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产品包装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2020-12-18贾维
贾 维
(唐山学院,河北唐山 063000)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法律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增加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在商业交易和流通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问题。在生产、消费、销售、流通等领域中,包装都具有重要的价值。饲料产品包装是使用合理的包装技术、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等包裹饲料,从而在贮藏、运输等过程中能使饲料保持原有状态及价值。饲料产品包装是饲料产品整体形象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包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包装成为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和途径,良好的实用性和装饰性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同时假冒和仿冒包装的问题不断增多,影响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饲料产品包装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饲料企业要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产品包装,促进产品销售,保证企业经济效益。
1 饲料产品包装的功能及知识产权法问题
1.1 饲料产品包装的功能 饲料产品包装的功能主要包括基本功能、装饰功能。其功能与包装中的法律关系密切相关。不同的功能涉及不同利益,也涉及不同的法律。饲料产品包装的基本功能是饲料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基本功能与强制性法律有关,如经济法、行政法等,通过强制性和明确的规范保证饲料产品相关的畜牧业、大众的健康。饲料产品包装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卫生与安全服务。饲料产品包装的装饰功能主要是扩大饲料企业影响力,提高宣传作用,提升饲料产品知名度。通过设计富有美感的包装吸引买方注意,促进饲料产品销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饲料企业越来越重视饲料产品包装的装饰功能,强调包装精美或独特,促进企业宣传(曹新明,2018)。饲料产品包装的装饰功能与饲料产品质量没有较大关系,属于次要功能。在饲料产品包装设计中,法律对企业包装装饰功能的应用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但同时,相关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纠纷。
1.2 饲料产品包装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性 饲料产品包装的装饰功能是饲料产品包装与知识产权的连接点。精美或独特的包装能使饲料产品脱颖而出,提升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获得良好的促销效果。日常生活可以发现,消费者容易被精美的包装吸引,也会被刺激购买欲望。相比单调包装的饲料产品,精心设计的饲料产品包装销售优势更加明显。
饲料产品包装有一定的促销功能,可以提升饲料产品吸引力,这种包装手段对普通的饲料产品销售有重要价值。现代市场中,使用的促销手段多样,其中一种常见方式是利用角色促销,也就是利用自己的知名因素。这种“角色商品化”促销行为是法律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用角色的某一个或多个特征或二次开发与一些产品相联系,从而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销售量(迪丽拜尔·赛海,2019)。在普通饲料产品包装中会使用知名角色,增加自身产品的独特性和吸引力。如某些饲料产品包装时使用知名艺人吸引消费者,一些消费者由于喜欢知名艺人而选择购买此品牌。在此过程中,饲料产品本身并不是主要的销售原因,知名艺人这个角色发挥了重要的促销作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研究指出,促销角色范围很广泛,但不限于虚拟角色、真实角色、角色名称、形象、文学艺术作品等。具备一定条件的角色才可以商业化。在原始领域中越有名,被二次开发的可能性越大,越有可能在其他领域中使用。通常角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独特性。
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使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商品化活动中不同的角色商品化。如保护真实人物的人格标识,采用形象权法、人格权法。保护虚拟角色使用著作权法。我国曾经提出保护角色权利人的“商品化权”,但没有应用于司法实践。我国对角色商品化的保护也是使用多元化的保护模式。多元保护是司法界的主流,主要涉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2 饲料产品包装中的著作权法问题
在饲料产品包装市场中有许多商品化因素可以使用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国司法实践表示,可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包括作品标题、角色姓名、艺术作品角色、文字作品角色、卡通角色等。包装主要通过外在的视觉效果吸引顾客。由于卡通角色外在表现独特,容易被确认与感知,带给消费者视觉冲击,因此,在商品化活动中,知名卡通角色应用广泛。在饲料产品包装中有许多成功的角色,如卡通动物、卡通人物等。饲料产品包装也会使用一些知名画家的作品,与饲料使用对象、功能等相关,可以宣传说明,也可以增加美感,促进饲料销售。但饲料产品包装上的虚拟角色并不是所有的角色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是这个角色或其特征是构成作品的重要一部分。
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是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关键。独创性主要包括作者特有的选择与安排,以及独立完成的作品。其中比较难判断特有的选择与安排,不同的主体往往有不同的判断结果。不同类的作品有不同的独创性要求。独创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变动的概念。即便是同类作品,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独创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独创性”作品的实际约束存在差异性,因此,在同一形式的约束条件下,版权法的作品内涵也有不同。没有统一的独创性评价标准。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主观判断决定独创性的判断。我国司法实践对独创性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著作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独创性的认定,导致法官成为重要变数。
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商品化活动中的角色一般不需要费用,可以提供自动保护。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较广,阻止所有未经授权的使用(李佳润,2019)。在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纠纷中,著作权法保护有明显优势,许多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使用著作权制度。但也要注意,著作权保护具有期限性,在判断作品独创性中存在不确定性。
3 饲料产品包装中的商标法问题
3.1 基于装饰功能的商标使用 在饲料产品包装中,使用商标的基础是为了实现装饰功能,目的仅仅是因为商标设计有美感,而不是与其他商标进行识别(葛胜非,2019)。在购买饲料产品时,买家不会因商标使用发生认识混淆问题,有可能是因为对商标的特殊感情进行交易。商标专用权人是带有此种商标的产品来源。在商标法理论中这种行为就是淡化。淡化理论的适用对象容易混淆,主要在驰名商标保护中使用。淡化是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在其他不相似、不相同的产品中使用相似或相同的驰名商标标志。由此导致驰名商标的识别性被削弱,损害驰名商标的商誉。淡化问题通常存在于驰名商标中,知名饲料企业需要重视反淡化保护,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避免商标淡化的损害。
商标淡化的方式主要包括污损、弱化、退化等。污损主要是在不相类似、不相同的产品中,使用类似或相同的驰名商标产生丑化、玷污驰名商标信誉的问题。污损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大部分是出于恶意,在特殊商品中擅自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产生一种不雅的印象,破坏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的满意感,不利于品牌商业信誉。弱化是冲淡驰名商标与产品的独特联系,在不相似、不相同产品中使用驰名商标,损害其商业价值。如消费者看到某饲料产品品牌会与饲料相联系,但有人擅自将某饲料产品品牌在其他产品中使用,冲淡这种联系。退化是使驰名商标失去与其他产品区别的功能,丧失识别性,将驰名商标变成普通商标。如果驰名商标退化,不再在消费者中有吸引力,不再具有指向功能,这是一种最严重的淡化。饲料企业在提升商标影响力的同时要防止退化,保持其识别功能。
3.2 基于混淆目的的商标使用 一些饲料产品包装的商标使用目的是为了混淆饲料产品,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误以为是原商标产品而购买。混淆通常是顺向混淆,也就是知名度较低的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如一个饲料企业故意使用另一个知名饲料企业的商标,消费者认准商标,误以为都是另一个知名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顺向混淆比较普遍。也有逆向混淆,就是知名度较高的故意使用知名度较低的商标。反向混淆行为大多是为了打压竞争者,进行恶意竞争,但在实际中很少出现。各国商标法的首要任务是防止混淆(杨长海,2019)。商标最初的目的就是区别商品的来源。饲料企业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类似或相同的商标。饲料企业在产品包装设计中也要避免使用与他人类似或相同的商标,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4 饲料产品包装中的专利法问题
4.1 外观设计纠纷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饲料产品包装外观设计十分重要。美观大方、样式新颖、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更容易吸引顾客。普通包装的饲料产品千篇一律,很难对顾客的视觉产生刺激,独特的包装可能提高顾客的购买欲望(高莉等,2019)。外观设计包括图案、色彩、形状等。单独的色彩不构成独立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相应组合,如产品图案和色彩,产品形状和色彩等。饲料产品包装具有装饰功能,可以促进销售,形成经济效益,受到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介于技术方案与作品之间,目的是追求美观,形成形式上的美感,而不是实用功能。外观设计容易与著作权、商标权等冲突,导致纠纷。
4.2 实用新型纠纷 饲料产品包装中的实用新型纠纷属于一种技术方案纠纷,与产品构造、形状、组合等有关。实用新型在饲料产品包装中比较常见,因为其要求只是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相比发明专利要求标准较低。如果饲料要达到特定的效果,必须使用特定的形状,对此特性的包装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比著作权少,期限是10年,实用新型也被称为“小发明”。
5 总结
总之,随着我国饲料行业的发展,饲料产品包装飞速发展,饲料产品包装是包装行业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包装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饲料企业要重视饲料产品包装设计,避免侵犯他人权利。同时要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饲料企业在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包装时要有机结合各种保护方式,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产品包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