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检察官司法体制改革实证分析
——以青海省为例
2020-12-20王立明
王立明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引言
青海省是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省份之一。自2014年6月6日以来,按照党中央和青海省委相关文件精神,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先后分四批开展了员额制检察官的遴选工作,遴选员额制检察官895名。①在全省四批次检察官遴选中,特别是在考察面试和会议审议环节,遴选委员会坚持做到了如下“三个一律”:其一,对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和遴选要求人员,一律不纳入遴选范围;其二,对组织部门正在核查有关问题、纪检部门正在办理信访反映或信访举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等,一律暂缓其入额;其三,对违反遴选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考察面试纪律、考官纪律的,一律取消其入额资格或考官资格。四批次遴选中,遴选委员会严把政治素养和廉洁自律关口,严防“带病”入额,确保了遴选入额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本领和道德水准。
一、检察官员额制的制度设计
(一)顶层制度设计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建立员额制检察官制度,始于党中央的政策主张。为了更好地落实党中央的政策主张,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员额制检察官经过5年多的试点改革,最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中。《检察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二)遴选入额制度设计
2015年,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青海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具有检察官(含助理检察官)法律职务、未能入额的检察员,在改革过渡期内分类管理,改革后仍保留其检察官法律职务。改革过渡期间及以后新进入的检察人员,实行严格的分类招录、分类管理。”但是,针对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基层检察院(如泽库县、曲麻莱县)有员额但不符合遴选条件的实际情况,青海省检察院统一管理调配一定数量的检察官入额人选名额,以解决青南地区员额制检察官的不足,并将此特殊政策写入了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第三批员额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方案》中。此种做法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青南牧区员额制检察官缺失的突出问题。
(三)入额方法制度设计
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应从严掌握员额,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为了严把入额检察官人选,根据《关于同意全省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方案的批复》,青海省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遴选述职数不超过空缺检察官职数60%。此外,按上述文件要求,对申请入额的地级市州检察院检察长和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入额人选,采取“上提一级”的原则,即由省检察院对地级市州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人选进行审查。
(四)面试考察制度设计
根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从现有检察人员中遴选检察官的实施方案(试行)》第5条规定,各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采取“考核”的方式遴选,而其他检察人员采取“专业考试+专业考核(含述职、测评、考察)”的方式遴选。由此可见,面试作为入额检察官的重要程序,体现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就面试而言,从制定规则、面试考核组、试题保密、面试评分参考材料、后勤保障、考场布置及考生着装要求、面试考察人员组成、面试人员纪律、考官打分、归档等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五)遴选会议制度设计
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检察官,是按照《全省检察院入额遴选办法》《关于同意全省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方案的批复》《全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会议议程》《关于对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精神的解读》《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开展遴选工作,②其主要工作程序有如下十个方面:其一,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共有15人组成,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其二,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将事先准备好的材料发给每位遴选委员会委员;其三,遴选委员会会议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主任主持;其四,青海省检察院、各市州法院主要负责人分别向遴选委员会介绍各个检察院拟入额的检察官、差额人员和领导干部入额之理由。同时,主要负责人接受遴选委员会委员的质疑,若他(她)无法说明情况,则被质疑者具体工作单位的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出面再说明;其五,遴选委员会委员在审阅材料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发现的问题;其六,按照审议顺序分别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考察面试主考官对本组考察面试入额检察官入选情况做说明,提出本组对拟差额人选的意见及理由;其七,按照审议顺序分别对入额检察官人选进行审议,发表意见;其八,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人宣读省委组织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拟入额人选的遵纪守法情况做说明;其九,按照审议顺序分别对入额检察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其十,工作人员计票,在下一单元审议结束后宣布本单元投票结果。
(六)学历制度设计
我国《检察官法》第10条第6款对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有学历要求。③《青海省检察官遴选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拟任检察官人选的学历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汉藏(蒙)双语检察官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二、检察官员额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设计方面
需要说明的是,青海省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员额制改革自2014年启动,已五年有余,评估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效果,尚无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案。④笔者在调查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主要有如下四方面:其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但是改革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检察官的员额制问题,应当全面听取司法工作人员对改革方案的意见或建议。其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社会效果综合考察,若反映较好,可在全省乃至全国推行;若反映问题较多,则应当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再行拟定改革方案。其三,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时间太短(3至5年),应当适当延长试点地区的时间,以便充分妥善处理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其四,既然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适用于试点改革省份的实施方案。⑤
(二)入额遴选方面
39%的中央专项编制,是“绝对红线”,不可逾越。因此,检察官入额竞争十分激烈,人员分流困难重重。不少因各种原因未入额的办案骨干成为辅助人员,原来积累的办案经验,无用武之地,属于资源浪费。而不少没有办案经历的行政人员入额后,因没有办案经验,所办案件质量无法保证,易导致错案发生。司法体制改革的本意是要将优秀的、最有办案能力的人员入额,充实到办案第一线办案。但在现实中,最有能力办案的人员,并没有全部入额,利益驱动使得一些行政部门的人员进入员额,既对真正优秀的办案人员不公平,也没有体现出“优胜劣汰”的原则。
此外,还有一些检察官说,青海省在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工作中,存在部分检察人员实际从事行政工作,不具有办案经历,但却顺利入额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其一,检察官入额后仍在行政部门从事原来的行政工作,同时在业务部门挂名,承担较少且简单案件;其二,案件由业务部门的检察官辅助人员具体办理,入额的任务可轻松完成。检察人员不论是否在业务部门,抑或是否有能力办案,均可通过一定的“行为+程序”顺利入额,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均,不利于青海省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
(三)入额方法方面
以“案件数量”为依据,制定的39%的专项编制比例,不符合青海省藏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员额制实行后,为了规范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实行员额动态管理机制,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制定了《青海省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管理办法(试行)》(青政法[2017]6号),其中第5条第(五)(八)和(九)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官检察官所在院管理部门提出退出员额的意见:入额后不在司法一线办案(业务)岗位上从事办案(业务)工作或者在一线办案(业务)岗位挂名、实际从事其他工作的;入额的法院庭长、检察院处(科)长办案数低于本部门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50%的;市州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等院领导办案量低于本院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20%的;基层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等院领导办案量低于本院法官、检察官平均办案量30%的;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以及经考核认定司法办案能力差、不能胜任办案工作任务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办案任务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但是,上述规定仍有如下四个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其一,何谓“办案”?笔者认为,就检察机关而言,办案有广、狭之义。广义上的办案,是指检察官亲自参与了案件的全过程或仅参与了其中一个或几个环节。例如,公诉办案工作告知、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侦查取证、制作审查报告、制作起诉书、制作举证提纲、制作公诉意见书、制作答辩提纲、制作量刑建议书、参加庭前会议、出庭支持公诉、出席法庭宣判、审查裁判文书、网上录入和内卷装订归档等18项任务,其中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侦查取证、审查法律文书、参加庭前会议、出庭支持公诉和出席法庭宣判等8项办案任务必须由入额检察官亲自完成。狭义上的办案,是指检察官参与了案件的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侦查取证、审查法律文书、参加庭前会议、出庭支持公诉和出席法庭宣判等8项必须由入额检察官亲自完成的业务工作。由此可见,对“办案”一词有必要做进一步规范解释。其二,何谓“50%、20%和30%的办案量”?此处的“办案量”之办案,亦有规范之必要。其三,控申、预防、案管、研究室、监所等部门检察官的办案工作,又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和量化呢?因为,上述工作也是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亦属于广义的办案。其四,何谓“办案能力差”?何谓“不能胜任办案”?此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解释,否则具体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主观判断,不利于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的开展。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有些地方检察院为全面落实中央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以及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员额制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具体任务,特别是各级入额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内容,对检察机关推进员额制检察官改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例如,2016年10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试行)》,从办案方式、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方面对入额院领导办案提出具体要求。 2017年3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又出台《关于省院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操作办法(试行)》,对江苏省法院入额的院领导直接办案进行了细化。此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还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认真落实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的要求,发挥检察长直接办案的带头作用。⑥
笔者在调研中,一些检察人员反映说,员额制人为造成检察人员之间矛盾,有些入额人员不会用办案系统、不会用电脑打字,办案非常吃力。除公诉处聘有速录员外,其他科室的入额检察官使用电脑多让未入额的司法辅助人员帮忙。帮助是基于人情,偶然帮忙,无可厚非,但经常帮忙势必造成矛盾,因为毕竟不是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司法辅助人员劳动又未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2015年入额时,法院的很多人不愿意入额,多是院长做工作才入额,因为入额就必须办案,而检察院则是抢着入额。此外,无论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是20%还是30%,都是由辅助人员办理。法院院长、副院长都是象征性地“出庭”,但阅卷、提审、写材料都是由辅助人员完成的。
(四)面试考察方面
参加面试的检察官在答题时,普遍存在着答题不全面、法理分析不深、法律条文掌握不熟练等问题。现以笔者参加的青海省2017年第三批入额检察官面试为例,说明如下:
面试必答题:作为一名员额制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如何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杜绝冤假错案?
标准答案要点是:其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其二,强化规范意识;其三,强化证据意识;其四,强化人权意识;其五,强化诉讼监督;其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案件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公正执法;其七,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
大多数考生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除办案外,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居中监督,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并加强理论学习。
面试选答题之一:2015年5月宋某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016年10月,宋某自称警官骗得农村女大学生张怡及其父亲的信任,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将两人积蓄的3万元骗取后消失,造成被害人张怡自杀、张向东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
请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案件中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标准答案要点是:其一,造成被害人张怡自杀、张向东精神失常;其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警察;其三,宋某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其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面试选答题之二: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检察人员具备六项通用素质,你对其中的“监督意识”这一通用素质是如何理解的?
标准答案:其一,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性质。其二,要有监督意识,监督包括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内部自身监督;要注意监督的方法。敏锐捕捉监督线索,善于发现问题,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依法主动开展法律监督,讲究监督实效;要善于监督,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活动,努力纠正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其三,主动探索和把握监督规律。做法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有机统一。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有些考生从树立秉公办案理念、有罪推定办案和无罪推定办案、审查证据、树立程序意识、保障人权、完善责任终身负责制和对人民负责等方面进行解答,比较全面;有些考生则只有寥寥数语,即多看、多问,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
此外,面试题目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似乎尚显随意和不够严谨,有待进一步科学规范。⑦
(五)遴选会议方面
遴选会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五方面:其一,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有些单位党组出具的个人业绩材料,有多份完全雷同;其二,遴选委员会委员对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在理解上有分歧意见。例如,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中政委[2017]9号)第4条中规定的“办案骨干”“参与办案”和第5条规定中的“其他领导干部”“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字眼,有不同的理解;其三,个别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拟入额的检察官工作情况不甚了解;其四,基于遴选成本和程序正义考量,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将省委组织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拟入额人选的遵纪守法情况事先印制好,在遴选开会时就发给每位遴选委员会委员;其五,面试成绩是否作为入额必备条件,相关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但在面试时有口头的说法,即面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入额。
(5)现代技术的潜在威胁对传统形而上学提出了新问题。从现代技术对人类存在的潜在威胁出发,必须从形而上学上回答某些终极问题。如是否以及为什么应该有人类存在?为什么要有生命?这些看似遥不可及的问题,回应的是在人类与现代技术的博弈中,人类究竟可以冒多大的风险,哪些风险是完全不被允许的。[28]在所有可能的风险中,技术是首先应该被排除在外的。从现代技术的力量及其特征来看,人类似乎毫无胜算可言。但是,在技术之外,人类有伦理学,有自身的道德力量,并以其来对抗技术力量对人类的渗透。为了人类的自律、尊严和存在,必须重新评估技术时代我们伦理学的形而上学基础。
(六)学历方面
就笔者掌握的情况看,青海省入额的检察官,学历层次多是本科,硕士少数,博士寥寥无几。特别是青海藏区基层检察院缺少藏汉“双语”诉讼的法律人才,有待采取措施加强培养。例如,第三批入额检察官专业笔试考试,全省检察机关只有3人使用藏语答卷。此外,有检察人员反映,检察官员额制施行以来,其单位有多名优秀但未进入员额制的工作人员辞职。一般而言,进入员额制相应的工资待遇将会提高,而未进入员额制的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同样不会减少,极大地造成了办案人员的心理不平衡,人员流失是本就缺乏优秀办案人员的青海各级检察院面临的一个挑战。
三、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一)制度设计的建议
笔者认为,从依法治国和现行立法体例考量,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结束后,建议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修改《检察官法》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一些地方遴选工作执行中央改革精神不严不实,存在入额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入额后办案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中央政法委员为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程序,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康有序开展,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中政委[2017]9号),该通知对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提出10条要求,具有指导作用。但是,该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商榷余地,主要争议有如下两方面:其一,第4条规定:“原办案骨干调入非办案部门五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一年方可入额。”何谓“办案骨干”、何谓“参与办案”均没有具体的深度解释,不易操作;其二,除院长、检察长外,其他领导干部入额,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参见遴选。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以及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入额的,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未按时调整的,应当退出员额。
(二)遴选入额的建议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让真正会办案、有经验的检察人员入额,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行政等因素的干预,职责分明、权责对等,办案人员对其所办案件实行终身责任制,才是享受高待遇的基础。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青海省检察院在第三次入额人选考察时,较之前两次已明显向业务部门从事办案工作人员倾斜。因此,笔者建议,所有入额检察官都到办案一线承担办案任务,业务性不强的部门仅保留一至两名入额检察官,检察机关受理的所有案件,统一由案管部门电脑分案,年终考核以办案质量、数量、效率、复杂程度等综合考察确定优良等级。为此,青海省检察院草拟的《入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规定了30%的绩效考评工资。让所有人都看到高工资、高待遇身后的责任和付出,势必会减少不少人的盲从,像法院一样对入额后担负的工作数量及担负的办案责任有所畏惧。
笔者注意到,对年龄在50岁以上的检察人员,因各种原因无法入额的,则是通过组织部门任职党政领导干部的途径解决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此种做法可谓“安抚之策”,至少退休后可享受较满意的退休金以及“副处级或正处级”名誉。例如,2017年4月26日,青海省新闻网对西宁市委管理干部任前进行了公示。公示名单中有6人,其中年龄最小的是1965年出生、年龄最大的是1957年出生,且均为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相信此种做法只是“过渡性政策”,不是“常态性政策”。因为,依相关干部管理办法,领导干部任命有县委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科级)、地级市委组织部门管理干部(处级)、省委组织部门管理干部(厅级)、中央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省级)等四个层级的体系。所以,入额检察官“双肩挑”(亦即既是入额检察官,也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亦是正常现象,业务工作、实务工作总是要有人来负责管理、协调和组织。
(三)入额方法的建议
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宜采“一刀切”的做法。基于青海藏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不只是办案,还要完成当地党政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⑧为此,建议员额制检察官制度的顶层设计,不应采“绝对红线”原则,而应采“相对红线”的原则。⑨此外,在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专项编制39%绝对红线的基础上,青海省应当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保留一定的入额比例,为暂时未进入员额制的优秀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留下入额空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考核管理办法》,对“办案”“办案量”“办案能力差”“不能胜任办案”等概念进行进一步量化,并对退出员额制的程序进行科学设计。此外,明确未入额的检察官没有办案的权力,让办案真正落实到每一位入额检察官的头上。
(四)面试考察的建议
鉴于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要求,主要有如下五方面的建议: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员额制检察官面试管理办法》,使面试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其二,科学设计试题,并建立面试考试试题库;其三,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必须参加面试;其四,参与面试人员打分应按评分标准严格打分,避免打“同情分”;其五,提高面试分数占比。⑩
(五)遴选会议的建议
建议有如下四方面:其一,对各级检察院党组出具的虚假鉴定材料,不仅要责成其重新制作,而且对出具虚假材料的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其二,基于上述存在问题之第二种情形,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措施;其三,各级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必须详细掌握本院拟入额人选的检察官基本情况,否则将被问责;其四,基于面试考察拟入额检察官的口头表达能力,对从事检察官业务工作,亦不可小觑。为此,应当明确凡不参加面试者或者面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得入额。
(六)学历的对策建议
青海地处高原,经济落后、人口较少、多民族聚居。有鉴于此,其一,可考虑采取“民汉考生的比例限制”,亦即藏区藏族司法人员招录比例为60%,其他民族司法人员招录比例为40%,且对藏汉双语司法辅助人员采取“单独招录”。其二,青海民族大学可考虑采取“定向培养+招录一体化”的“订单培养模式”或“联合培养模式”,对藏区检察院实行“高考定招生”,即每年由青海检察院根据全省检察院空编情况,拿出一定数额的编制实行“高考定向委托培养”;其三,青海民族大学应当积极与国家检察官学院青海分院合作,尤其在藏汉双语法律人才机制上进行协同研究,并及时向决策部门提出可行的意见建议;其四,建议在青海民族大学和青海师范大学两所高校法学院设立藏汉双语法学专科班,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定向招录民族地区户籍并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考生,合格毕业生定向分配到藏区法院工作,至少服务满8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吸引优秀律师和法学学者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从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中公开招录、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实施办法(施行)》规定,青海省应当结合提高各级检察官办案能力的需要,以及优秀检察官人员流失的现实问题,从青海省或者全国范围内引进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将其纳入青海省检察官队伍,切实提高青海省各级检察院的整体办案水平。但是,由于青海省法学专家、优秀律师人数有限,且不少法学专家、优秀律师基于教学科研工作任务重和工资待遇等原因,不愿意进入检察机关办案。据笔者了解,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寥寥无几。2017年5月6日,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结合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意见,新增设了调查评估程序,即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法学会分别负责对律师申请人和法学专家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结合笔试成绩和面试结果,从专业角度把关,评定与之匹配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两名候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建议。上海市的这种做法,青海省可以借鉴。
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员额制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省级统筹管理同时推进,才能事半功倍。诚如,2017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提出:“要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改革措施,把检察官员额制与办案责任制、单独职务序列、职业保障、机构改革、办案组织建设统筹起来,协调推进。”所以,相信在青海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和全省各族人民的期盼下,经过检察机关和省委政法委员会(包括省遴选委员会)的共同不懈努力,理性地总结经验教训,青海省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一定能够在不断完善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的情况下取得辉煌业绩,且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也一定能够在青藏高原绽放。
注释:
①参见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第三批入额法官检察官人选公示》,载《青海法制报》2017年6月19日,第05-06版;参见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第四批入额法官检察官人选公示》,载《青海法制报》2019年4月26日,第05-06版。
②《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规则》第6条规定:“委员会设委员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为体现遴选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社会各界代表应不低于50%。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连选任职不超过两届。”
③《检察官法》第10条(6)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④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制定了《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点工作评估验收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评估验收依据、评估验收内容、评估验收对象及方法、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和有关要求。
⑤参见王立明:《青海省员额制检察官体制改革试点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载王禄生主编《员额制与司法体制改革实证研究:现状、困境和展望》,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
⑥参见卢志坚、蔡玉婷:《江苏:市县两级院492名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检察日报》,2017年4月15日,第001版,第1页。
⑦参见王立明:《员额制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青海省员额制检察官试点改革为视角》,载《楚天法学》2016年第4期,第20页。
⑧青海省检察院机关制定的《关于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中推进内设机构整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40人以下的基层院,设刑事检察局(承担侦查监督、公诉和刑事执行检察等职能)、职务犯罪侦查局(承担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等职能)、综合业务部(承担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流程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察技术、司法警察管理、信息化管理等职能)、行政事务部(承担政务、事务、检务保障及后勤管理和政工、党建、机构和人员编制及人事管理、宣传和教育等职能)。
⑨参见王立明:《青海省员额制改革试点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载《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7月(上),第30页。
⑩参见王立明:《员额制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青海省员额制检察官试点改革为视角》,载《楚天法学》2016年第4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