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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有效性研究
——基于2008-2019年国家真题的分析①

2020-12-18曾守锤

社会工作 2020年5期
关键词:程序性社会工作者考题

曾守锤

一、引 言

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以下简称《决定》)的总体部署②《决定》指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并要求“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0/18/content_5218639.htm,2014年2月28日。,到《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2010,以下简称《纲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③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规划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所编制的,意在加快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才支撑能力。http://sw.mca.gov.cn/article/zcwj/201304/20130400441055.shtml,2016年1月22日。(2012,以下简称《规划》)的颁布,再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11,以下简称《意见》)①《意见》提出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比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大规模开展专业培训,大幅度提升现有从事社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gz/201111/20111100197275.shtml,2016年1月31日。的推行,显示出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战略布局和总体规划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即表明,中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毛英,2010)。

具体而言,在《决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总体目标之后,《纲要》和《意见》强调“以人才培养和岗位开发为基础,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纲要》),“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结构和素质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意见》)。此外,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模方面,《规划》提出,“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145万人”,并详细地将中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结构规划为,“中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20万人、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3万人。”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就可以推算出国家对“初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规划数量,那就是122万②根 据 Zeng,Li,Chen(2019)所 报 告 的 2008- 2017 年 的 数 据 和 最 新 的 新 闻 信 息(http://www.shegong.org.cn/gonggao/20190417172735207.html,http://www.cpwnews.com/content-24-30208-1.html,2019年8月13日),近年来,每年约有30万人参加中国助理社工师职业水平考试,从2008年至2019年的12年中,累计约有160万人参加了该考试,约40万人获得助理社工师职业水平证书。。很显然,这一宏大的目标和体量,需要在国家层面来布局和推进。

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就是要“制定社会工作员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初、中、高级相衔接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资格制度”(《规划》)。换言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即俗称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承载了落实中央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和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这一总体目标的艰巨任务,也成为推进中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重要制度支撑(何平,2013)。

本研究关心的是,国家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是如何定位的,这一定位在现实中是否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实施。换言之,本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比较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契合程度,尝试揭示二者之间的差异或差距,据此回答该考试是否有效的问题④所谓考试(测验)是否有效的问题,其实就是心理与教育测量中的效度问题,它指的是一项测验在多大程度上测量到了它打算测量的对象的程度(漆书青,戴海崎,1998:350)。本研究主要通过考察助理社工师考试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符合程度来回答该考试(测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应然与实然差距较小,那么,该测验的有效性(效度)就较高;反之,该测验的有效性(效度)就较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系统的文献检索,发现相同主题的研究,目前仅有5 篇文献涉及(丁美方、齐芳,2008;何平,2013;沈黎,2008;朱健刚、童秋婷,2017;Zeng&Li&Chen,2019)。何平(2013)从认证体系、认证等级和配套政策三个方面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指出,由于全国各地应试者的实际能力差异较大,所从事的工作(服务)类型范围广,应试者既包括科班和非科班的出身之分,这对该考试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提出较高要求。朱健刚和童秋婷(2017)在实地调研后指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效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该考试主要考的是个案和理论方面的内容,无法体现社区工作的实际情况,因为社区工作主要以处理综合性问题居多;(2)该考试所设置的答案为标准答案,这与实际情况有出入;(3)命题专家所设定的某些标准答案难以令一线社会工作者信服。丁美方、齐芳(2008)认为社会工作师(非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在命题质量方面存在三个问题:(1)主观题变成了名词解释,只能考察考生死记硬背的能力;(2)考题过偏过细;(3)考题覆盖面窄。沈黎(2008)则指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考试突出了“能力为本”的考察思路,主要以检测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本领和实战能力为核心,这符合社会工作强调应用性和注重操作性的专业属性;但他同时也认为,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考生总体感觉《综合能力》科目的难度值大。最后,Zeng,Li 和Chen(2019)研究发现,中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历年(2008-2017)通过率像过山车一样变化剧烈,这暗示该考试的效度(和信度)或存在一定的问题。

可见,已有研究指出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命题所面临的挑战(何平,2013)和存在的问题(丁美方、齐芳,2008;沈黎,2008;朱健刚、童秋婷,2017;Zeng&Li&Chen,2019),但总体而言,这些研究主要是基于研究者个人的思辨所提出的主张或看法(朱健刚、童秋婷,2017),缺乏坚实的实证数据(资料)作为支撑,而且未见任何一项研究对该考试的有效性做过系统的分析。本研究尝试通过对考题的内容分析和问卷调查的方法,来回答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有效性问题。为此,本文首先需要讨论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应然状态。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应然状态

(一)应侧重于对社会工作“实务能力”的评价

本文主要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人事部,民政部,2006①人事部、民政部,2006,《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http://www.cpta.com.cn/n/2013/1219/c367927-23890853.html.)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官方解读(王建军,甄炳亮,2007)、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以及社会工作的学科属性和定位,来阐述为什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应侧重于对社会工作“实务能力”的评价。

1.《暂行规定》的精神和民政部的官方解读

作为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的法定文件,《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三项职业能力:(1)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2)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3)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人事部、民政部,2006)。可以看出,其中的能力条目(1)指的是助理社会工作师应掌握理论知识(含社会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社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而条目(2)和(3),则主要指的是实务能力,其中(2)主要指的是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根据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模型)来提供服务的“能力”,而(3)则强调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采用“专业方法和技术”来提供服务的“能力”。

很显然,仅凭以上分析,还无法回答“该考试应强调对社会工作理论知识的考察,还是更应该考察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这个问题。但笔者认为,结合民政部关于该考试的官方解读,基本可以确定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能力为本”定位。

民政部认为,借助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引导社会工作者这支专业技术队伍参与到帮助国家完成“实施社会政策、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任务中去(王建军、甄炳亮,2007)。很显然,面对国家召唤和需求,“实务能力”一定是这支队伍和这个考试最为重要和最为基础的条件。

此外,在解释为什么不给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直接授予职业水平证书时,民政部认为,“社会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即使专业毕业生也不一定就有实践经验和能力,需要考试衡量其职业水平(王建军、甄炳亮,2007)。”这再次表明,该考试主要衡量的是“社会工作实务能力”。换言之,根据民政部的观点,尽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具备了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理论知识),但他们不一定具备(社会工作实务)“能力”,因此,必须参加考试才能获得相关的证书。这恰恰印证了民政部强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要突出社会工作者以“能力为本”的思想(王建军、甄炳亮,2007)。

2.《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实质

由于《考试大纲》“是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的国家标准,是考试命题的依据”(民政部,2018),因此,它是一份权威的参考资料。“考试大纲全面反映了社会工作的专业要求,又充分兼顾了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体现了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民政部,2014)。很显然,这里“在实际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其实指的就是“实务能力”。《考试大纲》对《综合能力》的“考试目的和要求”的阐述:“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初步掌握和运用社会工作价值观、知识、工作方法,开展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民政部,2018:2)”,强调这门考试科目是对应试者的“(综合)实务能力”的评价。《考试大纲》对《实务》的“考试目的和要求”则为:“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针对主要服务领域和不同工作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民政部,2018:6)。可以看出,《实务》科目也是对应试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实务能力”的评价。因此《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规定了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必须侧重于对应试者实务能力的考察。

3.社会工作的学科属性和学科定位

众所周知,“社会工作是一门强调实务(实践)(practice)或做(do)的学科(李迎生,2018:6;王思斌,2014:167)。它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帮助有需要的个体、家庭和社区,如何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曾守锤,2019;弗雷泽、里奇曼、加林斯基·戴,2019:1)。”因此,既然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是对这样一门专业(学科)的初级职业水平的考察,那么,它必须契合该专业(学科)的属性——对实务能力的强调。

(二)考题内容分布合理,且在时间维度上较为稳定

《考试大纲》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内容模块做了清晰界定①需要指出的是,助理社工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在2007年12月首次发布后(http://news.hexun.com/2007-12-21/102443269.html,2019年11月23日),在2015年和2018年先后经历了两次修订。其中,2015年在《实务》中增加了“企业社会工作”。。本文以最新修订的2018年考试大纲为例,来呈现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内容的规定。

根据该考试大纲,《综合能力》的考试内容包括9个模块(民政部,2018:4-8):社会工作的内涵、原则及主要领域,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社区工作方法,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研究,社会政策与法规。《实务》的考试内容则包括14个模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9-12):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

考试大纲是命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4-8),因此,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命题必须以大纲为准绳。

针对“考题的内容分布合理”这一准则,笔者认为,由于考试大纲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两门科目所规定的各个内容模块应占多大比重,而且,从社会工作学科本身的知识体系出发,《综合能力》科目与《实务》科目中的任何一个内容模块的重要性都不应强过其他的内容模块。比如,在《综合能力》科目中,并没有充分理由认为,个案工作方法比小组工作方法更重要,而出题比重更大;同样,在《实务》科目中,也没有把握认为,青少年社会工作比老年社会工作更重要。因此,笔者期望各个内容模块在分布上应大致均匀。

此外,从时间维度上来说,每门科目考题的内容分布应较为稳定。因为如果不同年份之间在考试内容上变化太剧烈,就意味着不同年份的命题者对各个内容模块的重要性的认识存在巨大的差异。这对于像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这样的“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严肃性极强的考试来说(人事部、民政部,2006),是绝对不允许的。这就像高考一样,教育部、广大考生及考生家长都绝不希望任何一门高考科目的考试内容与之前的年份相差太大!

(三)两门考试科目的边界清晰

笔者认为,既然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设定了《综合能力》和《实务》两门考试科目,那么,在考题的设计上,这两门考试科目的边界就应该非常清晰。否则,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就没必要让应试者参加两门科目的考试。这就像高考对语文和数学边界的清晰界定是一样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考试应侧重于对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而非理论知识)的评价;(2)考题的内容分布合理,且在时间维度上较为稳定;(3)两门考试科目的边界清晰。那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实然是怎样的呢——它是否(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以上3个条件呢?对此,本研究尝试采用内容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来给出回答。

三、研究方法

(一)内容分析法

该研究方法主要用于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是侧重于对“实务能力”还是理论知识的评价;考题内容分布是否合理,在时间维度上是否稳定。

具体研究程序为,首先,由笔者提出对考试内容进行分析的两个框架(分类体系1和2);接下来,对两位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MSW)进行培训,使其理解和掌握分析框架的内涵;然后,两位MSW硕士研究生各自独立进行数据编码;最后,两位MSW硕士研究生核对编码的一致性,并就不一致的编码进行讨论,并确定最终的编码。

1.《综合能力》科目

(1)分类体系1:根据考题所考察的知识类型进行的分类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主要考察的是知识,而非能力。举例来说,当社会工作者小李初次接触一位失独母亲时,虽然这位母亲的儿子意外去世已经3年多时间了,但她依然“沉浸”在过去,向小李滔滔不绝地讲述她儿子的事情和失子的悲痛。此时,小李应该怎么做?正确的选项应该是“同理性地聆听”(而不是劝说她不要这么悲伤)。很显然,做出这样一个选择,仅仅只是表明小李“知道”该如何去做(具备如何做的知识),但他在行为表现(performance)上是否真的能做到——真正地表现出同理性聆听的行为(能力),则不得而知。因为从理想上来说,同理需要在认知、情绪和人际三个层面上同时表现出来(Corey,200:119),这显然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当一位应试者选择的是“同理性地聆听”这个正确的答案,仅仅表明,他或她,具备了正确行动的“实务知识”,而未必具备做出这种行动的“实务能力”。

本研究认为,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主要考察的是应试者是否知道如何去做的“知识”,而不是在行为上是否具备如何做的“能力”,因此,这是一种对知识(而非能力)的考察。

既然该考试主要是在考“知识”,那么,接下来就是对考题所考察的知识类型进行分类。

必须承认,关于什么构成知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关于社会工作实务知识的分类同样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特里维西克,2010:3)。对此,本文主要借鉴和进一步发展社会工作和心理学对(实务)“知识”的分类体系(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2003:127、137;特里维西克,2010:23-40;Trevithick,2008),来实现对数据的编码。

1)陈述性知识类考题

所谓陈述性知识(declarative knowledge),也叫“描述性知识”,指的是个人具有有意识地提取线索,而能直接加以回忆和陈述的知识①https://baike.baidu.com/item/%E9%99%88%E8%BF%B0%E6%80%A7%E7%9F%A5%E8%AF%86/9696868?fr=aladdin,2019 年 11 月21日。。它是关于“什么”和“为什么”的知识(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2003:127)。在这里,根据考题的内容,进一步将陈述性知识类考题分为两类:

i.抽象性知识类考题

这类考题主要考察的是对社会工作相关概念的理解(而非记忆)。从具体内容来说,这些题目主要考察的是:a.对社会工作实务中相关的理论、原理、原则、特点、策略、目的、功能、效果等“概念”的内涵的理解;b.对考试大纲所规定的9个内容模块中的相关“概念”内涵的理解。

如,2014年的第一题(简称T1,后同)(社会工作者小李初次接触刑满释放后又开始吸毒的服务对象,心里很害怕、很抗拒,不认可服务对象的行为,但还是继续提供服务,积极帮助服务对象戒毒,协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小李的做法突出体现了社会工作B②英文字母表示的是正确选项,后同。选项的特点。A.多方协同;B.注重专业价值;C.双方合作;D.强调专业方法)和T4(社会工作者小李长期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社会适应问题。最近她着手设计一个服务项目,旨在增进本地青少年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相互了解,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融入社区。从社会层面看,该项目突出体现的社会工作功能是C。A.维持社会秩序;B.维护社会稳定;C.促进社会和谐;D.缓解生活困难)就属此类考题。

ii.事实性知识类考题

这类题目主要考察的是,对知识(或概念的)的记忆(死记硬背)。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三类考题:a.纯粹的概念记忆或背诵(而非概念理解);b.制度的构成(内容)、政策的条文或规定等;c.理论的内容、理论的提出者等。

如,2014年的T15(关于马斯洛需要层次论的说法,正确的是B选项。A.五种基本需要之间的层次与顺序并不重要;B.尊重的需要可分为自尊与受到别人的尊重;C.需要层次论较注重带有特殊性的个体差异;D.自我实现的需要满足后,安全需要会增强)和T54(关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说法,符合《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是B选项。A.盲人可定期免费领取图书;B.盲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C.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月可获300元护理补贴;D.公共停车场需按10%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就属此类考题。

2)程序性知识类考题

程序性知识(procedural knowledge)是一套办事的操作步骤,是关于“怎么做”的知识①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8%8B%E5%BA%8F%E6%80%A7%E7%9F%A5%E8%AF%86/9696896?fr=aladdin,2019 年 11月21日。同时参阅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2003:137。。在这里,指的是关于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情境中“如何做”——既包括头脑内部的思维活动(如,进行需求判断),也包括可见的外部行动(如,为案主进行哀伤辅导、就业培训、申请困难补助等)——的知识。需要说明的是,与心理学将“程序性知识”界定为“个人没有有意识提取线索,只能借助某种作业形式间接推论其存在的知识”不同的是②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8%8B%E5%BA%8F%E6%80%A7%E7%9F%A5%E8%AF%86/9696896?fr=aladdin,2019年11月21日。,本研究认为,它既可能是可言传的知识(verbal knowledge),也可能是不可描述的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波兰尼,2000;安秋玲,2019:8)。根据考题内容,本研究将程序性知识类考题进一步细分为两类:

i.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

在这类题目中,题干中注明了,“根据某理论、理念、模式、视角、原则、(干预)方法(程序)”,社会工作者“应”做什么(内容)和“应”如何做,或者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需求判断或评估类的考题。因此,这里的“理论”是一个内涵较宽泛的概念,大意指的是那些与实务相对却又对实务产生影响的观念(Payne,2005:41)或概念。

如,2014年的T24(王女士失业后心情沮丧,情绪低落。她到社会工作机构寻求帮助,社会工作者小李与王女士进行了面谈。在面谈中,小李运用影响性技巧给予的最佳回应是D选项。A.“您刚才说了失业后的感受,我很同情您”;B.“您刚才说了失业后的感受,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C.“您刚才说了失业后的感受,失业这种事情确实让人感觉很不好”;D.“您刚才说了失业后的感受,我有一些建议给您,可能会对您有帮助”)③之所以将这类考题编码为“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是因为:第一,它考察的是社工小李该如何做(说)的知识,所以,它是程序性知识;第二,它必须基于对“影响性技巧”这一“抽象概念”(也即本研究所指涉的宽泛的“理论”之义)的记忆、理解和掌握,才可能做出正确的回答,因此,它是“理论导向的”。和同年《实务》科目的T42(小丽和大强婚后育有一女。大强游手好闲,还动手打小丽母女;小丽的婆婆也处处挑刺,常劝儿子与小丽离婚。从家庭系统理论看,社会工作者应介入C选项。A.小丽和女儿的亲子系统B.婆媳次系统C.小丽和大强的夫妻次系统D.家庭之外的社会系统)④这是一种典型的“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这里的理论指的是“家庭系统理论”;同时,该考题考察的是该“如何”介入/做的知识。由于2014年《综合能力》科目中没有这种典型的“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故以同年的《实务》科目考题来例证。就属此类考题。

ii.非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

这类题目“直接”考察社会工作者应做什么(干预内容)和应如何做的问题(干预的原则、策略、方法等)以及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需求判断或评估类的考题。很显然,这类考题的题干中并没有注明“根据某理论、理念、模式、视角、原则、(干预)方法(程序)”等限制性条件。如,2014年的T10(某社区部分居民到居委会反映在社区养狗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应该明令禁止;而养狗居民则认为狗是人类的朋友,不应该禁养。为了化解双方居民的矛盾,社会工作者正确的做法是D选项。A.以人为本,积极回应双方居民的诉求,劝说养狗居民暂时把狗送走;B.注重和谐,对双方居民进行说服教育,劝说不养狗的居民接受养狗行为;C.增强权能,鼓励不养狗的居民团结起来,共同抵制社区内居民养狗的行为;D.注重参与,召集双方居民代表开展座谈,共同商议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办法)就属此类考题。

(2)分类体系2:根据考题所属内容模块进行的分类

主要是根据考试大纲所规定的《综合能力》应考的9个内容模块,将考题进行分类。

例如,前述的2014 年的T1 和T4 均隶属于“社会工作的内涵、原则及主要领域”模块,T15 隶属于“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模块,T24则隶属于“个案工作方法”模块。

2.《实务》科目

(1)分类体系1:根据考题所考察的知识类型进行的分类

1)陈述性知识类考题①与《综合能力》科目中的界定基本一致,但考虑到两门科目的考试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笔者在编码时对陈述性知识各亚类的涵义做了一些微调和修改。

ⅰ.抽象性知识类考题:考题主要考察的是社会工作实务中相关的理论、原理、概念/术语、原则、策略、目的、功能、效果等概念的内涵,主要涉及概念的记忆和理解。

如,2014年的T1(小郑在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精神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希望重新就业。经医院转介,小郑进人一家机构接受职业康复服务。小郑属于A选项服务对象。A.自愿;B.外展;C.非自愿;D.潜在)就属此类考题,因为它考察的是对自愿、非自愿、外展、潜在案主等概念的记忆和理解,并根据此答题。

ⅱ.事实性知识类考题

主要考察的是制度构成、政策条文或规定②其实,按照《考试大纲》,政策条文或规定类的考题(如,2009年的T1)根本就不应该出现在《实务》科目中,而应该出现在《综合能力》科目中,详见《考试大纲》。、理论提出者、社会事实(社会存在的事实,比如,2009年T9:我国城市社区中社区社会工作人员队伍的主要构成是什么)等,主要涉及客观事实的记忆。

如,2009年的T1(对于立一等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发C选项。A.25%;B.30%;C.25%;D.15%)就属此类考题,因为它考察的是政策的条文或规定。

最后,考虑到该科目中有些考题超越了考试大纲的范围,在考察了这些考题的内容后,本研究又增加了两个亚类③更直白的表述是,根据《考试大纲》对考试内容的规定,这两类题目本不应该出现在《实务》科目中,而应该出现在《综合能力》科目中。:

ⅲ.价值伦理规范类考题

这类考题考察的是社会工作的价值和伦理规范。如,2014年的T26(大李假释回到社区后,多次求职失败,加上邻居都疏远他,情绪低落。社会工作者小陈一方面疏导大李的情绪,增强他对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介绍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最终大李在社区成功就业。就业后的大李乐观开朗,工作努力。上述案例体现的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理念是B选项。A.接纳;B.可塑性;C.同理D.个别化)就属此类考题。

ⅳ.其他

这类考题考察的是与社会工作实务无关的知识。

如,2014年的T44(社会工作者小宁在督导会上谈到一个家庭个案,他说:“这是一个典型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婚8年,和所有单亲家庭一样,他们的孩子有一大堆行为问题。”对于小宁的个案描述,最合适的督导意见是D选项。A.小宁对家庭的认识很敏锐,是一次分析家庭的有益尝试;B.小宁收集到了足够的资料,对家庭问题作出了正确评估;C.小宁关注到家庭的不完整。坚持了以家庭为中心的理念;D.小宁对家庭的认识干扰了其对服务对象家庭的理解和评估)就属此类考题,因为它考察的是督导,而根据《实务》的考试大纲,根本没有这个内容模块。

2)程序性知识类考题

与《综合能力》科目中的界定完全一致,略过不述。

(2)分类体系2:根据考题所属内容模块进行的分类

主要根据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实务》应考的14个内容模块,对考题进行分类。

统计结果表明,在对《综合能力》科目历年(2008-2019)考题的编码上,两位MSW硕士研究生对分类体系1的编码一致性为95.0%-100.0%,分类体系2的编码一致性为96.3%-100.0%;在对《实务》科目历年(2008-2019)考题的编码上,两位MSW硕士研究生对分类体系1的编码一致性为86.3%-98.8%(其中,仅有2013和2019年两个年份的编码一致性低于90%,分别为87.5%和86.3%),分类体系2编码的一致性为87.5%-98.8%。根据量化的内容分析法对编码员编码一致性应至少达到80%的标准(里夫、赖斯、菲克,2010:150),本研究门中两位MSW硕士研究生对这两门考试科目考题编码的可信度是非常理想的①在编码时,笔者先编码《实务》,后编码《综合能力》。同时,每门科目中先编码分类体系1,后编码分类体系2。非常有意思的是,笔者发现,编码一致性的结果也与该顺序存在关联性。即,按照编码一致性从低到高依次为:《实务》分类体系1、《实务》分类体系2、《综合能力》分类体系1、《综合能力》分类体系2。这一结果暗示,如果两位MSW硕士研究生从一开始就能达到其最终的对两个分类体系内涵的理解程度,本研究中的编码一致性(编码可信度)可能会更高。。

(二)问卷调查法

该方法用于研究两门考试科目的边界是否清晰的问题。基本研究程序是,以2019年考试为例,根据对该年考题的内容分析以及与两门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的比对,从这两门考试科目的单选题中“有意”地遴选出边界可能不清晰的21道考题②关于这21道考题的遴选依据,可参阅“两门考试科目的边界是否清晰”部分的内容获得进一步的理解。另外,本次问卷调查之所以未将多选题放入其中,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将多选题也纳入其中的话,可能会导致问卷过长,从而导致调查数据的质量受损。,请调查对象根据《考试大纲》(现场发放),独立地判断每一道考题“应该”归属于哪门科目。其中,《综合能力》8道题(T17,20,21,24,29,31,36,43),《实务》13道题(T2,3,8,12,13,26,31,32,41,43,48,55,58)。

问卷的调查对象为59人。其中,本科生6人(10.2%;二年级3人,三年级1人,四年级2人),硕士研究生33人(55.9%;除了2人为二年级外,其余均为一年级),博士生17人(28.8%;除1人为二年级外,其余均为一年级),教师3人(5.1%)。在专业背景方面,除了8人为社会学博士生外,其余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士。考虑到这些调查对象的高学历和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可大致将其看作是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

此外,笔者还请调查对象对自己在进行判断时所知觉到的难易程度和把握程度进行五等级评分。得分越高,表示越容易和越有把握。

三、结果与分析

(一)实然1: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是侧重于对“实务能力”的评价还是侧重于对理论知识的评价

1.《综合能力》科目

首先,从任一年《综合能力》考题所考察的知识类型的比重来看,尽管各年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而言,陈述性知识类考题所占的比重远大于程序性知识类的考题。比如,在2008、2009、2014、2018和2019年这5个年份,陈述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均超过80%,在最高的年份(2009年)这一比重接近90%。最低年份(2013年)的比重也超过70%,为71.25%。具体数据详见表1。

表1 《综合能力》科目的定位:对考题所考察的知识类型分析(2008—2019年)

为了从统计意义上对陈述性知识类考题与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的差异进行检验,采用二项式分布——与0.5的均匀分布比率进行“基于Z近似值”的差异显著性检验。结果发现,所有年份陈述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均极其显著地超过50%(p=0.000),即,陈述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显著高于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具体数据详见表1。这一结果表明,《考试大纲》所规定的,《综合能力》意在“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初步掌握和运用社会工作价值观、知识、工作方法,开展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2),并未得到很有效地体现。换言之,《综合能力》侧重于对社会工作理论知识的评价,而不是强调对“实务能力”的评价。

其次,从历时的角度来分析2008-2019年各类考题所占比重的变化,《综合能力》并没有表现出某种稳定的变化趋势,如,陈述性知识类考题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或陈述性知识类考题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如果纯粹从数字来分析,这种历时的不稳定性还是较大的。比如,从陈述性知识或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来看,最低者与最高者相差接近17%,且大多数相邻时间点的比重总是存在较大的波动性。这意味着,任一年份《综合能力》科目中两类考题的比重总是与前一年存在较大的差异,可预测性较低(具体数据详见表1)。

2.《实务》科目

首先,从任一年《实务》考题所考察的知识类型的比重来看,各年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与《综合能力》科目是一样的。具体而言,有5 个年份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不高于50%,约占年份总数的40%;还有7 个年份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超过50%,但各年份的具体数字彼此之间差异较大,从51.25%至67.50%不等。因此,能否将《实务》科目定性为侧重于对“实务能力”的评价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具体数据详见表2)。

同样,为了从统计意义上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检验,采用二项式分布进行检验。具体而言,仅保留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两个选项,其余选项作为系统缺失值处理,与0.5的均匀分布概率进行“基于Z近似值”的差异显著性检验。结果发现,仅有4个年份2009、2012、2017和2018年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显著超过50%(p<.05)(具体数据详见表2)。

表2 《实务》科目的定位:对考题所考察的知识类型分析(2008—2019年)

(续表2)

这一结果意味着,《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实务》意在“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针对主要服务领域和不同工作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6)的精神并没有完全落地,因为仅有两个年份(2017年和2018年)侧重于考察实务能力,其余年份要么侧重于考察理论知识(2009和2012年),要么同时在考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剩下的8个年份)。

其次,从历时的角度来分析,《实务》并没有表现出某种稳定的变化趋势:尽管近4年中有2年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要显著高于陈述性知识所占的比重(P<0.05),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实务》科目在近年来有逐渐转向偏重于评价“实务能力”的趋势(具体数据详见表2)。

3.两门科目的总体情况

为了从总体上回答“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是侧重于考察理论知识还是实务能力”这个问题,笔者把《综合能力》和《实务》两门科目的分类体系1的结果进行合并处理,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助理社工师考试的定位:对考题所考察的知识类型分析(2008-2019年)

从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所有12年考试的描述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5%,显著高于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同样,为了从统计意义上确定二者的差异,与0.5的均匀分布概率进行“基于Z近似值”的差异显著性检验(仅保留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两个选项,其余选项作为系统缺失值处理)。结果发现,在过去的12年中,仅两年(2013和2017年)两类考题的比重不存在显著的差异(p>.05),其余年份均存在显著差异。换言之,在12年考试中,有10年考试的描述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显著高于程序性知识类考题(具体结果详见表3)。

此外,对12年的数据做一个汇总计算,可以发现,陈述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为63.60%,显著高于陈述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36.40%)(p=0.000)。

总之,无论是对单独年份的分析,还是对12年数据的汇总分析,本研究的结果均表明,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侧重于对理论知识的考察,而不太注重对实务能力的评价。

尽管有研究发现,高校教师、社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资深社会工作者均同意,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实务技能)都应该被包含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的范畴内(雷杰、黄婉怡,2017),但笔者认为,如果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将理论知识类考题与实务能力类考题数量定格为6:4(如,2008、2010、2011年等),甚至超过7:3的话(如,2009和2012年),那或许就是对理论知识的考评做了过分的和不恰当的强调了。

那么,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在考题所考察的知识类型定位上为什么会发生实然与应然的背离呢?

如果把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实施类比为一项政策的实施的话,那么,或许可以把该考试预期目标的偏离看作是政策实施中的偏离(非意图性后果)。因此,通过借鉴政策执行模型的解释(希尔,休普,2011),或许有助于理解。

根据这一类比,研究者把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命题工作理解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实施过程(希尔、休普,2011:58-80)。很显然,民政部是政策的规划者和决策者,而命题专家则是政策的执行者。

作为政策的规划者和决策者,民政部肩负着对考试目的和要求以及考试内容向命题专家传达,确保后者正确理解并最佳实施的重任。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民政部还需要具备对命题专家进行激励的资源以及控制的能力。笔者尚不清楚民政部在以上几方面做得如何。

其一,如果政策的规划者和决策者(民政部)与政策的执行者(命题专家)之间在政策目标上存在分歧,可能会导致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出现实然与应然的背离。具体而言,由于命题专家绝大多数为来自高校的理论研究者,他们可能会认为社会工作实务界的应试者在理论知识储备方面比较缺乏,因此,可能倾向于认为,如果应试者想要拿到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表明达到相应“专业”技能水平),那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因此,专家在命题时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强调对理论知识的考察,以显示该证书的专业含量或色彩。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些命题专家可能出于对社会工作专业性的保护(避免专业泛化),会有意无意地多出理论知识类考题,以维护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其二,如果命题专家无法正确实施该政策(编制出效度高的测验),也可能会导致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出现实然与应然的背离。具体而言,虽然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目的和要求以及考试内容在《考试大纲》中做明确规定,但要真正落地,是非常考验命题专家的命题能力的。对于什么样考题考察的是应试者“程序性知识”(而不是死记硬背的陈述性知识),并不是每一位命题专家都有相同的理解并能正确实施。比如,2009年《实务》T6是这样出的:“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最早由汉森和(C)提出。A.米尔斯;B.帕森斯;C.希尔;D.汉密尔顿。很显然,这道考题测量的是应试者的死记硬背的能力,它并没有考察应试者的“程序性知识”的储备。从这个意义上说,命题专家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效度的认知和实操能力直接影响命题质量。

其三,如果民政部给予命题专家的激励很少,那么,命题工作或许就不会被严肃或认真地对待——命题专家可能仅仅只是把它当作一个任务或一件差事来完成而已(这种情况是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笔者臆断)。笔者认为,从命题工作的难易程度(对应着命题专家的投入度)来看,陈述性知识类考题是更容易命题的。试想,那些主要考概念和理论知识的题目,知识点是非常确定的——不仅相关教材可以参考①在笔者的博士生课堂讨论中,有一名同学直接将《综合能力》和《实务》分别类比为社会工作的主干基础课和选修课。这算是一个非常形象生动的类比了。,而且还有考试指导教材作为直接的命题依据。因此,对于陈述性知识类考题的命题,从题干到答案都可以在书本上找到,而且,这类考题的答案也是唯一的和确定的,争议性较少。但程序性知识类考题就完全不一样。首先,对命题专家来说,出程序性知识类考题就需要更多的打磨时间,其时间和精力投入将更多;其次,社会工作的实务情境非常模糊,不好表述,这也会增加命题的难度和投入;最后,程序性知识类考题可能很难确定标准答案——即便把所谓的标准答案做出来,它可能也是不准确的或错误的,这样就可能导致争议。关于这一点,朱健刚和童秋婷(2017)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佐证。因此,如果命题专家所获得的激励比较少的话,为了稳妥和方便起见,其可能更倾向于多出陈述性知识类考题。

最后,来讨论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问题。本研究发现,不管针对单独考试科目中,还是总体而言,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所占的比重都不太高(2013 年除外,详见表1、2 和3)。笔者认为,作为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最基础级别的考试,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尽量少出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是合适的。尽管理论对实践大有裨益,因为理论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它明确地规定了社会工作实践者应该做什么,为什么这么做(Payne,2005:7),但这类考题显然是比非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对应试者的专业能力(包括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后者可能基于应试者的朴素认识也可能勾选出正确的选项。比如,对于“当儿童面临灾害、虐待和遗弃等紧急情况时,社会工作者应首先做什么”这个问题(2014年《实务》T8),一个人可能凭直觉就可以做出“排除危险,保障儿童人身安全”的正确选项(这契合了儿童保护社会工作中“保护儿童”优先原则),而不是“向有关儿童保护部门报告”“提供辅导,减少儿童所受伤害”和“为儿童提供寄养照顾和庇护服务”。相比较而言,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考题就更难,也更体现专业性,因为如果考生不知道某个理论(专业)概念的话,其是无法勾选出正确答案的。很显然,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考题应该更多地出现在中级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

(二)实然2:考题的内容分布是否合理,在时间上是否稳定

1.《综合能力》科目

首先,从任一年份来看,《综合能力》考试大纲所规定的9个内容模块都有一定数量的考题,做到了考题对内容模块的全覆盖,且各模块的考题在绝大多数年份的分布均比较均匀。但必须指出的是,还是有少数年份的考题在内容模块的分布上很不均匀。比如,在2009年,“目标、要素和领域”和“价值观和伦理”模块的题目各为17道题,而“个案工作方法”和“小组工作方法”模块的题目均仅为3道题,前者是后者的5倍多,分布极不均匀。另外,在2011年,“社会政策与法规”模块的题目仅为1道题,但“个案工作方法”和“社会工作行政”模块的题目却分别多达16和15道题,差异悬殊。具体数据详见表4。

表4 《综合能力》科目的内容分布(2008—2019年)

从大多数年份来看,考察社会工作三大方法(个案、小组和社区)和社会政策与法规模块的题目较多。对此,朱健刚和童秋婷(2017)基于实地调研后指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主要考个案(和理论)方面的内容,无法体现出社区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研究结果表明,这一观点是有事实依据的——至少,个案模块的考题是最多者之一。当然,关于《综合能力》科目或整个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中哪些内容模块应该多考或少考,这是对内容效度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评估(漆书青、戴海崎、丁树良,1998:353-357),需要专门的研究才能得到完整解答。

其次,从历时的角度来看,尽管在2012年之前,某些年份的考题在内容模块分布上不太均匀,但从2012年开始,《综合能力》科目各个内容模块的分布就变得均匀化了。这表明,在命题专家(或民政部)看来①笔者不确定助理社工师职业水平考试是由命题专家还是由民政部来遴选考题,因为确实有这样一种可能性:命题专家并不负责遴选考题的事情,他们只负责命题。,《综合能力》科目的9个内容模块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具体数据详见表4)。

那么,是什么保证了《综合能力》科目考题的内容分布比较合理,且在时间上较为稳定?

笔者认为,这可能与命题时的一个操作有关:命题专家似乎是在有意识地顺序排列考试的内容模块并确定题量。通过对历年试卷中考题的内容模块(详见前文)及其顺序与当年《综合能力》的考试大纲进行系统比对发现,除了2009年外,其余所有年份的考题均是按照考试大纲所确定的九个内容模块的顺序分块进行排列的。也就是说,从考题的排列顺序来看,命题专家(或民政部)在最后确定考题试卷时,是非常明确地按照《考试大纲》所确定的“考试内容”的先后顺序来排列考题的。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命题专家(或民政部)很容易就可以计数出每个内容模块考了多少道题,每个模块的考题是多了还是少了,是否还有哪个模块没有考到,等等。很显然,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避免考题覆盖面窄的情况的发生。

丁美方和齐芳(2008)曾经认为,2008年的社会工作师(非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题覆盖面窄。很显然,根据本研究的结果,当年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综合能力》科目并不存在所谓的“考题覆盖面窄”问题。这或许得益于命题专家(或民政部)根据考试大纲对考题所归属的内容模块进行顺序排列的策略。据此可以推断,除了2009年外,任何一年考题内容模块的分布都是命题专家(或民政部)“有意图”行动的结果。

2.《实务》科目

与对《综合能力》科目的分析方法一样,本研究把考题归入《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所确定的14个内容模块中,结果如表5所示。

首先,从各年份各个内容模块考题的数量来看,虽然总体分布较为均匀,但确实有些年份存在某些内容模块的考题过多或过少的现象。比如,2009年“通用过程”模块仅考了1道题(作为对比,2013年考了13道题),但“社区”模块却考了12道题;再如,2011年“儿童”和“家庭”模块各考了10道题,但“社会救助”模块仅考了3道题,低于任何一年的题量。其他类似数据不再赘述(详情请见表5)。

表5 《实务》科目的内容分布(2008—2019年)

其次,从历时的视角来看,《实务》科目内容模块的分布越来越均匀,近3年尤其如此。这与《综合能力》科目是一样的(详见表5)。

同样,通过对历年试卷中考题的内容模块及其顺序分析,笔者发现,除了2009年外,其余所有年份考题均按照《考试大纲》所确定内容模块的顺序进行排列的。据此,笔者同样认为,这是命题专家(或民政部)“有意图”行动的结果。

(三)两门考试科目的边界是否清晰

本研究的结果表明,在《综合能力》的8道考题中,仅有2道题(T29和T31)被正确地归属(正确率极其显著地高于50%,p<.01),有2道题(T20和T36)被研究对象错误地归属到《实务》科目中去了(正确率显著地低于50%,p<.05),还有4 道题(T17、T21、T24、T43)与随机猜测的比率(50%)相当(p>.05)。也就是说,在2019年的《综合能力》科目考试中,至少有6道单选题存在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占单选题总数的10%(具体结果见表6)。

表6 2019年《综合能力》科目的8道题被正确归属的比率(%)/正确归属人数

在《实务》科目的13道考题中,仅有5道题(T2、T3、T13、T31、T32)被正确地归属(正确率显著地高于50%),有4道题(T43、T48、T55、T58)被研究对象错误地归属到《综合能力》科目中去了(正确率显著地低于50%),还有4道题(T8、T12、T26、T41)与随机猜测的比率(50%)相当。即,在2019年的《实务》科目考试中,总共(至少)有8道考题存在边界不清晰的问题,约占单选题总数的13%(具体结果见表7)。

表7 2019年《实务》科目的13道题被正确归属的比率(%)/正确归属人数

此外,本研究还调查了研究对象在进行考题的归属判断时所知觉到的难易程度和自信程度,结果表明:(1)调查对象在判断时所知觉到的难易程度的平均分为2.46(SD=0.70),未达到“中等”(3分)水平,这表明研究对象在选择时总体上感到困难;从频次和频率来分析,在判断时感到“非常困难”者4人(6.8%)、“比较困难”者27人(45.8%)、“中等”者25人(42.4%)、“比较容易”者3人(5.1%)、“非常容易”者0人。这表明,大多数(52.6%)研究对象对自己的选择感到困难。(2)调查对象对其归属判断的自信程度的平均数为2.56(SD=0.86),同样未达到“中等”(3分)水平,表明研究对象在总体上对自己选择的把握性不高。从频次和频率来分析,对自己的归属判断感到“非常没把握”者5人(8.5%)、“不太有把握”者25人(42.4%)、“中等”者20人(33.9%)、“比较有把握”者9人(15.3%)、“非常有把握”者0人。这表明,约有一半的研究对象(50.9%)对自己的归属判断感到没有把握。

此次问卷调查的主要对象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士。可以设想,如果调查对象为非专业人士(确实有很多应试者没有受过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研究的结果会不会更消极?

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认为,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两门科目存在一定程度的边界模糊问题,需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造成两门考试科目边界模糊的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考试大纲》对这两门科目的“考试目的和要求”的阐述颇为相似。《考试大纲》对《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目的和要求”规定为,“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初步掌握和运用社会工作价值观、知识、工作方法,开展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民政部,2018:2)很明显,它强调这门考试科目是对应试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综合能力”的评价。而《实务》科目的“考试目的和要求”为,“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针对主要服务领域和不同工作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民政部,2018:6)很显然,《实务》科目也是对应试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的评价。二者的差异仅仅在于,前者有“综合”二字,后者无“综合”二字。因此,从语义学的分析和比较来看,《综合能力》和《实务》两门科目的“考试目的和要求”差异极小,几乎很难区分。可想而知,这样的表述或规定会给命题专家(和应试者)带来非常大的困扰。

对《综合能力》科目的命题专家来说,有些内容模块,如,社会工作的内涵、原则及主要领域、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政策与法规3个模块,当然可以被定位为主要考察理论知识的模块(出陈述性知识类考题),但其他内容模块,如,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个案(小组、社区工作)方法等模块,如果被定位为主要考察实务的模块(出程序性知识类考题),会不会与《实务》科目中的服务人群和(或服务领域)(如,儿童、青少年、老年、妇女、残疾人社会工作、矫正、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家庭社会工作,等)的考题相混淆?同样,对《实务》科目的命题专家来说,在涉及服务人群(或服务领域)内容模块命题时,如何与《综合能力》某些内容模块(如,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个案、小组、社区工作方法等模块)的考题进行区分,也必定是一个非常困扰的问题。换言之,当《综合能力》科目的命题专家尝试考察应试者在“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个案、小组、社区工作方法”等内容模块的实务能力时,“必定”会牵涉到服务的人群或领域,如,“儿童、青少年、老年、妇女、残疾人社会工作,矫正、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家庭社会工作”等——而这些内容模块却恰恰隶属于《实务》科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考试大纲》对这两门科目的“考试目的和要求”的高度相似的“规定”,为这两门科目边界的模糊埋下了“伏笔”,甚至可以认为,按照目前《考试大纲》将这两门科目都定位为对“实务能力”考察的做法,“边界模糊”将是无法避免的事。当然,如果这两门考试科目的命题专家都想要出一些考察社会工作理论知识类的考题,那同样也会导致二者之间的边界模糊。

此外,本研究特别想指出的是,这两门考试科目的边界存在“人为”切分的痕迹。而且,这种人为的切分破坏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体系的学理逻辑,因此,它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边界模糊。理由如下:(1)“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被归入《综合能力》的科目中,这意味着《实务》科目竟然不考“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令人不解。众所周知,社会工作本身就是一项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及伦理)乃是社会工作的灵魂(朱眉华、文军,2006:25)。如果社会工作抛弃了其价值追求和职业使命,社会工作将沦落为背叛的天使(unfaithful angels)(Specht&Courtney,1994)。(2)两门科目都考“社区社会工作(方法)”,但在内容的切分上,显示出人为切割的痕迹。具体而言,在《综合能力》科目中,所用名称为“社区工作方法”,主要包括4个内容模块:社区工作目标、社区工作主要模式、社区工作各阶段工作重点,社区工作常用技巧(民政部,2018:6)。而在《实务》科目中,所用名称为“社区社会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社会工作主要内容”和“社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两个内容模块(民政部,2018:11-12)。笔者没有看到这种切分与这两门科目的“考试目的和要求”具有何种内在的关联。其实,作为一个服务领域或一种服务方法/方式,社区社会工作(方法)完全可以放在“一门”(而不是两门)科目中。

四、研究结论和启示

通过对2008—2019年助理社工师考试的两门科目(《综合能力》和《实务》)考题的内容分析和问卷调查,本研究发现:(1)该考试主要考察的是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而非实务能力;(2)尽管中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考题的内容分布从总体上来说比较合理,并表现出越来越合理的趋势,但某些年份依然存在某些内容模块考题过多或过少的情况;(3)《综合能力》科目与《实务》科目的边界不太清晰。这就表明,中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有效性有待提升。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高中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效度:

(一)对两门考试科目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

笔者建议,将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两门科目确定为:《社会工作基础知识》(或《社会工作综合知识》)和《社会工作实务》。其中,《社会工作基础知识》(或《社会工作综合知识》)为理论知识考试,考试内容基本不变,但考题全部为陈述性知识类考题;《社会工作实务》科目为实务能力考试,考题全部为程序性知识类考题。

具体到命题的策略或方法上,《社会工作基础知识》(或《社会工作综合知识》)科目应考察应试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的记忆、理解和评价,以及对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内容、条文或规定等的记忆、理解和评价。

而《社会工作实务》科目的考题则应考察考生“应”做什么(内容)和“应”如何做(方法),以及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需求评估的能力。更详细的方案是,在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和非理论导向的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确定上,前者少(比如,规定为5-10 题)后者多(比如,规定为70-75题),以降低考试的难度。

很显然,要完成以上任务,不仅需要重新表述两门科目的“考试目的和要求”,而且还需要对考试大纲进行微调。比如,如前文所述,《实务》中一定要包括“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这样一来,还可以顺带解决这两门考试科目所存在的边界模糊问题。

(二)确保两门考试科目的内容分布均匀

民政部或许可以提出一个各个内容模块应出的考题数量的标准,以供命题专家参考。比如,可以规定《社会工作基础知识》(或《社会工作综合知识》)(原《综合》科目)各个内容模块的考题数量区间为7—10题,《社会工作实务》科目各个内容模块的考题数量区间为5-8题。这样一来,可完全避免两门考试科目的内容分布不均匀现象的发生。

(三)加大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中程序性知识类考题的比重

要做到这一点,其实也不难,即尝试在《实务》科目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60道单选题+20道多选题),减少《社会工作基础知识》(或《社会工作综合知识》)(原《综合》科目)的题量,比如,只考60道题目(50道单选题+10道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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