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的彼岸:以道德悖论学说作为批判对象
2020-12-17宇海金
摘 要: 善与恶是道德哲学的基本范畴,有关道德的其他所有问题的解决无不与之相关。道德悖论学者们认为,道德悖论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做好事就是做坏事,善与恶在行为结果中同时出现。善与恶的范畴在他们的理论中始终是模糊不清、混淆不分的。这种理论把有利和有害直接与善恶等同起来,认为有好处就是善,有坏处或没有好处就是恶;在行为的结果中极力寻找某些肯定的方面,并把它们当作善,否定方面被称为恶;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善恶同在。道德悖论理论将快乐视为善,将不快乐或痛苦视为恶,混淆善恶之间的界限,抹杀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 道德悖论;快乐与痛苦;利与害;善与恶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634(2020)05-0037-(09)
DOI:10.13852/J.CNKI.JSHNU.2020.05.005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道德秩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道德失范现象一度呈现蔓延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理论上的模糊不清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模棱两可、无所适从。深入分析善恶的本质,理清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揭示道德悖论学说混淆、颠倒善恶的根本错误,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有助于防止人们在行动时的盘桓犹豫,从而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一、从思想史角度看善恶之间的对立
道德始终是与人们的现实生活联系在一起的,是人们物质关系的抽象,“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2页。)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善恶概念的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但善恶之间的对立关系始终是存在的。坚持认为道德悖论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学者们固守的原则,就是行为的结果中善与恶并存,他们说道德悖论是“这样一种自相矛盾,它反映的是一个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同时出现善与恶两种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钱广荣:《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哲学研究》2006年第10期,第88页。)
道德悖论理论坚持认为,在行为的结果中善恶并存,为善等同于作恶,在实践上必然造成鼓励人们少为善多作恶,若果真如其所说善恶同时存在,就必然是做好事等于做坏事。这种理论无论从西方道德哲学发展史还是从中国道德哲学发展来看,都显得极为另类。西方道德哲学史上的快乐主义、功利主义伦理学认为善恶和快乐与痛苦相互等同,他们从人类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认为善是使人感到快乐的、对人有利的东西,而恶是使人感到痛苦的、对人不利的东西。一句话,他们从人的感性经验中寻找善恶的起源。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把一种特殊的情感即道德感作为行为善恶的判断依据。他们认为,人之所以有道德行为这种不同于动物的现象,其原因在于人具有一种特殊的情感——道德感。沙夫茨伯利认为,道德感可以直接感知道德行为的善恶,也就是说,一个行为的善恶仅仅是因为这些情感的存在。这种情感主义伦理学和上述强调快乐的学说有所不同,但在把情感作为判断行为的标准上二者是一致的。把趋乐避苦、道德感看作人的本性,将其作为道德的基础,虽然可能使道德陷入摇摆不定的境地,导致相对主义,但在这些理论看来,趋乐避苦以及道德感是人所共有的并且都是相同的,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而道德判断也是相对确定的,善与恶是相互对立的,二者有确定的界限。
基督教伦理学把上帝当作至善的终极本源,尘世之人的根本目的就是趋向上帝。奥古斯丁认为善恶只是在于一个人是选择做基督徒还是做异教徒,选择前者就是善,选择后者就是恶。世俗之人可能从善,可能为恶。如果他不断趋向上帝,不断修行,他就行进在善的途中;反之一个人如果不断远离上帝,他就是在向恶进发。由此看出,善与恶的分殊只在于是否向上帝靠近,是否愿意诚心成为上帝的子民。
快乐主义、功利主义以及基督教伦理都没有真正找到道德善恶的源泉。出自人的自然本性的东西不可能成为道德的基础,例如猪狗狼豺等动物的行为就是源自本性的,但沒有人会认为这些动物出自本性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谄媚上帝、从上帝那里邀得恩宠的行为也不可能是道德行为。只有人才有道德、伦理,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只有人具有理性,也只有从人的理性中才能寻找到道德的根源。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毕生力图在人的理性中建立起道德的基础。他认为,人具有生命和理性两种机制,前者是动物和人都具有的特性,而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只有在理性中才能找到道德的源泉。苏格拉底劝导人们要对灵魂操心,引导城邦民众采取有理性的生活,遵照理性而行动。在对美德本质的探讨中,他特别注重美德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德性就是知识”的重要命题。苏格拉底从这个原理出发,认为没有人故意作恶,现实中人们之所以会作恶,是因为无知造成的。
斯多葛学派把人应当依照本性而生活作为道德的主要原则。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普遍的规律、浸透一切的正确理性”,(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页。)也就是“经验和识见所交给我们的关于自然和我们本性的规律”。(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第31页。)斯多葛学派认为理性是应当坚持的东西,但是他们按照理性行事的原则却包含着把人自己加以抽象化、孤立化的趋势,因此,黑格尔说这种理性“起到了消极逃避的作用,对于一切东西、一切直接的欲望、感情等等一概漠不关心”。(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第35页。)近代理性主义伦理学同样忽略和排除了情感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和地位。斯宾诺莎把情感视为一个混淆的、局限的、不正确的东西,影响并造成了人的被奴役状态。康德认为,在情感之中寻找德性的基础就等于抛开了人的自由,并且在程度上有无限差别的情感是难以给善恶提供标准的。
中国哲学史上有性善论、性恶论,此外还有“善恶混”说,但没有一种学说是坚持善恶同在、行为结果中善恶并存、善恶不分的观点。《论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善恶概念,但孔子把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作为道德准则,行为达到这些要求就是善行。德性并非出自人的自然本性或本能,相反,一个人只有处处约束、克制自己的私欲,抗拒自然情感,才可能为善。孔子曰:“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篇》)孔子把“仁”作为最高道德要求,为了达到仁的境界,出于自然本性和图求快乐的欲望是不可能的。“克”为约束、抑制之意,而“己”则是指个人的私欲。(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20页。)所以,在孔子看来,只有约束自己的私欲,时刻以礼要求自己,一个人才能达到仁。人不能按照动物本能行动,而应当摆脱动物性,不断修身才能向善。孟子明确提出“性善论”并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证。他确定了人与动物之间的本质差别在于是否有仁义之心,并借助对人“恻隐之心”的经验性举证,认为人若无“恻隐之心”,则“非人也”。
虽然与孟子的论证思路相似,但荀子却得到了与孟子相反的结论,认为“人性本恶”。在荀子看来,“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荀子·性恶》)。荀子认为,善与恶之间有着确定的界限和区别,顺性而发的行为便是恶,而善则是后天教化的结果。除了对性善和性恶持对立的理解之外,还存在“善恶混”的观点。汉代的杨雄就曾说过:“人之性也,善恶混。”(《法言·修身》)因此,对人的具体修身行为而言,“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法言·修身》)。
从中外思想史的角度看,极少有观点认为道德中善恶同时存在,因而善恶同在论显得极为另类。道德悖论研究者使用的最为经典的案例莫过于“学雷锋”这个例子了。他们认为一个人学雷锋做好事的同时,一定会培养出来更多的贪小便宜的人、自私鬼。他们认为,学雷锋的人当然是做了好事,但他同时也做了坏事,因为他培养了许多贪便宜的小人。因此“学雷锋”行为不但没有带来好的结果,反而败坏了社会风气。“过去在宣传学雷锋的时候,电视上经常出现这样的报道:一位学雷锋的好心人义务为附近群众修理锅碗瓢盆,于是在他面前排起了几十个人的长队,每个人手里拿着一个待修理的破损的器皿。电视台作这样的报道,目的在宣传学雷锋的那位好心人,观众的注意力也被他吸引。但是如果没有那几十个人的长队,这种宣传就毫无意义了。可令人思考的是,这几十个人却完全不是来学雷锋做好事的,恰恰相反,他们是来拣便宜的。用这种方式来教育大家为别人做好事,每培养出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同时培养出几十名拣便宜的人。”(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对一个行为的道德评价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从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中评价一个行为的道德性。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唯心论者是强调动机否认效果的,机械唯物论者是强调效果否认动机的,我们和这两者相反,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68页。)如果不看动机只看效果,把效果作为道德评价的唯一根据,有时候会把“歪打正着”当作道德行为,有时候又会把那些由于认识不足、经验不够,或其他偶然原因造成的效果不好的行为简单地归结为不道德行为。康德认为,“行动的一切德性价值的本质取决于道德律直接规定意志”。(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如果在道德律之外还要寻找人的本能、欲望等动机来规定意志行动,尽管也可能产生行为的合法则性,但却不可能包含道德性。强调行为的道德价值只在于道德律完全规定意志,并不意味着康德不注重行为的效果。在实践理性的“模型论”中,康德说:“问问你自己,你打算去做的那个行动如果按照你自己也是其一部分的自然的法则也应当发生的话,你是否仍能把它视为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95页。)康德认为,纯粹的不夹杂任何感性动机的道德律规定意志的行为才具有德性价值,但道德行为的结果毕竟要符合自然规律在自然中发生,“自然法则毕竟是按照道德原则来评判行动准则的一个模型”。(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95页。)康德强调由纯粹理性规定的意志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但绝对没有认为道德行为不考虑后果,而是强调其道德形式,坚持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黑格尔虽然深入全面批判了康德的道德哲学,但他坚持道德行为是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这和康德完全一致。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明确指出:“论行为而不问其后果这样一个原则以及另一个原则,即应该按其后果来论行为并把后果当作什么是正义的和善的一种标准,两者都属于抽象理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20页。)因为行为的目的作为行为的灵魂是行为的后果,因此行为主体不能不考虑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但是行为作为作用于外界的目的,必然要听命于外界的力量,受到多种必然、偶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因为只有这最初的后果是包含在它的故意之中”。(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20页。)
道德悖论学说之所以“愤世嫉俗”地指责、批判和嘲讽雷锋精神,恶意贬损学雷锋做好事的人,其用心所在姑且不论,其理论错误在于,其机械地割裂了道德行为的动机与效果之间的有机统一關系。他们一会儿强调行为的动机,一会儿又说行为的效果才是最重要的,前后自相矛盾,随心所欲地突出某个方面。我们判断一个人是善的还是恶的,并不是因为其行动是善的或是恶的,而是根据这些行动的性质推论出此人心中秉持的是恶的还是善的准则。道德悖论学说认为,学雷锋善恶同在。每培养出一个学雷锋的好人,必然同时培养出更多贪小便宜的小人。其结果虽然是善恶同在,但总是恶的结果大于善的结果,因此他们认为学雷锋做好事就是道德悖论。在道德悖论学说所举的这个事例中,他们根本就没有考察道德动机。学雷锋的目的和动机绝对不是要培养贪小便宜的人。他们毫无道理地说,那些接受学雷锋的人帮助的人就是来贪小便宜的。他们这样揣测人心,也许是以己度人,但绝不包含理性。每一个具有理性的人都不会这样想。即使出现贪小便宜这样的品性,也不是学雷锋行为的直接的结果。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行为受到许多外来因素的冲击,我们要为行为的结果负责,但绝对不应该为所有的行为结果负责。
二、从善恶的本质看善恶之间的对立
自由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出发点,没有自由就不会有道德行为。仅仅出于冲动、情感、本能和欲望等动机的行为,绝不是道德行为。没有人会认为动物的某种行为是善的或者是恶的,它们的行为是出于自然本能,无所谓善恶。黑格尔曾指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自由不是主观任性,也不是出于自然本能和冲动的行动。出于自由的行动不是为了追求个人的幸福、快乐等本能,如果不以德性为指导,这些行为毋宁是极大的恶。德性要求主体恪守德性法则约束自己的本能和冲动,甚至牺牲某些幸福和快乐。康德认为,道德规范对于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表现为定言命令。幸福、快乐等冲动和本能之所以不可能作为道德动机,是因为“每个人应当力求使自己幸福这个命令是愚蠢的”。(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49页。)人们从不命令一个人去做他自然、自发会做的事情。康德认为,责任是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必要性,出于责任的行为就是义务。当然,康德提出的道德准则并不是空虚的形式主义。主体的特殊本性和普遍有效的善是有区别的,前者属于主观特殊意志。“因此,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正因为这种普遍抽象的规定的缘故,所以就应当为义务而尽义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36页。)而人正是在尽义务时才是自由的,这正是“康德的实践哲学的功绩和它的卓越的观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36页。)善与恶既不是出于自然本能和冲动,也不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行为的本质,康德认为善与恶只能是实践理性的对象,是意志自由行为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表象。因此,关于行为善恶的判断只不过是在“辨别是否有可能愿意有那样一个行动,这将使得某个客体当我们有这种能力(对此必须由经验来判断)时就会成为现实的”。(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78页。)善是欲求能力的必然对象,而恶是厌恶能力的必然对象,两者都是出自理性的原则。
道德悖论学说在列举道德悖论现象时,撇开道德行为的动机,把假设当作科学,把自己的看法当作道德行为的标准,制造出所谓的“道德悖论”。这一理论以两人分苹果为例,即不管如何分苹果,只要不是大小绝对均等,就必然会产生道德悖论,并将这种情形称为“德性论规则应用中的二难循环”。(王艳:《“悖理”“悖论”与“悖情”:道德悖论理论的情境解读》,《江海学刊》2015年第1期,第229页。)这一理论认为,先拿并且拿小的苹果的人是有道德的,而后拿并且拿大的苹果的人就是不道德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前者把不道德的恶名留给了后者。而如果后者也是有道德的人,则因为相互谦让,分苹果无法进行;如果后者是个不讲道德的人,前者先拿且拿小苹果就意味着对后者的姑息纵容,培育了后者的不道德意识。因此得出结论:“讲道德的良果同时造出不讲道德的恶果。”(钱广荣:《道德价值实现:假设、悖论与智慧》,《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46页。)
若事情果如道德悖论理论所言,这个案例也可以反推,得到与之相反的结论:先拿并且拿大的苹果的人就是把道德的美名留给了后拿并且拿小的苹果的人。此时,前者是不道德的,后者是道德的;而前者不道德的行为培育了后者的道德意识,造就了后者的道德行为。按照道德悖论理论的逻辑,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讲道德的恶果同时制造出讲道德的善果。这样一来,不管是行善还是作恶,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善恶同在。道德悖论学说的这种证明看似合理实则荒谬之处在于:首先,不加批判地假定未经分析的德性论规则是绝对正确的;其次,用自己设想的动机或干脆撇开行为主体的动机,假定先拿和拿小的就是道德的,反之是不道德的;再次,假设有德之人纵容了不道德的人,有德之人培育了不道德的人的不道德意识,从而推导出善恶同在这种荒诞的结论。
为了加强证明的力量,道德悖论学者又列举了几个他们觉得较为经典的案例。如依据生命伦理权原则,孕妇难产,大人和孩子只能保一个,不管如何选择都会导致道德悖论。因为救大人则婴儿必然失去生命,救婴儿则孕妇会失去生命,救其中一个是善,不救另外一个是恶,只能救一个,其结果必然是善恶同在,道德悖论必然产生。与此相似的案例还有在消防救援时,救援者面对两个生命(他们限定这两者是双胞胎),在只能救一个人的情况下,无论救其中哪个,都是善恶同在。道德悖论学说把这种情况的所谓道德悖论称为“同一伦理原则应用中的自相沖突”。(王艳:《“悖理”“悖论”与“悖情”:道德悖论理论的情境解读》,第229页。)
自由是道德行为存在的根本条件,是理性对抗本性冲动而遵循道德原则的力量。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往往需要约束快乐的情感,放弃可能带来的利益,这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性。而道德悖论学说认为善恶在行为结果中同时并存,其错误根源于把快乐和利益看作善,认为不快、有坏处就是恶。这样一来,识别对象的善恶就只能根据经验,并依赖感性情感来判断。“于是关于那直接是善的东西的概念就会仅仅针对着那与快乐的感觉直接结合着的东西,而关于那全然是恶的东西的概念则会必然仅仅与那直接引起痛苦的东西相关了。”(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79页。)
在康德认看来,这种关于善恶概念的规定和语言的通常用法是相违背的。在通常使用的语言中,快适和善、不快适和恶之间有很大区别。善恶作为道德哲学的概念在任何时候都只有通过那些具有普遍传达性的概念来评判,而快适与不快只能依据个别主体偶然的、变动不居的感觉来评判。人们对于一个行动是善与恶的评判和是福与苦的评判有可能大相径庭,福和苦更多同主体的快意和痛苦情感相关,而善与恶是同纯粹意志相关的。评判福或苦,仅仅需要情感,而对善恶的评判除了需要经验之外更需要理性。遭受病痛的人尽管受尽痛苦和折磨,但他不会把病痛当作恶看待,病痛只是表现为一种苦,而不是一种恶。同样,一个要做外科手术的病人,毫无疑问会把手术视为苦或祸,但是每个人包括他自己在内都会理性地将之解释为一种善。
如果忽略这个重要的区别,而是试图在幸福中、在完善中,或者是在道德情感中、在上帝意志中寻找善恶的来源,建立善恶概念,那么依此构建的道德原理都只是他律,只是在种种经验性的条件中寻求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律,而不是意志的自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善恶观念只是等同于快乐或不快的情感,把出自本性的或者经过加工的自然情感作为道德基础,从而排除了纯粹理性的规定。这类道德原理以抽象人性论为证明起点,把情感当作道德,以为快乐就是善,而不快就是恶,从而混淆了道德善恶与苦乐情感之间的界限和区别,最终抹杀了善恶之间的确定界限。这样的道德原理无法解释为什么只有人类才有道德、法和伦理现象。按照这种道德学说,必然会得出动物也有道德、法和伦理行为,人被等同视为动物,尽管他们不愿意承认这样荒唐的结论。
道德悖论理论谬误的实质在于从行为的结果中极力寻找能够给行为者或他人带来快乐的方面,同时从中寻找给行为者或他人带来痛苦的方面,并将前一种情感等同于善,将后一种情感等同于恶。至于哪个方面带来快乐,哪个方面带来痛苦,这往往凭借个体主观经验或情感进行判断。他们人为地割裂动机与效果,根据行为自身的内容或者外在因素添加到行为中的东西,牵强附会糅合不同方面,抛出善恶共存的结论。关于什么是道德悖论,尽管学者们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本质都是强调行为中“善果与恶果同在”。为了取得道德悖论研究的话语权,有些学者把道德悖论分为道德悖论现象、道德悖论直觉、道德悖论感知、道德悖论解悖以及道德悖论逻辑。其中通过经验观察而来的道德悖论现象是基础,只有存在道德悖论现象,才能谈得上其他几个方面。这里直接的、未经分析和阐明的现象被看作不言而喻的千真万确、不容质疑的前提。在这些学者看来,这种矛盾不是“人伦关系‘出了问题的‘纠纷,不是唯物辩证法视野中事物固有本性的‘对立统一,不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思想错误,也不是一般逻辑悖论所指的思维活动中‘合乎逻辑的思想错误,而是‘合乎逻辑的行为错误——因为选对了,所以也选错了,反之亦是”。(钱广荣:《道德悖论研究的话语权问题》,《齐鲁学刊》2009年第9期,第61页。)而这种矛盾被认为是道德悖论的根本属性,也就是善恶同在,做好事就是做坏事。
关于道德悖论的这种思维混沌,我们可以说,什么也不选择,就既选择对了,也选择错了,因为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如果选择对了就是选择错了,或者选择错了就是选择对了,那么对他们而言什么是對和错呢?而这只能由他们的主观偏好和意见来决定。如果善恶果真如此同在并存,那么疯癫和理性就没有差别,善行就会从这个世界消失,因为行善等同于作恶。反之,罪恶就会大行其道,因为作恶满足了自己的私欲、贪婪,却可以博得善的美名。如果任由这种任意混淆在道德哲学中泛滥,哪一个做了坏事的人不会想方设法为自己辩护呢?而对道德恶行的责罚就只能听凭于行为人自己,最终结果就是所有作恶的人都会把自己评判为好人。善恶固然是一对矛盾,但善恶双方有着明确的界限,而道德悖论学说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差别,将其视同一律。如果混淆善恶之间的对立关系,必然导致道德领域的巨大混乱,最终会取消道德本身。尽管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之间的道德观念可能是不同的,也许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但是“如果把善恶混淆起来,那么一切道德都将完结,而每个人都将可以为所欲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4页。)善与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有着明确的区别,有着原则的界限,不可相互混淆,否则无所谓善恶,道德就会完结。混淆二者区别和界限,实质上是一种诡辩。列宁曾指出诡辩与辩证法的本质不同之处:“主观主义(怀疑论和诡辩等等)和辩证法的区别在于:在(客观的)辩证法中,相对和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对于客观的辩证法来说,相对中有绝对。对于主观主义和诡辩来说,相对只是相对的,是排斥绝对的。”(列宁:《哲学笔记》,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408页。)同时,善与恶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没有善就没有恶,反之亦然。善与恶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
三、去恶向善的社会条件
道德悖论学说把善恶同在理论视为重大理论发现,甚至视为一种对人类的贡献。茅于轼的《中国人的道德前景》通过君子国中君子与小人之间的商品买卖行为得出结论:“人是自利的生物实在是人类社会的大幸。由此,人类才有了最终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如果人是利他的,则任何理想都不可能建立起来。”(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第3—4页。)作者显然把这个观点当作自己的重大发现,好像为人类做出了一个重要的贡献似的。在道德悖论学者眼中,自私自利才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极端自私的势利小人反而成了历史的英雄。这种观点实在是荒谬至极、荒诞不经。由此观之许多动物也是十分自利的,难道这也是动物社会的大幸?不管这些动物多么自利,理想社会也永远建立不起来。仅仅把人看作动物而摒除人的社会性已经是极其错误的,而仅仅把人看作自利的动物就更加荒谬了。道德悖论学者认为,人因为自利所以大同理想能够建立,利他则不可能。所以自利是善,利他是恶。由此我们便能理解,为什么学雷锋做好事也成为他们极力攻击的对象。他们认为,一个人学雷锋做好事,往往会引来数倍甚至数十倍贪便宜的人。因此他们自然会得到这样的结论:“过去人们以为普及为别人做好事就可以改进社会风气,实在是极大的误解,因为这样培养出来的专门捡别人便宜的人,将数十倍于为别人做好事的人。”(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第5—6页。)学雷锋做好事的人在他们眼中竟然成了十恶不赦的坏人,因为其行为带来的善远远小于所造成的恶。如果人类都是自私自利的,怎么还会有道德现象呢?儒家认为,克己才能复礼,源自自然本性的行为毋宁是恶的。黑格尔认为,“人作为精神是一种自由的本质,他具有不受自然冲动规定的地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9页。)如果仅受冲动和本能的规定,就只是一种动物。罗尔斯从虚构的“无知之幕”得出结论:“尊重人、把人当作目的的根本道德原则”,(顾肃:《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道德根基》,《道德与文明》2017年第4期,第26页。)从不同的假设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任意选取假设,牵强附会,企图为自己的证明增加分量,是道德悖论学说的一贯手法。
道德悖论学者们大谈特谈道德悖论,但他们从未对善恶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过哪怕是一点点分析,他们只是从所谓的典籍中、从人们的日常看法中随意捡拾一些貌似合理却极其错误、有悖伦常的意见作为可靠的前提,并不遗余力加以推论发挥。证明过程合乎逻辑,结果也能蛊惑大众。但这种证明的正确性、合理性都依赖于其推论的前提,而他们的手法是将本应加以证明和规定的前提本身搁置,而让善恶评判依赖于情感,最终依赖于具体个人的情感,不仅混淆了善恶的界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造成善恶评判的倒错。这样一来,一切道德准则都将失去确定性和稳定性,人类将陷入道德虚无主义的深渊。
康德曾经对善恶对立的性质给出了严格的哲学证明,他强调,在道德哲学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任性的自由具有一种极其独特的属性,它能够不为任何导致一种行为的动机所规定,除非人把这种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把道德法则当作唯一动机,行为就是善的。道德法则没有在行为中规定自由的任性,而只有将与道德法则相反的动机纳入准则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此时人的意念就道德法则而言绝不是中性的,而只是恶。
就感性的情感如快乐和痛苦而言,可以存在快乐、痛苦,以及既无快乐也无痛苦的中间状态,还可能存在快乐痛苦相混合的现象。但对善恶而言不存在这种状况,因为善的矛盾对立面是非善,后者要么是缺乏善要么是积极的恶。这种情况“只有作为一种对任性的事实上相反的规定的结果,即只有作为任性的一种反抗的结果,只有通过一种恶的任性才是可能的;而在判断行动的道德性所必须依据的一个恶的意念和一个善的意念(准则的内在原则)之间,并不存在中间物”。(《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21页。)如果说有道德上的无所谓善恶的中间状态,那么它只是一个纯粹的自然行为,与道德行为无关。
康德认为,同感性相比较,人性中的善可以划分为逐步递进的三个层次:作为有生命的存在者,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性的禀赋;作为能够负责任的理性存在者,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动物性的禀赋包括自我保存、繁衍后代的本能和与同类共同生活的社会本能,这些都是纯粹自然的活动。人性的禀赋是人在和他人的比较中,才能确定自己是否幸福。在这种禀赋中可以嫁接各种恶习,如嫉贤妒能、争强好胜、忘恩负义、幸灾乐祸等。人格性禀赋则是一种易于接受道德法则,把道德法则作为唯一行为动机的素质。同样,康德把恶也分为三个逐步递进的层次:虽然把道德法则接纳为行为动机,但和其感性冲动相比,却是较为软弱的动机,这是人性的脆弱;除了把道德法则纳入行为动机,为了合乎责任去行动,他还把其他动机纳入准则中,即“合乎责任的行动,并不纯粹是从责任出发而作出的”,(《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29页。)这是人的心灵的不纯正;人心的颠倒或恶劣,是有意把道德法则的动机置于其他感性动机之后的一种倾向。
人一方面具有向善的禀赋,另一方面又具有天生的趋恶倾向,那么,人如何重建向善的禀赋呢?从恶走向善还有可能吗?这种重建就是把道德法则作为行为动机的唯一准则的那种纯粹性。遵循责任方面的纯粹性仅仅是行为准则方面的圣洁性,因为准则和行为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就作为现象的德性而言,行为的合法则性也可以称为德性,而不考虑其动机从什么地方取得。在这种情况下,德性是获得的,是一种长期的习惯,“人通过逐渐地改造自己的行事方式,坚定自己的准则,而从趋恶的倾向转到一种截然相反的倾向”。(《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21页。)但人不仅要合乎法则地行动,还应当成为一个道德上的善人,即具有本体的德性,这需要一种心灵的转变。没有这种心灵的转变,仅仅通过行动上的逐渐改良是不可能造就一个善人的。就原则和思维方式来说,心灵上转变了,人才是一个能够接纳善的主体,但他要不断地践履,保持原则的坚定性,才能走上一条从恶到善的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只能在社会中生活。由于个体的有限性,在向善的道路上仅仅靠作为个体的人同恶进行斗争是远远不够的,人们只有结成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社会,才能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当个体独处时,他的欲求有限,他的心灵是单纯的、平静的。一旦和他人共处,“嫉妒、统治欲、占有欲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怀有敌意的偏好,马上会冲击着他那本来易于知足的本性”。(《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93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维护道德的、抵制恶的、联合起来的社会就十分必要了。否则,尽管单个人是善的,但是无论如何他都不可能成功摆脱恶的统治,这是由人性的脆弱和禀赋所决定的。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处于敌对状态,善的原则不断受到恶的侵袭,“即使每一个个别人的意志都是善的,但由于缺乏一种把他们联合起来的原则,他们就好像恶的工具似的,由于他们不一致而远离善的目的,彼此为对方造成重新落入恶的统治手中的危险”。(《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97页。)在这种情况下,善是无法实现的,善良意志甚至会充当恶的工具。
人们应当走出自然状态,进入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社会,只有这样,道德上的至善才能实现。一个人要想成为善良的人,需要抵制无数诱惑,有时需要约束自己的情感,甚至牺牲自己的幸福。而道德悖论学说把善恶建立在情感之上,这样每个屈从于情感力量的人,在他们看来都是善的。而克己复礼做好事的人,抵制了诱惑,放弃了某些利益,牺牲了幸福,却被他们视为恶。
道德悖论学说认为,道德悖论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无论人们如何行动,善恶总是同时并存。这样一来,道德悖论还能被消解吗?无论从逻辑还是从常识来看,都是不可能消解的。但是道德悖论学者却十分肯定地说,道德悖论可以被消解。一方面说道德悖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另一方面又说道德悖论能够被消解。问题在于,如果道德悖论能够被消解,道德悖论就不具有普遍必然性。这样,从道德悖论学说中很难找到科学研究所应具备的前后一贯、逻辑严谨一致的基本要素。按照道德悖论学说常用的分苹果的例子,尽管参与分苹果的人年龄、性别、喜好等都不相同,但是“可以按照各种优先规则权衡分配,既体现了德性论的精神,又兼顾了现实诉求,也不会有道德悖理现象出现”。(王艳:《“悖理”“悖论”与“悖情”:道德悖论理论的情境解读》,第232页。)虽然这里我们并不知道,按照什么样的优先规则,为什么要按照这种优先规则进行分配,这个优先规则是谁制定的,但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悖论就这样被轻松消解了。当然,这样也就承认了并不存在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悖论。
有道德悖论学者认为,道德悖论产生的原因在于,人们在研究道德现象时,只是局限于某个方面或层次,没有从事物的整体关系进行分析,因而道德悖论的缘起在于“以物观之”。他们认为,世界本来是一个整体,但每个人都是从各自的“小孔当中来观察世界,他所看到的当然就是世界的某一个方面,而非世界的全体”。(吴先伍:《道德悖论的缘起与消解》,《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511页。)所以悖论必然产生,道德悖论不可避免。然而,这种由认识的主观性、表面性和片面性导致的道德悖论只有主观必然性,而没有客观必然性。正像每个人都是以自己的眼睛、耳朵等器官感知世界,但并不是说每个人都有一个不同的世界。“解铃还须系铃人”,这样的道德悖论由于主观认识原因而产生,要消解的话,也只能从主观方面着手,其路径被表述为“以道观之”,这样道德悖论就自然会消解。能解决道德悖论的人一定要有“智慧”,凭借智慧获得关于整体和无限的知识。必须“转识成智”,拥抱“无所不包的道”。神秘主义成了消解道德悖论的秘密武器。但这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反而更使人坠入五里雾中。因为不管如何以道观之,每个人观察世界都是“从各自的小孔”进行的。
结语
人之异于禽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有道德。黑格尔说过,“唯有人是善的,只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44页。
)但这并不等于说,在任何行为结果中,善恶同时并存,否则一切道德都将完结,每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國内外许多学者都在研究道德悖论理论并且力图证明道德悖论确实存在。其代表人物是以色列海法大学哲学教授S. 史密斯兰斯基,其著有《10种道德悖论》以及多篇相关论文。国内仅有的几篇反对道德悖论存在的文章,因为没有击中道德悖论学说的要害,没有从被道德悖论理论有意或无意忽略的善恶概念入手,以致反对道德悖论理论的底气好像不足。如果仅仅是关起门来搞研究,人们可以不加理会,任其滋长。然而一旦其和现实发生关系,就会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抹杀善恶之间的区别和界限。这样,恶人作恶就会肆无忌惮、胆大妄为,因为其可以轻而易举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善的辩护;好人行善将步履维艰,因为依照道德悖论学说,行善所带来的恶更多。
The Other Shore of the Evil and the Good: Looking Upon the Doctrine of Moral Paradox as the Criticizing Object
YU Haijin
Abstract: The concepts of the evil and the good are the basic concepts of the moral philosophy which many moral questions are concerned with. Moral paradox scholars hold that moral paradoxes are existing whensoever and wheresoever. They deem that doing good is serving the evil and that the good and the evil appear at the same time. These concepts are slur in their theory all the time. They equate with the good and maleficence with the evil straightly. Then they try to search the affirmative facets in the result of behavior that they regard as the good. The negative aspects are regarded as the evil. They elicit that the good and the evil come out together hereby. Their fundamental errors consist in treating pleasure as the good and pains as the evil, mixing up the good and the evil and rubouting their differences.
Key words: moral paradox, pleasure and pain, avail and maleficence, the good and the evil
(責任编辑:张 蕾)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罗尔斯基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稳定思想研究”(18YJC810009);安徽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团队择优支持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研究”(sztsjh2019-9-9);安徽省级质量工程“思政课教学团队”(2019jxtd141)
作者简介:宇海金,淮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安徽 淮北 2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