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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下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

2020-12-20朱艳玲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州街道办事处河南濮阳457000

口岸卫生控制 2020年2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防控疫情

朱艳玲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州街道办事处(河南,濮阳,457000)

1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1 全面深入排查

紧盯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目标,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深入全面排查湖北来本地人员、发热人群、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做到追踪到人、登记在册、上门观察。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查等防控措施,登记健康、交通往来等相关信息。 对目前仍在各类宾馆、酒店、招待所、民宿等经营场所暂住的湖北来本地旅客进行全面摸排, 集中在指定酒店居住,进行体温检测和医学观察。 加强疫情信息报送,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瞒报、漏报、迟报[1]。

1.2 做好患者救治

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将确诊病例送至市、县指定医院救治,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杜绝拒收发热病人。 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和检查。 各指定医院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1.3 阻断传播途径

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鼓励居家休息,教育引导群众春节期间不走亲访友,不去或少去人群聚集的地方,杜绝与疫情城市返回人员接触,降低感染、传播病毒的风险。 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 严禁群体性聚会聚餐,暂停举办婚丧嫁娶宴席,餐饮外卖行业在全社会普遍复工前不得开门营业。 不戴口罩,严禁进入车站、商场、超市、电梯等公共场所。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统筹安排工作,推行网上办公、错峰上班、轮流值班,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大力倡导机关干部自带饭盒在机关分散就餐。

1.4 保障防控物资

全面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动态掌握物资需求和生产、流通、库存运输及资源保障,确保疫情防控需要。

1.5 强化环境整治

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做好火车、汽车、飞机、 轮船、 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因地制宜进行通风、消毒;严格对社区、村组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电梯、卫生间等场所的环境整治和病毒消杀,防止疾病传播。 坚决禁止活禽销售、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及时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严格按相关规范处理病死动物。 加强社区科普,提倡健康饮食,保持个人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规律起居和健康心态。

1.6 加强舆论引导

综合运用多种发布载体平台,及时准确对外公布最新疫情、防控举措、防护科普知识,增强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

2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2.1 保障生活用品充足供应

对蔬菜、粮油、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种类、需求量和现有储量进行动态研判、跟踪监测,提前储备,切实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确保群众生活不受影响[2]。

我们从原先逼仄的小屋搬到了宽敞的大厦,那种经过长期奋斗终于摘到果实的喜悦感,任周桥再自持,也无法掩饰内心的喜悦。

2.2 保障水电气正常供应

立足便利群众生活,积极协调争取,做好工作预案,确保水电气足额供应,并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欠费不断水电气政策,满足群众生活需要。

2.3 保障就医教育基本需求

统筹调配好各级医院的医疗资源,按规定科学设置疫情患者留观、治疗区域,确保群众正常看病不受影响;加强感染患者救治费用保障。 密切关注疫情态势,加强与省教育厅对接,科学确定春季学校开学时间并做好开学准备工作;依法停止培训机构线下补课培训,指导学校通过网络教学、线上授课、电视教育等方式为学生辅导答疑,确保推迟开学期间学生停课不停学。

3 精心组织企业有序生产

3.1 加强紧急物资生产

认真落实紧急状态下各项支持政策,一企一策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促进消杀用品、中药饮片等应对疫情紧急物资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迅速复产、开足马力生产。

3.2 有序组织企业复产

除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责令其他企业不早复工。

3.3 切实抓好农业生产

加强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各类农业生产主体做好粮油、生猪、家禽、蔬菜、茶叶等农业产业的种养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好城乡居民的“米袋子”、“菜篮子”。

3.4 着手经济工作预判

经济学家刘劲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加强城市管理的思考》中指出:新时代加强城市管理要进行经济工作预判[3]。因此,要调研评估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冲击和影响, 对2020 年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及恢复正常后的经济工作提出意见。 汲取非典及本次疫情教训,就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和基础水平提出意见。

4 保安全保畅通保稳定

4.1 加强市场监管

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严厉打击借机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威慑,营造安全平稳有序的市场环境。

4.2 抓实安全生产

紧密围绕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对集中收治定点医院、疑似病例集中隔离区等场所的安全指导服务,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深入开展百日安全整治,突出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创新措施、强化监管,严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4]。

4.3 保障交通畅通

坚持一断三不断 (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公路、交通、网络不能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能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能断) 的原则,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路不得封堵,确保道路畅通,满足各类物资运输需求;县乡道路依防疫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查验登记及管控。 采取组建志愿者车队的方式,解决好中心城区县际班车、公交停运后群众出行问题。

4.4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社会治安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混淆视听等行为和盗抢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5]。 公安、司法、交警、运管、村居等窗口单位和基层组织,既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排查,又要文明服务,注重群众心理疏导。 要引导群众转变诉求方式,下功夫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5 严纪律强督查促落实

5.1 严明工作纪律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在疫情防控和保生活保生产保稳定中走在前、做表率。制定《疫情防疫工作纪律禁令》,进一步重申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5.2 强化追责问责

全面加强对医疗物资、外界捐赠物资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 严厉查处优亲厚友和寻租行为,严防违规违纪和腐败问题发生。

5.3 推动决策落实

加大督查力度, 对已出台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6 加大应急行政执法力度

6.1 控制危险源,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为迅速控制危险源, 可以依法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暂关暂停公共场所、文娱场所、文娱活动

可以依法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 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违反“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封闭式体育场馆等暂停对外开放,娱乐场所、网吧、游艺场所、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暂停营业,暂停所有星级酒店举办的一切大型会展和文娱活动”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3 严查未戴口罩、扰乱秩序等行为

进入宾馆、体育场(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不听教育、劝阻或者有感染症状的,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严查隐瞒、缓报、谎报等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瞒报、缓报或者谎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以及从外地返回情况,或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及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及时如实向有关单位和社区报告有关情况,不服从有关单位和社区健康监测管理、 不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严查拒绝隔离、擅自逃脱等行为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 医学观察措施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严惩明知感染恶意传播等行为

对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恶意传播病毒、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如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不隔离治疗,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 严禁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 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严禁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

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从快严肃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快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疫产品、制售假劣药品等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6.10 严查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

对违反 《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擅自复工、开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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