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消费税税收范围的探究
2020-12-17卢振磊
摘 要:在我国新时代社会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居民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也在不断改变,虽然营改增后税制得到进一步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不合理性问题更加突出,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待调整。新时代背景下税收范围一定要注重调控经济、纠正负外部性、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方面。
关键词:经济转型;征收范围;调控经济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
对消费税的功能定位是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的首要因素,意义重大。通常来说,消费税具有增加财政收入、引导消费理念和调节收入分配三项功能。消费税各项功能间相辅相成,使消费税的框架能够稳定存在。所以对消费税立法的设计中,必须要重视其功能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保持各功能间的平衡。凡事过犹不及,一旦过分强调“寓禁于征”,很可能会影响增加财政收入功能的实现,进而使消费税转化为一种纯粹的禁止性公共管制手段。
注重消费税的各项功能之间协调平衡不代表对不同税目征税时功能之间没有侧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为主的征收对象一般是高端消费品;以树立节约利用理念为主的征收对象一般是能源消耗高的消费品;以限制消费并补偿外部性为主的征收对象是造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新时代背景下应考虑在保持消费税税负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保留财政功能,充分实现其调节功能。
2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历史进程
在我国消费税改革进程中,已经对消费税征税范围进行了七次调整,对其调整变化的过程总结如下:
第一,在法的效力渊源上,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都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1985年全國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除2008年征税范围调整是通过对该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外,其它六次都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行政规章,主要涉及的是对税目及其子目的调整。在实践中多次利用对征税范围进行重大变动,此举不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7]。
第二,在功能偏向上,引导绿色消费、理性消费观念的功能显著加强。首先,旨在引导绿色消费和理性消费的征税对象逐渐扩围。比如2006年取消“柴油”“汽油”税目并重新设置“成品油”税目,增加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五个新税目;2015年新增电池、涂料两个税目。这些调整有助于树立合理绿色的消费理念。
第三,在及时反馈上,征税范围随着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升而随之改变。一些商品随着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成为普通日用品,不再具有应税消费品的特征,从而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比如,2000年对“护肤护发品”中的香皂不再征收消费税,紧接着在2006年彻底了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2016年删除了“化妆品”税目并将其中价格高昂的化妆品保留下来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目。
第四,在结构简化上,税目及子目的结构更加简洁清晰。比如,2008年取消了“薯类白酒”和“粮食白酒”子目,取而代之的是“白酒”子目,使消费税的征收变得高效便捷。再如,一些高档护肤品护肤和化妆双重功效,与化妆品之间难以区分,而且价格、奢侈品属性与高档化妆品相差无几,应当承受相同程度的税负,将两者归为同一税目是符合实际的。
3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近些年来,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的变化趋势是从有形商品消费转化为以医疗保健和娱乐家政等为主的服务型消费。现在我国的消费税税目设计的标准是以高消费、高耗能、高污染商品,应当根据当前的市场评估,新时代背景下税收范围应适当增加一些税目,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与导向功能。
3.1将高档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高档服务的范围可以参考原营业税娱乐休闲业的征收范围,比如夜总会、酒吧、射击、狩猎等等。对高档服务加征消费税,一定要根据客观情况确定好符合征税起征点的价格标准,不能武断地一概而论。
3.2扩大高档消费品的范围
将高昂的价格、产品的稀缺性、具有炫耀意义等特点作为判断标准,可将消费税征税范围扩大至私人飞机、娱乐性帆船、高档箱包、高档家具等。对于当前社会消费比较多的高档消费品,确实有必要将其纳入征税范围,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3.3将更多高耗能、高污染商品纳入征税范围
高耗能、高污染商品对社会资源、社会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本文建议先将塑料制品,一次性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塑料袋、塑料包装、塑料餐盒的消耗量造成了新的能源压力和白色污染,故而应当引导人们树立环保节约的消费理念。
4结语
目前,在新时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消费税税收范围的合理调整需要贴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改革方向应该反映出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引导合理健康消费等基本原则,将高档服务、高档消费品、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税目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是可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功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引导消费新观念,保护生态环境,是符合新时代背景下对消费税改革的期待。
参考文献
[1]单飞跃,王霞.“纳税人税权研究”[J].中国法学,2004(04).
[2]谷彦芳.后营改增时代消费税改革的再思考[J].税务研究,2017(05):37-40.
[3]刘剑文.“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J].经济参考报,2013.
[4]王金霞,王佳莹.新时代消费税职能定位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8(01):93-97.
[5]童锦治,苏国灿,刘欣陶.我国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7(01).
作者简介
卢振磊(1993.04—),男,河南省睢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