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众”怎可率性而为
2020-12-21史奉楚
史奉楚
当地对该轻微违章行为予以曝光,并要求行为人公开检讨的做法是否恰当呢?相信众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看法
11月17日,贵州多家媒体播发了一则特殊的“检讨”,黔南州福泉市某中学一名聂姓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全市人民道歉。除此之外,聂姓女教师所在的福泉中学副校长也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记者注意到,此前福泉市曾表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但今年落选,随后该市开始对交通违法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
不可否认的是,“人行道骑车”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也算得上不文明行为,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仅仅因为这一轻微的交通违章行为,涉事女教师竟然需要被曝光,且需要在当地电视台公开检讨,又连带着副校长也要公开道歉。当地这样的做法,可谓匪夷所思,也让人为当地的社会治理模式担忧。
如前所述,“人行道骑车”属于违章行为,但这仅仅属于轻微的违章,相对于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行为,情节非常轻微。而且,相对于小偷小摸,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其违法性更显轻微。那么,当地对该轻微违章行为予以曝光,并要求行为人公开检讨的做法是否恰当呢?相信众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不妥。
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人们享有名誉权和肖像权,不管是其他人抑或是公权机关,都不得随意侵犯。当然,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或者因某个事件成为“公众人物”者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未授权执法机关对违法者予以曝光,或者责令其公开检讨。实践中,可以对某人进行曝光的往往限于少数情况,如公安機关发布通缉令通缉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公开悬赏或曝光老赖。而且,采取通缉、曝光等措施有着相应法律依据,并非擅自“创新”。
反观贵州福泉有关部门的做法,其曝光“人行道骑车”教师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属于擅自创设“权力”。其做法显然是对当事人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犯,更是对其人格的公开羞辱和贬低。要知道,随着人们法治理念的增强,之前屡有发生的对“小偷”游街示众的做法已经少之又少,且该行为已被公认系违法行为。举重以明轻,作为掌握一定执法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有什么权力对仅仅是轻微违法者示众并责令其公开检讨呢!
据报道,之所以出现这荒唐一幕,是因为福泉在今年的全国文明城市评选中落选了。所以当地要知耻而后勇,要“严格执法”,要说,这本来并无不妥,也值得肯定。但作为公权部门,出台相应治理措施均应有法律依据,至少不该用力过猛,突破法律底线。否则,这既与文明背道而驰,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初衷,更不会让公众信服,反而会给人一种有关部门可以随意而为的感觉。当地有关部门理当引以为戒,抑制权力冲动,少些率性而为,多些对法律的尊重,方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和文明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