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运营较为复杂,对企业要求更高,并且互联网传播速度更高,一旦产生金融风险极易导致系统性风险;第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竞争激烈且产品具有较强同质性,相关企业为获得市场份额及增加消费者粘性、极易产生恶性市场竞争现象及忽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具有较高的金融潜在风险。综上所言,虽然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传统消费金融模式的改革与升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消费金融市场,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增长点。但是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发展时间尚短,其商业模式仍存在许多不完善方面,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也存在更多的潜在金融风险,需要在模式、制度以及政策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模式与挑战

1.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

当前,随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浪潮不断兴起,越来越多的金融主体及非金融主体加入到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由于不同经营主体的资源、背景以及条件的不同,使得不同经营主体选择了不同的发展形式,进而创新出多种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主要包括银行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产业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电商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及网贷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产业链如图2 所示,其生态圈主要包括核心参与主体及外围服务主体,核心参与主体包括互联网消费信贷的提供方、资金提供方及互联网消费金融需求方,外围服务主体包括征信提供方、支付服务提供方及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供方,具体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及其代表企业和优势特征则如表1 所示。

图2 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

表1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总结

由于在2015年网贷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实现了一段时间的野蛮式增长,并在其后出现大范围的金融风险事件。因此,政府加紧了对各种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的监管力度,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准入、业务发展进行了详细严格规定,使得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发展日趋平稳且安全可靠。例如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发放牌照制度,对机构出资人制定了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 亿元要求;对业务经营范围方面规定更加具体,除了个人消费信贷以外,还可以从事境内金融机构借贷及同业拆借等。

2.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挑战分析

(1) 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渐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是金融授信乱发现象日益明显。互联网消费金融相比于传统消费金融而言,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审批放款速度、利息水平及信贷额度。而根据广发银行的调研结果显示,这些优势及影响因素也是消费者对消费金融产品最为关心的几个方面之一。因此,77%的消费者首先选择网络消费金融渠道,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用户在不断的累积并快速增长,其市场规模也在快速增长。然而,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服务群体是大学生及初入职场的白领及部分中低收入群体,因此其安全性难以保障,在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撑条件下,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存在乱授信问题,互联网消费金融客户普遍存在低信高配及无信低配等信用错配问题。例如,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校园贷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就存在典型且明显的乱授信问题,只要是在校大学生均可进行贷款,而对于大学生的还款能力则无任何要求。同时,相关监管政策及执行的滞后使得校园贷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低利率高费用、风险控制不完善及用户安全信息存疑等。再加上大学生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自己陷入债务陷阱恶性循环,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 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主体众多、人群涉及面广,存在风险累积问题,极易滋生各种不良金融风险,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消费者借款人而言,他们将面临不当诱导风险、不当催收风险以及个人敏感信息泄露风险。具体而言:第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对象较为年轻,而这类群体由于缺乏金融风险及消费金融等方面的经验,因此极易被广告或者周边营销所影响,易导致过度负债问题;第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催收方式较为野蛮,除了电话、短信、邮件以及社交网络等方面的催收方式以外,有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还会与借款人进行线下实体接触,甚至对其造成伤害;第三,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对于消费者或者借款人的信息保护力度远不足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且缺乏相应的保护手段和内部管理机制。甚至部分企业会出售个人信息,对消费者及借款人造成影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而言,主要面对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市场竞争等风险。例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问题,容易触碰非法集资红线;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的技术能力约束和征信的不足,极易出现信用错配问题;市场准入门槛低,容易产生恶意竞争问题。由于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参与者之间关系紧密,一旦产生金融风险,具有较高的传染性和波动性,容易引发金融市场震荡。

(3) 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法律规制不足,产业发展未得到有效监管。当前,我国还未出台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其监管原则仍以2015年由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主要依据,其法律层级和效力偏低,在解决纠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同时,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方式以机构监管为主,缺乏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的行为监管,监管方式较为落后。而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主体监管方面,由于许多互联网企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消费金融服务,但是这类企业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因此无法被“一行三会”所监管,存在监管空白地带,极易产生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不完备、个人征信体系落后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之间的信息割裂问题,均不利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健康发展,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

四、美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最为发达国家,其消费理念较为超前,社会居民大部分的日常消费均以借贷消费为主,其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位列世界首位(不含房贷),截止到2017年中旬消费信贷总额已达3.855万亿美元,而消费信贷余额与GDP 的比重也达到20%,是一个十足的消费型国家。美国消费金融发展于19世纪,并随着20 世纪初的工业革命发展而逐渐加快发展步伐。在步入新世纪后,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美国消费信贷产业再次腾飞发展,借助网络技术而实现支付的信用卡逐渐成为消费者的贷款消费来源,并逐步替代了现金以及个人支票等其它支付方式。美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则是随着贝宝等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发展与成熟而不断发展,其基本的运作流程与思路与传统消费信贷并无较大差异,只是在金融交易安全方面有所差异,表现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体系更加完善与严格,相关金融保护法律更加健全与完备。具体而言,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方面,美国存在一套分工明确的征信体系框架。其中,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体系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征信,另一部分是个人征信。对于企业征信而言,又细分为资本市场信用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两部分,在不同的评估技术和手段方面,又有S&P、Moody's 等专业信用评估机构进行协助。对于个人征信而言,则有Experian、Equifax 等个人征信机构的协助。此外,美国征信市场发展较为完善,除了专业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以外,征信市场中还存在400 多家中小型高度垂直细分的区域性征信机构,征信信息包含征信人的健康信息、租赁信息、银行信息等数据。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保护方面,虽然美国并没有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消费金融法律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并且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信贷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对传统消费信贷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改动以适应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需求。同时,为了防止相关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还配合其它手段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协同监管,以保证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具体权益保护和协同手段如表2 所示。

表2 美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措施

2.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启示

首先,加快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法规的硬约束方式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健康发展,预防及避免大范围的金融风险。重点要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依据,提升我国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法律层级和约束力。在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时,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防止消费者敏感信息数据被滥用,进而对其造成二次损失和伤害。同时,加强我国征信领域的法律规范建设,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提供更多的高质量征信数据,防止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恶性竞争,对产业发展造成负面阻碍。此外,由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及种类复杂,除了基本的综合性、指导性法律建设以外,还需要更加具体和专业化的法律法规建设,例如针对汽车消费信贷、租赁消费信贷等领域的法律建设。

第二,增强对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原始积累和保护,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建立自动化和集成化的消费信贷管理体系和制度。信息数据是金融发展的核心,是解决消费者与消费者、消费者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关键要素。虽然,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约束企业及消费者的行为,例如防止企业违规操作,防止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等,但是我国相关监管政策和手段缺乏行为监管,只能在风险发生后进行解决,而缺乏事前预防行为。对此,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的互联网技术提升其信用评价准确性,防止金融风险发生意义重大。因此,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而言,需要增加对企业核心业务系统建设,提升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及预防能力,以提升企业的信贷审批的合理性与时效性。

第三,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的定位,开展差异化发展路线,拓展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丰富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针对的客户为中低端消费者,与传统消费信贷形成了鲜明的互补效应。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加入,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将出现全社会人群覆盖的发展趋势。因此,需要不同类型及背景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明确定位,确定各自服务领域,锁定潜在客户,在此基础之上开发个性化和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更加细化和细分市场,不断丰富互联网信贷市场及产品的功能,实现专业化、标准化的发展模式。

五、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对策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普惠金融特性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营主体实力,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的深入监管必不可少。因此,保证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应当从两方面着手:第一,继续深入挖掘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探索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在金融产业以及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第二,强力加大监管力度,并出台相应政策,预防互联网消费金融所存在的潜在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技术优势,通过科技监管等方式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监管效率与成果。

1.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发展建议

首先,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场景化发展,更好的实现消费金融服务无障碍化发展。具体可以将消费金融服务融入消费场景,拓展目前消费金融产品的服务领域和范围,将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领域纳入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领域,例如支付房租。或者将消费金融进行渠道化发展,通过自建或者共建等形式聚集互联网网络流量,围绕线上流量消费主体开发相关金融产品,丰富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种类;第二,开展精细化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向下进行细分化和垂直化发展。根据不同消费场景提供差异化服务,例如根据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区分客户种类,为不同客户提供不同场景服务,并针对不同客户群体设计差异化的获客方式、操作流程、定价模式以及风控体系等。与此同时,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优势开发不同消费金融产品,一方面保证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活力,另一方面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例如,电商平台可以依靠自身流量开发产品,商业银行可以依靠自身信誉开发产品,而其它中小型企业则要抓住垂直化发展机遇,开发市场空白产品,积极抢占市场份额;第三,保证线上客户粘性,适当开发线下客户,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O2O 方式,不断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人群及范围。虽然,当前线上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态势迅猛,但是就整个消费金融产业而言,线下消费仍是社会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渠道与手段,因此不断拓展线下消费渠道,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发展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由于线下消费仍存在时空及物理界限,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应当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互联网技术消除时间与空间障碍,以此获得更多市场份额。例如,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为其提供必要技术服务并从其获得相应的征信数据,一方面可以拓展线下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线上安全。

2.互联网消费金融合规发展

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属于复合型产业,是“互联网+传统金融”的创新模式,因此其风险所带来的负效应更强且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仅依靠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与手段将难以对其实现精确监管。对此,需要通过监管科技手段来丰富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工具,通过监管手段与方法的创新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管。例如,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满足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准确获取及分析处理数据的需求,通过前瞻性的数据分析建立更加准确的风险预判模型以及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管,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科技发展时间尚短,技术及应用起步较为落后,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局限性导致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发展较为缓慢,因此需要加强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以及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应对能力。第一,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之间的数据互通能力,为数据聚合、数据分析和处理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支持。具体可以通过构建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信息共享平台方式实现产业数据的搜集和整合,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内部联系,通过数据交互机制实现数据的流通与共享;第二,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部门与其它社会主体的合作,尤其是与金融监管科技企业及第三方技术企业之间的合作。由于金融监管企业的技术能力有限,因此采用技术外包形式或者技术采购形式,直接从技术企业购买相应的监管工具,以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监管水平。同时,为了保证监管科技的长效性,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将技术后期维护及运营外包给第三方技术企业,以保证金融监管科技工具的监管效率;第三,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法律,一方面弥补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监管的空白缺失,另一方面规范金融科技监管工具,为其监管手段和方式提供必要依据。具体可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通过差异化的监管要求解决不同场景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纠纷以及降低金融科技监管所带来的不确定金融风险。

最近,国家出重拳暂缓了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上市,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监管政策,为防范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采取了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果,无疑是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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