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主要环保政策及环保措施研究
2020-12-22薛俊杰白晓敏
薛俊杰 白晓敏
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450002)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重要内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中央打好三大攻坚战、实现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之一。 我省建筑石料灰岩采矿权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开采方式不规范、重开采轻恢复、开采加工过程大气污染严重、 遗留采坑采面多治理难度大等问题长期存在,矿群矛盾较为突出。 “十三五”时期,在中央环保督察及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的推动下,我省先后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199 号)、《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实施方案》、《建筑石料、石材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 41/T 1665—2018)等重要文件,通过努力,我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环保及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矿山生态恶化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矿山企业绿色发展思想得到了重大转变。 通过梳理我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环保政策, 总结合理、可行的典型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 水土保持措施,可为我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企业环保工作提供有效指导,为“十四五”时期我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企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有益经验。
1 主要环境保护政策
我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较多,主要政策及其要求包括:
1)我省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中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我省重点区域范围指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中的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和汾渭平原区域的洛阳、三门峡市。 另外,根据《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 年)》(豫政【2018】30 号)要求,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该文件要求则针对全省,而不仅指上述9 个地市。 因此,文章论述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主要针对资源整合矿山、现有矿山项目。
2) 项目应符合 《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豫政办【2017】149 号)及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在规划的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同时满足开发准入管理要求。
3)“三区两线” 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严禁新建露采矿山,对“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内的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开展综合整治工作,鼓励和引导整治范围内露天矿山主动关闭退出,恢复生态环境。 “三区两线”是指全省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 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 其中,郑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 月印发的《关于开展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郑政【2017】15 号)对“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范围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省级以上地质公园,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及重点乡镇所在地,I 级、II 级铁路, 国家公路、省公路,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等。
4)2018 年9 月17 日, 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规模准入要求: 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 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 000 万t 以上, 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 万t以上。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 号)对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规模准入要求相同,同时鼓励在大中城市周边规划开采区内新设储量规模1 亿t 以上, 年开采规模1 000 万t 以上的矿山。
5)除了前述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即“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区域外,还应重点关注项目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县级、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公益林地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分布情况,重点关注矿区范围与当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叠情况。
6)我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应按照《建筑石料、石材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 41/T 1665—2018)要求高标准建设,按时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
2 典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石料灰岩采矿矿山开采加工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 其中开采过程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加工过程以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均有涉及。 矿山开采加工过程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文件要求,相关文件主要包括,河南省及地市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河南省及地市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 个专项方案》(豫环文【2019】84 号)中的“河南省2019 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部分地市印发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要求等。综合来说,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应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八个百分百”。
结合文件要求及我省部分建筑石料灰岩采矿企业开采加工的经验做法,具体产污环节的典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如下:
1)开采面粉尘防治。 ①表层剥离前,先采用雾炮洒水车对作业面洒水, 提高表层土石的含水率;表层剥离挖掘过程中采用雾炮洒水车及时洒水,抑制粉尘的起扬;②凿岩钻孔过程中,采用自带收尘钻机及湿法作业,减少粉尘产生;③矿石铲装车时降低料斗高度,对于存量矿石铺设防尘网进行有效覆盖;④定时对采场、运矿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并做好台账记录。 干旱季节和大风天气应增加洒水车洒水次数;⑤露采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洗,减少汽车运输产生的扬尘;⑥边开采边进行生态恢复,对已采工作面(已形成的台阶)覆土播撒草籽进行生态恢复;⑦根据地形情况,可考虑对正在作业区域设置移动式围挡。
2)爆破废气防治。 ①爆破时间应选择有利于大气扩散的时段,尽量避开大风时段;②采用中深孔微差爆破工艺,合理布置炮孔,正确选用爆破参数,加强装药利填塞作业的管理,以降低爆破作业的产尘量;③部分矿山在爆破装药时,采用水泡泥封孔,在爆破时薄膜破裂,袋中的水可起到抑尘作用,该方法简单实用;④起爆后,采用雾炮喷雾洒水降尘减少爆破粉尘。
3)运输沿线扬尘防治措施。 ①严禁超高运输,降低装载高度,并在装矿完毕后适当洒水增湿物料,最后加盖蓬布,车辆限速行驶;②运输道路配备若干辆洒水车定期洒水;③运输道路全部硬化,加强运输道路维护,破损路面及时修复。
4)石料破碎加工粉尘防治措施。 ①对一级破碎给料口处,采取卸车间封闭(并安装自动门)、设置集气罩(侧吸式效果更佳)、顶部喷干雾抑尘等措施,可有效抑尘;②对于破碎、筛分、制砂、选粉及物料转运点等环节,加强集气效果,安装袋式除尘器(滤料选择覆膜滤袋,排放浓度≤10 mg/m3);③各破碎、筛分、制砂、选粉车间全封闭,废土、石粉、产品等物料储存于全封闭堆棚、储库(加装袋式除尘器)中,物料输送采用全封闭皮带廊;④破碎加工场地设机械清扫车和洒水车,场地进出口处安装车辆冲洗装置,避免车辆带泥上路。 另外,随着大气攻坚要求的提高,石料破碎加工环节还应提升运输方式监管及监测监控水平。 首先,产品运输应使用国五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阶段或使用新能源机械。 其次,破碎加工场地进出口处安装门禁系统和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情况,视频和电子台账监控数据保存3 个月以上。 最后,主要涉气工序、生产装置及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管设备并联网;主要涉气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数据保存3 个月以上。
3 典型生态保护措施
我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生态保护及恢复治理措施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
3.1 建设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期是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时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如下:①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要采取尽量少占地、少破坏植被的原则,将占地面积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免造成土壤与植被的大面积破坏;②禁止施工人员进入非施工区域,施工机械、运行方式等进行设计、消减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设计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运行方式;③所有的开挖边坡、开挖面、施工道路等均应做好防水土流失措施;④工程建设施工时避开雨期,减少水土流失;⑤工业场地、运输道路建设完成后,应在其工业场地周围或场地内及运输道路沿线进行绿化,绿化树种选择当地易于生存的树种,以美化环境,并防风抑尘;⑥施工结束后,要进行现场清理、平整土地、采取植被恢复等措施,进行生态恢复,避免水土流失;⑦对建设期剥离的表土进行收集后,堆存于表土堆场,用于各采场等的生态恢复覆土;⑧对于水蚀强烈的丘陵坡地和沟壑地段,为避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应考虑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3.2 开采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①露天采场边开采边治理,形成一个台阶治理一个台阶,覆土、绿化,播撒草籽,边坡栽植攀沿植物等措施进行生态恢复,减少水土流失;②设计分台阶开采,平面上由上而下开采,采区外围及台阶设计修建截排水沟,及时排出采区汇水,减少了水土流失;③表土堆场内表土分台阶堆放,采取防尘网临时覆盖、表面播撒草籽等措施,抑制扬尘,减少水土流失;④严格按照露天开采设计控制采场面积,防止对露采场地外造成生态破坏;⑤加强生态环境的管理, 禁止采矿人员砍伐周边树木及破坏植被;⑥矿山道路全部硬化,填方地段进行路肩培护及边坡防护,挖方路段路基两侧设排水沟。
3.3 闭矿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开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分阶段制订矿区生态恢复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恢复要求,落实相应资金,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本次开采造成的生态问题进行恢复,建设单位不能恢复的或没有条件恢复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缴纳生态补偿费委托其生进行态恢复。
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 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4 结论及建议
整体来看,经过近年来的持续努力,我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绿色矿山建设初见成效,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环保工作取得了较大改观,但我省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基数大、历史遗留问题多,恢复治理所需投资大。 “十四五”时期,仍需从以下方面着力提升:
1)进一步开展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继续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和规模准入,优化开采规划区块,科学设置采矿权,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部分低山丘陵规划为整体开采区域, 整体采平后,造地造景,改善环境。
2)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并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
3)政府主管部门应出台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鼓励矿企绿色发展。 我省于2020 年7 月出台了《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 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其中包括矿石采选与石材加工行业,对于达到绩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面予以鼓励政策,而对于不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则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时予以限制。
4)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充分利用无人机、用电监管、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现代化监管手段;矿山企业应继续提升思想认识,认清当前及今后环保工作形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同时,加强环境管理,提升环保人员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