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发展的法治化思考
2020-12-21徐香莲
徐香莲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种子产业发展中心,甘肃 张掖 734000
玉米制种产业作为甘州区“三大”主导产业(玉米制种、高原夏菜、畜牧养殖)之一,关系到甘州区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的稳定以及农业的繁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在于提升乡村的内生能力,即以发展主导产业,引领乡村振兴。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经过40多年的发展,大力推进玉米制种“四化基地”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2010年以来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连续9年稳定在50万亩以上。因此,发展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需要法治保驾护航,种业法治化是制种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
一、法治对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甘州区常年种植面积达50多万亩,占全国制种玉米种植面积的1/6,占总产量1/4以上。法治为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对甘州区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维护合法权益,贯彻司法为民理念
为了更好地维护玉米制种从业者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玉米制种发展的法治化十分必要,同时,也有助于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
(二)有利于促进种子产业发展
种业发展的法治化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解决纠纷,因此,促进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稳定发展,提高玉米制种发展的效益,种业发展的法治化是关键。
(三)有利于依法依规规范市场秩序
法治对甘州区发展制种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为其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甘州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2018年7月),可以看出,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执法监管不够到位,基层种子执法和市场监管能力不足,执法中缺乏震慑力,部门联动执法配合不积极,效果不够明显。说明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发展的法治基础依然薄弱。究其根源,是玉米制种产业发展的法治体系不够健全,法治在玉米制种发展中缺位,这无疑是乡村振兴下玉米制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困境。
(一)玉米制种中行政执法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
1. 执法体制不顺。2019年机构改革后,甘州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职责上划张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成立了“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甘州区级无行政执法职能,种子管理部门只有质量监管职责,种子质量监管与执法工作措位,给工作带来了难度。
2. 种子管理单位人员严重不足。由于机构改革,执法职能和人员一并上划,工作人员由原来的12人减少到现在的5人,且人员年龄老化,男女比例不均衡,面对每年50万亩以上制种玉米监管,举步维艰,充实工作人员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制种研发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
普遍存在对相关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以至于育种科研成果易被剽窃,不利于该区玉米制种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维权救济环节存在的问题
部分农民群众只顾眼前的小利益,种植无证生产公司的品种,一旦此品种滞销,公司可能就消失了,加上受害者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使得司法救济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甘州区玉米制种产业发展的法治路径
(一)强化玉米制种产业法治监管体系
要依法明确监管职责,理顺体制,依法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责任,要加强区、乡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种业监管机构的工作经费等配套措施,加强行政执法服务的建设,加大现代法治的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力度。
(二)推进玉米制种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构建玉米制种法治的新格局,必须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从而构建法治服务型政府、法治社会的制种法治新局面。推进玉米制种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建构在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监管手段和治理效能的场域上。一是创新种业行政许可、备案与企业兼并重组、升级改造相结合;二是市场执法管理与种子质量管理相结合;三要建立种子矛盾纠纷的科学预警机制。四要建立种子纠纷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五是现行的监管手段与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相结合,从而不断推进甘州区玉米制种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健全制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1. 要贯彻落实新《种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结合甘州区玉米制种发展实际,及时制定或修改贯彻落实《种子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确保与《种子法》配套的新制度、新规范落实到位。
2. 加强普法教育,开展普法宣传。要规范玉米制种的生产经营,强化市场监管,优化发展的法治环境,为深化《甘肃省现代种业推进方案(2019-2035年)》、促进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 要强化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激励自主创新、原始创新。
综上所述,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甘州区玉米种子产业,是乡村振兴下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突破口,更是促进乡村振兴下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通过法治建设传播“量”的积累,可以实现甘州区玉米制种业发展法治化“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