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为他用
——居住区公共空间异用现象调研
2020-12-22祁婧昕
祁婧昕
(东北林业大学园林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1 “寻根”与“溯源”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居住空间中公共空间不合理利用现象越来越明显,近年来我国提出老旧社区改造计划,在政策和公众需求的双重作用下,对公共空间的“异用”受到更多的关注。为了更加了解此种行为现象并对其进行规范,开启此调研,以期发现居住区内空间异用的普遍规律,从而为城市社区空间改造设计提出建议,让“人性化”主张不再停留在理念阶段,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生活”与“空间”
2.1 “内”与“外”——空间异用的现状与特征
住宅公共空间中的空间异用一般存在于屋顶平台、墙壁和楼道三处。屋顶平台一般不允许使用,部分仅供晾晒衣物。由于使用频率相对较低,加之物业管理作用不断提高,此类行为发生频率较低。最严重的莫属张贴广告,人们普遍认为这严重破坏居住环境,影响入户心情。由于楼道的使用频率相对较高,异用行为的种类和发生频率也相对较高。主要形式为划为私用和摆放占用。划为私用的情况不常见,通常仅存在顶楼或一家两户中;摆放占用情况则相对严重,形式也更为广泛。如近70%的小区都存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的现象,摆放衣架、鞋柜等紧随其后。
室外公共空间中的空间异用为空间改造、设施他用及其他形式。随着小区居住年限增加,室外公共空间被占用现象也日益增多。常见的有僵尸车长期占据公共车位、为“抄近路”而踩踏草坪等,小区面貌逐渐丑化。设施他用行为在社区室外空间中同样常见。此种现象实质上是一物多用。若此种现象大面积发生,一定程度会影响小区居民的居住满意度。除上述现象,最常见的为“抄近路”而踩踏草坪行为,其次是僵尸车占据公共停车位、小区未开放入口处空间被占用等。
2.2 “问”与“诉”——空间异用行为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个体主观差异导致空间异用行为。超半数人认为受教育程度和生活习惯不同直接导致空间异用的产生。居民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文化逻辑,导致居民对于空间功能的认知和对自己的道德约束有所偏差,进而影响了对空间的使用行为。截至201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40.8m2,从统计数据来看普遍未达标。人均居住面积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和空间需求满意度。空间不充裕则更容易产生空间异用。于此同时,从众心理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对空间的使用心理。
其次是设施客观条件所导致的空间异用行为。社区开发模式的不同直接影响空间异用行为的发生率——居住条件越差,异用比率和程度越高。其行为模式也具有地域差异,南方城市居民活动区域更多在室内,房屋空间不足从而导致楼内空间异用现象严重;相反,南方城市居民更讲究楼内空间的“通透感”,又由于气候条件支持,人们更愿意利用室外屋顶平台或公共绿地种植观赏植物,楼内空间异用现象则较少发生。
54.09%的人都认为配套设施的缺乏和设施功能不完善会导致异用。例如居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产生就是因为停车场地布局不够合理;楼道内安置杂物是因为房间内部空间布置不合理等。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居民的基本需求,而造成大部分小区没有归属感,或者没有居民所需要的必备的配套设施。因此,设计师在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对居住区进行总体的规划和局部的空间设计,使公共空间物尽其用。
3 “破坏”与“创造”
在公共空间中“允许进行”与“真实发生”的活动间存在巨大裂痕。不同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产生“否定”“同情”“欣赏”等立场。我们根据原因及接受程度,绘制居住区公共空间异用行为观测表,并将异用行为分为“误用”“迫不得已改为他用”和“创造性利用”三种。
基于行为分类观测表(见图1),对于不能接受程度在70%以上的异用行为,人们普遍持否定态度,认为这是存在一定“破坏性”、会引发一定“冲突”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为“错用”,我们并不马上以刻板的态度进行否定,考虑引入“可供性”概念进行分析,“可供性”是指提供、给予或承担,物质空间提供的行为可供性可能会被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感知,并引起相应的人体反应,如:当一个人看到可以依靠或坐憩的物品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相应动作。这种行为大多由于居民受教育程度及生活环境不同,导致人们对于空间功能的预想不同所引起的自然行为后果。
图1 行为分类评价观测
改用即“迫不得已改为他用”,往往与设计师在设计时对使用者的需要考虑不周有关。在设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没办法达到人们生理和心理需求,于是经常发生与设计意图不符的使用行为情况,对于这些行为人们心态更开放,接受度在30%~70%之间,会考虑具体情况进行评判。这类行为通常揭示了居民地某种迫切需求,或许这并不符合设计师的预想,但从人性化角度来看,应该做出改变的或许并不是使用者,而是设计师或管理者。
对于某些异用行为,人们享受改用的乐趣,显示出一定的理解和包容心,更有一些甚至引发羡慕欣赏的心理。较为典型的是老人将小区内休憩桌椅改用为棋牌桌和一层住户在室外种花种草。这就是所谓“变陌生为熟悉”的“创造性利用”,体现居民对生活环境和生活态度的独到理解。
同样是“不按设计师或管理者地意图去使用环境的行为”,价值判断也不同。从更为人性化的视角来看,经常发生的异用行为却反映了使用者需求没能得到满足的状态,提醒设计者反思设计的缺失,做出行为的修正。这也许更需要一种自我批评精神。
4 “破旧”与“立新”
一个城市的魅力与活力,说到底取决于其公共空间的魅力与活力,取决于其公共空间是否易用和宜用。社区空间的改造再利用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需求。
对于居住区业主来讲,应做到及时劝阻,日常生活中若发现有不文明现象,可先挂牌提醒,若住户在家,可当面作温馨提示;为保障楼道内的清洁干燥,住户也可以自发组织进行大扫除,若堆放物品无人认领应做出告示;如果遇到态度强硬且沟通无效的业主,应及时联系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进行协调,若协调无果可依法进行相应清除。
对于物业管理者应采取宣传与鼓励并行的方法管理小区——通过制作海报或者喷绘形式在居住区内醒目位置进行宣传,同时告知业主部分不文明行为除了会造成安全隐患外还会有相应的法律惩罚;鼓励则是指鼓励业主参加公益活动,通过捐赠家中不必要的物品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生活空间,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小区内进行有奖置换活动,既能充分利用剩余资源,也能保护环境。
对于设计工作者来说,居住区的空间存在异用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和设计者的规划理念及规划方式有很大关系,如果有的功能分区没有规划到位,势必会占用其他空间,从而造成空间异用行为;而相反,各分区职能规划明确,能使空间的利用率更高,者不单单指的是小区大方向上的规划,还应该包括室内的房屋布局,使有限的空间能够得到最大的利用。
政府管理部门则应加强环境建设,在改造初期就有效防止日后可能会产生空间异用的趋势。公共空间设计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服务负有特殊的责任,在拆除旧房屋同时考虑居住文化的传承,在传承中谋求发展。同时提升居住区品质,改善整体面貌亦能有效遏制空间异用现象。真正体现对单体、局部的公共空间理解与处理。居住区的设计主体基本都是各级政府,维护其空间的公共性责无旁贷,即使是公司的商业开发也可以通过法规和政策引导、鼓励和奖励其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