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法律制度建构
2020-12-19姜德鑫
吴 旭,姜德鑫
(新疆财经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一、我国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述略
(一)如火如荼发展的人工智能作曲
发展人工智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人工智能成为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1]2016年6月1日,谷歌发布了第一首人工智能创作出的90秒钢琴音乐作品。这项成果来自谷歌发布的“Magenta”研究项目。一项基于开源人工智能平台Tensor Flow,以深度神经网络的机器学习来创作艺术的项目开创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先河。2017年8月,这种趋势随AI编曲的《Free Break》风靡网络,AI和音乐的结合,使全球乐迷为之耳目一新。催生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行业,其中不仅有Google的AI音乐研究项目Magenta以及索尼在巴黎的Flow Machines,还包括了在伦敦的Jukedeck、在柏林的Melodrive,在旧金山的Humtap以及在Google老家山景城的Groov.AI对传统作曲行业提出了挑战。
人工智能作曲是基于软件用大数据分析,将数据库中的音乐作品用表达不同情感的和弦音节,调配整合为新的曲目人工智能作曲,通俗来说是降低人在作曲过程中的参与度,使计算机在作曲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进而完成整个作曲过程。学术界认为人工智能作曲是通过制定规则或检验结果等手段影响最终生成的音乐,使人间接参与到音乐创作中。[2]在曲目形成过程中以计算机为主导的高阶智能作曲过程。人们基于智能软件系统,通过基础需求设定,比如情感内容,题材风格,节拍选择类型等方面,对软件进行设置。[3]软件根据创作者的要求,尝试依照软件使用者的创作意图,在音乐库中选择、截取、拼凑旋律,最终组合成一首完整的音乐作品。[4]
(二)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神秘面纱”
人工智能作曲作品是软件后期加工形成的,与人工作曲作品有明显差异。首先,音乐的高阶智能表达是人工智能作曲的特征之一。音乐创作不再是音乐家独有的天赋,普通人也可以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的原始设定,使之自动生成乐谱,创作乐曲。作曲不再依赖于人的天赋或后天培养的深厚乐理基础,而是依赖于科技的进步,只要大众对音乐创作有浓厚兴趣,便可通过基础设定,使乐谱进行自动生成。
其次,高效便捷也是人工智能作曲不同于其他创作方式的特点。传统的个人谱曲效率远不及新型人工智能作曲。每位音乐家有不同的谱曲风格,音乐创作也有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不同的创作方式。创作方式的不同,灵感来源是否到位,甚至于曲作家当天的情绪状态,都会影响乐谱的生成,进而影响创作效率。而人工智能作曲则不同,因其创作过程特殊,人为主导干预程度低,所以因人而产生的灵感、创作方式、情绪状态,都不再是影响创作效率的因素,这使其创作过程高效便捷,产出大,回报收益多。
(三)科技发展引领下的音乐作品
科技进步推动人工智能作曲发展。人工智能作曲是基于计算机的精密算法,衍生出相应的程序,让普通人可以通过基础要素的设定,利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对应的旋律,其本身为科技的结晶。随着新型智能产业迅速发展,生成异彩纷呈的人工智能作曲作品。
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在形成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人的参与。研发人员创造出人工智能作曲软件,人们输入基础设定产生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大量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在市场流通,形成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产业。人工智能作曲时代的来临,不仅向人们展示了未来科技迅猛发展的前景,也为人们提供了新的作曲方式。人工智能作曲软件通过收录现有的人工作曲作品,形成庞大的音乐库,使其成为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形成元素。基于对形成元素的编辑、剪裁、重组,生成符合人们期待的人工智能作曲作品。
精神需求也是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形成的原因。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不能脱离人的控制存在。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蕴含人们想表达的感情,体现人们的精神状态,抒发人们的感情需求。单纯的生活便利已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大家想要在精神世界实现共鸣与交流,人工智能作曲应运而生。人工智能作曲可以让大众实现作曲家的梦想,在自己创作的音符里自由翱翔。精神满足也是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我国人工智能作曲面临的法律问题评析
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关注往往停留在计算机专业的技术层面,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定性及权属尚待明确。实际唱片公司、作词和作曲家在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创作过程中投入巨大的人力和资本,由原来的自娱自乐转化成行业。对音乐界来说,人工智能作曲的产权界定很重要,急需制度支持与产权界定。法律界在制度层面上必须给予回应,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促进其行业发展。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作曲规制体系,并进行后期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人工智能作曲在法律的规制与保护下实现健康发展。
(一)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权属尚待厘清
人工智能作曲的知识产权归属一直是困扰学者的问题。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生成内容归属于谁?[5]在一首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中,贡献率与创造率无法量化,导致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所有者无法确定。目前有三种意见:
其一,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归属于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使用者。这是考虑使用软件的人,因其输入不同的变量,例如:想表达的不同画面,不同感情色彩,不同艺术风格。使软件生成不同类型的曲目。从而肯定软件使用者在其中提供的创新性贡献,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产权归属软件使用者。不难看出,人工智能作曲是使用计算机软件作曲,在作曲过程中使人的介入程度非常低。人的介入最低化意味着人对成品曲目的贡献值最低,由此可见,产权全部归属于软件使用者似乎有些站不住脚。其二,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归属于研发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个人。这是基于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研发的创新科技成本与创新性投入,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产权归软件研发个人所有。学术界对是否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产权归于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研发的个人,也有分歧。软件在人工智能作曲的创作过程中,起到的是桥梁的作用,即软件基于人们输入的歌曲节奏、和弦与风格要求,在曲库中搜索相应旋律,组成相应曲目。将知识产权归属于研发桥梁或者工具的个人,似乎也略有不妥。其三,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归属于计算机拥有者。这是或扩大计算机的重要性,因为人工智能作曲的起点为计算机,无计算机就无智能作曲,所以将知识产权归于计算机拥有者。知识产权的界定在于对产品的创新性贡献,而计算机只是提供了一种算法,一种运行模式,并未对曲目风格,感情情绪,意境表达方面做贡献。而一首歌曲的风格,是歌曲分类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单纯将产权归属于计算机拥有者,似乎也无法服众。简而言之,亦切入角度不同,使人工智能作曲的知识产权归属不同。创造性比值无法量化。在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归属问题上产生很大的分歧。
用何种知识产权进行界定人工智能曲目也是我国智能作曲遇到的问题之一。以常规歌曲为例,词和曲可分开保护。目前明确界定的方法是创作按著作权,基础技术的创新归专利权。即人在智能作曲生成过程中提供的曲目风格设定、旋律节拍预设、意境归属选择,属于著作权。而人工智能作曲的软件开发,软件使用方法,以及软件内部核心机制属于专利权。但人工智能作曲是否属于个人创作,还是应归纳为技术创新。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
(二)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使用权界定不清晰
人工智能作曲的作品,没有明确的权利界定,导致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种种问题。首先,人工智能软件在处理输出旋律时,会进行自动备份。这就意味着,研发人工智能软件的公司可获得使用者创作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第一手资料。软件公司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可对软件使用者创作的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进行使用,集成甚至贩卖。其次,创作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软件使用人,在使用音乐作品时,是否占有其全部的产权,在公共营业场所进行播放时,会不会侵害到人工智能软件研发者的利益。以音乐家创作的个人作曲作品(以下简称个人作曲作品)为例,甲方为歌曲创作人,对歌曲具有著作权。当乙方公司或个人出于盈利目的使用甲方歌曲时,需得到甲方授权,并支付一定对价。然而对于人工智能作曲的作品,因没有明确法规界定其产权,意味着使用程序界定不清楚。上述乙方无法找到明确的甲方,会导致音乐使用市场混乱的局面。
(三)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侵权状况难以界定
1.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对人体本身的侵害
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个人作曲作品之间难以界定,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之间也很难区分,易出现侵权情况。保护合法权利是学界面临的问题。是否侵权轻易无法鉴定,会出现在作曲过程中的侵权情况:第一,低频损害。低频损害是计算机在作曲创作中将大量音节组合在一起,形成低频音节,对人体造成低频损害。低频损害在人工作曲作品中很少出现。低频音节在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中出现,应给予制止。第二,高频损害,高频损害与低频损害相对,是计算机在创作过程中,将不应该组合在一起的音节进行组合,形成高频音节,进而对人体造成高频损害。高频音节与低频音节一样,会使人耳受损,其他器官受到影响,人的健康权被侵害。
2.非法复制的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侵权
对非法复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问责无法实现。非法复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也是由机器进行复制创作的作曲作品,与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之间无清晰的分界线。在为非法复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在市场流通提供了可乘之机,属于监管空白。非法复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在市场流通,会扰乱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流通造成冲击。因为非法复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没有研发成本,所以比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便宜很多,甚至很多非法复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并不需要支付报酬就可免费试用,使得非法复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在市场肆意横行,畅销无阻,而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却无人问津,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使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人无法获得应得的利润,而丧失创作音乐的积极性,进而退出市场。因为都是通过软件合成而来,无法区分非法复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区别,所以问责机制更加困难,目前我国也无相应完善的问责程序,没有完备的智能作曲鉴定体系。
3.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形成元素的规制缺乏
从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形成元素来看,作品之间有重合的部分。是创作还是合成难以区分,对数据库中的现成曲目进行节选,重新编排,这是否构成对原有作品的侵权?其中会涉及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侵权问题。我国对人工智能作曲没有全面的规制措施。是通过其改编性将其界定为改编作品,还是基于操作者想表达的感情不同而界定为新的曲目?
在人工智能作曲产生的音乐作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时,易出现因作品元素无法规制,导致大量音节重合的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相互抢占生存空间的现象,而我国对人工智能作曲的形成元素没有全面的规制措施,无法有效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行业进行保护。
三、我国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法律制度建构
(一)明确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权属
基于人工智能作曲特殊的创作方式,应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制标准。不同的方式生产出的人工智能曲目,应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制标准,人工智能与传统科技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人工智能作曲与传统作曲相比,最大的区别是人工智能的介入。应以独立思考能力和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占比作为双向衡量标准,对人工智能作曲权利进行分别界定。按归类确定归属,不同作品的权利归属不同。
第一,人工智能有独立思考能力且在创作过程中占主导地位。人工智能占主导地位下,人工智能作曲作品权归属软件研发个人。具体体现为系统从基础设定中,通过遗传算法与Markov链,基于人工神经网络,进行贝叶斯网的辅助作曲,[6]自动编曲产生的音乐。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占主导地位,且独立生成曲目,完全脱离了人的意志,这时产权毫无疑问归人工智能软件,如后期出现任何法律问题,基于目前人工智能软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应追究软件制作个人或软件研发个人的责任。
第二,人工智能无独立思考能力,在软件使用者作曲的过程中,占次要地位,仅以工具的方式出现。在艺术领域人工智能永远无法取代人类。[7]系统基于创作者的要求,对乐曲的节拍、音节、和弦进行定向设定,乐曲风格、旋律节奏、表达出的感情完全忠实于创作者的设定。从而生成的人工智能曲目,当然应归软件使用者所有。在追责过程中,也应追究软件使用者的责任。
第三,无论人工智能有无独立思考能力,或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是否占主导地位。计算机是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载体,搭建平台用以维持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运行。在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创作阶段只是桥梁与工具,不能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归于计算机拥有者所有。
(二)厘清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作曲作品界限
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可以与人工作曲作品相媲美,在不告知来源的情况下很难辨别。[8]图灵实验选出几首不同风格的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作曲作品,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作曲作品的播放顺序打乱,随机抽取不同年龄段的人,用相同的播放顺序听作品。让人们选出自己认为的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作曲作品。实验结果表明,人们无法从播放列表中挑出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图灵实验得出如下结论:人耳无法鉴别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作曲作品。由此,我国应通过设定制度标准,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作曲作品进行厘清。可分为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比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形成元素库(以下称:元素库)的相似度,确定作曲作品界限,对作曲作品进行分类,明确其权属。人工智能作曲作品是以音乐库为形成元素,对原始音乐进行的剪裁与重组。可以将人工作曲作品与音乐库进行比对,以旋律相似度作为评定内容,按相似度的百分比为依据分级,根据分级状况对作品进行分类。作曲作品的小节段与音乐库元素的小节段相似度为百分之三十及以下,分为一级,界定为人工作曲作品。与音乐库元素的小节段相似度为百分之三十以上,分为二级,界定为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作曲作品由音符构成,抽象而难以量化。用数据做依据,对作曲作品进行衡量,便于分辨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作曲作品。
另一方面,辨析编程方式,通过数据对比,判断作曲作品有无再创作过程。如果没有再创作,编程无新意,即为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反之,为人工作曲作品。从而产生分类,明确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作曲作品界限。辨析软件必须做程序化的规定。随着科技迅猛发展,科研人员可着手研制程序,用以对比作曲作品小节段,通过相同数据算出其重复率。该程序专项用于各类作曲作品与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元素库小节段的对比。具体研发情况需依靠科技,通过申克式图表分析理论,[9]从深度学习算法、[10]遗传算法、Markov链、人工神经网络等计算机程序研发方面着手,将作曲作品的小节段与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元素库的小节段进行对比,从而得出相似性的具体数据,将数据进行公开。方便人们区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与人工作曲作品,人工作曲作品归原作者所有,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归其拥有者所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市场流通进行规制,促进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行业发展。
(三)明确侵权责任主体,有效遏制侵权发生
人工智能责任体系还在讨论之中,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法律制度构建为重大课题。可以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机器人伦理的初步草案报告》提出对机器人的责任采取分担解决途径。[11]明确生产者、研发者的责任,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的发生。对人工智能作曲进行制度保障,应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确立严格责任。目前我国没有建立软件相关人员的义务体系,导致人工智能作曲从源头处就无规制。人工智能作曲在绝大多数下都是在研发人员与使用者的把控之下,必须源头防控风险,应确立严格责任。这种以防止侵权为前提进行的设置,是对人工智能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人工智能作曲可仿照类似的理念,因生产者或研发者在前期知晓自己未来会因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侵权而承担责任。这会推动人工智能作曲软件在研发与生产阶段,相关人员对风险的内部控制,使之呈现正相关关系。在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研发阶段,就开展风险控制,切实降低后期使用与传播的风险基数。
确立保障制度,明确“刺破作曲面纱”的规则原则,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为工具。人工智能作曲,是利用人工智能,达到作曲过程与科技结合的结果。且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能力有限,也应承担有限的责任。所以在创作过程中,不论创作者与人工智能分别占多少比例,哪一方主导或者次要,都应由人来承担责任。在确立了这一规则原则之后,可以走进下一步:在人工智能作曲创作过程中的相关人中,进行责任划分。人工智能作曲创作过程中的相关人有:软件研发人员、软件制作人、软件出品人、软件投资人、使用软件进行创作的人(以下简称创作者)。具体责任划分,应该依据创作者按在人工智能作曲过程中对曲目生成做出的贡献比例,承担相应部分。
(四)全流程标准设置,建立完善的作品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在人工智能系统中设定音频标准,将会对人耳有损害的、致人抑郁的旋律选出,并进行自动删除,即设定一个自动清洁功能。人工智能作曲必须将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规范和价值嵌入相应的体系之中。有必要通过设定自动清洁功能,将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形成元素中的致患旋律清除,使这些旋律不会出现在人工智能作曲的元素库中。使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不会接触到致患旋律,无从对其进行剪裁、编辑、重组。从源头清洁音频,使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对人耳无害。换言之,创作者是通过软件对数据库进行剪切、粘贴与改编,元素库没有致患旋律,这些旋律也就不会被使用者创作出来。
其次,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流通复制做以限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是人工智能作曲软件通过对元素库的复制重组而来。随着大量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生成,新的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会不断加入元素库。如果不对其复制次数加以限定,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行业将会出现大量重复作品。使人工智能作曲作品无法具有排他性,造成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行业紊乱。对人工智能作品的流通复制做以限制,以元素的使用次数为限,相同的排列组合在同样的作品中不能出现超过两次,有效降低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重复率,使人工智能作曲行业有序发展。
再次,设定标准对元素库数据进行保护。人工智能作曲的研发者与使用者,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需对软件内部的元素库进行保护。元素库是人工智能作曲的基石,没有元素库,软件就无法正常工作。在人工智能作曲软件开发领域,元素库即常规角度下的数据。研发者需保障数据的完整,不被篡改。即开发精密的编码,对数据进行严格保护,使其不受外界影响。而使用者需保护元素库的纯净性和差异性。元素库的纯净性有利于重组曲目变换更多排列组合方式,而差异性会使得人工智能作曲创作的曲目更加生动新颖。人工智能作曲的曲目的旋律是由元素库重组而来,使用者应保护元素库的差异性,不将由人工智能作曲创作的曲目上传至元素库,从而起到保护元素库的目的。这种保护可以增加知识学习的素材,拓展人类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激励人类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12]
最后,在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研发、运营、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法律防控。应对风险的最好方式是预防,在人工智能作曲的前期,就应当充分做到风险防控,以降低后期风险增加的几率。专利法能通过授予专利的方式,激发市场的创新性,通过保护使客体权益得到满足。专利法可以保护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研发的独立性,这是法律与人工智能作曲结合的表现。同时,为了避免权利滥用,也应在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开发、使用及传播方面,建立相应的监督惩罚机制。在软件开发方面,应实施风险控制,规避技术风险。具体对策为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议实施的计划。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使用方面,应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从源头提示软件使用者,应为创作的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负责,进而降低风险。在人工智能作曲的传播方面,国家应安排相关部门进行曲目流向的监督,人工智能作曲应与传统作品一样受国家监督,使其健康稳定地进行传播和发展。
四、结语
人工智能作曲作品作为新兴的作曲作品类型,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从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权属,形成要素的厘清,侵权责任的明确方面构建的全流程标准设置,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法律制度是对一个行业的规制,同时也是对行业的保护。在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进入市场流通时,易出现盗版对正版音乐的侵权现象。此时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权利人,有权利对侵权方提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在人工智能作曲作品的市场交易中,正版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应享有和普通正版音乐同等的权利,享受同等待遇。国家有关机关,应对人工智能作曲作品进行跟踪监管,对不法牟利情况进行处罚监督,进而切实规制人工智能作曲市场。为人工智能作曲作品市场保驾护航,使其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