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信息化的探索与质效
2020-12-20王曼
王 曼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河南 郑州 451191)
在科学技术不断变化发展的趋势下,我国高职院校的教育事业也受科学技术的影响得到相应的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想要借助科学技术实现信息化的发展,需要对现有的信息化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和评估,在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方法的改革基础上实现评价机制的完善性,进而使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信息实现一个全面化的发展。[1]
一、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信息化的质效
(一)探索“以学生为中心”的信息化教学模式
在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中,比较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讲授法,虽然这种教学方式符合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的思维方式和习惯,有利于教师的教学,但是这种教学方式容易脱离实际,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没有多大的帮助。在当前信息化比较先进的背景下,高职院校可以探索“以学生为中心”的信息化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结合专业特色,一些院校开始探索推广“案例教学法”。教师在课前通过网络学习平台发布案例和提出问题,学生提前预习案例,课中教师负责答疑,通过学生先进行自我预习的方式提高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2];二是通过“模拟法庭”等虚拟仿真教学技术的应用,让学生对真实的法庭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同时让学生进行相关角色的扮演,如法务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等,在角色扮演的过程中自然就熟悉了法庭的程序,使学生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来增加实践经验。
(二)多元化途径,打造丰富的教学资源
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教师要注重创新教学手段,重视课堂讲授过程中的设计,多增加一些仿真情境的教学案例。想要更多刺激学生学习法学的主动性和创新性,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的综合性、实践性、工具性、时代性等特点,根据所要教授的课堂知识,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相结合。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发展,着力开发微课、慕课、尔雅等网络课程,最大限度挖掘教学潜力。二是对立体化教材进行探索和建设,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将课堂教材与信息化进行有效融合,利用二维码、虚拟现实(VR)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与教材配套的数字资源与数字资源公共服务云平台,通过将纸质教材模式与现代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结合,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创立一个全新的信息化教学方案。
二、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信息化理念落后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目前高职院校教师课堂运用多媒体的比例大幅增加,但是大多数教师的信息化理念仍旧比较落后,他们只是扔掉了粉笔,但还没有完全跳出一本书、一块黑板的限制,没有在教学方法上创新。在平时的法学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甚至单纯地以为只要在平时课堂上使用了多媒体教学就是将信息技术与法学教育相结合了,这是一种比较片面的理解。另外,由于信息化的发展,书本不再只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在信息化技术的支持下,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越来越多,不仅可以通过手机随时随地学习,还可以通过电脑客户端下载各种国内外前沿课程,如果教师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就会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下降,课程氛围沉闷,不利于学生的个人成长。
(二)“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充分
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案例教学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在案例的选择上,由于教师缺乏司法实践经验,所以在选取案例的时候,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选择合适的案例,却由于自我实践经验的缺失,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践应用的指导[3];二是在当前“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中,教师注重的是用案例来为理论教学服务,讲解案例是为了证明理论的正确性,而忽略了培养学生在真实案例中如何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评价机制不完善
一个良好的评价机制对提升高校的教学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否则,就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从当前一些高职院校的评级体系来看,并没有跟着时代发展的潮流而进行创新,仍然比较落后,这些高职院校虽然花巨资引进高新技术,希望通过先进的教学设施来提升教师的教学质量,却忽视了建立和这些信息化新技术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使得部分教师并没有从思想上重视正确地使用这些信息化的新技术,致使教学资源被浪费。因此,由于缺乏对法学理论教学的评价项目,缺乏实践教学评价项目,导致实践教学同样缺乏积极性和时效性。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信息化的措施
(一)提升教师信息化能力
1.更新教学理念
信息化技术不断变化,加快了学校各学科知识的更新速度,一些教师的知识观念落后,因此,高职院校要加强对教师的信息化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更新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前沿信息。法学教育要求学生要有大量的阅读积累,教师要改变原有的灌输式教育模式,要重视对学生的自学能力、自我理解能力、自我创新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养成一种科学的学习方式。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给学生讲授法律条文,而对于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不够,高职院校应培养的是实用型人才,所以要创新现有的教学模式,重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让学生能够随时随地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提升教学能力
一是需要建立高职院校教师信息化能力评价标准,除要求教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有信息储存、筛选、加工、管理和创新等多方面的信息化能力。加强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系统培训,针对各学校教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化教学方法培训,培养教师运用信息化资源科学进行学情分析、设置教学大纲及教学重难点,增强教师在信息化的环境下创新教育教学的能力。[4]
3.转变教学模式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为法学教育创新教学方法带来了灵感,而且还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学资源,在信息化教学手段下,教师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并寻求自我的全面发展。构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需要通过教学准备、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估四个环节来设计课程,通过学习平台课前导入慕课、视频、真实案例等,让学生可以自主学习、预习;课中教师根据学生课前学习情况重点讲解、答疑,组织小组讨论等环节,提升学生自主探索的积极性;课后评测总结,让学生对自我学习的效果进行一个自我评价,对自我学习效果进行反思,从而引导学生改进落后的学习方式,培养先进的学习方法。
(二)实现“案例教学法”与信息技术的整合
1.创新案例来源
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教师选择案例的范围扩大,可以通过网络海量搜索具有代表性的现实案例,通过互联网将现实最新案例与学术成果融入到课堂教学中,营造良好地课堂氛围,通过让学生熟悉案例,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寻找案例中应解决的法律问题,在找出相应的法律问题后明白该用怎样的法律知识去解决这些问题,进而实现教学目标的最优化。
2.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一般通过先讲授案例,然后引出理论;或者先讲授理论,再讲解案例,用案例来说明理论。为了跟上信息化发展的步伐,一些高校开始探索课前导入,课前通过网络学习平台发布案例和提出问题,学生提前预习案例,课中教师负责答疑,这种形式最后是形成统一的“标准答案”。这些都是案例为理论教学服务的,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要转换教学目的,打破在分析真实案例时的学科体系限制,运用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手段真实还原案例,引导启发学生发表独立的见解;运用模拟法庭、律师事务所等形式,提升学生在模拟真实场景中的提取信息、分析信息、加工信息的能力,真正提升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合作创新能力。
3.加强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导
在传统案例教学中,通常为“教师讲、学生听”,这种环境下学生对教师过于依赖。要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生在大量信息化资料的阅读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独立论证,然后与其他同学进行交流。同时,变课堂讲授为课内外并重,传统课堂以教材为教学活动的主要载体,但法律的学习最终是为了实践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案例并重”[5],在课前导学、课堂讨论、课后阅读的学习时间分配上要加大比重,增加学生的阅读量,鼓励学生通过浏览法律网站、真实案例视频增加知识积累,将教学过程变成学生能力和创造力发展的过程,在互动交流中做到教学相长。
(三)构建信息化背景下的评价机制
1.扩大评价主体
传统法学教育中,评价主体一般为教师、学生、督导小组,在信息化的条件下,可以运用信息化软件,通过互联网增加网友、网络自媒体等新兴评价主体,这类主体参与度门槛低、数量大、范围广,可以更加全面、客观、理性、公正地进行评价。
2.重构评价指标
传统评价指标由于时代的原因,大多数仅囊括了传统的教学手段,已经不能契合现代信息化教学的发展,就这需要对现有评价指标进行创新。
一是对教学资源的评价。在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中,信息化教学资源主要有网络课程、案例视频、多媒体课件、学习工具、教学资源库等,这些教学资源在使用比例、使用质量上各不相同,因此要将对教学资源的使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教师在对教学资源进行信息化的过程中,要保持其原有的科学性、思想性,及时更新技术;从教学大纲出发,运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教学目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运用信息化手段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积极性,从而提升教学质量,实现在信息化背景下更有效地更新知识结构和教学资源。
二是对教学效果的评价。教育信息化使评价反馈机制更加快速、有效,提醒了教师和学校要及时改变不合理的教学模式;教师运用信息化手段,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学习知识的水平,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和创新能力,这也是教学效果需要参考的指标。
3.创新评价方法
有效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学效果的影响较大,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促进评价方法的改革,法学教育可以遵循阶段性评价与最终评价相结合、评教与评学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从而达到创新教学评价方法的目的。
高职院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信息化技术的带动下,法学专业教师要积极迎接各种挑战,更新教育理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学校与社会要积极参与重构与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教师授课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的方式下培养更多的会学习、能创新、懂应用的法学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