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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0-12-20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22期
关键词:资源税事权用地

《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方案》提出,各级政府要根据改革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方案》明确,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等方面划分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改革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适当加强中央在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的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事权。

《方案》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到位。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和领域,依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 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 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 年版)》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有关适用范围执行,并自下一次信息披露开始报告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对于在发布前尚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适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

《资源税法》9月1日起实施 将避免重复征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根据《公告》,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这项规定既考虑到了资源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多种复杂情况,又通过扣减外购原矿所含的资源税,避免了税上加税、重复课税,有助于维护税收公平。”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认为,由于资源类企业通常位于产业链的上游,制定出台防止资源税重复征税的措施,有助于推进降成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纳税人在生产和销售矿产时的经营方式是比较多元的,《公告》明确了相对应的扣减方式,以确保不重复征税,保持税收中性,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

《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据了解,资源税法规定了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等多种减免情形。

《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的《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办法》指出,矿山企业是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并确定治理时限。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与矿产资源生产活动同步进行。验收未通过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矿山企业应按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办法》要求,鼓励各地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与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特色小镇等新产业新业态相结合。发展旅游业涉及利用矿区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以及配套道路用地的,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利用修复后矿区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在符合有关要求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办法》强调,市、县人民政府保证矿山企业合法收益后,将生产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生产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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